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恶法非法论_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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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卷 第10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V ol.13N o.10 (2001年10月)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COLL EGES OF SHANXI(Oct.2001)
“恶法非法论”的启示
赵春燕Ξ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摘 要]随着文明全球化形成之势,我们应主动积极的去对一些异方文化进行考察借鉴。“恶法非法论”便是一条有着千年文化浸润的民主法制。其在哲学认识上、权威思想上、法治观念上均有着独到之处。这样的文明对于我们
东方之壤可能带来无政府主义或自然主义的侵害,但只要正确认识,合理预防,还是最终能有一番受益的。
[关键词]法文化;恶法非法;亚里士多德;民主;专制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01)10-0047-03
敢于从文明、民主的角度上对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始于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先哲曾经提到,一个国家的政体有民主与专制两种。在民主的政体下产生良法,反映一般社会成员的意志;在专制的政体下产生恶法,反映统治者的意志。恶法非法,应当反抗之。法原本具有的威严峻厉的一面在此失去了其原本的威力,成为思想家眼中被评判的对象。进而,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理想的法治社会提出明确的要求,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注法律本身的科学性与法的普遍认同性是理想法治社会的两项标准。将法作为研制的对象,恶法摒弃、良法推崇,将民意的趋向正当、合理的揉入于法的制定、修改与执行之中。这便是“恶法非法论”的经典内容。该思想萌芽自西方的古典民主时期,但到17、18世纪时,资本主义早期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等也对此普遍予以接受,从而该论又为资本主义的法制建设提供着服务。不过,现如今在西方,其直接的表现方式为民众“温柔的抵抗手段”,对于原本体现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制,及与其同出于一炉的当权政府可以使用种种的“情绪发泄”的手段来表现自我的意志。常见的有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推而广之,一些自由的舆论宣传,电视节目,标语宣传,电子信息等均可作为其内容。细言之,我们经常所见的美国公民围绕诸如流产、私人枪支、警察暴力、环境保护、死刑废除等种种议题开展的所谓抗议声张活动即为此具体体现。针对此种种的“骚乱”现象,我们不禁会为这种风无节制的自由泛滥表示我们的担心。但是,实际上,西方人正是将这种“不安定”的现象作为社会稳定、民众心态平和的缓冲剂。通过一次次的情绪放纵,如狂欢节一般的使紧张的敌对的潜伏的矛盾得以释放。比如,2000年奥运会在澳大利亚举办之前,一名青年对正在传递的奥运火炬进行“消防灭火”。当警察将其带离之后,大家只是淡然一笑,随后又将其释放。的确,悉尼原本的“反奥”情绪是很重的,但是这些发泄并没能妨碍其组织的成功,当然更没能演变升级为更大的动荡。那么,对于古今西方这种不同的认识我们是否应该从深层次去探讨其合理根源呢?
如细加以琢磨,实质这样的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着与我们传统的思想意识相左的一些合理因素。我认为,其存在的合理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在哲学认识上,打破绝对化的理念,树立相对化的理念。一项事物,一种行为,是否正确?东方人习惯用定性的眼光去看待,对其正确与否一定要强调“实事求是”,务求客观。但孰不知,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原本树立的客观标准也会出现偏差,以至于对事物的“确定不移”的定性反而可能出现180度的失误。西方人较为务实,事物不以纯静态、客观的标准去鉴定,而是要求得到一种满意度即可。如对于犯罪的认识,是否允许个人持有枪支,我们认为因其危害性不言自明固然违法。而他们认为,多数人认为可以,即不算违法。再如刑事案件认定,我们强调一定要追究到客观实在、确实充分进行定案;而他们研究人们参与意识的公平性,只要陪审人员达到一定的数量要求认为可以,即能定案。这种类似于“和稀泥”的做法和我们强硬主张的“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的认识其差可谓悬殊。但殊不知,这样的认识方法却成功的解决了许多我们实践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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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收稿日期]2001-01-07
