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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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汉罪名
秦代罪名
类别 危害皇权罪
侵犯人身安 全罪
侵犯财产罪
官员职务犯 罪
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 罪
妨害婚姻家 庭罪
具体罪名 谋反罪 诅咒诽谤罪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杀人罪 斗殴伤害罪 窃盗罪 盗徙封罪 通钱 犯令、废令罪 挟书罪 逃避徭役罪
不孝罪
而网密于凝脂”。
3、秦始王与李斯:法家极鼎盛——车同轨、
书同文、统一货币度量衡,“以法为教、以
李斯
吏为师”,焚书坑儒,专制主义发展到巅峰。
汉:汉承秦制 阳儒阴法
法律儒家化
高祖:汉承秦制 黄老学派
文帝:废除肉刑 武帝:独尊儒术
文景之治
春秋决狱
1.汉初儒家“亲亲”、“尊尊”思想 的抬头:高帝“先请”、惠帝对老幼、 鳏寡、盲人恤刑,文帝时“录囚”
张汤定《越宫律》 二十七篇
武帝立法繁苛,律令359章, 大辟409条,1892事,死罪 决事比13472,以至“文书 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2.法律形式
律 汉代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 书·杜周传》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杜预《律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唐六典》
(6)实行连坐,鼓励告奸。 (7)诬告反坐。
(1)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民事十五岁,

见《汉书·何武传》) (2) 矜老恤幼原则:除诬告、杀伤等特殊犯罪外,八岁以下,八十以上,可以免刑;具体
代 刑罚给予宽宥——七岁以下或七十以上,完刑代替肉刑;未满七岁杀人上请;监禁期间免戴
《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 《金布律》、《关市》 、《工律》、《工人程》、《均工》、 《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 效》、 《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 此外还有《效律》,是 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 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刑 罚
刑具的优待——“颂系”。 (3)礼法合一原则: A.上请:贵族官僚犯罪,奏请皇帝裁断,根据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B.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包庇犯罪。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
则 勿坐;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
汉宣帝:亲亲得相首匿
《论语·子路》记载:“叶 公(沈诸梁)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孔子曰:‘吾 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秦律杂抄》:《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 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 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十 一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 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案件调查、勘验、审讯、 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如《疠爰书》






律 答
行 事


四、汉朝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立法活动
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萧何制定《九章律》:即在《秦律》贼律、盗律、囚律、 捕律、杂律、具律等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 律,是为汉律九章。
叔孙通定《傍章律》 (即《仪品》)十八篇
赵禹定《朝贺律》 六篇
五、秦汉刑法制度发展
1、刑法原则
(1) 规定刑事责任根据身高。
(问)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 (答)当完城旦。
秦 《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 代 二寸,皆作之。” 刑 (2)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知与弗知),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与弗端)。 罚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原 (4) 累犯加重、共犯加重和合并论罪。 则 (5)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2.汉武帝奠定封建帝国大一统局面
削藩:强化中央集权
推恩令、左官律、附益阿党 法律、见知故纵法律、沈命法
南征北战:大汉帝国形成
榷商:加强国家财力
算缗、告缗、盐铁专卖
二、秦汉法制思想的转变
秦:始终奉行法家思想治国
法家统治的巅峰
1、“事统于上”、“法令由一统”、“事皆
决于法” 。
2、法网严密、轻罪重刑。“秦法繁于秋荼、
第三章
封建专制集权奠基:秦汉法律制度
本章讲授以下六个问题
一、秦汉大一统帝国的建立 二、秦汉法制思想的转变 三、从云梦秦简看秦代法制 四、汉朝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五、秦汉刑法制度发展 六、秦汉司法制度
一、秦汉大一统帝国的建立
1.秦始皇统一六国
为何秦能统一六国?而六 国无人能统一天下?
一是特殊地理环境,造就了 秦国相对安定富庶的经济基 础; 二是法家变法进程未曾中断, 是六国变法最彻底、成效最 显著的国家; 三是秦国统治者战略规划稳 健,后来为刘邦所继承。
令 皇帝诏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其 效力高于律。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书·宣帝纪》
科 科原意为依律断罪。法律条文中所列依律应科刑罚的部分,称为科条,后渐成为 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尔雅·释名》即后世科禁也,如禁 游食、荒田、奢侈等。“科谓事条,比谓类例。”《后汉书·桓谭传》
2、武帝时期有关“王杖者”的恤刑 法令、汉宣帝时期的亲属相隐制度;
3、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春秋决狱” 及其重大意义;春秋决狱、引经决狱、 引经注律
4、东汉儒家经典注释律学的萌芽、 孝廉观念与私人复仇盛行。
三、从云梦秦简看秦代法制
1.云梦秦简的法律世界 2.秦代的法律形式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云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秦简1155 支,其中秦代法律简611支,为研究秦代法律史提供了翔实 的资料。
比 即决事比,“已行故事曰比”《礼记·王制》,比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法律注释 如东汉“郑玄章句”得到皇帝批准,具有法律效力 《春秋》等微言大义。
法律演变图
法经
商鞅相秦 改法为律
秦律
正律:萧何《九章律》
叔孙通《傍章》
单行律
张汤《越宫律》
Leabharlann Baidu
赵禹《朝律》
杂律
单行令
《尉律》 《田律》 《上计律》 《酎金律》 《左官律》 《挟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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