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建立公用房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使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高效的利用,满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用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学校公用房的按照使用计划进行安排,并分别实行台账管理或协议管理。实行协议管理的公用房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二)分级管理原则。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公用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公用房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实施归口管理。各学院建立本单位公用房领导

小组,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管理。

(三)统筹调整原则。学校根据各单位人员配备、学科差异和工作性质等情况,可以统筹调整各类公用房。

(四)奖惩并重原则。学校对各公用房使用单位执行公用房管理制度的情况、公用房利用效率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学校对公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履职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对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拟订或调整学校公用房使用方案,审核公用房使用单位的用房申请,经审批后,安排或调整配置公用房;

(二)依据相关标准核算各单位公用房使用面积,核算实行协议管理的公用房资产占用费用;

(三)办理学校教职工离岗、离退休及工作调整后的房屋回收工作;

(四)代表学校审核并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书;

(五)建立健全公用房管理档案和使用台账,并进行年度检

查;

(六)对公用房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对违章使用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八)承担公用房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公用房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和部门对公用房的需求情况提出用房申请;

(二)制订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细则,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管理;

(三)建立本单位房屋管理档案和使用台账,并按年度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协助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对本单位教职工离岗、退

高校计算机房管理制度

BIM实验室管理制度 为规范BIM实验室管理,提高计算机使用效率,保证计算机设备安全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BIM实验室管理总则 1、BIM实验室财产设备由建筑工程系统一管理,并建账登记。 2、BIM实验室指派专人管理(负责卫生,设备检查,开关机) 3、使用登记。上课前5分钟到达BIM实验室,作好上机准备,并检查BIM 实验室设备,及时在《BIM实验室任课教师使用情况登记表》《BIM实验室班级使用登记表》登记,如发现设备损坏和丢失,立即向建筑工程系报告,并在登记本上登记,配合调查原因,并追查责任。 4、追责。如发现问题未能及时上报,涉及到的一切责任由上课班级负责。 5、系统维护。严禁修改客户机系统设置和入侵服务器,严禁随意安装、删除、卸载计算机内已经安装的各种软件。 二、教师手册 1、爱护计算机设备和一切公共财物,正常开关机。 2、检查BIM实验室设备,并在《BIM实验室任课教师使用情况登记表》做登 记,如发现设备损坏和丢失立即向建筑工程系报告。 3、管理学生,维持课堂纪律。 4、不得随意安装、删除、卸载计算机内已经安装的各种软件。 三、学生上机守则 1、上机时要求带齐学习用具,在教师指导下安静、认真地上机,不得喧哗吵闹,更不准随意走动。 2、不得随意进出BIM实验室,预备铃响后,方可进入BIM实验室,并严格按固定机位就坐,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互相换座位。 3、严禁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禁止携带水果、口香糖、食物、水杯、饮料、雨具、仪器等进入BIM实验室。凡造成BIM实验室污染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严重危害者按价赔偿,并停止上机。自觉维护BIM实验室卫生环境,发现随意或蓄意破坏环境卫生者罚其全面打扫卫生。 4、不得在BIM实验室的任何位置涂抹乱画,否则予以严惩。 5、学生在上机期间发现任何异常现象,如计算机故障、网络故障、病毒现象等,必须及时向任课教师报告,以便及时处理。不要私自处理,以免引起更大的麻烦。学生需等待任课教师重新安排和调整机位,不得私自换座位。 6、学生不得随意挪动BIM实验室设备,设施,即使是耳机、鼠标等简单设备也必须在任课教师的授意与监督下方可拆卸与安装。 7、严禁修改客户机系统设置和入侵服务器,若练习需要,在教师的许可下修改,修改后必须改回,否则视作人为破坏,一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分。 8、严禁随意安装、删除、卸载计算机内已经安装的各种软件;严禁上机时间不按指导任课教师要求操作,凡因操作不当或故意违规操作等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应按照价赔偿。 9、不得盗窃、不得破坏计算机软件、硬件,一经发现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交送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

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州(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自治区级服务平台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内容。

