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中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摘 要】我国大陆地区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实体法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保安处分制度是现代西方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法修改以前,是否应该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立法体系。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讨论。文章通过对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和大陆法律中类似于保安处分制度的保安性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旨在论证将保安处分制度引入我国大陆刑法的可行性。【关键词】刑法;保安处分制度;刑罚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79-01一、台湾地区刑法中有关保安处分的规定保安处分制度是西方国家现代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地区学者韩忠漠认为:“所谓保安处分,即系法律对于责任无能力人,以矫治、感化、医疗等方法所为之特别预防处置。”台湾地区刑法根据1930年第10届国际刑罚监狱会议的决议案,并在参照各国立法的基础上,采取了保安处分二元制的立法模式,将保安处分规定为7种,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选择适用。1.感化教育处分;2.监护处分;3.禁戒处分;4.强制工作处分;5.强制治疗处分;6.保护管束处分,(1)以保护管束代替其它保安处分(2)对特定人的保护管束;7.驱逐出境处分。二、大陆现行刑法及行政法规中的保安性措施在刑法修定前,我国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对保安处分制度的优越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建议将保安处分制度引入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体系,但考虑到在当前我国民主法治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立足于人身危险性以防卫社会为目的的法外制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极易成为司法腐败、滥用权力、践踏人权的帮凶,该建议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通过。所以在我国的现行大陆地区刑法中仍没有明确的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但是,在现行刑法和行政法规中,也规定一些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有学者称之为“我国保安性措施”。具体看来,大陆的保安性措施有以下几种:1.劳动教养;2.少年管教制度;3.工读教育制度;4.强制医疗;5.强制戒除;6.强制治疗;7.收容遣送制度;8.没收处分;9.禁止执业.三、比较评析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保安处分与大陆刑法中的保安性措施在种类、适用对象和目的上都有相似之处。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人并帮助他们做好重返社会的准备。但是,二者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别,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从适用的对象上来看,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与大陆的保安性措施都规定了对少年犯、吸毒犯、精神病人、惯犯、累犯、习常犯等几类特殊的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的矫治、收容改善措施,但是台湾地区刑法中只规定了对自然人的保安处分,而大陆的保安性措施不仅适用于自然人,还适用于单位。(2)从立法化程度来看,大陆的保安性措施,除劳动教养和少年犯管教制度等少量保安性措施有比较完善的立法外,其他大多数缺乏全面、详细的法律规定,而且大多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控性不强,有的甚至完全依据政策来指导,在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相比而言,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专章规定在刑法中,而且种类较多,分类较细,具有稳定、易于操作的特点。(3)从司法实践运作来看,几乎所有的大陆的保安性措施都由行政机关来适用,而非由法官通过审判程序来决定,极易造成行政机关对权力的滥用以至侵犯人权。在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中,保安处分是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做出的,以保证程序上的公正从而实现实体上公正。同时,大陆的保安性措施虽数量不少,但规定得零碎散乱,相互之间在适用对象上界域模糊或功能重叠,而且没有相应的程序来适用;台湾地区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保安处分执行法》,规范了国家权力施行保安处分的行为,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4)从改善方法和效果来看,大陆的保安性措施较注重隔离排害的功能,而对于改善复归功能重视不够,而且改善的手段单一,把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包括文化教育)作为主要的乃至是唯一的方法,忽视了精神病学、心理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改善方法,影响了改善的质量;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不只是简单的将保安处分作为消极的隔离排害措施,而是注重将保安处分人的个人情况与改善措施相结合,注重对保安处分人的精神、心理、生活技能方面的矫正、完善和培养,采取积极措施促使其放弃犯罪意图和不良习惯,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并作好重返社会的准备。四、小结大陆的保安性措施,因为本身在制度上存在很多弊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补充刑罚的作用,反而变成侵犯人权的帮凶:综观世界各国刑罚制度,轻缓、开放是其发展方向:许多国家均将刑罚种类的调整和完善作为刑法改革的重点。其基本趋势是:在立法上注重刑罚的轻缓化和多元化,司法予以个别化;行刑时予以社会化、开放化,以期刑罚更能适应惩罚、教育和预防犯罪的需要,有利于受刑人“复归社会”。大陆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的上升迫切要求立法、司法及理论工作者均转变过去那种将保安处分简单的斥为法外制裁而予以彻底否定的观念与作法,充分认识其积极的刑事政策意义,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大陆的保安性措施,科学的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更好的实现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促进刑罚的人道化和科学化。参考文献:[1]樊风林.刑事理论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樊凤林.刑罚通论[m].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3]陈兴良.刑种通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4]烟台大学法学研究所.