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白银市国家税务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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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白银市国家税务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0]203号
【发布部门】白银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5
【实施日期】2010.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白银市国家税务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经济发展的意
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白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经济发展的意见
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果断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税收调控职能,先后出台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小排量乘用车车购税减征等多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调整了再生资源、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六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并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改力度最大、税收政策调整最密集的一段时期。为认真贯彻国家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提出支持经济发展40条意见。
一、精心组织税收收入
牢固树立“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力度,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充足财力。
二、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
继续认真落实增值税抵扣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购置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及时足额抵扣到位,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设备。
三、积极帮扶农民增收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农资生产企业(农膜、化肥)发展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农膜、滴灌带和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有机肥产
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六、支持饲料企业发展
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七、支持农资经销企业发展
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有机肥、饲料、农药、农机、农膜、滴灌带、滴灌产品等农业资料免征增值税。
八、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发展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它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九、支持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林木、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林木的培育所得,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支持养殖企业发展
对企业从事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
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十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