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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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遂府发〔2005〕32号
市级各部门,市直各园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令28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遂府发(2005)2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征收管理
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出让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要求从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符合减免的除外)在市城区从事建设,都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符合减免规定的,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各征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监管到位。
二、减免范围
(一)市政建设配套费免收范围
1.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户原住居民在规划区域内、建成区域外修建自用住房;
2.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
3.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普通高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不含经营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学生公寓);
4.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5.国家兴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医疗用房;
6.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7.市政公用设施;
8.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9.工业项目(生产厂房、值班室、仓库、厕所、变电用房);
10.人民防空设施;
11.中央、省明文规定应免收的建设项目。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2.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3.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空体系的民用建筑项目予以免收;
4.工业生产厂房予以免收;
5.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收取;
6.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