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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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提高公用房利用率,按照定额指标、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学校调控、各学院(单位)自我约束的用房机制。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动态发展需求,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用房内涵

公用房指产权属学校所有的教学类用房、后勤产业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教学类用房指教室、学科(含实验、科研、学位点)、场馆(含师生活动)、行政(含会议室)等用房;后勤产业类用房指学生宿舍、食堂、宾馆、医院、幼儿园、工厂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等用房;

教室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语音室、画室等专用教室,教师休息室。

学科用房包括:教学科研所需的各类实验室、计算机房、网络设备房、训练中心、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技术室、模型室、更衣室、模拟法庭、形体室、图书资料室、教研室、实验室专职人员办公室等。

场馆包括: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科学馆、档案馆、各类报告厅及活动中心等。

行政用房包括:机关、学院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等。

二、公用房管理体制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用房规划领导小组,由分管房产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计财处和公共事务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制订、调整公用房定额及管理办法,确定学校教室、学科、场馆、行政等用房的总体比例,报校行政决策。公共事务管理处作为用房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所有的公用房资源实施归口管理,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管指导。各学院(部)可设立相应机构,负责院(部)内各部门公用房的核定与管理。

三、公用房分配原则

1、实行统一定额,两校区面积合并计算,超定额面积有偿使用。

2、兼顾学科差异和校区分布,鼓励教学、科研、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上水平、上层次。各类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面积。

3、各类公用房按总定额分配到学院,由学院负责对院内各部门进行核定,统筹调配与管理,学校不单独对个人进行分配。

四、公用房核定办法

学校对教室、学科、场馆及行政等教学用房比例分别按18-22%、40-45%、15-18%、10-15%进行控制。

后勤产业用房:学生宿舍按“421”(10㎡/生建筑面积)标准核定,即本科生4人/间,硕士生2人/间,博士生1人/间;食堂按1.3㎡/生进行控制。医院、幼儿园、宾馆按实际面积核定,工厂原则上迁至校外,按批准建筑面积核定。

具体核定办法如下:

1、教室用房:由教务处根据学院所承担的本专科、研究生教学计划及专业特点,分别安排普通和专用教室。

2、学科用房:

①教学实验用房: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各学院所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依据不同学科、专业及不同类别实验性质,分别予以核定。

②科研实验用房:由科技处根据各学院的纵、横向实际科研到款数分别予以核定。

③学位点用房:由研究生院根据各学科(学位点)及研究生情况分别予以核定。

3、场馆用房: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根据规划及实际需要予以核定。

4、行政用房: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根据规划及实际需要予以核定。

5、后勤产业用房: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根据学生人数、学生类别、产业规划等予以核定。

五、公用房定额标准见附件《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六、公用房有偿使用标准

1、学校在对学院用房进行定额的基础上,实行超面积部分有偿使用,学校收取公用房使用调节费。标准为:超过定额面积5%以内部分按10元/㎡月,5%以上(含5%)部分按30元/㎡月收取。

2、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的临时办班、培训等用房,按30元/㎡月收取公用房使用调节费。

3、图书馆、学生社团、教工及离退休活动用房不收取资产占用费,其他场馆按《浙江工业大学场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产业用房及经学校批准安排在教学区的独立核算单位用房(含学科性公司),收取资产占用费,具体办法另定。

5、学生宿舍按规定收取住宿费,考虑到学生生活的实际情况,学校对食堂实行零租赁的优惠政策,校内商业经营性用房出租费不低于市场同类价。

6、学校收取的公用房使用调节费,除协议外,统一纳入学校公用房收益专项经费,作为学校公用房维修经费。

七、管理办法:

1、公用房定额每两年调整一次,一般以6月30日为时点,根据各学院教职工在编人数、学生人数(含研究生)、科研到款数和学位点等情况进行核算,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部门分别核定,公共事务管理处汇总,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各学院用房定额指标,并上网公示。

2、临时分配、调整的各类公用房,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根据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的定额,综合学院用房定位情况后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3、各学院(单位)在接到公用房分配、调整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到位,并将超定额面积用房退还学校,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逾期学校将收取公用房使用调节费,不按时交纳公用房使用调节费的学院(单位),学校将从该学院(单位)的有关经费中扣收。

4、各学院(单位)应提高公用房利用率,对闲置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5、为保证学校公用房的完好率,各学院(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公用房的维护与安全管理。未经学校用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造、扩建及破坏外立面,违者将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并视情节予以处理。学校将定期对各学院(单位)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公用房使用的不合理情况进行纠正、查处。

6、各学院(单位)未经学校用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公用房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不得当作资产对外投资、抵押,违者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并没收其所得。

7、教职工退休、调离学校前应办清所有公用房的移交手续。出国半年以上或脱产离校进修、借调工作一年以上且人事关系在学校的教职工由学院(单位)对其用房统一调配使用。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用房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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