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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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扶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政策体系,着力解决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持有,并代政府运营管理相应资产。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拟定、供应计划、房源筹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配建地块和土地出让方案,以及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相关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委托机构负责制订销售流程、建立申报系统、核对申请人信息等销售及后续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银行购房贷款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金融部门可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属性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规定;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出台配套的共有产权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配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条件和成本,在交通相对便捷、生活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

共有产权住房年度配建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市自然资源部门纳入本市供地计划管理。

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

辽宁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办法-辽政发[1987]79号

辽宁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办法-辽政发[1987]79号

辽宁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办法(辽政发[1987]79号1987年7月16日)一、为了搞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城市、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以及军队、宗教团体、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等房屋,均按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凡应进行登记的房屋,由产权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按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定的登记办法申报登记,经审查确认其房屋产权后,由当地市、县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件。

四、申报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须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申报书、出示个人身份证件和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外,尚需提交下列证件:1.新建、翻建、扩建房屋须提交建筑施工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和建筑地段平面位置图。

2.购买、赠与、交换房屋须分别提交买卖合同、赠与书、协议和契证。

3.拨用、征购以及各部门投资建设的房屋须提交批准的文件和协议书。

4.继承、析产、分割、合并、更名的房屋,须分别提交法定证书。

5.由国家或单位补贴出售的房屋,典当或抵押的房屋须分别提交双方或多方签定的协议书和契证。

6.倒塌、损毁或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批准证件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

各类房屋登记,经房管部门审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申请可准予延期登记:1.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各种原因确实不能如期提交证件的。

3.延期登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共有房产管理规定

共有房产管理规定

共有房产管理规定共有房产是指多个人共同拥有的房地产物业,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越来越常见。

为了规范共有房产的管理,维护各方权益,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共有房产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1. 共有房产登记规定共有房产的管理首先需要明确各个共有权益人的份额和比例,因此需要进行共有房产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登记时需要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共有权益人的身份证明、共有份额比例的书面协议等。

共有房产登记的目的是确立共有人的权益,便于后续的管理和交易。

2. 共有房产的管理责任共有房产的管理责任应由各个共有权益人共同承担,包括物业管理、维护保养、税费缴纳等。

各方应按照约定的份额比例共同分担各项费用,如共同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同时,共有房产的重大决策也需要经过共有权益人的一致同意,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等保护。

3. 共有房产的租赁和转让对于共有房产的租赁和转让,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在租赁方面,各个共有权益人需要共同决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归属。

租赁合同应明确标明每位共有权益人的份额比例,并按比例分配收益。

在转让方面,共有房产的每位共有权益人有优先购买权,即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以同等比例购买其他共有权益人出让的份额。

4. 共有房产的继承和遗产处理共有房产的继承和遗产处理也需要遵循相应规定。

在继承方面,共有房产的继承权遵循法定继承顺序,如配偶、子女等。

对于共有继承人,他们可以按照法定份额享有相应的共有权益。

在遗产处理方面,如果共有房产涉及到多位继承人,需要进行继承份额的协商和分配。

相关机构可以提供协调和仲裁服务,协助各方解决遗产纠纷。

5. 共有房产管理的建议为了更好地管理共有房产,以下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政府可以加强共有房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确保登记记录的真实可靠。

其次,建立健全共有房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机制,负责协调和管理各方利益,解决纠纷和争议。

还应加强对共有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共有权益人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

廉租住房按份共有分配方案

廉租住房按份共有分配方案

4廉租住房按份共有分配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了我面前的笔记本上,键盘上跳跃的字母仿佛是我思维的延伸。

关于这个廉租住房按份共有分配方案,我已经构思了无数遍,现在,就让我用文字将这个方案呈现在你面前。

一、分配原则1.公平性:确保每个申请家庭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分配,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2.透明性:分配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合理性:根据家庭收入、人口结构、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4.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分配方案,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分配对象1.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收入为标准,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比例的家庭。

2.特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情况的家庭。

3.贫困家庭: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分配程序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公示:社区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

3.分配:根据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名单,并公示分配结果。

4.签约入住:分配成功的家庭与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四、分配方案低收入家庭:60套(60%)特困家庭:30套(30%)贫困家庭:10套(10%)低收入家庭:72套(60%)特困家庭:36套(30%)贫困家庭:12套(10%)低收入家庭:48套(60%)特困家庭:24套(30%)贫困家庭:8套(10%)低收入家庭:36套(60%)特困家庭:18套(30%)贫困家庭:6套(10%)五、分配保障1.定期检查:对已分配的住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住房质量。

