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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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整理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3.法理学的性质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6.法的基本特征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8.法的局限性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19.法律概念的分类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21.法律规则的分类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25.法律原则的适用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37.法律规范的概念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39.法律责任的概念40.法律责任的构成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51.法律继承的概念、特点和原因52.法律移植的概念及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53.法治改革概念及意义54.新时代中国的法治改革(熟读,了解即可)55.全球化法律发展趋势(了解即可,重点看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法律区域化;法律本土化)56.立法的概念和特征57.立法体制(了解我国的立法体制)58.我国的立法原则(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比较立法,了解这几种,熟读理基本内涵和要求)59.法律实施的概念60.全面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及首要任务(熟读)61.全面实施宪法的精髓要义62.执法的概念及特征63.执法的原则64.司法的概念、性质、规律、原则(其中司法的原则是重点)65.守法的条件(了解即可)66.守法的原则67.法律程序的概念68.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价值69.程序正义的内涵及地位和功能70.法律职业(了解即可,选择题遇到说法好的一般就是对的)71.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了解,注意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72.法律解释的原则(了解)73.法律解释的方法(了解有哪几种,注意目的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74.法律推理(了解形式推理的类型)75.法的形式价值体系(了解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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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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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的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手段的整个系统。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阶段。
5、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对这一章不做硬性的规定,希望通过我们的生活、工作发现社会主义的法对我们起到的实实在在的作用。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1、 社会调整 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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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
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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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法理学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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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广义与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法学:一般而言,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狭义的法学: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用理性的方法来探求规范问题之答案的一门学问。
2、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学是一门规范科学。
①从科学的角度,缺乏科学的客观严谨②从艺术的角度,枯燥、乏味缺乏创造力3、法理学的定义和法理学的方法①定义:法理学,即对法律及其问题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学科,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的分析。
——涉及的法律是“根本问题”。
②方法:(“方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有“沿着正确的道路运动”的含义)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2、价值分析,价值认知与评价,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有超越的一面。
3、实证分析,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4、考察,从总体上把握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它使法理学研究带有制度史、文化史、思想史的性质。
5、比较的方法。
4、实在法与自然法自然法(古代古典现代)法律实证主义1、亚里斯多德:自然法是指符合城邦本性、指引其往善的生活发展的一般性正义理念,作为展现城邦性质之秩序的自然法是符合城邦本质之秩序,因此带有”自然秩序”的性质。
2、奥古斯丁: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一如不具正义的国家不过是一个大强盗团伙而已。
阿奎那:“如果意志要想具有法的权能,他就必须在理性发号施令时受理性的节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理解所谓君主的意志具有法的力量这句话的真正涵义。
在其他意义上,君主的意志成为一种祸害而不是法。
”3、霍布斯:人并非本质上的政治或社会动物。
人为什么要组成国家?人的痛苦对死亡的恐惧,人类最主要的需求就是“自保”——自我保存。
国家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最基本的自保权利而存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是在于法律符合某种正当性的标准。
因此,简单来说,凡是内容不正当的法,就不是法。
法理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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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二、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与非正式)(必考)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1)立法,这是最直接的法的渊源,所有法律、法规、规章都有立法产生;(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
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大量的规则都是由这些政策和决定提炼而成或提升起来的;(3)司法机关的司法解(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由于中国的国家性质和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中国的执政党政策,特别是转化为国家政策的执政党政策,是许多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渊源(5)国际法,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在经济和文化一体化的趋向益见明显的情形下,国家法自然成为中国的一种重要的发的渊源2、非正式渊源(1)习惯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法的渊源,法律规则中有不少规则来自习惯(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现时期,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是资源性发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在中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以及在建成之后,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都应是资源性发的渊源的的一种要素(4)外国法,中国需要借鉴外国法特别是经济文化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以其中可以为我所用的因素作为自己的一种资源性发的渊源四、法的对象效力(必考)法的对象效力是指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也称对人的效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国法的对象效力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有四种:第一、属人原则,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一国的发不适用于该国内的外国人和组织;第二,属地原则,一国的法对本国内的本国和外国人有效力,本国人不在国内则不受保护和约束;第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无论国籍和地域侵害哪国利益用哪国的法;第四,综合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五、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理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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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2、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3、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4、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5、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④、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简述立法的意义?立法具有很重要的功能,是体现国家职能和作用的必要手段和具体形式。
①、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②、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③、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④、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⑤、立法是民主制度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3、简述法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
4、试论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即立法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②、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司法解释,包括两种一种为审判解释,一种为检察解释;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即行政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④、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该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二是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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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法的现象、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终止的一切主客观情况。
4、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依法被减轻或免除。
5、法律方法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具有独特性的方法和技巧的总称。
(包括(一)阶级分析方法(二)价值分析方法(三)实证分析方法)6、法律效力从广义上说,是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法律强制力或法律约束力的统称。
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7、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以及构成法律规则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9、法律责任是指有关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因特定事实的出现对相应的行为所承担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由于相关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0、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1、民法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二形成的一些国家法律体系的总称。
