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村信用社柜员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信用社
县级行社柜员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准入及退出
第四章劳动组合及岗位职责
第五章等级管理
第一节等级设置及条件
第二节等级评定
第六章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柜员管理,提升柜员业务素质,提高会计运营服务质量,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在各县级行社所辖营
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储蓄所等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登录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各项会计运营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柜员管理应当坚持“严格准入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等级管理、强化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柜员由县级行社统一管理,相关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柜员的人力资源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柜员招聘相关工作;
(二)审批柜员准入并建立相关人事档案信息;
(三)组织柜员岗前培训工作;
(四)制定柜员薪酬分配标准;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会计运营部门负责柜员的会计运营操作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确定柜员劳动组合模式;
(二)明确柜员类别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配置相应操作权限;
(三)对柜员会计运营操作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自
律检查;
(四)负责柜员等级管理和绩效考核;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业务相关柜面操作的培训、指导、监督和自律检查。
第九条稽核内审部门负责对柜员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
第十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柜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柜员安全工作。
第三章准入及退出
第十一条从事柜员工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能够坚持原则;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三)具备必要的金融、会计等基础知识;
(四)具有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等基本技能;
(五)能独立操作计算机处理日常柜面业务;
(六)经过岗前培训,且考核成绩合格;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柜员上岗前,应当按照《****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真实、
完整、有效、唯一的柜员信息。
第十三条组织柜员岗前培训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培训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会计运营制度规范及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技能;
(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三)培训结束后,由各办事处(市联社)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不合格者待岗参加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退出柜员岗位;待岗期间,工资薪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门参照下岗人员核定。
(一)贪污、挪用、盗取信用社或客户资金的;
(二)为客户开具虚假存单、对账单、存款证明或其他资信证明的;
(三)伪造、变造、私自抽取会计运营单证、抵质押物或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向无关人员随意泄露客户信息的;
(五)故意违规操作骗取经营业绩或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柜员岗位情形的。
第四章劳动组合及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柜员劳动组合模式分为柜员制和复核制两种形式,县级行社可根据营业网点实际合理选择适当的柜员劳动组合模式。
柜员制是指柜员在权限范围内独立办理柜面业务的劳动组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个服务窗口只设一名柜员,不设复核员。
复核制是指采取双人临柜操作,对柜面业务进行一人录入、一人复核的劳动组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两名柜员共同完成相关业务的处理。
第十六条实行柜员制劳动组合模式的营业网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子监控及办公设备齐全,营业场所实现零盲区;
(二)风险管控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健全规范;
(三)事后监督机构运行高效,具备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柜面人员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
第十七条柜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受理客户业务办理申请,正确、合规、高效地办理柜面业务;
(二)按规定做好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会计业务印章等物品的领用、保管、使用、交接等工作;
(三)营业期间,按要求做好各类会计单证、登记簿的保管工作;
(四)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做好账户管理、人民币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积极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查询、冻结、扣划相关业务;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洗钱及账务核对工作;
(七)负责办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营业网点要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合理设置柜员岗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复核制劳动组合模式的机构,会计业务印章与重要空白凭证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二)采用柜员制劳动组合模式的机构,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与相关重要空白凭证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三)资金汇划业务的录入与复核必须严格分设,严禁一人操作;
(四)同一笔业务的记账与授权必须严格分设,严禁一人操作;
(五)记账和对账必须严格分离,记账员不得制作对账相关资料。
第五章等级管理
第一节等级设置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