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证角度解读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

从实证角度解读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
从实证角度解读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

从实证角度解读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着名公司的董事陷人行贿丑闻,引起公众非议。为缓解公众对管理层的信任危机,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1976年美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此项制度经不断完善,最终发展成为独立董事制度。

为了使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监督公司管理层的作用,法律为独立董事规定了勤勉义务。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XX年修订)》进一步细化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具体包括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等。

由于我国有关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概括性,缺乏具体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为明确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判定标准,本文从实证角度,通过收集中国证监会官方站{1}公开披露的全部行政处罚信息(共449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行政处罚书的内容涉及勤勉义务为标准,从中筛选出41个相关案例,对部分案例进行深入研究,试图寻找出案例背后隐藏的判断标准和推理逻辑,并最终得出本文的一些结论。

一、实证研究结果

为了深入解读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本文收集了每个案例中独立董事提出的抗辩事由并按照证监会对此的回应将抗辩事由总结为三类:不予采纳、部分予以采纳和予以免责。

(一)不予釆纳的抗辩事由

1.对违法事实不知情。对此,证监会认为董事本应持续关注公司的有关状况,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当事人所谓未参与、不知情的申辩不足以说明其已适当履行了其所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如四维控股{2})。

2.相关财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均未提出异议。对此,证监会认为审计责任与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审计报告未显示占用、担保事项,不等于在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上市公司的责任人员可以不承担相关责

任(如兰光科技{3})。上市公司董事应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完整负有责任,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如聚友络{4})。

3.违法行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所为。违法行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所为,独立董事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无法了解事实真相。

对此,证监会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当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完整负有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董事一人一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酒鬼酒{5})。

4.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公司未向董事提供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相关材料和信息,相关责任人无法发现定期报告中的异常情况,无法对定期报告提出异议。

对此,证监会认为现有证据没有证明相关责任人勤勉地履行了职责。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应当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完整负有责任(如四环药业{6})。

(二)部分予以釆纳的抗辩事由

1.主动说明了解的情况。独立董事主动说明其了解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以及公司日常管理方面的情况,为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提供了帮助(如银河科技{7})。

2.履行了勤勉义务。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出席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勤勉义务(如丹化股份{8})。

3.采取了补救措施。在获悉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如阿城继{9})。

(三)予以免责

在南京中北和托普软件案件中,独立董事全部免予处罚。

在南京中北案件中,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免责理由为:(1)较好地参加董事会、审查议案材料、审慎发表意见、进行独立判断,曾经否决了经营层提出的不成熟的投资决策,并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做了一些督促工作。(2)发现南京中北存在巨额资金外流并损失的情况后,立即责成董事会质询管理层人员,督促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就公司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向全体股东公开通告,同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3)积极主动地督促公司追讨外流资金并进行内部整改。{10}

在托普软件{11}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提及相关独立董事的处罚。相关独立董事的行为也只是简单地提及独立董事在年报上表示反对和弃权,并在年报中就对外担保和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情况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此外,相关文献中披露了信联股份的独立董事辛金国因申辩而免责成功的案例。其抗辩事由主要有:(1)辛金国因患重病多次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要求,

但公司一时无法找到合适人选一直拖延;(2)辛金国多次找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建议,已尽最大努力履行职责;(3)认真审阅审计报告,提出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合理解释后才签字;(4)虽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仍未能发现相关违法违规事实。{12}

总结上述独立董事提出的免责事由,可以得知独立董事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不能得到免责甚至减轻责任的。从数量而言,予以免责的案例在41个案例中只有2个,可谓凤毛麟角。而且在托普软件案件中,处罚书中只是没有提及处罚独立董事,并没有明确提及免责事由。而予以减轻责任的理由大多集中在东窗事发后独立董事的积极补救措施,并且是配合证监会查处违规行为方面,如交代自己知道的上市公司情况等。

从上述不能免责的事由中也可得知证监会将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几乎和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画上了等号,即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则独立董事尽了勤勉义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虚假和重大遗漏,则独立董事没有尽勤勉义务,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简言之,证监会更加关注事实结果,即信息披露真实;而非关注独立董事的作为,究竟是否审阅报告、参加会议等。

二、对实证结果的反思

透过上述实证研究结果,证监会似乎向人们表明这样一种问责逻辑,即“只要独立董事在公司决议上签署同意意见,则独立董事就要为该文件的真实、完整承担法律责任;而公司没有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对违法行为客观上不知情、违法行为系内部董事所控制实施乃至信赖中介机构意见这些域外所普遍承认的免责事由无一能够获得认可”{13}。

在上述逻辑之下,独立董事只需要加入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即可。因为通常情况下,业绩不良或明显下降的公司容易受到监管机构的关注,进而被查出各类违规问题。而业绩良好的公司则很少被关注信息披露状况,相关独立董事无论是否履行职责都被默认为很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而这显然没有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客观中立的判断作用。