12、法的概括性是指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也称发的普遍性13、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对人的有用性。
14、法律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的历史过程,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延续或借鉴。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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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理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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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学体系,又可称为法律学科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2、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3、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4、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5、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
简单的说,法律体系就是法律部门法体系。
6、法律适用,广义: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7、法律监督,广义: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
狭义: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8、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主体享有立法权或可以参与立法,各立法主体享有哪些立法权限。
简答一、法律起源的规律1、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2、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成为制定法的过程3、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二、法律责任的功能1、制裁功能,指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对责任主体进行惩罚。
2、补偿功能,指国家强制责任主体赔付损失,救济受害主体,恢复受侵害的权利。
3、预防功能,指法律责任通过强制责任人补偿其所造成损害,对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制裁等一系列不利后果承担,教育、引导、威慑责任人及社会上的其他人理性地选择行为。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0f311fec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5a.png)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一、简答题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不调整逐步进展到规范性调整,即别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普通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适应演变为适应法再进展到成文法。
(2分)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别同社会规范。
(2分)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1.5分)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答:1、指引作用。
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挑选的指引。
(2分)2、评价作用。
(1分)3、教育作用。
(1分)4、预测作用。
(1分)5、强制作用。
(1分)6、怎么明白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法并别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1.5分)2、徒善别脚认为政,徒法别脚以自行。
(1.5分)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1.5分)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1.5分)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1.5分)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5分)4、善于挑选最佳方案。
(1.5分)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缘故(明白即可)答:1、经济缘故: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2分)2、阶级缘故: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个儿的统治。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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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归纳重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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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行为模式分为义务模式(应当这样行为和不应当这样行为)和权利模式(可以这样行为)。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其权限的幅度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这种规定表现为两种:一是法律有准确、具体、硬性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的[羁束];二是法律对某类事物的处理只规定了一个幅度,由权利主体在此范围内自行酌情处理的[非羁束]。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原则的指引虽然不那么具体、明确,但是它以涵盖而广泛、灵活性强而获得自己的优势;具体的指引是指除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之外的其他指引。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法理学考点速记
![法理学考点速记](https://img.taocdn.com/s3/m/47346fca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87.png)
法理学考点速记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掌握整个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理学考点,希望能帮助您快速记忆和理解。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也受到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在理解法的概念时,要注意区分法与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等特征。
二、法的渊源和效力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等。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
一般来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等。
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原则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综合主义。
时间效力涉及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问题。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法律赋予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义务则是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四、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法律责任的分类多样,根据责任的性质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根据责任的主体可分为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根据责任的实现方式可分为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等。
五、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法律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原则包括合宪性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等。
2023年法理学知识点
![2023年法理学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2687c0cd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6e.png)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1:法旳概念旳争议1.实证主义: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络;重要包括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要素);研究“实际是这样旳法”;认为“恶法亦法”2.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有本质上旳必然联络;重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内容对旳是唯一要素)和综合法学派;研究“应当是这样旳法”;认为“恶法非法”.考点2:马克思主义有关法旳本质旳基本观点1.法旳正式性:国家制定和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2.法旳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旳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应被统治阶级旳某些规定。
3.物质制约性:最深层次旳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旳主线区别。
考点3:法旳特性1.调整人旳行为旳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承认;“根据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旳默示承认。
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看待;(3)普遍一致(法律旳内容一直具有与人类旳普遍规定相一致旳趋向)。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明现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旳根据;道德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考点4:法旳作用1.指导自己:规范指导包括确定旳指导(设定义务)和不确定旳指导(授予权利);2.评价他人;3.预测对方;4.强制违法犯罪人;5.教育一般人。
考点5:法旳局限性1.自身旳限制:(1)语言有一定模糊性,因此,必须进行法律解释;(2)调整范围有限,因此必须综合运使用方法律、道德和政策等多种手段2.外在旳限制:(1)不也许脱离社会,即便超前,也不能发明出社会;(2)立法者、执法者旳素质对法律也有限制,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考点6:法与秩序1.法律旳主线而首要旳任务就是保证统治秩序旳建立,秩序是法旳基本价值。
2.秩序是法旳其他价值旳基础。
3.秩序自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旳。
秩序难以波及社会生活旳实质,需要接受正义、自由旳规制。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9e0f6229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6c.png)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
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3、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4、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5、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考点一:法的概述主要是包含法的概念和特征,在考试中,法的概念几乎很少独自原文考察,均是结合法的特征一起考察,例如:“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这道题目就是最简单、常见的考法,答案是“国家意志性”。
因此对于法的特征和法的概念,我们需要灵活地结合起来,更要明确法具有的特征包括: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等。
再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答案是“普遍性”。
建议此处考点通过记忆的方式掌握理论知识,但要学会灵活运用。
考点二:法的渊源和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在考试中,重点考察法的正式渊源当中包括哪些以及它们的制定主体是谁,比如:宪法—人民制定,法律—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等。