2.异地安置: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确保其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3.退出机制:对于不再符合分配条件的家庭,建立退出机制,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4.法律保障:对分配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保障申请家庭的合法权益。

这个方案就像一幅美丽的画卷,每一个细节都经过精心描绘。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这个方案一定能够为低收入家庭带来实实在在的福祉。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2]2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2]2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2〕2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通过建设(配建)和长期租赁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的具有公益和租赁性质的,并给予租住对象租金补贴的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工作。

按份共有廉租住房分配方案详解

按份共有廉租住房分配方案详解

按份共有廉租住房分配方案详解一直以来,住房问题都是我国民众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能够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更是梦寐以求的事情。

为此,我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住房保障政策,其中就包括了廉租住房制度。

那么,关于按份共有廉租住房分配方案你了解多少呢?今天,就让我这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前辈”来为你详细解析一下吧!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按份共有廉租住房。

按份共有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筹集的住房,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这些家庭按照分配到的住房面积,支付相应的租金,并在租赁期限内拥有使用权。

那么,按份共有廉租住房的分配方案又是如何实施的呢?第一阶段:资格审核1.家庭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要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

2.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其符合申请条件。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可进行复核。

4.终审:相关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进行终审,确定最终的分配名单。

第二阶段:分配环节1.配租面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住房需求,确定分配的住房面积。

一般来说,家庭人口越多,分配的住房面积也会相应增大。

2.排序摇号: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进行摇号分配。

摇号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选房:根据摇号结果,分配到具体住房的家庭可以进行选房。

选房顺序一般按照摇号顺序进行,家庭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选择合适的住房。

4.签约:选定住房后,家庭需与住房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相关事项。

5.入住:签订合同后,家庭可以按照约定时间入住廉租住房。

第三阶段:租赁管理1.租金支付:家庭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租金标准由政府制定,确保低收入家庭承受得起。

2.使用管理:家庭需合理使用分配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或者擅自处分住房。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5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或管理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措施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的方式。

前款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所称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收取租金,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保障方式。

第六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带修订版)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带修订版)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三)房地产交易书面合同文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谦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谦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谦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四政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谦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20〕30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8日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多样化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规范推进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以下简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二、转让程序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转让程序为转让对象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面向社会公示、缴纳房款税费、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转让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转让对象因残疾等原因不便于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持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一)申请受理。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转让对象”)可按照自愿原则到原申请的街道(社区)申请购买国有产权份额。

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18•【字号】大房局发[2002]115号•【施行日期】200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房局发[2002]115号)各区、市、县房产、民政、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房产局、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

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对象收入情况的审核;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运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物价局负责核定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房产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解困住房管理中心为大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人的初步审核、预登记工作,同时与市廉租办共同负责对审核后的双困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进行确认和轮候排序。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机构,根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情况,拟定廉租住房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和每个阶段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资金主要来源于从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辽政发[1982]82号

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辽政发[1982]82号

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2年4月7日辽政发〔1982〕82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产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房产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城镇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房产管理职权的职能机构。

各市(地)、县(区)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城镇房产,并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住宅建设工作。

第二章公有房产管理第三条凡城镇公有房产及其附属设备,均按其产权和用途,由房管部门分别实行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

自管房产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应认真执行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统一的租金标准,接受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凡已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一律不再交给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四条凡租用和退还公有房产,必须在迁入、迁出之前,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申请用房和退房手续。

经审查批准,发给住房、退房证明。

凭上述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未获批准,抢占公有房产的,产权单位有权令其限期迁出,也可会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抢占公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

经教育无效,拒不迁出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凡取得公有房产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禁止转租、转让、私自交换和变相买卖公房使用权。

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罚款,还可收回房屋。

第六条使用公房必须爱护房屋及其一切附属设备,未经批准,不准任意拆改;不准在木地板、楼板上搭火炕;不准在非生产用房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不准在走廊、阳台、屋顶、天棚上堆放超重物资或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非专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4•【字号】松政办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第162号)、《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09〕5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松政办发〔2007〕53号)相关规定,对2008年-2009年建设的首批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进行分配,为公平、公开、合理分配廉租住房,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对象廉租住房分配对象为上年度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指我市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分配原则按先无房、后住房困难家庭的顺序进行分配,按姓氏笔画由少到多进行排序、轮候、抽号,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并持有特等残废军人证件的优先安置。

三、分配方式廉租住房出售采取按份共有产权的方式进行,比例为个人出资80%,属于个人私有产权;政府出资20%,属于政府国有产权。

政府产权部分3年内免收房屋使用租金,3年后每月按5元/平方米收取房屋使用租金。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一)由住房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自愿购买廉租住房书面申请(申请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辽政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条件,实现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的工作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做好保障对象界定和租金管理工作(一)增加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各地要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可以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或土地有偿出让,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等条件,由企业投资并持有的方式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大型房地产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下同)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本《细则》适用于市内四区。

