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学课件第十章第六节 证券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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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强调的是,证券经营机构除了担负主 动披露业务、财务信息的义务以外,还要 积极配合证券主管机构的检查。主管机关 为保护公益或投资者的利益,得随时命令 证券商提出财务或业务之报告资料,或检 查其营业、财产状况、账簿文件或其他有 关文件,并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因此, 证券商必须建立和保存账簿、交易记录和 其他业务记录,以备证券主管机关查询。
我国《证券法》虽未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确认作出规定, 但是,对证券公司领导成员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却 分别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四)关于定期报告制度的监管
为保证证券经营机构的营业安全,动态掌握其经营与财务 状况,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均要求证券公司定 期向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报告。如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 证券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过后两个月内,应向大藏大臣提 交按照大藏省规定的格式所编制的营业报告书;营业报告 书的内容包括证券公司的有价证券交易情况、董事会决议 事项、雇用情况及损益表等;大藏大臣认为必要时,可指 派有关人员检查该证券公司的营业及财产状况,以及账簿 文件及其他资料,也可要求证券公司在报纸上公布其营业 报告书。美国《统一证券法》也规定,注册证券商和投资 顾问应依法向证券管理机关提交财务报告;注册证券商和 投资顾问需保存证券管理机关指定的账目、代理协议、票 据、登记簿及其他有关文件,保存期为3年;当已提交的 文件所包含的资料发生变化时,应迅速提交修正材料,以 供证券管理机关审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证券商,证券管理 机关可延缓、取消、撤销该证券商的注册,或宣布注册无 效。
4.证券公司收到依法发出的停止营业命令一个月 以内,仍未改正错误;
5.证券公司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任何购销合同或其 他交易合同,或者没有进行有关的交割;
6.证券公司违反委员会发出的命令; 7.证券公司违反了本法以及根据本法发出的命令
或作出的处理规定,并且除上述六种情况外,公 司很难经营其业务。许可制的规定本身就是为了 加强对证券商的管理,同时,列举撤销许可的种 种情形,更加严格了对证券商的要求,有利于保 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安全。
证券商兼业禁止。我国证券商制度确立了证券公司是证券 市场上从事证券发行、交易的惟一主体,信托投资公司、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从事证券业务,这有助于证券商 减少竞争对手,为自身发展拓展空间。同时,证券商也不 得从事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
在我国,《证券法》未对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确认作出规定, 但在有关证券法规,即《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和《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暂行办法》里却 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这些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从 业人员必须品行良好、诚实正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申请前5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具有证 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2年 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经验,或4年以上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经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 资格培训,或通过其他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韩国证券主管机关撤销经营许可的规定甚为详细。 发生下列情况,财政部长皆可说明理由,撤销颁 发给证券公司的许可证:
1.证券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证券业务的许 可证;
2.证券公司获准从事证券业务一个月仍未开业, 或者证券公司的业务持续中止了一个月以上;
3.证券公司从他人手里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 了与其业务有关的资金或证券,或者证券公司取 得了应当提交给他人的资金或证券;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终止
证券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 1.因证券商自行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及解散而消灭; 2.因法定事由出现而被主管机关取消资格; 3.出现下列行为时,主管机关可取消其经营证券
业务的资格: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于《证券法》 规定的从事相应业务的要求,或不具备从事证券 业务的资格和条件;业务或资产负债状况可能发 生偿付能力不足的危险;未在批准之日起20天内 领取《经营金融证券业务许可证》或领取许可证 后40天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 内未开业的;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情严重的。
二、证券经营机构变更与终止的监 管
正如各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条件作了不同规定,对于 证券商的变更、终止,各国的规定亦不尽相同。我国证券 商的设立采用审批制,因此,证券商的变更、终止也同样 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变更 证券商的变更有下列情形:
1.广义的公司组织变更。即公司不中断其法人资格,但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行为,或不完全中断法人资格的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 行为;
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证券公司设立、撤 销分支机构必须根据拟设立分支机构地区的证券交易状况 和已有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数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指导;
3.证券公司章程的变更;
4,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的变更。
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下列基本事项的变更 须取得大藏大臣的认可:拟变更商号时;拟变更 资本额时;拟变更业务方法时;拟设置支店或其 他营业所时;拟变更总店或其他营业所位置时; 拟将支店以外的营业所变更为支店时;拟在国外 设立经营证券业的公司时,或拟取得经营证券业 的外国公司的股票数超过其已发行股票总数乘以 大藏省令规定的比率所得到的数额时。
第六节 证券上市公司监管
第六节 证券Biblioteka Baidu市公司监管
1 证券经营机构的运作监管 2 证券经营机构变更与终止的监管 4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运作监管
(一)关于资产结构与财务状况的监管 证券市场存在高度的风险,证券商的资产运营结构关系到
证券商的安全经营和市场的稳定。因此,各国证券法律均 对此严加规制。通过对证券经营机构财务合法性的严格规 定,确保证券经营机构资产状况良好,保证其合理履行职 责,并使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 (二)关于竞业禁止及其他禁止行为的监管 对证券经营机构竞业禁止的管理,主要包含对证券商兼业 禁止和从业人员竞业禁止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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