同时在法的非正式渊源中也常用一道题考察,主要是问我们常见的法的非正式渊源有哪些,包括有习惯、判例、政策等,通过简单的记忆我们就可以轻松掌握考点。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紧跟法的渊源之后需要我们掌握好的一个考点,我们需要明确:宪法效力>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等,地方性法规效力>地方政府规章效力。
法硕考研法理学核心考点38个
![法硕考研法理学核心考点38个](https://img.taocdn.com/s3/m/d6dbb778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a0.png)
法硕考研法理学核心考点38个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对于法硕考研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为您梳理了 38 个核心考点,帮助您更好地掌握这门学科。
考点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需要理解法学研究的法律现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考点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了解法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特点,以及影响其发展的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等。
考点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以及其对现代法学的重要意义。
考点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考点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考点 6: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等。
考点 7: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社会作用则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考点 8:法的价值如秩序、自由、平等、正义等,理解它们的内涵和相互关系。
考点 9: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掌握不同价值之间冲突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如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等。
考点 10:法的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考点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要明确各种正式渊源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规则。
考点 12: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考点 13:法律部门理解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主要的法律部门。
考点 14:法律体系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特点。
考点 15: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考点 16:法律责任明确法律责任的构成、种类和归结原则。
考点 17:法律制裁掌握法律制裁的种类和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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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历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其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共时性研究)。
划分法学的角度:(一)法律部门的角度,法律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有独立的法律史学,以总体观念入手;比较法学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法)
三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四法的本质(马克思揭示的)
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有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五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与时俱进的深化在科学发展观中的体现
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依法执政观,和谐法治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六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理念,义务(责任)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全球意识
七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素质
法律思维能力(核心),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八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的公意,众意),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九法的本质(与统治阶级相联系)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认同),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与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社会管理的工具,通过对利益调整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
(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十法的基本特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十一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与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十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
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
十三法的分类(泛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
十四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
1概念上:法的效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结果有两种:实现与未实现;实效则指发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2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3法的效力是“应然”范畴,法的实效是“实然”范畴
十五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的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出身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原则
十六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指法的各种组成成分,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十七法律概念的分类
涉人概念:公民,人,法人,法定代理人,法官……
涉事概念:故意,过失,责任,贪污,受贿,代理……
涉物概念:标的,金额,国家财产,有体物,无体物,证券,时效……
十八法律规则的分类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型规则
规范性规则,标准型规则
调整型规则,构成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指导性规则
十九法律原则的分类
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二十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
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规则较窄
变化的速率方面: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规则较为明确
二十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有法律部门分类则和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是客观法则与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十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法制体系: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法学体系: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法系: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相同的法的结构与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
二十三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与原则
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按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的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划分标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划分的原则: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二十四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二十五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与作用
概念: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已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已相对抑制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本质特征及作用:1权利义务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与原则中推定出来2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
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的根
本利益的体现3二者都有明确的界限4二者归根到底都是工具,而不是
目的5二者相互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与可选择性
二十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互关系,数量上的等级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二十七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在二者关系范围内,权力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无明确禁止或强制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法律仅限个人损害他人权利,不能禁止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十八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概念: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具有社会意义,具有法律性,具有意志性
二十九如何认识与理解法律行为的结构
内在方面:动机,目的,认识能力
外在方面:行为,手段,结果
三十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十一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必须具备的能力)
权利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能力
三十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
三十三法律责任
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发的第二性义务
三十四法律责任的构成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三十五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三十六法律责任承认的方式
惩罚,补偿,强制
三十七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增进效益与福利,限制权力恣意与保障权利,保证决定的正当化,对尊严的尊重
三十八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从民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与发展过程;受宗教与道德规范的影响
三十九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体现本质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调整内容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历史使命不同
四十为何说法律继承是法律演进的重要途径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其客观存在;法律的相独立性决定了演进过程的延续性与继承性;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其必要性;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其继承性
四十一法律移植过程中注意的原则
注意供体与受体之间的同构性与兼容性;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即用本国法律同化与整合外国法;注意移植的优选性;注意移植的超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