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通讯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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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通讯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通讯费的开支管理,规范职务消费行为,防止奢侈浪费,确保通讯渠道畅通,促进成本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服务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公司机关各部室。

第三条通讯费管理实行“规定限额、预算管理、按年结算、包干使用、凭据报销、超支自负”的原则。

第四条通讯费包括我司中层干部、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个人名下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宽带等通讯费用。

第五条通讯费限额标准。具体如下:

(一)公司正职领导干部每年通讯费预算限额5400元;

(二)公司副职领导干部每年通讯费预算限额4500元;

(三)公司中层干部年话费限额标准为3000元;

(四)公司聘用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通讯费预算限额3000元。

第六条经本公司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可按1000元的限额预算给予通讯费。

第七条公司运营部规定可报销通讯费的部门和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上述人员离职的,从离职之次月起停发通讯费用

补贴。工作岗位变动的,从任命之次月起按新的限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上述人员享受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通讯联络和工作联系畅通。

第十条通讯费报销管理。

(一)通讯费报销执行“规定限额、按年结算、据实报销、超支自负”的原则,报销人须凭电讯部门提供的本人实名通讯费业务专用发票据实报销。通讯费按年度执行总额控制,在各单位年度办公及业务经费中列支,公司机关和经营服务公司机关的通讯费在机关本部列支。

(二)通讯费报销实行统一办理。机关员工通讯费报销手续由所在部室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公司领导通讯费报销手续由办公室负责办理。经营服务公司机关员工话费报销手续由经营服务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办理。

(三)报销时限。原则上每年6月报销上年度12月至当年度5月通讯费,每年12月报销当年度6月至11月通讯费。

(四)符合报销通讯费的借用人员,借用半年以上的,在借用单位报销,借用未达半年的,在原单位报销。

(五)本办法只适用于在公司任职期间的人员,凡职务变动,按本规定次月起调整享受。

(六)年内离职的,可报销截止到办理离职手续当月的通讯费。

(七)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通讯费。

(八)在本系统内两个以上单位兼任职务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报销通讯费。外派到系统以外单位工作的,外派单位有发放通讯补贴的,不得重复报销通讯费。

第十一条办公室、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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