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专利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变化(韩晓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知识讲座》2019年续篇

2019年专利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变化

韩晓春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于2019年1月1日适用上述新的规定。在此,本文仅对专利案件诉讼程序上的变化作一介绍或理解。概括来讲,涉及专利的新规定主要是司法管辖权上的变化,当然也包括一些管辖权以外的新规定。专利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变化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最高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二是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民事诉讼上诉案件一律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外观设计民事诉讼上诉案件除外);三是涉及三种专利确权性质(复审和无效诉讼)的行政诉讼上诉案件一律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四是涉及三种专利行政处罚(包括侵权认定)性质的行政诉讼上诉案件一律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五是涉及专利的一审判决生效后的申诉(再审)案件亦主要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本文先对诉讼案件的类型作一列举,再谈变化后的规定、及管辖权变化的原因。笔者认为专利案件司法管辖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革,最后谈及一些个人观点,还望引起讨论,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涉及到的专利诉讼案件类型

1、专利民事诉讼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2、专利行政诉讼案件

(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案件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3)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4)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5)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6)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7)不服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3、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二、对专利案件的司法管辖

1、第一审管辖

(1)对专利民事案件第一审管辖

根据最高法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粗略统计,全国有近 70 家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民事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包括各省会所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还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4 个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有:青岛、大连、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葫芦岛、景德镇、盐城、泉州、金华、南通、绵阳、台州、镇江、无锡、通辽等中级人民法院。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后,专利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相对集中。即将原北京第一、第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划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划归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广东省原对专利民事案件有一审管辖权的 8 个中级法院中的 7 个将不再受理专利民事案件(深圳中级法院例外,仍可以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另外,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个别区、县级地方法院曾经对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也有一审管辖权。

(2)对专利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管辖

涉及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行政案件如前所述有六类,一是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二是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三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议决定,四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强制许可决定,五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决定,六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对这六种行政案件,最早是由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作一审管辖,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则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涉及到地方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行政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假冒专利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二是对居间裁决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不服的。对这两类案件不服起诉到法院的,均应当由该地方局所在的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基于可以作出上述决定的地方局数量较多,故对这两类行政案件有第一审管辖权的相关中级法院也较多和分散。

2、上诉审管辖

(1)专利民事案件的上诉审管辖

基于我国司法制度是四级法院二审终审制度,即法院对应行政区划分为基层法院(区县级)、中级法院(地区一级)、高级法院(省一级)、最高法院(国家一级)。二审终审是说如果一审是基层法院,则不服时只能上诉到中级法院,该中级法院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如果一审判决是中级法院作出的,则上诉到高级法院,该高级法院所作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一审判决是高级法院作出的,则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而如前所述,专利民事诉讼案件基本上是由中级法院管辖,故专利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法院是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个别对外观设计纠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到相应的中级法院,该中级法院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所说的这些情况是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上诉管辖情况。

(2)专利行政案件的上诉审管辖

基于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诉讼,这类诉讼的一审法院只有一个,最早是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以后,则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北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再一种情况是以地方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第一审法院则是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服该中级法院判决的,上诉到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所说的这些情况也是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上诉管辖情况。

三、专利案件的司法管辖的变化

1、专利民事诉讼案件上诉审管辖的变化

基于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分散在70来家中级法院,故上诉审即终审法院也相应的分散在30多个省一级高级法院。而根据修改后的上诉审管辖权。就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讲,在不服中级法院一审裁判时,一律上诉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各省级高级法院不再承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诉讼民事案件上审诉的工作。而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民事诉讼上诉案件,最高法院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提及,逻辑上应当认为,仍由各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上诉审管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