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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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开立人,应交易一方(以下统称“申请人”)的要求,以银行信誉向交易的另一方(以下统称“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当申请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对公国内保函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保函”)是指受境内申请人的申请或委托,以我行名义向境内受益人出具的对公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
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为申请人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保证其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承诺。

出具保函的目的是资金融通。

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授信额度保函等。

非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主要包括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第四条国内保函额度纳入我行对公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我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一年期以上的付款保函和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视同融资性保函进行授权管理,并按融资性保函计算风险资产。

第五条出具国内保函必须以真实的经济活动为依据,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
规。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函业务,可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不得挪用,除用于对应保函下的付款和相关费用外,不得在保函项下责任免除前或提供其他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前提前支取。

第七条国内保函业务应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应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国内保函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授信审批部等部门制订和完善国内保函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
(二)国内保函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制定国内保函营销指引;对各经营机构发起的国内保函业务给予必要指导;
(三)制定国内保函业务的收费标准;
(四)组织对全行国内保函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及考核,负责向内外部检查机构提供国内保函业务数据;
(五)全行国内保函业务的培训及业务交流工作。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起草和发布国内保函业务相关的信贷政策;
第十条总行授信审批部
(一)负责国内保函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授权管理;
(二)负责审查审批超分行权限的国内保函业务。

第十一条总行信贷管理部
(一)负责国内保函业务的放款审核;
(二)负责督导经营机构国内保函业务的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国内保函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总行法律保全部
(一)负责国内保函业务相关协议、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
(二)负责对国内保函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总行合规部
负责对国内保函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总行审计部
负责对国内保函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经营机构
(一)负责对所辖客户进行国内保函业务的营销推动、业务受理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业务前期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三)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
(四)负责审核融资支付、监控融资用途、实施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
(五)负责督促企业履行支付、还款或赔偿责任,负责垫款及费用的催收。

第三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客户申请
(一)申请办理国内保函的客户应当是在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
(二)符合我行一般公司业务授信条件,并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业务发起及贷前调查
经营机构受理客户保函授信额度申请后,按照我行授信调查要求进行贷前调查:
(一)办理国内保函业务,除提交满足一般授信要求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承包工程和部分贸易项下保函业务:
(1)标书(如有);
(2)中标证明(如需);
(3)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如有);
(4)有关合同和保函格式;
(5)贸易项下需提供贸易基础合同。

2.固定资产、技改项目项下保函业务,需提供:
(1)交易基础合同;
(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合法批准文件;
(3)项目评估报告;
(4)担保所涉及各当事人情况,出具担保文件内容或格式等资料。

3.其他保函业务,需提供:
(1)交易基础合同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保函格式;
(3)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合同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材料的表面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初审,主要包括:
1.企业及项目名称。

有关文件所载内容与申请书和保函文本是否一致;
2.金额。

拟出具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有关批文或合同所载金额并符合合同对保函金额的要求;
3.有效期。

我行开立的保函有效期不应超过基础合同或有相关政府批文的有效期并符合合同对保函有效期的要求;
4.其他审核事项。

(三)经分行贸易金融主管部门会签后,经营机构将调查情况和贸易金融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有关业务资料送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审查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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