其他区、市、县(含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各自的廉租住房保障细则。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是否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专项救助资格;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市常住户口;(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家庭人口的计算家庭人口是指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

下列情况可计算家庭人口:(一)配偶是外地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籍证明);(二)现役军人;(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他成员。

以上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

第七条住房面积的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同一户籍地址上的家庭常住人口,分摊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住房面积的平均值(包括前5年内上市交易或拆迁的住房)。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材料:(一)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二)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专项救助证;(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房证及家庭其他成员所拥有的住房房证;下列情况需提供的手续:1.动迁户需提供拆迁相关手续;2.房屋交易的,需提供房屋交易手续及完税证明;3.离婚的提供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清单;4.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需县级以上出具)等;5.其他证明材料。

2024年廉租房共有产权管治方案

2024年廉租房共有产权管治方案

2024年廉租房共有产权管治方案____年廉租房共有产权管治方案一、背景介绍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房地产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住房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廉租房的供应和管理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引入共有产权制度,以实现住房的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提出____年廉租房共有产权管治方案,旨在推动廉租房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基本需求。

二、方案内容1. 引入共有产权制度共有产权制度是一种将住房的使用权和产权进行分离的制度。

廉租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居民只有使用权,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购买产权,享受住房的所有权益。

共有产权制度的引入,可以增加住房的供应量,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保障住房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2. 建立共有产权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管理廉租房的共有产权,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管理廉租房的产权销售、产权过户、房屋维修和租金收取等事务,确保廉租房的共有产权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该机构还应设立申请和购买共有产权的咨询窗口,提供相关政策和申请手续的咨询服务。

3. 制定共有产权管理细则为了确保廉租房的共有产权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

细则应包括产权申请条件、产权购买程序、产权转让流程、产权维修要求等内容,明确廉租房共有产权的使用和管理规范,保障住户的权益。

4. 加强廉租房的维修和管理廉租房是政府提供给低收入群体的一项社会福利,为了保证这些住房的使用质量和使用寿命,需要加强维修和管理工作。

共有产权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维修基金,将一定比例的租金收入用于廉租房的定期维修,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同时,还应加强对住户的管理,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房屋,不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

5. 完善共有产权交易市场共有产权的市场化交易是共有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共有产权的有序交易,应加强共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规范。

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地方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投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地根据地方财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自行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购买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经公示的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中的保障对象。

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出资购买廉租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由当地住房保障机构依投资取得,保障对象私有产权由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

当地住房保障机构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要求确定平均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数据为准。

第八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和公示制度。

其程序为:(一)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双困”证明,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自愿提出购买申请。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由政府和购房人共同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区域。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确保住房质量。

第三章产权管理第七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产权份额由政府和购房人共同持有,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享有与普通商品住房同等的居住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购房人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改变住房用途。