因而真正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独立董事如何作为才能被视为已经履行勤勉义务并免除法律责任。也许这些问题没有一成不变的结论,需要执法者实际考量具体情形。本文仅从那些被证监会否决的抗辩理由出发,思考这些被否决的理由的合理性。

(一)不知情可否成为抗辩事由

正如上文中所述,知情权是独立董事的一项权利,为独立董事提供充足的资料是上市公司的一项法定务。

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因而其决策在很大程

度上依靠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往往很难通过公司获得特别完整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联合组织的问卷调查中,对‘你是否获得了充分的知情权’的问题,60%的独董选择的是‘不完全’;而对‘如果想了解除董事会议案以外的公司更多情况,需要的数据和资料能否得到’的问题,%的独董回答说‘可以得到,但有限制’”{14}。

虽然独立董事也可以另行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意见,如《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但该途径提供的信息仅为必要的补充。并且该权利的行使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第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二,获得上市公司的支持,包括资料上的支持和资金上的支持。实践中也曾出现过独立董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得不到上市公司的支持,会计师无法进场调查审计的情况,如乐山电力{15}。虽然《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但费用毕竟由上市公司承担,需要通过该上市公司内部相关程序才能获得该资金。正因为种种条件的限制,实践中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出具财务报告的情形很少,其发表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几乎是千篇一律的“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16}

综观附表中证监会对相关案例的处理,可知证监会对于独立董事提出的不知情抗辩一般情况是,推定独立董事不知情是由于没有履行勤勉义务造成的,从而推导出不知情不能成为抗辩事由的结论。

仔细推敲证监会处理相关案件的推理论证部分,不难发现其前提部分是存在一些疑问的,即独立董事不知情是由于没有履行勤勉义务造成的。但事实上让独立董事通过勤勉尽责发现上市公司所有的违规情况是不切实际的。

虽然正如证监会所希望的那样,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从而改变不知情的主观状态,对上市公司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从根本上来说,独立董事不知情是由于其外部董事的内在属性决定的。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其投入于上市公司的时间和精力都是相当有限的。虽然独立董事可以运用专业知识,通过审阅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捕捉其中的蛛丝马迹,发现其中隐藏的问题;如大唐电信案件中,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就对个别会计处理问题提出过异议,而其他独立董事均没有对各项财务处理问题提出异议{17}。但在严重缺乏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尤其是控股股东和个别高级管理人员避开董事会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是很难发现相

关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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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换个角度,我们可以思考和设想独立董事通过勤勉尽职知晓涉及上市公司的所有重大关联交易的条件。即独立董事必须密切关注甚至监视上市公司签署的所有重大交易,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不错过任何一个重大关联交易。而有权力签署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人员不仅包括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等。这就意味着独立董事要完成证监会布置的任务必须严格监视上市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举一动。这对于内部董事而言都是极其困难的,对于外部且身兼数职的独立董事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实践中出现的案例也很好地印证了上述的分析。一些独立董事表示其是在媒体报道后才知道公司相关违法事实的。如伊利股份的原独立董事俞伯伟表示,“按照相关程序,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3000万元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为什么如此大的投资,反而是媒体先报道出来后公司成员才知道呢?”{18}

理论上的分析和实际情况均已证明独立董事不可能像内部董事一样对公司的情况了如指掌,其仅凭专业知识是不可能知晓或者洞察出上市公司所有违规问题的。而负责披露关联交易的前提应当至少是知晓相关关联交易,因而让信息严重依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超出了独立董事的能力范围,是不切合实际的。

因此,不知情应当作为独立董事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抗辩事由。当然,不知情应当是客观原因导致,如关联交易因董事长等隐瞒。即“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也无法得知相关情形,董事才能援引自己不知情而得到免责,而不是董事一旦主张自己不知情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19}

不可否认,实践中也存在独立董事由于重大过失导致没有发现相关违规问题的情形,类似情况下追究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应当是合情合理的。

如寰岛股份{20}案件中,被收购方在没有持有拟被收购股权的情况下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收购议案,欺骗上市公司董事会。而独立董事在被收购方没有出示拟被收购股权工商登记资料的情况下,该问题并未予以重视,存在失误。

因此,不知情作为抗辩事由应当指独立董事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后仍不知情,即不知情的主观状态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而非独立董事主观懈怠造成的。如有的独立董事身兼数职,社会活动繁忙,很少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经常缺

席董事会{21}等,应当被认定为没有依法履行勤勉义务。

(二)相关财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可否值得信赖

正如上文所述,法律赋予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以帮助其形成独立判断的权力,但这是否意味着独立董事就应当经常性地使用这项权力以确保其所签署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综观证监会对相关案例的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的分析过程中提及“审计责任与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上市公司董事应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完整负有责任”,由此可知证监会认为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完整负有责任,而不论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如何陈述。