[作者简介]赵春燕(1972—),男,山西省晋城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法解决的难题。如人民公社制度,大公无私,符合我们的严格的客观的先进性标准,无人置疑。但为什么都成为前进的障碍呢?邓小平避实击虚,实行承包,不讨论公、私,只要大家满意,多数人举手赞成。经济又何会有如此大的巨变?其理却奇妙的正与此相同。再有,对于犯罪的追究,我们以往也一再强调客观,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出现大案,绞尽脑汁,下达指标,定期破案。结果仍然悬案累累,要不就是被逼之下冤案层出不穷。为何?如果换种角度,发案有一固定的不可变的最低比率,破案同样也有正常投入破不了之案。这样是否司法人员更能以一种平静心态来办案呢?同样在审判中,如片面追求证据达到一定的数量,一定的程度,结果又常使审判人员陷入尴尬。不达要求,不能结案;无罪释放,又心有不甘。而自由公证,陪审人员按比例决定这样的做法又同样的回避事实,而将重点转换到有弹性的主体人员身上,但反而冤案更少,而当事人怨言更少?因此,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司法程序设计的合理性源于哲学认识观点的合理性。第二,在思想认识上,打破迷信的权威,而树立一种群众权威。从我们的传统认识上来看,由于片面注重客观的绝对的标准,而该目标又高不可攀,因此民众的思想便将具备“超常”认知能力的责任赋予某种“超人”身上。由此,便自然产生个人崇拜,产生等级观念。所谓的“真龙天子”、“青天老爷”、“清官”、“神探”是其当然的副产品。由此进行衍生,人格的魅力,指示的威力或者政策的效应,单部法律的震慑性理所当然的有可能成为亿万民众的心理依托所在。但是,在“恶法非法论”这种投影仪的照射下,由于标准是不恒定的,于是自然存在有多个的焦点。人依靠理想的绝对性是不可能达到目标的。于是,只有反求于己。每个人均靠自己,人的自尊便自然达到回归。由此,不同的价值理念便自然可能形成,而且应当受到普遍的尊重。平等的普遍的泛化的思想只能寻求数量上的积累以求达到统治。这样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今政府体制的运转,司法资源的配置,以及党派的权威性是否会产生不可预见的冲击力呢?第三,这样的认识对法律的动态的良性发展很有裨益。从我们传统的思维来考虑,既然有个人的权威,有标准的客观性,由此便有法律、政策的定式化。因此,人对法有一种原始依靠及原始的畏惧。我们不可能自然的将法律条文的内容与我们自身利益相联系,只能认为其只不过是某些统治者给予我们的一种硬性安排;至多也不过是一道护身符而已。法与民实质存在着一段距离,中间的纽带需要由特别的人、特别的机关、集体、党派来完成。因此,法制本身的建设与完善具有很强的惰性,大多时候只能依靠中间阶层的自觉性来完成,亦或是由“下层”民众的激烈的呐喊来促成。但这种多数人反应的“激烈行动”必将较之于原先的“温柔反应”对于政府与民众的关系起到恶化的作用。但是,如果法令条文本身表现为“民意”的总合,实则其含意自不宣而明,而民也敢于自觉用法,而无需企求长官意志,无需上访求愿。可则可,不可则不可,自我心中有谱。至于时移事易,个人意志随客观情况已有变化,那么当然可以“悔改”,踊跃的以自我方式对于法的新生进行反映。在不断的“反对”与调整中,法自然走向科学化的设计之路。而其中的每一过程,由于均有民意的自觉参与,因此,法自然达到其普遍性。由此,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二性同时可以达到。恶法自然非法。
通过以上对比异域思想进行一番破解之后,很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会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毕竟,这种有着旺盛的生命力的思想之树是植根有着绵绵不绝之民主传统的异域他邦。它曾经过了古老的哲学思辩,经过了市民社会的实践,还有革命运动的洗礼之后,其民主内核已经得到了丰润的滋养,并由此植育并生了一批批新的思想植株,并最终有如荼之势。那么,这种“舶来奇木”能否在我们这有着几千年传统根基的土壤中生根发芽呢?要回答个问题恐怕不可避免的又要进行一番东西方的文化优劣较对,以及对未来社会形势的需求分析。笔者恐无力于此。但是,随着经济已迈入全球化的连轨车以及文化的一步步全球化,我们所必须面对的形势已不再是犹豫与思考。我想,首先假想一下其移植之后的“排异症”或“并发症”可能会更有现实意义。
第一个有必要注意的问题是,“愚昧之民”思想解放之后可能带来的无政府状态的隐患。这一点在建国初期,可谓前车有鉴。当民众的羁束一经取消,而“公众契约”意识尚未建立之时,“法”便可能由原先的“领袖意志”演化为“群众意志”,法的执行可能会褪化为一场群众运动。那么,法的改良运动便可能成为一场法的消亡运动,结果则会适得其反。第二,我们还应当注重另外一个倾向,即老庄消极无为的自然主义思想。在东方文化的思想宝库中,老庄可谓是重视人性的始祖。他们不仅重视人,尊重人,而且还将人从“污浊”的社会状态中剥离出来返回于自然状态之中,而并非如孔子使人依附于礼德,荀子将人归于等级。这样的思想虽然形式上看类似于西方的伊壁鸠鲁信徒的生存圣典,由此注定似乎会有短命的归宿。但我们应当看到,我们曾经的漫长的自然经济的遗痕以及大规模的农民队伍“先进”的庭园式的企业,可能又会为该种摒弃社会集体的“自然无法”提供土壤。不过,真正的从我们的过去进行探索,还是会有鼓励的。实际上,商鞅变法可能会给予我们最大的启示。也许,大多数人认为,商鞅之法只不过是为专制统治者所设计的一把巧妙的利剑罢了。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正是商鞅的法律废私权、兴民利,最终成秦之伟业。至于借助王权,时代使然也。倒是值得兴奋的是,在分外严峻的形势下,在很短时间内商鞅何以能成就如此大的业绩。应该说只有一个字———法,或严法。在变法革新过程中以及商鞅的思想主张中,其法已经严到令人畏惧的高度。如果我们此时一方面想借西方百年无成之利,另一方面又欲防止并发症的产生,那么,我认为,首先严法醒民,严法治吏,严法限权应是一把较为理想的移植的手术刀。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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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蔡定创.依法治国评述[J].法学,1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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