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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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芜政办[2015]5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9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6日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城市住宅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二次供水技术标准》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需采用增压供水的住宅供水管理。
二次供水用户的确定由市住建委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住建委为本市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部门为本市市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费用核算工作。
市卫生部门为本市市区二次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给水管网在入户之前经再度贮存、消毒、加压或经容器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住宅供水应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的水压,遵循能直供则直供的原则。在城市供水管
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直供水方式;超出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增压供水方式。
第五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备等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及安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