仔细地剖析上述证监会的分析过程,可以发现其中的内在逻辑和隐含的前提假设。即独立董事审阅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凭借其专业知识发现定期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则通过提出异议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则在报告上签字以表明其对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没有异议。如果这些报告出现虚假、重大遗漏等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对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而这其中隐含的前提假设就是独立董事通过勤勉尽责可以发现定期报告中存在的违规问题。

但通过谨慎的思考和分析,该隐含的前提假设通常情况下并不能成立,独立董事通过勤勉尽责只能发现定期报告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而不能发现定期报告中的所有问题,不能确保报告中的每个数据、每个事实都真实准确。

从相反方向来看,我们可以思考和设想如果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完整负有责任所需的条件,即独立董事必须谨慎地怀疑定期报告中所提及的每一项信息,尽其最大可能收集信息,通过已知信息确认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至于完整和无重大遗漏,或许独立董事应当紧密关注公司的财务信息,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由上述分析可知,要确保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完整,依赖于大量的信息和巨大的精力投入。而在信息和精力方面对于独立董事而言,恰恰是其短处。法律通过赋予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权力以及勤勉义务都希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独立董事在信息和精力上的缺陷。

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透过证监会对相关案例的处理,笔者认为证监会对于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似乎过于严苛,希望独立董事成为万能的上市公司的监督者。

在信息方面,虽然《指导意见》中赋予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权力,但本文认为其仅能作为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权力,即独立董事应当在已经收集到某些

信息、对上市公司产生了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如果在信息方面对独立董事课以过高的义务,要求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而独立董事在面临天然的信息缺陷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不断地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以帮助审核。独立董事在信息方面的过度谨慎虽然能够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但每一次聘请中介机构的独立审核对上市公司而言将是一项沉重的财务负担。而且由于上市公司本身就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独立董事的再次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复劳动和浪费资源。

在精力方面,法律虽然对独立董事课以勤勉义务,但由于在实践中很难准确衡量勤勉义务,本文认为该义务应当理解为概括性条款,类似于《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款“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即如果独立董事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应当视为履行了勤勉义务,剩余的部分落入“商业判断”的保护。

如果在精力方面对独立董事课以过高的义务,首先是有悖公平原则,独立董事仅领取适当的津贴,要求其承担类似于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是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其次是导致合适的独立董事由于过高的法律责任不愿担任独立董事,如郑百文遭证监会处罚后,许多独立董事意识到自身潜在的风险,纷纷选择辞职。

此外,过度的法律责任会使独立董事变得过于谨慎,导致其拒绝合理的商业冒险{22}以及董事会决策过于复杂烦琐而缺乏效益、丧失商业机会。这对公司的正常运作无疑是十分不利的。因而有的学者从法律责任的反面思考,提出通过完善激励机制促使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23}。

因此,对于独立董事在信息和精力上的天然缺陷,证监会不应当寄希望于法律责任以彻底解决该缺陷,相反应当承认该事实,合理地厘定和分配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即使是独立董事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其独立董事真正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几乎是微乎其微的。以美国为例,其独立董事如果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其一,公司失去偿付能力,且董事的责任保险不足以支付赔偿请求;其二,存在过失;其三,独立董事具有充足的财产{24}。此外的一些国家,即使法律条文中对独立董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董事的责任保险、诉讼程序的限制等,独立董事面临的法律风险实际上很低。正因为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很难被追究,有的学者通过细致的分析和比较处罚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制度成本,提出以激励机制代替处罚机制的设想{25}。

由于在信息方面的缺陷,独立董事应当有权合理地信赖上市公司提供的各类资料,相关财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当然包括其中。因此,相关财务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均未提出异议应当作为独立董事的免责事由。同样,独立董事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应当除外。

二、总结

本文通过大量收集和整理相关案例,发现实践中证监会采用结果判断标准,几乎将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等同于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然而鉴于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其在信息的获取和精力的投入方面均相当有限,如此沉重的法律责任对独立董事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只可能徒增制度成本,甚至可能产生扭曲的激励,导致合适的独立董事畏惧过高的法律风险不愿出任该职务。

同时,本文认为独立董事提出的诸多抗辩事由有很多合理成分,不知情及合理的信赖相关财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均可以成为抗辩事由。

因此,本文的观点更倾向于合理地厘定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更加关注其在监督公司方面发挥的作用,并在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的能力范围以及积极调动其监督公司的行为,而非仅仅关注事实的结果