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一稿)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高校教育教学与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创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的重要教学载体。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的管理,促进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目的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通过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所选定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规定的各项设计与科研工作任务,撰写出符合要求的科研、学术论文和设计说明书并绘制出相应的图纸;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了解科技文化发展水平,树立正确的设计(研究)思想,养成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1.选题原则 (1)一人一题。由几名学生共同参加的题目,应在题目和任务上加以区别,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其比例应不低于60%。 (2)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有一定的深度与难度,工作量饱满,能达到综合训练目的。 (3)应尽可能结合科学研究和社会生产的实际,其比例应不低于80%。 (4)内容重复课题一般不应超过两届且内容要有所改动,保留课题每次应有所创新。 (5)下列课题不宜安排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 ①偏离本专业所学基本知识,达不到综合训练目的; ②课件类; ③学院教学委员会认为不适宜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其他题目。 2.选题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经系(教研室)同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三、指导教师 1.资格 (1)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实践经验较丰富的教师担任,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初级职称人员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学院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2.职责 (1)按规定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供学院审查和学生选择。 (2)编制符合要求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及时下发给学生。 (3)指导学生做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外文资料翻译,并做好评阅工作。 (4)全过程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每周对学生的指导时间不得少于4学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报告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报告 现将江苏省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设计 1.制定地方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科技部等部委颁发了《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国办发[2004]55号),我厅结合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实际需要,与省发展与改革、财政、教育、技术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一起,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2004-2010年江苏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总体方案》。2005年,我厅调整了科技基础设施的功能定位,把我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内容向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增加了以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修订《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经费管理和运行管理,将公共平台分为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两种类型,并根据组建方式将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为综合性平台和单一性平台,综合性平台指由多家单位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性子平台的公共服务平台,单一性平台指依托单一单位建设、仅具有单一性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 2.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突出制度创新,统筹规划,以共享机制建设为核心,以现有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为主线,以持续增强江苏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按照“整合、集成、共享、提升”的基本思路,立足江苏的区域特点和产业特色,重点建设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的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合集成、创新制度、共建共享。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方案(试行)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与有序维护,充分发挥我校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教高司函[2003]1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公用房系指产权属本校的除住宅和职工公寓以外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本校公用房。 第三条公用房实行学校和各使用单位“两级管理、定额分配、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校公用房的调配、管理与维修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面积均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单位:平方米。

第二章面积核定 第六条公用房面积核定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各中心、所、基地等机构不单列核算定额面积,纳入所挂靠的单位统一核定。 第七条学校根据各单位的职能与工作属性,将公用房划分为机关办公用房、学院用房、直(附)属与后勤产业单位用房三类进行面积核定。 第八条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S=S1+S2 1、办公室用房(S1):按机关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核定。定额标准见表1: 表1:机关办公室用房定额标准 行政级别正地级副地级正处级副处级其他人员 定额面积32m2/人28 m2/人18 m2/人12 m2/人 6 m2/人 备注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及人数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提供(行政人员本单位内兼职按最高职务核定,不重复计算) 2、补助用房(S2):因房间的不易分割性等因素,结合机关办公用房实际,给予各部门3m2/人办公用房补助,以方便内部调配。 第九条学院用房定额面积(S C):S C=S O+S E+ S G + S R +S A+ S S 1、办公用房(S O):根据学院在岗行政人员级别及人数,参照第八条第1、2款定额标准核定。 2、实验教学用房(S E):指各学院用于安排本科生实验课的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该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学院承担本科生教学计划中的实验任务量(即实验生时数)来计算。实验生时数等于各实验课生时数(该课课内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课学生数)之和。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以下简称示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容。 (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 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

西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西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西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教学计划中最后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是提高本科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关键性步骤;是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价内容。随着我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每年参加毕业设计的人数增加,有待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组织管理,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西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请遵照执行。 1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目标与要求 1.1 巩固和扩展学生所学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初步形成融技术、经济、环境、市场、管理于一体的大工程意识。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1.2 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和研究思想、理论联系实际、严肃认

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1.3 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方案设计、资料查阅、实验研究、理论计算、数据处理、经济分析、外文资料的阅读与翻译、计算机使用、文字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2 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 全校的毕业设计工作应在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全面的组织和管理。各院部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任组长,对本院部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等全面负责。校、学院的工作职责分别为: 2.1 学校工作职责: a.教务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管理文件。 b.汇总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和指导教师安排,协调有关问题。 c.制作毕业设计(论文)样表,安排布置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毕业设计过程进行监控管理,并及时通报情况。 —9—

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培育引进建设一批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公共技术服务单位,不断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发展质量,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结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围绕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需求,在中山市依法设立,按照开放和资源共享原则,为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申请认定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平台单位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 (二)满足我市企业发展需求,与市级部门、镇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与年度建设、绩效目标。 (三)需拥有独立的经营服务场所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硬件条件,原则上专用工作场地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拥有一批相关领域的专业设施设备,拥有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 (四)需拥有一定数量与所提供服务领域相关的专业技

