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逐渐出现,人类由无阶级社会逐步进入阶级社会。原始氏族组织逐步转化为国家组织。原始社会的部分习俗逐步转化为法律,这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我国大约是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历史上关于尧、舜、禹相继禅让的传说,反映了推举部落联盟领袖的原始民主制度。但是,禹继位以后,这种制度遭到破坏,禹晚年,部落联盟推举伯益继承禹位,禹却在暗中培植儿子启的势力,要传位给启。禹死后,启凭借禹的威望和既得的权力,“攻益而夺之天下”,“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

从此,“天下为公”转变为“天下为家”。这是中国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最终标志,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奴隶制的法制。

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由于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鲜明的特色。

(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

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进行生产和生活,是人类氏族社会的本质,也是原始农业经济所决定的社会特点。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个人的生存,完全依赖于氏族和土地。国家与法的出现,不可能立即改变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不过是将血缘关系中自然体现出的亲疏尊卑关系打上阶级的烙印,以法律强制维护这种亲疏尊卑关系,因此,国家与法的形成,不但未能使人们的血缘关系有所松

动,反而使之日益强化,使中国奴隶制国家组织,向家国一体的格局发展,西周的宗法制即是这种格局的完备形态。

(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礼的最初涵义是指祭祀的仪式,出于对祖先和神明的尊崇和敬畏,参与祭祀是氏族全体成员的习惯,也是氏族所有成员的基本权利。人们在祭祀仪式中不同的地位和不同的作用是由血缘上的长幼、亲疏自然决定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垄断了祭祀权,把它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原来用以区别血缘亲疏、长幼的礼进而具有了在国家组织中确认尊卑等级地位的法的性质,于是,亲贵合一,礼法难分构成中国国家组织与法的另一特色。

(三)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突出特点是“刑起于兵”。所谓“大刑用甲兵”。即认为最重的刑罚是军事讨伐。在战争中需要有严格的军纪,因为这个时期的战争已不再是氏族全体成员的自愿行动,所以军纪即是军法,它是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吏称“士”“士师”、“司寇”“廷尉”等等,这些原本都是军职,说明中国法的起源与军事活动确有密切的联系。

总之,中国法的起源是由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私有财产出现,社会逐渐划分阶级,以至形成国家的过程中,氏族血缘纽带的顽强存在和加固;对祖先崇拜的礼逐渐具有阶级性;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因素在中国法的形成中交互作用,决定了中国古代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强调礼的指导意义,强调维护宗法伦常以及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行政兼理司法等主要特点。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

《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不可详考。从文献的记载可以看到的法制内容主要有:

(一)刑罚

夏代的刑罚可能有五种;大辟为死刑;宫为毁坏犯罪人的生殖器;膑为砍去犯罪人的脚;劓为割去犯罪人的鼻子;墨为在犯罪人面部或额部刺字并涂墨。

(二)罪名

1、“昏、墨、贼”

《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云:“昏、墨、贼、杀”。昏是“恶而掠美”,墨是“贪以败官”,贼是“杀人不忌”。这三种罪名,都要处以死刑。

2、“威侮五行”

这是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宣布的有扈氏所犯罪行之一。“五行”这里指金、木、水、火、土五星,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是最严重的犯罪,所以要“剿绝其命”。

3、“不孝”

夏代已将不孝作为一条重要罪名是完全可能的。敬老、养老作为氏族社会的传统习俗,到阶级社会后,统治者以习惯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有利于加强亲族的凝聚力,进而强化家国一体的统治体系,所以夏朝对不孝罪的处罚也相当严厉。

4、“不用命”

《尚书·甘誓》中记载了夏朝一条最早的军法。“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条军法要求士兵严格执行命令,奋力杀敌,凡不执行命令者,为“不用命”罪,要在土地神前予以严惩,本人连同妻子一同处死。

(三)司法机关

夏朝的君主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大的司法官。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审判权。夏朝初期是由军法官兼理一般民间诉讼,到后来才设立专管诉讼的司法官。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四)监狱

夏朝初期,没有专门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另外,《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

商原是生活在黄河中下游的一个古老部族,夏朝时,臣服于夏,是夏的一个属国。大约在公元前16世纪,商汤灭夏,建立商朝,定都于毫、(今河南商丘)后几经迁都,最后定都于殷 (今河南安阳) 。因此,商又称殷商或殷。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为西周所灭。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可靠文字可考的王朝。

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

商统治者宣称“天”或“上帝”有意志,有感情,是宇宙万物的缔造者、主宰者。“上帝”有好恶,能发号施令,赐人祸福,实施赏罚。他们把国家政权的得失,说成是“上帝”的意志,立法与司法也是“上帝”意志的表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听命于神”

商朝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的神权政治,所谓“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每当有事.必须先行占卜,求得神的意向,以此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行动。这种“听命于神”的原则.是夏商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但作为神权与王权中介的“巫”或“吏”,本身就是商朝统治者,这种原则.实质上仍在于以神权加强法的威慑力量,以神权强化王权。

(二)“代天行罚”

商统治者宣称“法自天出”,亦称“礼自天出”,礼与刑是天或上帝的意志,具有普遍实施的最高权威,人们必须无条件地遵行。因此,违反了礼法,就是违反天或上帝的意志,必然引起天或上帝的愤怒而加以惩罚,称之谓“天罚”。由于礼自天出,而罚自天降,也就使罚具有最大的威力。但是,“天罚”却不由天或上帝、祖先自己直接执行,必须假手于受命的统治者代为执行,这就是“代天行罚”。

“代天刑罚”既表示刑罚是天或上帝、祖先的意志,又标榜执法公正无私。其实,任何剥削阶级执法,从来不可能公平,因为法是阶级专政的工具,决定了执法不能公平。但是,法又具有普遍适用的社会职能,统治阶级则往往采取愚民政策,宣扬执法公正无私。“代天行罚”的实质是奴隶主贵族统治者借助天或上帝、祖先的名义,掩饰其惩罚的随意性、残酷性和野蛮性,表示其刑罚的合理性,以加强刑罚的威慑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