安控科技: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耕)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公告编码:2020-134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杨耕) 本人作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行使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公司2019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并基于独立立场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 1、参加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共出席公司董事会13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表: 2、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了8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股东大会1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25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对本次董事会如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事项; (2)2018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3)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5)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 (6)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8)计提2018年度资产减值准备; (9)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 (10)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2、2019年6月4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申请办理部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担保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9年7月16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9年7月29日本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9年8月29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本人对本次董事会如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19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3)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6、2019年9月18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上,本人对本次董事会如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注销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 (2)转让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本科毕业论文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目录内容摘要……………………………………………………………………关键词……………………………………………………………….一、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独立董事的独立问题(二)独立董事的法律依据问题(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职能比较(四)独立董事获得信息局限问题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内涵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立法的概况(一)独立董事制度起源的经济学分析(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与内涵(三)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概况(四)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三、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一)独立董事的资格保障机制(二)独立董事的责任确保机制(三)独立懂事的利益激励机制(四)独立董事的集体规模优势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规(二)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三)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沟通制度(四)建立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五)建立独立董事问责制度(六)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参考文献……………………………………………………………致谢…………………………………………………………………内容提要:为了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意在所有上市公司全面推广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值入我国以来是对我国现在监督制度的一种发展创新。我国公司监督的基础模式是基于二元制下的监事会监督,而我国公司监督的发展模式是基于我国现实条件下吸引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对现在监事会制度缺陷的弥补,是监督机构不断发展创新的结果。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在中国上市公司真正的发展作用,还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经过详细的分析并找到与之相对立的解决办法,使独立董事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但只要科学合理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无疑对完善公司监督机制,客观上促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向着良性的轨道发展具有真正的价值。众所周知,独立董事制度原则上是公平、公正、严格行使自己的权力,对董事会有事中制衡和事后监督的作用,然而时至今日,各种原因都让独立董事们举步维艰,独立董事会的现实处境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制度本身都存在着其固有的内部缺陷或者说是一种内部机制的不协调,独立董事制度亦是如此,因此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迫在眉睫。独立董事制度初露端倪就已显示出了他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公司的具体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独立董事存在问题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最近几年引入我国的制度,但这一制度从开始引入之始对其存在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经济学,法学专家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本身并不是对原有监事会制度的否定,更应该看作是对原有制度的补充,并且使有力的补充。在这种前提下,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必将长期共存,而事实证明,无论是新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还是原有的监事会制度,都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者不可替代。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却未以足够的关注。为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首先必须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对如何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一、当前我国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独立性问题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否则,独立董事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但从目前上市公司实施的情况来看,其独立性远没有形成。由于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家或国有企业法人控股,经营者在政府部门授权下享有经营决策权,有的甚至作为国有股东代表,及经营权与所有权与一身。而行使监督权的控股公司经营者或政府官员既不分享经营成果,也不承担对投票后果的责任,难免与企业经营着合谋。在此情况下,独立董事的提议和决策难以贯彻下去,当然也就不用发挥其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于是,尽管聘任的独立董事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但由于其任免权仍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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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理论、经验与实践 于东智/王化成 【专题名称】投资与证券 【专题号】F63 【复印期号】2003年11期 【作者简介】于东智王化成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问题作为一个研究领域也在20世纪 80年代初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目前,在该领域中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如果不存 在一些公司治理方面的控制措施的话,代理人可能会倾向于侵蚀股东的利益。 近年来,关于公司治理问题的大量讨论都集中于公司董事会内部的结构与组成上,市场参与者们非常关心如何改变董事会的内部构成以便增强它们的控制能 力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 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经验分析,并基于经验结果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 为我国企业的治理改革提供经验证据与理论支持。 一、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拥有相对较多的独立董事会有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吗?”这是关于 公司董事会研究中争论最多的话题。国、内外的许多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并应 用不同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经验分析,但是这些研究却得出了相互矛盾的 结果。我们将这些研究归为九类:(1)检验相同会计期间绩效的会计衡量指标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这两者之间的相关性。结果表明,上述两者之间并不 存在统计意义上的重要联系(MacAvov et.al.,1983;Baysinger and Butler,1985;Hermalin andWeisbach,1991;Bhagat and Black,2000;高明华和马守莉,2001)。(2)检验相同会计期间的托宾Q值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之间的相关性。使用这种方法的学者们都认为,托宾Q值可以反映治理这种无 形要素的“附加价值”。这种方法的结果显示,独立董事的比例与托宾Q值之 间并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重要联系(Hermalin and Weisbach,1991;Bhagat and Black,2000;胡勤勤和沈艺峰,2002)。(3)考察相同期间的公司股票的累积超常收益率与独立董事比例之间的相关性(胡勤勤和沈艺峰,2002)。这种方法 得出了与前两种方法近乎相同的结论,即独立董事的比例与股票的累积超常收 益率之间也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重要联系。(4)考察董事会的结构对公司未来股票收益率和绩效的会计衡量指标的影响。Baysinger和Butler(1985)发现, 1970年公司独立外部董事的比例与1980年的股票收益率呈正向变动关系。(注:Bhagat和Black(1999)发表了这一研究的评论。他们指出,得出这一结 论的学者只使用了单一的绩效衡量指标,而且10年的时间段对于依据董事会的结构来考察绩效的改进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然而,Bhagat和 Black(1997,2000)却发现来自美国证券市场的数据并不支持独立董事影响公司 未来绩效的观点。(5)考察董事会结构的变化对公司价值的影响。Rosenstein 和Wyatt(1990)考察了发布增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消息当天的公司股票 价格的变化,他们发现,随着任命消息的发布,公司的股票价格平均上升0.2%,他们认为这样的结果表明市场预期股东将从独立董事的任命中获益。Rosenstein和Wyat(1997)在随后发表的文章中对他们自己1990年文章的方法 缺陷提出了疑问,他们指出,比如假设公司仅仅是为了提高其价值而改变董事

