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第一章[45页]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伤害罪(一般伤害罪)
• 伤害罪是指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
1、对象——
• 这里的“他人”,自然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 且限于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
2、行为——
• 对“伤害”含义的不同理解。
• 伤害行为不限于用有形的方法,包括精神侵害 等无形的方法;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直 接实施或利用自然力、动物等。
• 关于基于被害人的承诺而实施的伤害问题
三、
• 伤害致死罪是指伤害他人身体而致人死亡的行 为。作为伤害的结果而致人死亡时,成立本罪, 因此,本罪属于结果加重犯
• 本罪的故意以存在暴行的故意为已足。
• 本罪要求伤害行为(暴行)与被害人的死亡结 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 判断因果关系一般采条件说。
• 本罪中的死亡结果是否仅限于发生在伤害行为 (暴行)的直接对象身上?[日本]
1、对象——他人,即行为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 ·必须是有生命的他人。 2、行为——在自然的死亡时期之前断绝他人生命。 • 方式包括:有形&无形;亲手实施&间接正犯;
作为&不作为 • 杀人的行为本身必须包含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的
现实危险性。不能犯;杀人未遂 • 关于杀人行为的着手时期问题。
3、故意
·本罪是故意犯,杀人者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外国刑法各论
(大陆法系) 主编 赵秉志 副主编 冯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侵犯个人法 益的犯罪
第一章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第一节 杀人的犯罪 ·第二节 伤害的犯罪 ·第三节 过失伤害的犯罪 ·第四节 堕胎的犯罪 ·第五节 遗弃的犯罪
第一章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一、总说 二、
3、故意——故意犯vs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
• 折衷见解认为:本罪原则上是故意犯,但是, 在有的场合则是结果加重犯。在以有形的方法 造成伤害结果的场合,属于结果加重犯,只要 求有实施暴行的故意。在以无形的方法造成伤 害结果的场合,则属于故意犯,必须具有实施 伤害的故意。
4、违法性阻却事由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治疗行为、亲权者或者
• 杀人预备Leabharlann Baidu是指出于杀人的目的而进行预备的 行为。
• “杀人”的范围,在不同国家的刑法中的含义 不尽相同。[如:日本;韩国]
• 关于杀人预备罪的中止问题。
• 本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能否成立?
五、自杀参与罪、同意杀人罪
(一)处罚根据
(二)自杀参与罪(教唆、帮助自杀罪)
• 自杀参与罪是指教唆有意思能力的人自杀,或 者对有意思能力的人的自杀进行帮助的行为。
• 本罪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的或者配偶的直系尊 亲属。(这种亲属关系,应以实施杀害行为当 时的情况为标准)
• 对“直系尊亲属”和“配偶”的理解,通常依 照各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四、杀人预备罪
• 外国刑法原则上不处罚犯罪预备行为,但在某 些情况下,当预备行为对法益具有高度危险性 时,则例外地将预备行为置于刑罚之下。
• 根据是否有预谋、有计划,可将杀人罪区分为 谋杀罪与故意杀人罪。
• 基于对象的性质不同,杀人罪可分为普通杀人 罪、杀害尊亲属罪以及杀婴罪
• 根据行为的方式,有的国家在普通的杀人罪之 外,规定了毒杀罪及其他杀人罪。
二、杀人罪(普通杀人罪)
• 即一般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 生命的行为。
·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象是具 有生命的自然人,同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引 起被害人的死亡或者具有造成死亡的危险而实 施了这种行为。
4、罪数问题
·想象竞合;数罪
5、处罚
·死刑、
三、
• 杀害尊亲属罪起源于罗马法,目前在少数国家 的刑法中,仍规定有杀害尊亲属罪。有的国家 的刑法将杀害尊亲属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 节予以规定。
•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即行为人以外的自然 人,是理解自杀意味着什么并且具有自由地决 定意思的能力的人。
•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教唆他人自杀或者帮助他人 自杀。
• 教唆他人自杀,是指教唆原本没有自杀决意的 人产生自杀的决意,使其进行自杀。教唆的手 段没有限制,可以是明示或暗示的方法。
• 所谓帮助他人自杀,是指给已经具有自杀决意 的人的自杀行为提供援助,使其实现自杀的目 的。这种援助只能是自杀的实行行为以外的援 助行为。
第二节
一、总说
• 伤害的犯罪,是侵害他人的身体、生命的犯罪。 • 这里所说的伤害罪是广义的伤害罪,即不仅包
括对他人的身体、生命造成实际伤害的犯罪, 还包括暴行罪(有的国家称之为殴打罪)。
• 各国刑法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对象以及 结果的不同对伤害的犯罪的分类。[德国;瑞 士&意大利;法国;韩国;日本]
(一)作为本章犯罪对象的“人”—自然人&他人 (二)人的始期 • 出生的四种学说:阵痛开始说或者分娩开始说;
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三) • 死亡时间认定的理论: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
综合判断说; 脑死亡说。
第一节 杀人的犯罪
一、总说
• 杀人的犯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 行为,其保护法益是个人的生命。
•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接受被杀者的嘱托或 者得到其承诺后将其杀害。在嘱托或承诺与杀 害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嘱托或者承诺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必须是由被杀者自己作出嘱托或者承诺。
第二,必须是出于具有通常的事理辨别能力的 被杀者的自由和真实的意思。
第三,嘱托可以是语言的,也可以用书面的, 还可以用动作表示,但是,必须是明示地作出 嘱托。而承诺则可以是默示的。
• 关于自杀参与罪的着手时期。
• 各国刑法关于教唆、帮助自杀罪的刑罚的规定: 瑞士;意大利;
• 同意杀人罪是指受他人的嘱托或者得到他人的 承诺而实施杀人行为的犯罪。
• 各国刑法关于同意杀人罪的规定不尽相同。 [日;德;瑞士]
•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 自然人,必须是对死亡具有理解能力、同时具 有自由地决定意思的能力的人。
第四,嘱托或承诺必须存在于行为人对被杀者 实施杀害行为之时。
• 本罪的着手时期,是行为人着手杀害被杀 者之时。
• 本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被杀者的关于杀 害的嘱托或承诺有所认识,同时具有将其 杀害的故意。
• “安乐死”(又称为“安死术”)合法性 问题,安乐死能否成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
• 各国刑法对本罪规定不同的刑罚。[瑞士; 意大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