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自觉论:天理与人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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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自觉论:天理与人欲
作者:壶公评论
发布日期:2010-10-24
四类大文化产生于三千年前的轴心时代,其所具有的共性即是对于人性善的祈求,也是关于人性恶的制约。对于现代人来说,不能不承认基督教的成功。关于基督教,上帝是至善的化身,自赎是信徒面对上帝的前提条件。
考察基督教的理论与实践,不能不注意到圣-奥古斯丁的赎罪说,人性的自我约束――对人性的启发分成重要的两个部份:1、自我的而不是外加的;2、是约束的而不是放纵的。大哲学家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这样描述基督教自觉理论形成的两个重要阶段:
其一、犹太教阶段:“犹太人与其他古代民族突出不同之点是他们的顽强的民族自尊心。在遭受征服后,犹太人保持了他们那种唯我独尊的信仰,并确信他们的不幸是由于上帝的忿怒,因为他们没能保持住信仰与教义的纯洁。”
其二、基督教阶段:“犹太人不是基督徒,只有少数人想到他.们自己是罪人。想到自己是罪人,是基督徒的一项革新,基督徒竭力实践基督教的谦卑。公元一世纪以后,基督教也具体化了;基督教和犹太教处于一种彻底敌对和形式上的关系之中。”
我们必须承认中、西文化的差异与社会结构的不同,当代中国沿袭古代中国,仕阶层在整个社会处于枢纽的位置。仕阶层即现代官僚与知识精英的构成,是统治者――皇帝和被统治者――子民之间的一个桥梁,这是中国社会独特的现象,前往西方的学者注意到这个现象,认为:
官员和官僚,两者的界线不是其职能而是其属性。
去了美国学习的人注意到:
在美国,在政府工作的官员就是一种职业,他只需要也只能按照法律对这个岗位的描述来工作就可以了;但在中国,官,是一种权力,是一种待遇,代表的是一种地位与声望,不是干职权范围内的事,而是在运权、管人。后者准确地说,叫官僚。
官僚,包括准官僚的知识精英――或者说是中国文化中的仕阶层,如何实现这一阶层的文化自觉始终是历史中国社会首当其冲的课题,历史中国政治多次的溃败都縁于仕阶层的腐败。而对于一个民主社会而言,关于文化自觉的命题已经不只于仕阶层,而是涉及社会大众,没有绝大多数人的文化自觉,民主只能是纵恶之下的灾难。
如何达于文化自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一类如切如磋的修身养性,这种修养在宋理学中达到高峰,即程朱理学提出的“存天理,灭人欲”。有感于文化自觉对于现代中国人――尤其是所谓知识精英的必要性,试论程朱自赎学说。
一、“存天理,灭人欲”的提出与演变
在朱熹的笔下,“知经识理之君子”亦即现代的所谓知识分子,应该知道“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卷十二)。
从“存天理、灭人欲”直接导出的是朱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应该是程颐发明的,因为《朱文公集•与陈师中书》记的是:“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察之经典,朱子的论点承自于先贤。
孔子提倡“死守善道”,说“匹夫不可夺志。”(《论语•子罕》);
曾子说:“临大节而不可夺也。”(《论语•泰伯》);
孟子说:“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
荀子说:“上不循于乱世之君,下不俗于乱世之民。仁之所在无贫穷,仁之所亡无富贵。”(《荀子•性恶》);
《礼记•儒行》说:“戴仁而行,抱义而处,虽有暴政,不更其所。”
这类言论很多,都是朱子的论点在理论上的佐证。
不幸的是,朱子之后的中国即进入了中世纪的黑暗,元、明、清三朝是中国史上最为专制的时期。唐、宋数代理学家们对社会的反思和建立起来的学说,被阉割之后成为禁锢民众的桎梏。
后世反对封建专制,朱子关于“天理”、“人欲”论点也被证明为“封建卫道士”、“反人类”、“坑害妇女”、“软刀子杀人”等等。另一方面,逃避现实的仕人们把理学认同为个人修养的心学。在残酷的专制面前儒生们“躲进小楼成一统”,“吩咐梅花自主张”,儒家精神没有了,理学的心法却得到畸形的发展,仕子的精神犹如女人的小脚越裹越小,以致到了“万马齐喑犹可哀”的地步。
即使是近代中国,一些不容于现实社会或政治上失败的知识分子,同样把现代中国等同于元、明、清三朝,同样以阴暗的心态表述理学。
俱往矣。笔者在《墨子情怀》一文中,把孔子的思想定义为国家主义。而“存天理、灭人欲”等源自于国家主义形成的对国家与民族的使命感,正是儒家精神。这种儒家精神也生成为中国文化的传统,亦即“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中华民族维持数千年文明而不堕的根本原因。
历史上反儒的行为不胜于计,尤其是五四期间对封建的批判中,对儒家的否定更是深刻。但是无论是梁启超、李大钊、陈独秀,或是自由派――西学派的严复、胡适,他们的所作所为始终不离儒家精神――担当国家与民族的使命感。真正的儒者是遵循儒家精神并对前期儒家理论持批判态度者,而不是那些口不离“四书、五经”的腐儒,因为其遵循的是儒家的另一个原则,即“维新”,而“维新”正是担当国家与民族的使命感进一步的体现。
笔者强调“存天理、灭人欲”,因为它是宋理学的精华。而宋理学在儒学中的地位,从时代发展以及理论深化的角度看,它是达到了顶峰。一般把宋理学称为宋明理学,实际上应该称为唐宋理学。因为它的形成是以唐、宋历史为背景,它的创始人是韩愈至朱熹的数代人。元、明、清三代间,只是唐、宋理学的应用。它的政治化,大多已经扭曲了唐、宋理学基本信念,或者说是唐宋理学在极其恶劣的政治条件之下,达到自己有所作为的底线。
二、“存天理、灭人欲”的理论与实践
讨论这样的问题,当然不能一言以蔽之。关于天理与人欲,朱子有这样的说明:
《朱子文集-延和奏札二》载:
“臣闻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涂判矣。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循之则其心公而且正;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且邪。”
《四书集注-孟子》载:
“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
对于上述说明,笔者归纳为:正气,卫国,护民,维新四种。并察之于历代的仁人志士所为,见证于历史,求解于事实。
其一、东汉党锢之乱中的凛然正气
元帝国之前的中国,贯穿于历史的主线是公与私的斗争。这一点和西方中世纪前的城邦政治相似。所谓“公”,即“天下为公”,先秦诸圣笔下的尧、舜,以及周文、武王是为典范;所谓“私”,即“家”天下,也就是秦始皇和后世的独裁者们。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这句话阐明了“公”与“私”的内涵。
“焚书坑儒”的实质就是此类“公”与“私”的斗争。虽然持“公”者是失败了,但是其表现的凛然正气却也激励着后来人,并且成为社会的共识。而持“私”者却只能依靠暴力和暴政支撑。证明这一观点的事例极多,东汉的党锢之乱即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