浅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浅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内容摘要:我国正式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十年了,但中小投资者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护。独立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内部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因此,应当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独立董事制度(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最早发端于美国。但美国与英国公司法均确立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是说,公司机关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因此,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而在德国、荷兰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双层制下,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但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也由监事会任命。我国正式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十年了,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但中小投资者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护。独立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内部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这使得独立董事一方面缺乏足够的意愿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缺乏足够的能力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一、我国独立董事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状 1.1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意愿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1.薪酬激励不足。一是薪酬水平普遍较低,远低于其他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在我国独立董事多由社会各界的专家和学者兼任,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的薪水只是他们的第二位的辅助性的收入来源,并且作为高级人才他们自己的时间价值很高,所以很多人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偷懒动机。根据Wind资讯数据,2009年约有八成半的独立董事的薪酬在10万元以下,其中在4568位独立董事中,有658名独立董事2009年未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二是独立董事薪酬形式单一,薪酬支付以现金为主。我国独立董事薪酬主要是以支付固定报酬为主,收入大体包括两部分:津贴和补贴。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持股及以股票为基础的激励性报酬制度并未建立,独立董事任职所获得的收益基本是固定的现金津贴,缺乏长期性的激励。 2.声誉激励体系尚未建立。声誉激励指独立董事通过忠实地履行职责从而获得较高的社会声望和地位,为其日后取得更高的薪酬奠定基础。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良好的声誉市场,个人信用体系及人才评价体系还存在严重的欠缺,使得独立董事的声誉信息难以传递,其激励和约束作用也难以发挥。 3.缺乏相关的约束。一是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明确约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独立董事方面的专门法律规范,在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只有提到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事实上并没有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规定。仅仅只是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一些关于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一般性规定,没有涉及独立董事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二是独立董事业绩考评体系不健全。目前对独立董事进行业绩考评还存在许多困难,如由谁来考评独立董事、考评的指标

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罗党论 一、引言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中国所有的上市公司中都应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换句话说,在中国1100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这意味着将涌现出一个由2200多名独立董事构成的庞大群体。而到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则至少拥有1/3的独立董事。如此阵营不能不令人瞩目。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郑百文及有关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对该公司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于是,陆家豪成为中国股市历史上第一个受到处罚的独立董事。这对独立董事的风险意识是一个极大的触动。我们看到当前的大量文章都是在论述独立董事的有效性或者独立性等,可对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却缺乏研究。我认为,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在选择从事独立董事工作的时候也必须权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独立董事的收益通常用报酬来衡量,这是可以确定的,而风险却往往是不确定的。那么我们只有让独立董事对他们的风险及其防范有相应的了解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让他们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独立董事的风险 我认为独立董事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风险、声誉上的风险以及市场上的风险等方面。 1.法律上的风险 在国外,法律一般都规定,独立董事要对参与赞成的失误决策或违法决策负连带赔偿责任。如英国规定,董事作为公司受托人,只要参与甚至知道引致渎职、疏忽或违反信托的行为,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免责也要承担责任。日本对董事会必须负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包括:(1)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2)违法规定分配盈余或公司资产时,应付有偿还有偿还责任;(3)贷款给其他董事时,应对未偿还金额负有偿还责任;(4)即使是得到董事会许可的私人交易,只要给公司带来损失也要偿还。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原则规定。除规定董事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外,公司法还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未能履行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疏忽或进行关联交易而形成的损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指引均未予明确规定董事的赔偿责任。[1] 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共同负有确保包括发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义务,决定了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一样承担违反此项义务所形成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此外,独立董事享有和内部董事平等的在董事会会议上决策的权利,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09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了2009年度的相关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2009年度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的独立董事共有三名,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分别为曾之杰先生、黄蓉芳女士和王伯俭先生。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09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5次董事会(包括现场会议及传签会议)、3次股东大会。我们参加了各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曾之杰先生2009年度应出席董事会会议5次,亲自出席/参加表决5次。曾之杰先生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黄蓉芳女士2009年度应出席董事会会议5次,亲自出席/参加表决5次;2009年度出席股东大会2次。黄蓉芳女士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王伯俭先生2009年度应出席董事会会议5次,亲自出席/参加表决5次;2009年度出席股东大会2次。王伯俭先生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09年度,我们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了解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后,对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聘任审计机构、非公开发行项目、股权收购等事项进行了独立审议,并发表了共计37次的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浅议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

