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教材精讲和考研真题解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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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本章要点】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重点难点导学】

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一)含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发端于罗马法,经过漫长的演变,到近代得到大陆法系各国的普遍承认,成为与合同、侵权并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民法上很少有一种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源远流长,历经两千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

(二)发展现状

不当得利制度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其在各国法制上的巨大差异,故有“比较法上千变万化的精灵”之雅称。

1.英美法系

长期缺失统一、独立的不当得利制度。

直至20世纪中后期,随着返还请求权(restitution)由单纯的救济方式发展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这一状况才得以改观。

返还请求权虽然在名称上有所不同,但其基础为不当得利之返还,故实质是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相平行、对应的法律制度。

2.大陆法系

有明确的不当得利制度。

我国传统上受大陆法影响,不当得利在我国民法上的概念遂从大陆法。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

(一)不当得利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冲突

1.大陆法系

(1)早期

不当得利最早可追溯到《十二铜表法》第7表第10条: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权人有权将其取回。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关系的日渐增多,罗马法上出现了“返还诉权(condicto)”:这是一种对人诉讼,以请求给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

公元3世纪,罗马法学家庞波尼乌斯提出了“依据自然法,损人而利己有违公”的著名法谚。——但是,主流观点认为,罗马法仅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损人利己的个案规定了具体之诉权但一直没形成统一、概括的不当得利制度。

(2)发展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衣钵,将不当得利视为“准契约”,仍未设概括性规定。

1882年《瑞士债务法》的制定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法首次将不当得利列入债的发生原因,并设一般规定,正式确立了不当得利制度。

《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均效而仿之,从而使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普遍确立。

2.普通法系

如果说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法国家经过长期发展已进入成熟期,那么,在普通法国家,不当得利制度还处于快速成长期,其独立地位的确立只是不久以前的事。

(1)早期

不当得利在英美法中,归为返还请求权法(law of restitution)的一部分。

所谓restitution,传统上并不是一种请求权基础,而只是一种救济方式,指恢复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或者使之恢复无违约前的应有状态,可以是取回原物,也可以是支付相应的等价物。

而英美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则长期分散于准契约、信托等制度内,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发展

1966年,英国学者高夫(Goff)和琼斯(Jones)出版了《返还请求权法》一书,整合了关于restitution和分散于其他制度内“不当得利”的规定,提出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返还请求权,从而开创了一个崭新的法律领域,被誉为返还请求权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自此,建立在不当得利基础上的返还请求权法成为普通法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之一,并通过Lipkin Gorman v.Karpnale Ltd.一案,取得了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鼎足而立的地位。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

1.大陆法系

一般来说,在大陆法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点:

(1)一方受益;

(2)致他方受到损害;

(3)无法律上的原因。

2.英美法系

而在英美法中,其构成要件为:

(1)被告受有利益;

(2)致原告受损;

(3)被告保有该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3.对比分析

两大法系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方面颇具相似性,只是在第三个要件上有所不同。大陆

法强调的是严格依据法律,而英美法求助于“不正当”的抽象概念,难免有不确定性之虞【有因循先例的弥补】。

(三)不当得利类型的比较分析

1.大陆法系

关于不当得利的类型,大陆法理论向来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对立见解,至今尚无定论。

(1)“统一说”

一切不当得利的基础,有其统一的意义,应对任何情形的不当得利做统一说明。

(2)“非统一说”

把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

该说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基础,不能求其统一,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亦难为统一说明,而应就各种不当得利分别判断。

“非统一说”由奥地利学者威尔伯格于1934年首倡,并提出了完整的理论基础。他认为,应区别因给付而受利益及给付外事由而受利益两种基本情形,分别探求财产变动在法律上的原因。

这一理论经德国学者卡梅瑞等人的阐述和发扬,形成了严密的理论体系,已成为德国、奥地利、瑞士、日本等国的通说。

2.英美法系

相比之下,在英美法理论中,返还请求权的类型已取得相当一致,鲜见争论。

英美法根据不当得利是否由被告的不法行为引起,将其分为“独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不法行为返还请求权”两类。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类不当得利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在某

些情况下可能并存或竞合。

还需要强调一点,由于不当得利制度在两大法系的形成过程差异甚大,英美法中的这种分类与大陆法中的“非统一说”在理论基础、出发点、标准和内容等各方面都有本质性的区别。

(四)不当得利法的功能分析

尽管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分类上,大陆法与英美法存在诸多分歧,但在不当得利法的功能上,两大法系却有异曲同工之妙。

1.大陆法系

依据大陆法理论,不当得利法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功能:

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转移与保护财产的归属。

质言之,不当得利法的规范目的在于去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而不在于赔偿“受损人”的损失,故与侵权法不同。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法的原则在于“不正当之利益必须返还”,从而与侵权法“不法侵害得给予赔偿”的原则相异。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一)解决不当得利法律适用问题的三种模式

1.模式一:单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这种模式主张对所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加区分,采用单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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