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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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孝感政办发【2010】13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引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完成2010年医疗保险工作任务的通知》(鄂人社发【1020】76号)以及《孝感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孝发【2010】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参保职工和居民保险待遇,结合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实际,对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在职职工
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
疗费用,由原规定三级医疗机构报销86%的比例提高到
88%;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8%的比例提高到90%。一级
医疗机构、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88%的比
例提高到92%。退休人员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
用报销比例按调整后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
准执行。
二、提高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居民起付
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
用,由原规定转外地医疗机构报销50%的比例提高到
5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的比例提高到65%,二级
医疗机构报销65%的比例提高到70%,一级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惠民医院报销75%的比例提高到
80%。
三、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原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
付限额与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封顶线合并,调整为连
续参保缴费五年(含五年)以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
万元;连续参保五年以上的为30万元。
四、调整职工医疗保险部分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将
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等部
分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
病门诊政策报销的办法调整为视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五、扩大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规定病种范
围。将我市城镇职工及居民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费
用统筹支付规定的病种(职工10种、居民11种)增加
到15种。具体病种为中风后遗症、糖尿病(合并心血
管病变、神经病变、肾脏病变、眼部病变、糖尿病足)、
高血压(Ⅱ期)肝硬化、子宫内膜异位症、冠心病、肺
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源性心
脏病、精神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
友病、重症肌无力。其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办法由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六、建立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二次补偿制度。按照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运营原则,当年职工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与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率原则上控制
在10%以内,超过10%以上的部分,对参保人员医疗费
用进行二次补偿,其补偿范围和对象主要为住院大额医
疗费用患者政策规定内费用的自付部分。
七、将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参
保城镇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
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支付办法视同城镇居
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城镇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
察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城
镇居民门诊统筹支付办法报销。
八、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将《孝感市城
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孝感政办发【2003】
33号)、《孝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孝感政发【2004】10号)等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
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60元的
缴费标准,调整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城镇
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渠
道不变。
九、明确公务员参保缴费基数计算办法。按照《公务员法》
第七十四条关于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和奖金的规定,公务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按公务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之和计算确定。
十、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孝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上述政策调整内容从2011年元月1日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孝感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31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