浅议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衡内部董事和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措施,已得到广泛认同和采纳。在借鉴英美国家公司治理实践基础上,我国适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引入并非一蹴而就,历经三个阶段。独立董事制度理论上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其引入是合理的。实践中该制度虽有积极作用,但发展不够健全,要想真正发挥其作用,实现制度化功能,必须具有相应的机制和制度环境。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合理性 1、概述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历史演进的产物。美国学者一般根据董事的来源分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中具有特定独立性的称为独立的外部董事,即独立董事。美国学者习惯将董事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中具有特定独立性的才称为独立董事。 2、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历程 我国组织机构一直采取的是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互相监督与制约的治理结构。独立董事的出现并非公司治理实践发展的产物,而是股份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为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在政府机构主导下从境外引入的。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历程分三个阶段:

(1)倡导阶段 上市公司股票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出现的 一个诱因。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在香港上市,根据当时上市要求,聘请两名独立董事。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是为满足香港证券市场上市需求,而非改善治理结构。首次涉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文件是1997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此条款注明为“此条为选择条款”,可见独立董事的设立仍采取倡导态度而未作强制规定。因此在倡导阶段,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和功能仅是公司境外上市而应付出的机构设置代价,独立董事自身应发挥何种功能仍处于探索阶段。 (2)相对强制阶段 上世纪末,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多体现国有股“一股独大”,为防止该股权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产生不良影响,1993年3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对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提出硬性要求。该意见的发布说明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引起了主管机关的注意,但该意见要求设立独立董事的初衷未改变,仍希望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能借助于独立董事制度而满足境外证券市场对于公司机构设置的要求而顺利在境外上市。由于该意见仅适用于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其适用面仍然有限。

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 善

谈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与产生背景 根据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英美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定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董事。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各大公众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董事会逐渐被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控制,以至于对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开始从理论上普遍怀疑现有制度安排下的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观性。继而引发了对董事会职能、结构和效率的深入研究。在理论研究成果与现实需求的双重推动下,美国立法机构及中介组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加速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独立董事的设立最终完成。与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公司立法属于大陆法系二元立法模式,在董事会之外已经具有了监事会这个负责监督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常设机构,而且与美国由于股权高度分散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不同,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原因却是因为股权过于集中,特别是法人股、国有股一股独大(还包括私营上市企业中的家族股)。

可是由于监事会的作用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收效甚微,因此,中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比起美国有过之而无不及,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证监会才引进了原属于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以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与监督效率。 二、中国独立董事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 由于中国的独立董事是由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控股股东完全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股权优势操纵独立董事的选任,选择自己熟悉的人进入董事会,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沦为人情董事便在所难免。另外中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大多数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这些人虽然具有较高的经济财务方面的理论水平,可是对于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并不如董事,经理等企业家那样熟悉和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因此,指望其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太大的帮助也并不现实。 (二)独立董事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得到正常发挥有待于其组织机构的完善,特别是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在英国的上市公司中,这三个机构是董事会的必设机构,而且全部或大部分由独立董事组成,她们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而在中国这些机构并非董事会中的必设机构,是否设立由公司自主决定,在没有这些配套机构做保证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很难得到发挥的。另外中国立法对于独立董事人数规定的

