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四章 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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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空间效力
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者地域范围有效,即为 法的空间效力。
18
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有四种情形: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在一国的主权 管辖范围之内有效;主要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 和法律,在中国,还包括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除本身有特殊规 定外)。 第二,在一定区域内生效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 地方规章;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 只在某一区域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刑法、部分民事法律。 第四,国际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冲突
法的溯及力
法的效力等级
4
第一节
法的效力及其范围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一)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5
(二)法的效力的种类: 1、以法的效力渊源为标准进行区分: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两者的差 异主要在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
2、从法的效力等级来看,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 的效力等级。
10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其国 籍或地域如何,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就适用本国的 法律。
11
4、综合或者折衷原则:这是一种以上三种原则 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或者组织,无论其国籍 如何,一般都适用该国的法。
12
其次,本国的人或者组织在国外一般适用居住 国的法律,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 特殊犯罪等事项,适用其本国法;一国的法律一般 不适用于领域外的外国人,除非侵害本国利益,或 者依据国际条约行使管辖权。 另外,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法。
33
对此,《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是 :“地方性 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 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 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4
二、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所谓法律效力冲突,系指不同形式的法律因为 内容规定不一致而带来的适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和 矛盾,这种冲突可能是发生在同等效力的法律之间, 也可能是发生在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
一、法律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是法的效力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在一个多元化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形式不同, 其效力也往往不同,有的法律效力很高,有的法律效 力较低,相互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29
法律效力等级是和立法体制紧密相关的,越是在 立法主体多的国家,法律的形式越多样,法律的效力 等级也就越复杂。一般说来,法律的效力高低是和法 律的内容及其立法者相关联的,立法主体的地位较高, 法律的内容较重要,法律的效力也就比较高。
22
(二)法律的终止生效
1、明示废止与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
23
2、中国法的终止生效的情形: (1)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如 1987年《海关法》中宣布1951年的《暂行海关法》失 效;还有1982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 《国务院组织法》生效,原有的法律自动失效。 (2)法律在完成历史使命后自然失效,如1950年 《土地改革法》 (3)由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某项法律失效 (4)法律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时间,如期限届 满而无延期的规定,便自行终止生效。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1986年国库券条例》。
第四章
法的效力
1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 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
2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 移,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公正和合理 为转移的。 ——(法)罗伯斯庇尔
3
内容提要: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于法律主体的约束力 或者拘束力,法律的这种普遍和强制的约束力是 法律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在法学上, 法律的约束力包括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 力三个方面。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之间会发生冲 突,这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
40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 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 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1
一、本章研习活动 案例分析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 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修订的《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 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 现,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十二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 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问题上发生了 冲突。
19
四、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 其实施前行为有无溯及力。
20
(一)法律的生效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默示与明示两种情形。 前者如《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公布, 但没有明确指出生效时间,按照惯例,应当自公布之 日起生效,后者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在2001年2月 28日修订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7
(三)《立法法》确立了法律适用过程中处理法律 效力冲突的基本原则和裁决机制。 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执法者和司法人员应按照 如下三个基本原则来确定法律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运用这些原 则,基本可以处理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但是当出 现了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以及地方性 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情况,上述原则就无能为力 了,这时候就需要启动最后一个裁决机制:
35
法律冲突不仅影响了国家的法制统一,而且损害 了公民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0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计了一些解决机制。
(一)《立法法》确立了立法过程中的批准和备 案制度,力求在立法的源头尽最大可能消除法律冲突 现象。
36
(二)《立法法》确立了法律冲突的审查和处理 机制。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社 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 行审查的建议。
21
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对于法律生效的时间 一般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 日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以到达期限为生效时间:
4、比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的生效时间:1982年2月 公布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50条规定, 本细则以《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施行日期为施 行日期。
27
《著作权法》(2002年)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 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 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 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 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 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28
第二节 法的效力等级
30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 律的效力等级分为下面几个层次: 第一等级: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最 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规定的内容具有 根本性和重要性,因此,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 最高效力等级,是其他法律的最终依据。
31
第二等级:法律、国际公约。这里的“法律”专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公约 指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公约,他们的效力仅次于宪 法,处于效力等级的第二个层次。 第三等级: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 就行政管理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处于第三个层次。
6
3、法的效力还可以分为一般法的效力和具体法 的效力 一般法的效力是把法的效力作为一个整体来看, 任何法的效力都必然包括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 适用空间三要素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具体法的效力,指的是每个法或者法律文件对 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具有的效力。
7
(三)法理学上所称的法律效力,通常指的是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 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任何法律都必然涉及这三个 方面的效力。 (四)法律效力指的是法律在规范层面上的约束力, 而不是指法律的实际效力,所以不同于法的实效。法 的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立法目的实现程度和状态。
8
二、法的对象效力
(一)法的对象效力,又称之为对人的效力,是 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9
(二)不同的国家,在法的对象效力问题上,实 行不同的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属人原则:以国籍为标准,一国的法律只 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或者组织,无论本国人或 组织在国内还是国外。对外国人或组织不适用。 2、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律对 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其国籍,都具 有约束力。本国人和组织如果不在国内,则不受其 约束。
24
(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 和行为是否可以加以适用的效力。
25
1. 实体从旧原则 两个例外Hale Waihona Puke Baidu从优从新; 从轻从新; 2. 程序从新原则
26
中国法上的例子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 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 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3
(三)中国法律在对象效力问题上实行综合原则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 民在国外时。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并承 担中国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当 两者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际条约或者惯例来处理。
14
中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 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 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 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15
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
一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例外情况主要是享有外交 特权和豁免权以及依照国际私法应当适用外国法的 情形。
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一般不适用中国 法律,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16
中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 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 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中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 本法。
38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 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 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
39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 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 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 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 则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最后裁 决;
32
第四等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和行政规章。 一般来说,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这三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处于同一个效 力等级,但是由于该类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比较多, 所以在其内部依据制定主体的级别高低又有所区别, 具体说来包括:上一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高于下一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级人大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高于同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的空间效力
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者地域范围有效,即为 法的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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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有四种情形: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在一国的主权 管辖范围之内有效;主要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 和法律,在中国,还包括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除本身有特殊规 定外)。 第二,在一定区域内生效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 地方规章;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 只在某一区域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刑法、部分民事法律。 第四,国际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冲突
法的溯及力
法的效力等级
4
第一节
法的效力及其范围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一)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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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效力的种类: 1、以法的效力渊源为标准进行区分: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两者的差 异主要在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
2、从法的效力等级来看,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 的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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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其国 籍或地域如何,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就适用本国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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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或者折衷原则:这是一种以上三种原则 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或者组织,无论其国籍 如何,一般都适用该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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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国的人或者组织在国外一般适用居住 国的法律,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 特殊犯罪等事项,适用其本国法;一国的法律一般 不适用于领域外的外国人,除非侵害本国利益,或 者依据国际条约行使管辖权。 另外,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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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是 :“地方性 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 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 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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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所谓法律效力冲突,系指不同形式的法律因为 内容规定不一致而带来的适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和 矛盾,这种冲突可能是发生在同等效力的法律之间, 也可能是发生在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
