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船员管理制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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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船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船员管理,不断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航行安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公司全体船员与为本公司服务的全体借用工船员适用本办法。

(二)、船员,是指依照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水手、船上服务员、船上电工、船上保洁员以及在船上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船员准入:

(一)、船员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二)、录(借)用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应聘者提供个人履历、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学历证书、市级以上医院近期体格检查表等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3、用人单位面试、游泳测试、技能测试;

4、用人单位提出录用条件、试用期薪酬,双方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提出是否录(借)用意见;

5、岗前培训,签领《岗位作业标准书》,跟班实习;

6、跟班师傅和用人单位作出评价,报总公司有关部门验收(船舶驾驶、轮机、水手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验收,服务员由综合管理部验收);

7、一个月内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计生资料表》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劳动用工录(借)用的手续。

8、进行三级安全培训、职业道德、岗位规范与应知应会、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教育。

三、录用条件:

船员在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一)、瞒报、谎报、虚报个人资料,所填写的履历、婚史、计生资料和《员工自传》不属实;提供假证件、假学历证书,弄虚作假的;故意隐瞒过往重大病史或慢性病、传染病等情况的。

(二)、实际操作或实际任职表现不达《适任证书》要求,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三)、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生产指挥的。

(四)、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批准,私自找人替岗的。

(五)、违反公司规定或岗位职责,导致被乘客、公众投诉或媒体负面报道的。

(六)、发生安全、机损、服务、环保、卫生责任事故的。

(七)、玩忽职守,违反本岗位操作规程的。

(八)、工作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九)、贪污、挪用、盗窃票款或公款、翻买旧票等。

(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船员培训:

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一)、船员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实操相结合,船员培训教育种类划分:

1、三级安全教育,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

2、游泳测试培训,领取《游泳合格证》;

3、内河基本安全培训,领取《船员服务簿》;

4、客船特殊岗位培训,领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5、船员升等升职培训,领取《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操作规程、岗位规范、应知应会、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消防、环保等教育,领取《XX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卡》(见附件2);

7、各项应急演练培训;

8、其他特种作业操作培训。

(二)、培训管理

1、各用船单位根据各个时期的生产需要,提出培训需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各用船单位组织船员安全教育学习每月不少于两次,同时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3、公司每年要做好员工培训教育的预算安排。

①、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年度培训教育的预算安排和管理。

②、经公司批准送外升等升职培训的船员,要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③、非经用人单位推荐或批准,自行参加船员升等升职培训的船员,培训期间所有的培训费、考试费用由船员本人自付。自行考取船员等级证书的,需经用人单位视本单位定员定岗情况和岗位工种需求,甄别提出培训费报销或技能工资定级,报公司批准后与其签定相应服务年限的培训服务合同。

④、如参加各种专项培训不及格需理论或实操补考的,补考费用由员工自付。

五、船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船员与船长必须自觉履行港航法定赋予的职责和行使相应的权利。

(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携带港航部门规定的有效证件;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按记载规则如实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要按本岗位《作业标准书》执行;

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8、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二)、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2、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4、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5、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6、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7、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8、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9、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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