第四章分配管理第十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应符合本市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分配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大连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治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低端有保证、中端有扶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政策体系,着力解决夹心层的根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因地制宜,开展共有产权住房〞的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开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22〕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那么上持有不低于60炉权份额,其余局部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持有,并代政府运营治理相应资产.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监督治理等,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拟定、供给方案、房源筹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给方案,落实配建地块和土地由让方案,以及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相关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委托机构负责制订销售流程、建立申报系统、核对申请人信息等销售及后续治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第五条市金融、住房公积金治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银行购房贷款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金融部门可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属性制定相应的贷款治理规定;市公积金治理部门可由台配套的共有产权房贷款治理方法.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工程的配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条件和本钱,在交通相对便捷、生活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年度配建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纳入本市供地方案治理.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工程配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商品住宅工程配建共有产权住房,采取限定建筑面积,竟地价的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配建条件应在土地由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竣工备案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委托机构盘活存量房源主要由委托机构采取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等方式,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第八条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那么限制在90平方米左右,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应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第九条宗地桂牌由让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共有产权住房配建协议书文本提供给土地交易部门,土地交易部门将该协议书文本与桂牌由让文件一并发布.宗地桂牌成交后,竞得人在桂牌成交现场与委托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配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分期建设的商品房工程,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那么上安排在开发建设首期,建设标准与所在工程的可售商品住房保持一致,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治理效劳.第三章配售条件及相关程序第十条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为具有本市户籍、45周岁〔含本数〕以下、本科学历及以上,具有稳定收入的无房家庭〔含单身〕.具有稳定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即三口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的2倍;二口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家庭只能购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置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房屋购置合同并备案,或已签订征收房屋回迁安置协议的.〔二〕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到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三〕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保证性住房的.第十二条共有产权住房由委托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市场价格及销售比例由售给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购房人根据实际由资的购置份额持有产权,其余产权份额由委托机构持有.购房人与委托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中应注明所持产权份额、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共有产权住房市场价格由委托机构提由,报市政府审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范本由委托机构拟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市场监督治理局监制.第十三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现房销售方式,由市住建部门将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信息向社会公告并组织摇号,确定入围名单.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采取网上申请,由委托机构负责受理,相关部门负责对入围申报家庭的住房、学历、收入等信息进行核对. 3倍;- 3.5倍.口人家庭委托机构应将销售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购置共有产权住房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结果在申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第四章产权登记第十五条共有产权住房委托机构无偿接受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环节产生的税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税收减免,由税务部门由具证实材料.共有产权住房在委托机构取得产权登记及销售备案后销售,并由购房人与委托机构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向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核发权属证书,权属证书应注明产权性质、购房人姓名、共有产权人〔委托机构〕名称及共有人产权份额等.对委托机构可只登记不发证,委托机构可根据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证实.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可一次或屡次购置增持产权份额.购房人屡次购置增持份额的,由委托机构向购房人由具新购份额的购房款发票,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暂不办理换发权证,待购房人完成购置全部份额时,一次性办理完全产权登记.共有产权购房人以其生资份额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委托机构应配合由具相关书面文件.第五章治理规定第十六条共有产权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未满5年的,可按购置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签订合同满5年的,应按届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届时市场价格由委托机构提由,市政府确定.购房人签订合同满10年仍未购置完全产权的,需按政府持有产权份额所占相应面积缴纳房屋租金,租金标准由委托机构依照届时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收缴.共有产权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另购住房.共有产权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申请退回所购住房的,由委托机构根据购房人的实际由资额退回相应购房款,房屋装修局部不予补偿.退回的住房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根据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第十七条委托机构取得的房款收益,经市政府批准可专项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治理、收购、回购等相关支出O 第十八条委托机构与共有产权购房人应根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治理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九条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效劳、供暖等费用,全额由购房人承当.第六章监督治理第二十条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需对申报证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经核对申报不实或提供虚假证实材料骗取购房资格并购置共有产权住房的,一经查实须按规定腾退所购住房或补缴届时商品房差额价款,并将申请人列入我市信用信息治理系统失信人员名单.第二十一条对实施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治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其他区市县和先导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方法.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人才相对集中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和人才需求自行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请市政府一事一议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1年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1年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1年廉租住房按份
共有产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11]29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8
【实施日期】201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1年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2011年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辽阳市2011年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方案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0〕2号)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鼓励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且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出资购买廉租住房,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坚持“自愿购买、租售并举、产权共有、科学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申购对象和房源
购买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为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按份共有可申购的廉租住房房源为辽纺惠民小区、徐往子繁荣家园小区已入住的廉租住房。

后续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出售参照此方案执行。

三、共有产权比例确定及出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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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地方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投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地根据地方财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自行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购买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经公示的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中的保障对象。

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出资购买廉租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由当地住房保障机构依投资取得,保障对象私有产权由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

当地住房保障机构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要求确定平均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数据为准。

第八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和公示制度。

其程序为:
(一)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双困”证明,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自愿提出购买申请。

(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四)本年度可以购房的申请人持廉租住房准购证按顺序购买廉租住房,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

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购买资格。

第九条保障对象选购廉租住房后(以下简称购房人),需与当地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购房价格,购房款的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

(二)产权比例划分。

(三)上市交易条件。

(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约定。

第十条保障对象原来享受租赁补贴的,自办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续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实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按份共有人按照面积份额分别承担,在应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居住期间,廉租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按所购份额交纳各项税费。

产权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将房屋性质和共有份额在房屋登记簿上注记。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出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全部出售给购房人。

自可以出售全部产权之日起,5年内购房人可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国有产权部分;5年后,则需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五条购房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

取得全部产权前,购房人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自愿退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出售价格进行回购,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将所购买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按份共有人不得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等。

第十八条对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有产权部分,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依法继承。

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出售价格回购,不计利息,补偿给继承人。

(财综(2007)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资金应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64号)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并不再提取财政分成。

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原则上必须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买、维修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

要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资金的监管,保证应收尽收,并按相关规定合理分配,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廉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购房人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自转让或用于出租经营的,查证属实,由住房保障部门直接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或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加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房源管理、使用管理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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