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的实证分析完整版

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的实证分析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的实证分析* ——以浙江省为例 孙敬水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 310015) 内容提要:在上市公司中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有着深刻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以浙江省为例,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独立董事薪酬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股权结构、与两职状态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关系;两职状态并不是影响公司绩效的重要因素;公司绩效与独立董事比例存在较弱的正相关关系,公司绩效与独立董事薪酬存在较弱的倒U型的二次曲线关系,尽管没有表现出足够的显着性,但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还是提供了经验支持,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参考依据与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绩效;薪酬 中图分类号: 作者简介:孙敬水,男,1958年生,安徽蚌埠人,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司经济,计量经济。 一、文献综述 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复杂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本意,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弱化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绩效。逻辑推理似乎也是这个结论,但实际结果如何,国内外学者做过许多实证研究,却一直未能得出一个公认的结论。 (一)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Jensen和Meckling(1976)说明了随着公司股份的分散,公司价值下降,导致代理成本是必然的。而通过引入监督,能够减少公司价值的下降,也即能够增加股东的权益。Fama和Jensen(1983)指出,独立董事的介入,会降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合谋的可能性,董事会的活力会得到加强。独立董事在这个过程中,其作用是刺激和监督公司管理者之间的竞争,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从而有效的降低管理者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 Baysinger和Butler(1985)的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构成比例和公司业绩之间呈正相关关系。Weisbach(1988)研究发现,以总经理为首的高管人员的升迁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在外部董事较多的公司要相对强得多,其原因是外部董事多的董事会独立性比内部董事控制的董事会要强。Rosenstein和Wyatt(1990)的研究同样表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和公司的市场价值之间呈现显着的正相关关系。William和Brown(1996)认为,独立董事往往是某一领域的专家,甚至一些独立董事本身就是其他公司的CEO、或者是高级管理人员,有着许多宝贵的管理经验,他们能为当前公司能够提供许多 * 本文为浙江省200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浙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批准号:Z03YJ18)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孙敬水;课题组成员:邵锡秋、姜波、陈利萍、周春喜、侯怀霞、朱慧。本研究得到中国证监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宁波特派员办事处的大力支持,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殷保庆、朱简、孙金秀、曹彦芹等参与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8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全体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责指引》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和权利,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努力推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充分利用专业知识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高效,并按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末,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共有4位独立董事,分别是王喆先生、乔文骏先生、张鸣先生和袁志刚先生。 王喆,男,1960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处,中国金币总公司深圳中心经理,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大鹏证券董事长,中国金币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总经理、党委书记、理事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党委书记。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副会长。 乔文骏,男,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市轻工业局包装装潢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法律顾问,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中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兼任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管委会委员、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院长和特聘教授、浦东法律服务业协会会长等职。 张鸣,男,195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级研究员,兼任上海商业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上海会 1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项举措,遏制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过高、内部人控制和监督机制缺乏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独立董事制度毕竟是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从独立董事制度引进我国到现在,其“本土化”进程仍然受到普遍质疑,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效性的研究十分必要。根据理论和实证的分析结果,对独立董事的相关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和改善,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董事公司治理机制,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本文主要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讨论,采用比较研究法、理论分析法、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结合以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在阐述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别运用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式与列举式三种方法辨析独立董事的概念。并对独立董事的一般权力和责任以及我国独立董事的具体权责进行探讨。论文重点对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的文献进行了全面的综述,主要在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独立董事身份、独立董事与管理者关系、独立董事薪酬水平与结构、独立董事与公司股权结构、独立董事与公司接管和独立董事最佳任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总结,了解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理论界的关注角度,为后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打下坚实基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更有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是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要求,利益相关者理论体现了独立董事存在的价值和作用,激励约束理论是更有效的促进独立董事制度效能发挥的源泉。并从三个方面讨论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机制,一是选任机制,分别从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选拔程序、比例设定和任期设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二是激励约束机制,分别从激励约束方式和激励约束组合方面进行讨论;三是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明确了各类专业委员会的职能。独立董事引入我国上市公司有一个过程,从第一家企业设立独立董事到法规规范其地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经过了一个初步发展过程,本文分别从独立董事比例、薪酬、身份和专业委员会设立等方面介绍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并从中尝试发掘了一些有待改进问题。进一步,选取2005年至2008年间的沪深上市所有公司作为样本,选用面板模型进行检验,从实证角度检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验证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

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冯羽涛)

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2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12 年度召开的董事局会议及相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尽可能有效地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12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2年度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一)201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5次董事局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局会议的情况。召开会议前,本人通过多种方式,对董事局审议的各个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特别是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完善等方面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提高董事局科学决策水平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局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局会议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对公司2012 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认真了解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凭借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客观、专业的判断,分别对公司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公司董事局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都起到了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

一、独立董事制度简介 在传统美国公司制度建构中,以董事会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管理层与大股东关系特别紧密的时候存在董事会与经营者合谋的可能。为防范这种风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在公司内部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内的经营管理者之间没有业务联系,可以对公司内部事务做出公正客观而又独立准确的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区别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独立性。立法者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在于监督和制衡,唯有保持独立性才能实现其价值。这里的“独立性”应当体现在选任、薪酬、罢免和行权等几个方面。(2)外部性。正如俗语道“旁观者清”,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只有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分离,才能客观、独立地参与公司治理。(3)专业性。独立董事应当是具备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财务、法律、工程等领域的资深专家,能够独立地根据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国内经济迅速发展,国内企业也逐渐开始与国际化的接轨,与此同时,国内的各项相关法律政策法规也逐渐出台,以帮助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我国在2006 年的《公司法》中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帮助企业改变由控股股东一手决定公司各项政策的问题,提高企业内部经营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自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权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1、完善公司治理 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监事会,监督职能由独立董事行使。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事后的监督,相对局限,需要一种内部的权力来对公司的决策、执行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和制约。独立董事恰恰可以独立有效地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问题做出判断,发表意见,完善由于监事会的缺失造成的不平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2、保障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相对于制度,人具有不可靠性,任何人都不可能不犯错误。公司管理层作为股东的代理人,集公司的经营大权于一身,是否能够一直秉公办事,不计较个人利益,不能得到保障。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作为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即可以对管理层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衡,以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减少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保障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绩效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7年度,我们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围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勤勉开展工作。以下为我们在2017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具体情况: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朱小平先生,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会计系副主任、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之独立董事。现任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金盛华先生,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系主任,心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杨伯翰大学家庭研究中心访问学者;法国普罗旺斯大学访问教授;美国布法罗大学心理系访问教授;中国心理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副理事长;北京市社科联常委;北京市社会心理学会理事长。现任福州大学特聘教授;湖北大学楚天学者讲座教授;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中铁