犯罪与刑罚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摘 要】我国大陆地区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实体法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保安处分制度是现代西方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法修改以前,是否应该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立法体系。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讨论。文章通过对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和大陆法律中类似于保安处分制度的保安性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旨在论证将保安处分制度引入我国大陆刑法的可行性。【关键词】刑法;保安处分制度;刑罚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79-01一、台湾地区刑法中有关保安处分的规定保安处分制度是西方国家现代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地区学者韩忠漠认为:“所谓保安处分,即系法律对于责任无能力人,以矫治、感化、医疗等方法所为之特别预防处置。”台湾地区刑法根据1930年第10届国际刑罚监狱会议的决议案,并在参照各国立法的基础上,采取了保安处分二元制的立法模式,将保安处分规定为7种,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选择适用。1.感化教育处分;2.监护处分;3.禁戒处分;4.强制工作处分;5.强制治疗处分;6.保护管束处分,(1)以保护管束代替其它保安处分(2)对特定人的保护管束;7.驱逐出境处分。二、大陆现行刑法及行政法规中的保安性措施在刑法修定前,我国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对保安处分制度的优越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建议将保安处分制度引入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体系,但考虑到在当前我国民主法治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立足于人身危险性以防卫社会为目的的法外制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极易成为司法腐败、滥用权力、践踏人权的帮凶,该建议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通过。所以在我国的现行大陆地区刑法中仍没有明确的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但是,在现行刑法和行政法规中,也规定一些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有学者称之为“我国保安性措施”。具体看来,大陆的保安性措施有以下几种:1.劳动教养;2.少年管教制度;3.工读教育制度;4.强制医疗;5.强制戒除;6.强制治疗;7.收容遣送制度;8.没收处分;9.禁止执业.三、比较评析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保安处分与大陆刑法中的保安性措施在种类、适用对象和目的上都有相似之处。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人并帮助他们做好重返社会的准备。但是,二者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别,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从适用的对象上来看,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与大陆的保安性措施都规定了对少年犯、吸毒犯、精神病人、惯犯、累犯、习常犯等几类特殊的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的矫治、收容改善措施,但是台湾地区刑法中只规定了对自然人的保安处分,而大陆的保安性措施不仅适用于自然人,还适用于单位。(2)从立法化程度来看,大陆的保安性措施,除劳动教养和少年犯管教制度等少量保安性措施有比较完善的立法外,其他大多数缺乏全面、详细的法律规定,而且大多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控性不强,有的甚至完全依据政策来指导,在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相比而言,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专章规定在刑法中,而且种类较多,分类较细,具有稳定、易于操作的特点。(3)从司法实践运作来看,几乎所有的大陆的保安性措施都由行政机关来适用,而非由法官通过审判程序来决定,极易造成行政机关对权力的滥用以至侵犯人权。在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中,保安处分是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做出的,以保证程序上的公正从而实现实体上公正。同时,大陆的保安性措施虽数量不少,但规定得零碎散乱,相互之间在适用对象上界域模糊或功能重叠,而且没有相应的程序来适用;台湾地区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保安处分执行法》,规范了国家权力施行保安处分的行为,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4)从改善方法和效果来看,大陆的保安性措施较注重隔离排害的功能,而对于改善复归功能重视不够,而且改善的手段单一,把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包括文化教育)作为主要的乃至是唯一的方法,忽视了精神病学、心理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改善方法,影响了改善的质量;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不只是简单的将保安处分作为消极的隔离排害措施,而是注重将保安处分人的个人情况与改善措施相结合,注重对保安处分人的精神、心理、生活技能方面的矫正、完善和培养,采取积极措施促使其放弃犯罪意图和不良习惯,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并作好重返社会的准备。四、小结大陆的保安性措施,因为本身在制度上存在很多弊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补充刑罚的作用,反而变成侵犯人权的帮凶:综观世界各国刑罚制度,轻缓、开放是其发展方向:许多国家均将刑罚种类的调整和完善作为刑法改革的重点。其基本趋势是:在立法上注重刑罚的轻缓化和多元化,司法予以个别化;行刑时予以社会化、开放化,以期刑罚更能适应惩罚、教育和预防犯罪的需要,有利于受刑人“复归社会”。大陆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的上升迫切要求立法、司法及理论工作者均转变过去那种将保安处分简单的斥为法外制裁而予以彻底否定的观念与作法,充分认识其积极的刑事政策意义,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大陆的保安性措施,科学的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更好的实现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促进刑罚的人道化和科学化。参考文献:[1]樊风林.刑事理论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樊凤林.刑罚通论[m].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3]陈兴良.刑种通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4]烟台大学法学研究所.犯罪与刑罚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