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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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摘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环境保护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以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公众对于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因此,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必然会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简单阐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关键词:环境公众保护制度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也变的日益恶劣,同时也一直都是世界各国的热点话题。我们急迫需要解决环境问题,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参与的途径和渠道还不完善,这也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因此,我国应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制度,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不断的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以便更好的保护环境。由于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还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因此,笔者在此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措施做出简单的阐述。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

所谓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就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公众有权利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当然,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定义的概念也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任何人都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平等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的权利。还有的学者认为,公众都有参与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的政府部门和环境保护单位应该听取公众的意见,同时倡导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总之,不论哪一种说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就是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公众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1]。

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也设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还比较抽象,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公众参与。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参与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形式比较单一,大多是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这使得信息并不能充分的分布到人们的视野中,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使大多数的人都不是很了解,而问卷调查这种方法太局限,公众只是通过单一的问题形式来进行回答,并不能真正的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直接影响了公众和政府的双向交流[2]。

2.立法缺乏可实施性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着抽象性,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使公众参与其中。例如:美国的环境法律规定,美国公众有了解环境决策、内容的权利,政府必须通过有效的途径向人们展示,使公众能够得到全面的了解,并且规定了详细的参与方式和内容,真正的实现了公开性。而我国不论是在组织活动方面,还是宣传力度方面基本上都是空白,虽然相关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实行,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不能完善的根本原因。

3.非政府组织力量薄弱

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地方越加重要,他们是环境保护的参与者、组织者和监督者,他们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政府组织,但是,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力量还很薄弱,无法发挥他应起到的作用,其根本上还受到政府的操控,无法实现自己的独立性。在环境保护中,主要还是由政府进行主导,致使非政府组织在实际操控中受到约束,而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从而无法获得公众的知名度和关注度,这样也不会起到影响作用。

三、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面对日益凸显的环境问题,我们迫切的需要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结合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因此,笔者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建议:

1.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首先,要充分的利用新闻媒体的渠道进行宣传,使公众的视野中形成一个保护环境的氛围。其次,政府应该增设一些公共演讲,对保护环境的活动和法律要及时的进行宣传,不能只以单一的形式进行宣传,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有效的宣传。另外,要充分的利用活动纪念日的价值,在环境纪念日期间举行关于保护环境的活动,让人们的生活中一直充斥着保护环境,以便唤起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最后,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青少年作为我国未来的接班人,只有从根本上进行改变,才能增强我国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学校应该开设有关保护环境的课程,使学生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培养学生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习惯。总之,保护环境需要整个社会行动起来,为改善环境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3]。

2.保证环境信息的公开性

每一个公民都有获得环境信息的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同时也是赋予每一个人的义务。如果公众无法获得这一权利,那更无从谈及环境保护的参与。因此,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制度,确保环境信息的公开性,要求相关的部门要履行职责,确保环境信息能够及时的传播给公众,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履行职责,那么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保证非政府组织的相对独立性

首先要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相关制度,赋予非政府组织相对独立的权利,使其在政府不干涉的情况下进行,这也是实现公众参与最有效的途径。同时,政府应该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大力的宣传,以增加其社会的知名度,使其逐渐的渗透到公众的视野之中。另外,政府还要给予非政府组织大力的帮助,增加其开展活动的经费,促进其快速的发展,使非政府组织真正的成为辅助国家保护环境的机构,以便更好的动员全民的参与。

总之,保护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也是目前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制度。因此,我们必须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使保护环境的意识深入到每一个人心中,这是实现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4]。

结论: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还有很多的缺陷和不足,缺乏实际的操作性,这严重的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所以,我国必须要尽快的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整性,加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保证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流通性,这是实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李喜燕.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J]. 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9,1032-1037.

[2]周莹.浅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J]. 法律经纬,2008,85-86.

[3]赵杰.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探讨[J]. 思想政治,55-55.

[4]王鹏祥.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J]. 法学论坛,2008,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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