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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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铜仁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铜仁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铜仁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的建成区以及需要加强规划管控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拱门(柱)、气球、彩旗、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风貌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二)安全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技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有关规定;

(三)节能环保。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协调美观。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单立柱(高炮)广告的设置审批和行业监督管理。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除单立柱(高炮)广告外

的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路、公安、水务、民政、林业、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15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户外广告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控制区和展示区。

控制区和展示区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布局和设置总量、密度、种类、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合理划分公益性广告设置区域,并将公共信息栏纳入社区和小区规范设置。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和载体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党政机关、学校教学区、文物古迹、宗教、军事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天桥上;

(三)在广场、公园高杆照明灯上;

(四)在行道树、绿化带、绿地上;

(五)在实体围墙顶部及通透式围墙上;

(六)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上;

(七)在建筑物住宅部分外墙面、玻璃幕墙上;

(八)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上;

(九)在路名牌、垃圾箱、变电箱、通信交换箱上以及公交站台顶部上;

(十)在锦江河流域禁止区域内;

(十一)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二)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

(三)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生活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影响车辆行驶观察视线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在公共宣传橱窗外以涂写或张贴纸张、悬挂显示屏幕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招牌广告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遵循“一店一招”原则,做到规格尺寸统一、材质美观耐用,画面色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在合理位置统一设置指示牌(招牌)。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规划在人流密集区设置适量的公共信息栏,供市民依法免费发布信息。

第三章审批与管理

第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应当保持与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按照分级审批,集中办理和依法审批的原则,城市管理窗口收到设置户外广告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广告的申请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户外广告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施工图;

(四)广告设置载体使用协议或者产权证明(广告设置地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设置期限根据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确定。

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利用工地围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日期。

第二十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到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设置,设置完成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文件报审批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户外广告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栏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设置人名称和有效期。

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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