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国际税收课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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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条款
•综合性(全面性) 反避税条款, 是在税法中针对具有相似性或可能性的情 况,列入能够适用于不同类型国际避税做法的综合反避税措施规定。这类法 律措施规定是从两方面考虑的,就经济而言,它考虑了国际收支状况、本国 减少失业的可能、不希望发生的技术损失、国际市场竞争地位等问题;就税 法而言,它考虑的是税收上是否公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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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一) 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为了使税务当局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所得等全面情况,以便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展反国际避税活动,许多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关于 跨国纳税人有义务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条款规定,制定了纳税人应定期 向税务当局申报有关税务事项的各类报表的规定,以获得所需的跨国纳 税人及其关联企业的真实资料和反避税所需的信息资料。在这方面,美 国走得比较远。美国财政部设计的这类表格很多,如针对外国控股公司 中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的第957号和958号表格,表格中要求详 细说明营业性质和全部股票种类,并且规定股东必须是提名的;第95 8号表格要求进一步详细说明总所得和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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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开展税务调查
• 为了反击国际避税,特别是针对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的避税,各国 税务当局除了通过跨国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获得有关资料外,还 必须通过税务调查掌握必要的资料。税务调查涉及的对象范围非常 广,包括其他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以及审计师、会计师和税务顾问等 等。在实践中,各国税务当局积累了不少能发现利用假账和不正当 申报等手法进行逃避税的调查方法,例如美国目前常用的净值法和 银行存款法。净值法就是把跨国纳税人资产负债表上的年初所得净 值和年末估计所得增减净值相比较,扣除一定的生活费用和其他费 用,以此推算出这一纳税年度的真实应税所得的一种方法。
• 为了确保反避税措施的有 效实施,各国政府还通过 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对其 经济活动事实负有报告义 务和其他责任。强化纳税 人义务的措施通常包括有 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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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况的义务是指纳税人有责任按照税法规 定,将自己有关的经营情况报送税务当局,配合税务当局的征管工 作。居住国税务当局一般不能直接掌握到居民纳税人在国外的经营 活动资料,也难以去国外进行实地调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 税法一般规定,居民纳税人要向居住国提供其在国外从事经营活动 的情况。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公民也有类似的规定。这 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规定一般都包括在一项税收法规的条款 中,但也有可能不包括在税法内,而作为判例法甚至是普通法的一 部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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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派员去有关国家调查
• 一国税务当局的权限一般限于该国领域内,在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前 提下,缔约国一方允许为缔约国另一方税务人员入境调查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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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同步调查与审计
• 对涉及两个国家的跨国纳税人避税案件,有关两国税务当局可以根据税收协 定赋予的权利,对该跨国纳税人在各自境内的活动同步进行调查审计,及时 通报调查审计结果,以联合打击跨国的避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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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义务
• 西德在1972年公布的《涉外税法》中规定, 凡移居到避税地的前西德公民,若从其移居的 当年算起,之前的10年中有5年是西德税收 上的居民或公民,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者, 税务当局就认为他们与西德保持有实质的经济 联系,在未来10年内仍视其为国内的税收居 民,对其西德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仍要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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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加强税务审计
• 税务部门除了进行税务调查,还必须进行税务审计,包括雇用私人的国际会 计事务所对跨国纳税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审计。这种审计往往是有重点地集中 在某几种主要的国际避税和逃税手法上,审计对象一般也是选择问题比较多 的企业和较大的跨国公司。精查法是对有关公司的每一笔交易往来和经济事 项,从原始凭证到会计分录、账册直到报表都要一一检查。由于这种方法手 续繁杂,只能对经济活动复杂、转移定价问题严重、经济往来金额较大的少 数大企业采用,因此一般采用的是分析法和抽样法。分析法是对有关企业的 利润总额或收支分类,或对重点收支项目进行比较分析,结合运用审计的抽 样法进行检查。各国的实践证明,通过税务调查和审计所查出来的偷逃税款 项,要大大多于税务部门在进行审计时所消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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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限制自然人假移居和临时离境
高税国居民为了逃避无限纳税义务,有的彻底切断了与居住国的联系, 真正移居到他国,但也有的只是采取虚假移居的手段。对自然人以避 税为目的假移居和临时离境,居住国往往采用不予承认的方法加以约 束。例如,英国财政部曾有一个对移居出境的自然人仍保持3年居民 身份的非正式规定。该规定要求一个自然人要放弃英国的居民身份必 须为此提供证据,比如卖掉在英国的房子,并在国外建立一个永久住 宅,才能于其离境之日,暂时批准其要求。并且,该人在国外居留至 少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对英国的任何访问天数全 年累计不超过3个月,那么正式认定其移居。否则,对其放弃英国居 民身份要求的批准决定要延期3年。在这3年内,将仍视此人为英国 居民并征税。待3年届满,再参考在这一段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作 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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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一) 情报交换
• 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反避税条款中,一般都规定缔约国双方负 有为贯彻执行协定而相互提供有关税收情报的义务。情报交 换有日常交换、自动交换、主动交换、函索即寄等多种形式。 情报交换的内容也十分广泛,比如,纳税人办事处的开设或 关闭、收入状况、银行开户及账目、取得的遗产或赠品等等。 这种情报交换有利于各国税务当局在反避税和反逃税过程中 得以掌握本国居民纳税人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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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规定与一般准则相结合的反避税条款是指在税法的某一 条款里,对某种交易行为加以具体描述的同时, 再附有一般 性的规定。例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367条,在对公 司以股份所有权交换财产以及其他交换做出具体规定的同时, 还附加了应用这条法律条款规定的条件。其中的一个条件是 “这类交易不是根据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联邦所得税的计划 进行的”,也就是说,公司的交易必须被税务当局认为其主 要目的不是避税,否则便不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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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反避税条款是针对各种特定的避税行为制定的明确具体的税法 条文,在法律上尽可能做到天衣无缝,不给纳税人在税法的解释上 留下模棱两可的空子。在实践中,纳税人为了钻法律解释上的空子 而不断改变其避税手段,设法使其经营活动和成果不受税法制约。 针对这种情况,就要求税法以明确的条款规定课税对象,凡是政府 征税的项目统统明确列入征收范围,在法律解释上不给纳税人留下 模棱两可的空子。美国、法国、英国和比利时等国的许多税法条款 就是以这种方法拟定的,这种立法方法称为“狙击手方法”