术人员,原则上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占平台从业人员的比重在40%以上,具有较高的技术服务水平。 (五)具备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等特点,能为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研发设计、智能化改造、绿色制造、品牌营销、两化融合等公共服务,对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产业和技术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开放实验室、专业化设备共享与租用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第四条申请认定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材料(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主要仪器、设备、信息系统清单; (四)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清单; (五)已完成服务成果证明材料;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 (七)与市级部门、镇区签订协议书;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认定工作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坚

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 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 (一)办公用房 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额配置。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二)专项服务用房㎡㎡ 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 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 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 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 (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内容。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 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大学学院毕业论文评价办法

毕业论文(设计)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 计)质量,根据《辽宇对外经贸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细则》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论文(设计)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要充分认识毕业论文 (设计)评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二章评价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结合专业学科特点,对毕业论文(设讣)分别从学生毕业综合训练的质量和各教学系(部)的教学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注重质量”的原则,圉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学LI标,规范我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和评价,以对我院本科毕业学生、指导教师和有关管理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进一步提高我院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通过评价,了解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现状,进一步明确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和管理的基本要求,促进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积极探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改革的新思路。 第三章评价机构和内容 第五条分别成立校级毕业论文(设讣)评价机构和系(部)毕业论文(设计)评价机构。校级评价机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担任评价组长,教务处相关人员、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校级评价小组,负责宏观组织管理和对系(部)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质量的评价、学生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抽查。系(部)评价机构由系(部)主任担任组长,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及具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筑强科技平台提升自主创新支撑能力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在科技部的大力指导和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围绕我省“两个率先”的总体要求,以产业创新为主线,针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创新的需求,集成建设了以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平台体系,共建设了320个科技平台(其中国家级37项、省级283项)。一是围绕我省战略高技术攻关和重大目标产品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高校院所,建设了13个重大研发机构;二是主要围绕全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依托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企业,实行产学研共建机制,建设了78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三是围绕产业技术创新,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依托高校院所和大型企业,建设了51家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四是围绕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展工程化及系统化研究,主要依托行业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建设了178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这些平台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共投入建设资金73.3亿元,其中国家投入5.5亿元、省财政投入7.3亿元、主管部门配套8.3亿元、企业投入38.4亿元、其他投入13.8亿元。通过突出重点、集成实施,多元投入、强化管理,省市县联动,有力推动了我省科技平台的良性运行。 二.主要做法 (一)聚集科技资源,统筹规划部署科技平台建设 江苏是科技和教育大省之一,拥有部省属高校119家、科研院所129所。全省从事科技活动38.4万人,其中研发人员13.8万人,有着丰富的科技设施和科技人才资源,为建设科技平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因此,集成配置各类科技资源,做好统筹规划,强化管理,是筑强科技平台的先决条件。 一是先后颁发了《2004-2010年江苏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把科技平台作为“十一五”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调了“整合、集成、共享、提升”的工作思路;制定了《江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1

更多资料请访问.(.....)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形成使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房产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用房屋系指除教职工私有住宅以外的所有用房及配套建筑。根据公用房屋使用用途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并对部分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三条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科研用房和超出定额的行政与办公用房。 第四条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研究生定额用房、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第五条免收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确定方法是:各学院用于本科教学的房屋场所,包括各类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微机室、教室等,由各学院申报,学校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用房核定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网上长期公示。 免收研究生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各学院全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数,每生2平方米。 免收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学校下达的学院人员编制,每人10平方米。 学院职工之家、委派会计、学生事务和学院学术交流及会议室等公共活动用房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上述用房按学院实际配置 3

的面积核算,但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各学院管理但提供给全校使用的会议室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六条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学院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正式建筑每平方米每月20元,地下室每平方米每月10元。 第七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公用房配置、使用管理和收费规定。学校以学院为单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八条房屋使用费每年11月份核定并收缴一次。对应缴而不缴的,学校直接从其它核拨经费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学院超定额而暂时不用的房屋可交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周转使用。学院确有需要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可调的情况下优先交付本学院使用。 第十条房屋使用用途发生变更,各学院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备案。擅自改变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使用性质的,其用房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十一条学校行政机关用房按处(部)人员正式编制每编制平均10平方米配置。鉴于机关需两校区办公的实际,每个编制补贴5平方米用于另一校区办公用房的设置。各处(部)总面积在可分割的房间内浮动。个别处(部)确需的特殊用房单独核定。学校各处(部)不单独设立会议室。 4

