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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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珠府〔2018〕8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珠府〔2018〕8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珠府〔2018〕8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政务服务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全城通办相关文件的通知》(珠府函〔2018〕334号)要求,现将《珠海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事权下放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要求如下:一、尽快完成事权交接对于本次下放事项,市直各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通过直接下放各行政区或委托下放各功能区、明确以市级继续同时行使的方式实现“谁受理、谁办理,两级同办”。

市有关单位要在10月10日前与承接事权的各区(功能区)做好对接落实工作。

对直接下放事项,双方要共同制定下放实施方案或签订交接协议,明确工作程序,确保无缝对接;对委托下放事项,市有关单位应当与功能区签订职权委托合同,合同样式由市法制局统一制定并提供。

二、强化事权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与承接区要在实施方案、交接协议或职权委托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事权下放涉及的经费划转、培训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移交、限定范围、过渡期限、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抓好落实。

承接区要加强对下放事权的后续管理,确保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事权下放工作已纳入本年度政府部门白皮书考核,市有关部门与承接区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事权下放交接工作,实施方案、交接协议或职权委托合同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报市编办备案。

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珠海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事权下放目录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附件珠海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事权下放目录(共72项)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下放区域下放方式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

人力资源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一、引言二、背景人力资源部门在每个组织中都承担着记录和管理员工档案的责任。

然而,随着人力资源功能的转移或重新组织,档案可能需要从一个机构移交到另一个机构。

此时,需要制定一系列规范和程序来确保档案的安全传递和完整性保持。

三、档案移交管理办法的目的公司制定此档案移交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档案可以正确地移交给接收方,并保持其完整性和可访问性。

在移交过程中,也需要保证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移交程序4.1 档案移交前的准备工作1. 确定接收方确定接收方将要接收档案的机构或部门。

2. 制定移交计划制定详细的档案移交计划,包括时间表和移交内容。

3. 准备档案清单制作一份包含所有需要移交的档案清单,并确保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安排人员培训为涉及档案移交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确保他们了解移交程序和要求。

4.2 档案移交的具体步骤档案移交的具体步骤如下1. 整理档案对要移交的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易于查找。

2. 打包档案将档案按照清单的要求进行分类和打包,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3. 填写移交单据填写档案移交单据,包括档案清单、移交日期、移交人员等信息。

4. 进行移交仪式在移交双方的见证下,正式进行档案移交,确保双方都了解移交的内容和要求。

5. 接收方确认接收方应确认接收到的档案的完整性,并在移交单据上签字确认。

6. 档案归档接收方应按照自己的档案管理规范,对接收到的档案进行归档和管理。

4.3 档案移交后的跟进工作完成档案移交后,还需要进行一些跟进工作,包括1. 档案管理培训接收方应为新接手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管理档案。

2. 档案审计定期进行档案审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档案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包括备份、防火防水措施等。

五、档案移交管理的注意事项1. 档案移交应事先通知接收方,确保接收方的准备和配合。

2. 档案移交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人力资
源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人力资源调查
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摸清全市人力资源的基本情况,科学建立人力资源动态数据库,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单位
此次调查委托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开展,请全市各企业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调查要求
(一)调查员将此文件送至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后,请按调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

填写后的调查表请发送传真至0756-2658485,或电话通知调查员上门收取;
(二)调查表填报的数据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底;
本文件及调查表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查询下载。

我局联系人:张汉明,联系电话:2128723,138****6860,电子邮箱:
****************.cn;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联系人:王凯宏老师,联系电话:
134****1902。

附件:珠海市人力资源调查表(略)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珠人社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珠人社规〔2021〕7 号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审核工作,规范办事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每次征地时,区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

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2021年8月至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筹集征地社保费的,香洲区平均区片综合地价为13.7万元/亩,金湾区为10.35万元/亩,斗门区为10.25万元/亩,计提比例为20%。

区片价和计提比例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变化调整。

二、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原则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三、征地社保费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4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四)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职责移交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五)将办理高校毕业生接收相关手续职责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人力资源调查和规划、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增强人力资源优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珠人社〔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7〕104号各定点医药管理机构,局各科室、事业单位:现将《珠海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4月17日(联系人: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伍其昌 2121438)珠海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珠海市社会保障PSAM卡”(以下简称“PSAM 卡”),是指珠海市社会保障卡系统中用于社会保障卡与读卡终端相互认证的安全访问模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密钥载体,是社会保障卡系统安全应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PSAM卡的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窗口、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以及社会保障PSAM卡应用拓展机构(以下统称“使用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珠海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卡中心”)为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密钥载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PSAM卡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PSAM卡保管、审核、发放、注销、登记备案以及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四条PSAM卡为精密电子设备,日常使用时内嵌、封闭于社会保障卡终端设备内部的卡槽当中,各使用机构应避免猛烈撞击、高温、高湿、高空跌落等有可能造成PSAM卡损坏的行为。