一、法律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是法的效力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在一个多元化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形式不同, 其效力也往往不同,有的法律效力很高,有的法律效 力较低,相互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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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等级是和立法体制紧密相关的,越是在 立法主体多的国家,法律的形式越多样,法律的效力 等级也就越复杂。一般说来,法律的效力高低是和法 律的内容及其立法者相关联的,立法主体的地位较高, 法律的内容较重要,法律的效力也就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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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终止生效
1、明示废止与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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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法的终止生效的情形: (1)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如 1987年《海关法》中宣布1951年的《暂行海关法》失 效;还有1982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 《国务院组织法》生效,原有的法律自动失效。 (2)法律在完成历史使命后自然失效,如1950年 《土地改革法》 (3)由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某项法律失效 (4)法律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时间,如期限届 满而无延期的规定,便自行终止生效。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1986年国库券条例》。
第四章
法的效力
1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 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
2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 移,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公正和合理 为转移的。 ——(法)罗伯斯庇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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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于法律主体的约束力 或者拘束力,法律的这种普遍和强制的约束力是 法律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在法学上, 法律的约束力包括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 力三个方面。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之间会发生冲 突,这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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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 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 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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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研习活动 案例分析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 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修订的《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 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 现,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十二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 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问题上发生了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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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 其实施前行为有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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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生效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默示与明示两种情形。 前者如《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公布, 但没有明确指出生效时间,按照惯例,应当自公布之 日起生效,后者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在2001年2月 28日修订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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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法》确立了法律适用过程中处理法律 效力冲突的基本原则和裁决机制。 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执法者和司法人员应按照 如下三个基本原则来确定法律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运用这些原 则,基本可以处理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但是当出 现了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以及地方性 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情况,上述原则就无能为力 了,这时候就需要启动最后一个裁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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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不仅影响了国家的法制统一,而且损害 了公民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0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计了一些解决机制。
(一)《立法法》确立了立法过程中的批准和备 案制度,力求在立法的源头尽最大可能消除法律冲突 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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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法》确立了法律冲突的审查和处理 机制。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社 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 行审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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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对于法律生效的时间 一般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 日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以到达期限为生效时间:
4、比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的生效时间:1982年2月 公布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50条规定, 本细则以《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施行日期为施 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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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2002年)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 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 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 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 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 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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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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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 律的效力等级分为下面几个层次: 第一等级: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最 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规定的内容具有 根本性和重要性,因此,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 最高效力等级,是其他法律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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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等级:法律、国际公约。这里的“法律”专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公约 指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公约,他们的效力仅次于宪 法,处于效力等级的第二个层次。 第三等级: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 就行政管理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处于第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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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效力还可以分为一般法的效力和具体法 的效力 一般法的效力是把法的效力作为一个整体来看, 任何法的效力都必然包括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 适用空间三要素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具体法的效力,指的是每个法或者法律文件对 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具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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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理学上所称的法律效力,通常指的是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 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任何法律都必然涉及这三个 方面的效力。 (四)法律效力指的是法律在规范层面上的约束力, 而不是指法律的实际效力,所以不同于法的实效。法 的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立法目的实现程度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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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对象效力
(一)法的对象效力,又称之为对人的效力,是 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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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的国家,在法的对象效力问题上,实 行不同的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属人原则:以国籍为标准,一国的法律只 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或者组织,无论本国人或 组织在国内还是国外。对外国人或组织不适用。 2、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律对 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其国籍,都具 有约束力。本国人和组织如果不在国内,则不受其 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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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 和行为是否可以加以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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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体从旧原则 两个例外Hale Waihona Puke Baidu从优从新; 从轻从新; 2. 程序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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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上的例子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 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 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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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律在对象效力问题上实行综合原则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 民在国外时。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并承 担中国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当 两者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际条约或者惯例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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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 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 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 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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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
一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例外情况主要是享有外交 特权和豁免权以及依照国际私法应当适用外国法的 情形。
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一般不适用中国 法律,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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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 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 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中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 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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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 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 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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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 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 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 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 则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最后裁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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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等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和行政规章。 一般来说,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这三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处于同一个效 力等级,但是由于该类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比较多, 所以在其内部依据制定主体的级别高低又有所区别, 具体说来包括:上一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高于下一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级人大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高于同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