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方案 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实施单位: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一、规划综述 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分支机构建设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主体等。投资主体决策选取平台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筹集建设资金,并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或委托进行管理。建设主体按照相关规划和工程设计进行平台软硬件条件的建设和设备安装调试。 (一)平台的投资主体 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可能的投资者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财政)性投资,这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盈利性机构投资,一般来说这是辅助性资金来源。 1、政府(财政)投资。 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总体来说是非营利性的,或者是微利的,因此,其建设资金应该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性支出。政府的财政性支出的主要形式有: A、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是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政府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会不断加大财

政拨款的力度。 B、政府主导的各类基金。 政府主导的各类基金也能够称为政策性基金,它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风险基金,而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它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这类基金是一种引导性基金,经过对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资助,带动和引导企业、专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投资(贷款)。政府(管委会)在整个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过程中扮演的不但仅是单纯出资者的角色,还扮演着资金管理者、建设管理者的角色。在政府对平台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政府决策部门经过对平台建设项目的计划、预算等进行审批,初审合格后报批,然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金核拨与管理。另外资金监督部门和项目实施监督部门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监督。政府对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资并不是以短期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长期产业发展和开发区(园区)综合性效益为考量,因而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能够有效地的弥补市场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不足。政府除了应该加大对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投入以外,还要需为开发区(园区)平台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修订) 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是检查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重要环节,是进行工程技术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的教学阶段,也是检验培养质量的重要方面。搞好毕业设计(论文)对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工程意识、开拓创新能力、社会经济文化观念都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我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答辩工作,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培养和锻炼大学生综合运用大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分析,解决本专业工程和科研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通过毕业设计(论文),使毕业生初步达到能独立工作,能够检索资料、阅读中外文献,并初步具备综合分析、计算、设计、实验研究、模拟训练、数据处理、语言表达、思辩的能力。 第三条通过毕业设计(论文)提高毕业生的文化素质、

思想品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培养大学生积极为祖国建设服务的思想,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观点和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 第二章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第四条选题是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重要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按照所学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围绕本专业、学科选择有一定理论与实用价值的题目。 第五条选题尽可能与科研、生产和实验室建设相结合,在满足教学的前提下,力求实践性、科学性和社会性。选题不得与往届重复,题目类型可多样。 第六条文科类专业学生应依据专业特点,尽量从经济、管理、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进行选题。选题要有针对性,使学生有具体工作内容,避免过空过大。 航海类专业学生应结合所在船舶的实际做专题毕业设计(论文)。 第七条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应坚持每人一题,各院(系)提供给学生选择的题目量至少应为学生数的110%。对于大而难的题目在经过教学系(教研室)讨论、提交院(系)批准后,指导教师可将其分解成若干个子题目落实到单个学生作为题目。 第八条非航海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在每年11月底前确定,航海类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2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xxxx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xxxx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和《xxxx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办公用房分配原则:统筹调整,相对集中,以编定标,按职定基,定额配给,超标付费,不足补贴,倾斜教科。 第三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建制机构以学校组织部提供的建制为准)办公用房的分配实行分类(教学单位为一类,科研院所为一类,机关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为一类)定额配给。 第四条学校办公用房实施两级管理。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的管理办法及办公用房的调配,并监督各单位(部门)执行管理规定情况。各单位(部门)在执行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制订相应的本单位(部门)用房管理办法,负责内部用房的调配和管理,并将本单位(部门)用房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各系(部)为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和研究室(不包括科研流动工作室)等用房。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面积指“使用面积”,不包括学校层面管理的会议室、档案室、收发室、文印室、主机房、仓库,以及门厅、公共大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工勤人员用房等公共面积。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值班室的面积不计入各单位(部门)的用房面积。经学校确认批准的机关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的档案室、资料室、试卷保密室、文印室、主机房、工作室等公用房不纳入各单位(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核算。经学校发文批准挂靠各单位(部门)的研究会、研究所、基地、中心等,其办公用房面积不纳入单位(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核算。计量单位为平方米(m2)。 第七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的办公用房,按照“以编定标,超标付费,不达标给予补贴”的办法进行管理。 各单位(部门)用房超出定额的部分,学校予以收回,确有特殊需要,必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留用,但需向学校缴纳超定额用房资源占用费。因房屋结构造成超标的,经批准不作超标计算。 各单位(部门)实际用房面积没有达到定额用房面积标准的,学校将逐步调整解决,未解决前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学校按定额将办公用房分配到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面积,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明确使用方案,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确保本单位(部门)办公用房达到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0)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家级节点、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组成。 国家级节点是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总枢纽,汇聚、整合全国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并为地方节点提供统一的基础底图、应用程序接口、目录发布、用户管理等功能与服务。 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国家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国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五、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承担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以及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卫星影像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海洋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