第五条PSAM卡使用机构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使用保密柜存放暂不使用的PSAM卡并配备专人保管,详细记录PSAM卡卡号、使用地点等相关信息,防止PSAM 卡的丢失和非法使用,对在用的PSAM卡应配合安装PSAM卡监控设备(如电子标牌等)并接入珠海市社会保障卡终端管理系统,接受市卡中心的监督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市外调入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一)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职工,调入时应按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及视同缴费年限记录)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为其续建个人帐户。

调入前为国家机关单位或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必须出示当地地级市以上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职工调入本市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按劳办发〔1997〕116号文的规定转移的,在本市重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本市前的养老保险缴费期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三)从市人民政府发文批转本意见之日起,调入本市的职工,已按劳办发〔1997〕116号文的规定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其实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没有缴费工资记录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根据1995年度、1996年度和1997年度广东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相应年度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平均数确定缴费工资,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具体指数为0.52),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社会保险档案移交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档案移交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档案移交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社会保险档案是记录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和福利待遇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障职工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地社保部门的分散管理和信息系统的不统一,导致社会保险档案的移交工作面临一系列挑战。

本方案旨在解决社会保险档案移交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档案移交的顺利进行。

二、档案移交的流程和方法1. 确定移交责任方: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确定档案移交的具体责任方和工作人员。

2. 档案整理与归档: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对社会保险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包括对个人信息、缴费记录、福利待遇等内容进行核对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档案移交准备工作:移交前,应制定详细的档案移交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移交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

同时,对移交的档案进行清点和备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4. 档案移交过程:在移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档案移交计划进行操作。

由移交责任方的工作人员与接收方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进行档案的逐份清点和签收。

同时,移交方应提供必要的档案移交说明和培训,确保接收方了解档案的内容和使用方法。

5. 档案移交后的监管和管理:移交完成后,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包括加强档案的保管、备份和防火防灾工作,定期进行档案的检查和整理,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三、档案移交的注意事项1. 信息保密:在档案移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2. 档案归档规范:在档案整理和归档过程中,应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移交流程记录:在移交过程中,应做好详细的移交记录,包括移交日期、移交内容、移交人员等信息,以备后续查阅和查询。

4. 档案接收方培训:移交方应及时为接收方的工作人员进行档案使用和管理培训,确保档案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5. 档案备份和防灾工作:移交方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备份,并建立健全的防火防灾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珠人社〔2010〕14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聘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在编制数额内进行。

其它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内进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接收高校毕业生相关业务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接收高校毕业生相关业务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接收高校毕业生相关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接收高校毕业生相关业务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珠各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完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根据《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4号)精神,我局将于2010年6月21日起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接收高校毕业生的相关业务。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办理事项(一)审核毕业生接收申报材料;(二)开具毕业生接收函;(三)毕业生报到及加具入户意见;(四)毕业生改派;(五)接转毕业生人事档案;(六)贯彻执行有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二、委托办理范围(一)中央和省驻珠、市属、横琴新区、香洲区属、金湾区属、各经济功能区属(含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珠海保税区)企业以及在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业、社会组织;(二)各高校珠海分校(学院);(三)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珠海生源高校毕业生(不含斗门区)。

三、办理流程上述单位、个人需要办理有关高校毕业生接收、报到、改派手续的,请到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具体办事指南请登录珠海人力资源网(http://)查询。

四、工作要求(一)规范管理、高效服务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确保该项工作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要公开办事流程,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要认真做好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准确把握委托事项的依据来源、办理程序、条件要求等内容,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正确履行委托管理职责。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料的公告公告编号: LHRSB202103发布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 2021年3月10日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和促进经济发展,设立了一些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的任务是提供从招聘、培训到福利保障等一系列服务,以促进就业和员工福利的改善。

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这些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档案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这些机构的档案进行清理和移交工作。

二、目的与意义本次移交档案的目的是确保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档案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通过整理和移交档案材料,不仅可以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的使用效率,还可以为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三、移交范围和内容本次移交涉及的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有10个,分别是:A机构、B机构、C 机构、D机构、E机构、F机构、G机构、H机构、I机构和J机构。

每个机构的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情况;2. 招聘和招聘政策相关文件;3. 培训计划、培训资料及培训记录;4. 员工合同和劳动合同;5. 薪酬和福利保障相关文件;6. 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7. 人事变动和离职手续;8. 其他与人力资源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移交工作安排1.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成立一个专门的移交小组,负责移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移交小组将与各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各机构的档案情况。