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张克坚先生,曾任中国医科大学病理生理学教研室助教;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员;中山大学药学院教授、卫生部北京医院研究员;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副主任;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主任(药事管理)。现任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首席科学家(药事管理)、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刘俊海先生,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兼所务办公室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现任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本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并在各自从事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会议和6次董事会会议。我们均出席/委托出席了前述应参加的会议。同时积极组织参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包括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年审相关会议除外)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会议4次。 (二)相关决议及表决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充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作用分析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衡内部董事和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措施,在世界上得到广泛认同和采纳。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上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制度理论上可以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虽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发展还不够健全,要想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实现制度化功能,必须具有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制度环境。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作用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衡内部董事和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措施,在世界上得到广泛认同和采纳。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23条纳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上升到了“法律”的地位。其实,独立董事制度已在我国公司实践中试行了五六个年头了,但独立董事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作。要想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实现制度化功能,必须具有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制度环境。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公司的治理结构模式 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独立董事的称谓有多种,有外部董事之称(outside director),也有非执行董事(non executive director)之名,是指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整体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有可能影响他们独立判断的事物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关系,其不代表出资人、管理层、股东会、董事会之任何一方利益,因此能够顾全大局,改变董事会决策一家之言的局面,并将最终给所有股东带来利益。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几个概念之间并不能完全相互代替。加拿大学者布莱思认为:“这些词通常是被互相替换使用的……但是,还是有一些潜在的差别。”按照布莱思的观点,非执行董事是指董事中除公司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一切董事,包括普通雇员中的董事;而外部董事不包括普通雇员中的董事;独立董事的关键之处在于“除了在董事会中担任职务和是股东(如果是)外,他不应与公司有任何生意或其他联系从而影响他独立的判断”。酒卷俊雄教授对董事的分类更能帮助我们认识独立董事的真实内涵。他认为,董事可以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而外部董事又可以分成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董事,非关联董事即独立董事。他强调,非关联董事为“除出席董事会以外与公司没有重要的业务上接触的关系”。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经济关联,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必须做出自己自主的判断。他不是个别利益集团的代表(包括大股东、公司管理层等),也不是他自己利益的体现,他只能是公司整体利益的维护者,他以公正、平等、不偏不倚为准则。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投资公司董事被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而背离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各种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认同,其地位和职权也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了强化。西方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迅速增长的现象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 在西方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其权力机制的制度性安排有二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英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一元模式或叫单层模式。其权力结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其托管公司财产,选聘经营管理班子,全权负责公司的各种重大决策并对股东大会负责。一种是以日本、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二元模式或叫双层模式。二元模式中,日本、德国的具体权力形式又有区别。日本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

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的作用——美国的经验(精)

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的作用——美国的经验 作者:佚名时间:2007-11-21 23:52:00 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础 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具备某些重要的条件,以便股东行使其权利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施加积极影响,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有效的公司治理基础应该包括以下重要的基本条件: 1、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和会计准则; 2、比较有效的资本市场和作为其支柱或主要力量的机构投资者,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以实现股东 (包括国家股东)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3、由于管理水平高而盈利的公司应该受到鼓励,可以更优惠的条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筹资,而效率低的公司则很困难或根本不可能从市场上融资筹资。 在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建立有效的资本代理构架提供了基础 1、股东有权选择董事会成员和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对于保证企业增进股东(出资人)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营,而不是单纯从管理人员即"内部人"利益出发行事,这一点至为关键。独立董事对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能否成功也同样很关键。 2、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与有效的资本市场(尤其是公司股票市场的发展有着直接和强固的联系。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对于促进资金流动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使管理良好的企业得以低成本从资本市场融资。为此,公司必须愿意和能够向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或贷款决定。 3、对于有外部公众持股的公司,运用股东权利对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控制和监督,使其切实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责任,这就需要一个比较有效的公司股票市场。而有效的股票市场又依赖于那些应当能够及时获得可靠信息的投资者(股东)。这就是体现在企业层次上的有效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效率二者之间的主要关系,它也是将储蓄引导到用于最有效的经济投资储蓄,以使资金有效配置所需要的。 公司治理与问责性 1、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建立一种问责性制度 (accountability),以使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切实承担其责任,有效地运用他们受托管理的资金,为投资者(股东)谋取利益。健康的公司治理要求董事会内设置足够多的外部独立董事(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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