• 税务当局和纳税人对综合与全面性的反避税条款的评价,因为其立足点不同 而各执一词。税务当局认为,这种条款具有的广泛性是其优点,它可以扩大 税务当局的处理权。纳税人则认为综合性条款的原则过于广泛,包括的内容 太多,具有不确定性,究竟哪项交易会遭到税务当局的反对,纳税人心中无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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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强化纳 税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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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跨区域多边合作
• 对于涉及在两个以上国家有经营活动的跨国纳税人的税务调查,既 不是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能完成的,也不是双边合作可以解决的, 而是要依靠跨区域的多边合作才能进行。这种跨区域的多边联合调 查行动与同步审计,在美国、法国、英国、日本、德国、加拿大以 及澳大利亚等国家之间,已开始了初步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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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反国际避税的具体措施
一、限制跨国自然人国际避税的措施 二、限制跨国法人国际避税的措施 三、防范资本弱化的措施 四、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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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跨国自然人国际避税的措施
(一) 限 制自然人 • 避税性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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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77节规定,如果一个美国 人以逃避美国联邦所得税为其主要目的而放弃美国国籍 移居他国,美国在该人移居后的十年内保留征税权,对 其实现的全部美国来源所得和外国的有效联系所得,按 累进税率征税。出售位于美国的财产以及出售由美国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所实现的收益,被视为美国来源所得。 国税务当局通过对该人滞留在美国境内的银行存款、房 地产等财产的留置权,实行有效的征管,从其在美国的 财产中扣除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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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提高涉外税务人员的素质
• 制定反避税法规,只是在立法上完成了对税务部门的授 权,为税务部门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武器。然而, 在执行中要取得实际的成效,还需要一批精通业务、得 力精悍的高素质税务人员,强化日常的税务征收管理。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各国都十分重视加强对 税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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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原告若控诉被告有罪,举证 责任落在原告一方,就是说,原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才能 在刑事诉讼中判定被告有罪。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被告将被 无罪释放,原告还可能受到“反坐” 的惩罚。然而,当国际避税或 逃税案件发生时,由有关国家税务当局提供详细证据来证明纳税人 违法或有罪,这对税务当局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为了使税务当 局在反避税和反偷漏税中摆脱这种被动局面,一些国家开始在税收 立法中放弃民法的这一传统原则,通过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事后向税 务当局提供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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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立健全税务系统的信息网络
• 掌握可靠的信息是税务部门准确判定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 移定价的重要前提,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地遏制跨 国避税活动,都注意加强与国内其他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和 情报交换,对有关国际和国内的市场价格、行业利润率、资 本报酬率等,都有较为完整的数据资料库,并能做到及时补 充、更正,方便税务人员查阅。这不仅有利于处理关联企业 转移定价时进行可靠的比较,也为可能发生的税务诉讼提供 了有利的证据。
第七章 反国际避税
第一节 反国际避税的宏观措施 第二节 反国际避税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 对付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的立法措施 第四节 我国反国际避税的现状和措施
习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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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国际避税的宏观措施
一、加强反避税立法 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三、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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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反避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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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争取银行合作
• 税务调查和审计必须取得银行的帮助。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活 动所发生的资产移动,有相当大部分都会在银行账户上留下明显的 痕迹,税务部门对跨国纳税人避税活动进行调查、审计时在很多方 面都需要取得银行的配合协助。可是,几乎所有国家普通法都允许 银行为客户存款保密,有些国家(或地区) 对泄露银行客户秘密的 职工甚至给以刑法制裁。不过对于本国银行,还是可以在法律条文 中规定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来破除这种保密封锁。至于国外银行就 另当别论了,这使本国税务当局面临比较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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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义务
• 在反避税条款中,最严厉的立法方式就是规定对某些交易行为, 纳税人要事先取得税务当局的同意,否则,就是违章行为,将予 以惩罚。这类条款适用的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居民纳税人,有 时还要包括与这类交易进行合作的外国人。例如,美国税法中规 定,美国的跨国纳税人在进行某些交易时,有义务事先向美国税 务当局提出证据,证明它们的目的不是为了避税和逃税。
(一) 制定反避税条款
•从立法技术和适用范围来看,税法中的反 避税条款通常可以分为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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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条款,就是在税法条款中对避税的防范做出广泛的经济性规 定,它带有一定的概括性。一般反避税条款主要集中在税法对课税客体 的表达技巧上,它有两种表达方法,一是以民法概念来表达课税客体, 另一种是以经济概念来表达课税客体。以民法概念表述,尽管严密准确, 但适用范围狭小、语言呆板;用经济概念表述,虽然不够严密准确,但 涉及面广、适用性强,体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对税务当局来说, 后一种方法由于是一般的经济概念,而不是用准确严密的民法法律概念 来表述,因此可以避免在法律措辞上纠缠不清,减少税务部门的许多解 释工作,并且扩大税务当局对国际避税采取反措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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