3. 各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要按照移交小组的要求,进行档案整理和清理工作。

4. 移交小组将会对档案进行审核和分类整理,并制作档案清单。

5. 经过审核和整理的档案将会统一封装和标注,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编号和分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3-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2日珠海市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3-2020年)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的新变化,促进劳动力转移与产业转移协调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专业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粤府〔2011〕47号)、《印发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68号)要求,结合珠海未来产业发展规划、《珠海统计年鉴》(2005-2012)、《2011年珠海市人力资源调查报告》、《关于公布2012-2013年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通知》(珠人社〔2012〕177号)及《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珠字〔2012〕3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与成效。

珠海是广东省地级市中人口最少的城市,也是农业人口较少的地区之一。

为全面落实“双转移”战略,我市先后出台了《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字〔2008〕9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劳社〔2008〕81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119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引导劳动力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劳动力转移取得明显成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2日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引进渠道,规范引进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是指我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从市外引进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并依程序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

第三条人才引进采用直接核准方式。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核准条件、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引进综合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编制发布人才引进核准条件目录、业务办理指南,并与各区(经济功能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人才入户核准等工作。

科技、教育、民政、卫计、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人才引进条件第六条申请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珠海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珠海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珠海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4•【字号】•【施行日期】200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2001年6月14日)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

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要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的目的。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一)转制分流。

撤并的专业经济部门和单位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成建制转入由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济实体,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重组的单位。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珠机编[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珠机编[2001]18号)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政事不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较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自我改革意识淡薄,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协调。

因此,在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取得重要成果的时候,全面展开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粤办发[1997]17号)、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与得失的根本标准,努力改革一切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和方式方法。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使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发展。

--坚持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机制。

根据政事分开、社会化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改革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使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

珠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珠档字〔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珠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珠档字〔2009〕64号市直各单位:为了加强我市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档案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为加强我市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科学处置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和安全保管,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珠海市档案条例》及《珠海市电子公文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市委珠字[200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直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处置提出以下意见:一、各机构变动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整理、移交和管理工作,保持历史面貌的真实性和历史记录的完整性,并按照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借机构改革之机,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涂改、抽取、伪造或带走、留存、转移、销毁档案,以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珠海市投资促进局及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等新设置、组建的部门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做好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机构变动部门档案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不再保留的单位,其形成的文书、会计、业务、声像、实物等各种门类的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市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报经市档案局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代管一定时间后再行移交。

珠海市关于档案托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关于档案托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关于档案托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珠海市关于档案托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人员: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理环节,经与社会保险局协商,决定从2000年元月起,凡在我中心签订了“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的档案托管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如下办法办理:
(1)参保人员将保险费直接交到中心,每次可预缴半年或一年(半年为1—6月或7—12月;一年为当年7月--次年6月);
(2)缴费和参停保手续必须于发生之月的前一个月的15日之前办妥,逾期按次月所报资料处理;
(3)由我中心统一填表办理参停保手续,并通过统一帐号向社保局按月缴纳保险费,个人不再到社保局办理以上有关手续。

具体事宜以“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为准。

珠海市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结束——。

珠海市社保转移流程

珠海市社保转移流程

网上查询
广东省
查询范围:个人帐户情况、职工的缴费明细、险种、缴费所属期、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情况等等;
温馨提示:该查询系统查询时须填写的信息有身份证、姓名和密码。

查询范围:单位人员、金额各方面综合及明细信息。

温馨提示:
2.CA用户登录需安装相应程序才能进一步查询。

查询时间:
1.人工咨询服务时间:9:00-17:00 (节假日除外)
2.自动查询服务时间:全天24小时
查询范围:社会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窗口查询
查询流程: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珠海社保服务大厅窗口查询。

查询窗口: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香洲康宁路66号
服务热线:12333
上班时间:早上 8:30-12:00 下午 02:30-05:30(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坐公交2路、3a路、3路、6路、7路、12路、13路、14路、14路工作日晚高峰班、14路夜班、14路早班、20路、26路、56路、56路夜班、69路、204路、206路、605路公交车到湾仔沙站下步行200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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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档案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29
【实施日期】2015.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料的通知
香洲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珠府〔2015〕112号)精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审批”等人力资服务机构行政管理事权已下放(委托下放)各区(功能区)组织实施,现将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料按属地原则分别移交给香洲区和高新区的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附件2)。

按照“已下放的事权,市有关部门不再实施”原则,对于此次移交档案材料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2016年1月1日起,其年检、变更(法人、经营地址、机构名称等)、日常管理、举办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事前报备和事后备案等由承接区办理。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做好下放(委托下放)
事权的承接工作,及时调整办理对象范围、提交材料等内容,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

承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请2016年1月1日后申办上述事项的有关单位密切留意我局和承接区公共网站公布的行政管理事权调整信息和工作指引,按照承接区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径向承接区递交申请。

附件: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略)
2.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2
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
地址法人代

经济性

承接

1嘉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屏东大街2号楼底层陈俊峤其他香洲区
2珠海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

珠海柠溪338号太和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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