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谈判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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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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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形式 口头谈判
具体形式
优点
缺点
适用领域
➢ 与来访外商面谈;
➢ 谈判效率高,便 ➢ 费用较高 ➢ 实力雄厚
➢ 在展览会、博览会等各 于及时成交
➢ 对谈判人员 的大中型
种交易会上同与会采购 ➢ 直接了解谈判方
素质要求高
出口企业
商面谈
的特点、及时调
➢ 同外商电话商谈
整谈判策略
➢ 随同我国政府商务部门、➢ 便于情感交流,
国际贸易谈判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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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了解国际贸易谈判的形式及步骤
国际贸易谈判: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同国外客户以 达成交易为目的,就交易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 磋商、洽谈的过程。
谈判内容:
七个必要条件: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 价格、运输、支付
五个一般条件:检验、保险、不可抗力、索赔、 仲裁
4)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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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规定:
采用口头发盘时,除非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 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采用函电成交,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的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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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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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国际贸易中,以到达为准 若询盘中规定,限6月6日复到此地,则接受通知须在 发盘方当地6月6日内送达方有效
表明货物的名称 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以未来某一市场的平均价格为准)
问题:发盘中并没有涉及交 货条款和付款条款,是否会 影响发盘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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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接受约束的意思 若在发盘中列明: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最后 确 认为准或其它保留条件则不构成发盘
贸促会组织的贸易团体 建立长期业务关
赴国外同客户面谈

书面谈判
➢ 电子邮件 ➢ 传真 ➢ 信函
➢ 谈判双方有足够 ➢ 谈判时间长,➢ 应用广泛
时间深思熟虑后 效率相对较
作出决策

➢ 费用低
➢ 间接谈判,
➢ 白纸黑字,便于 不利于感情
证据保存
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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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盘 Inquiry
发盘 Offer
1) 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 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 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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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 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同时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 得撤销:
2)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公约》规定,该期限应从发盘发出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 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 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 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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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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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生效时间意义:
书面形式:
1.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 就生效
2.到达主义(受信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 盘人时方为生效
注意:《公约》以到达主义 为准,我国《合同法》同 《公约》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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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715
1. 大陆法观点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 (发盘不可撤回),
2. 英美法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 (发盘可撤回)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发盘分类: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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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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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发出
2) 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Sufficiently Definite)
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 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 或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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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英美法认为,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 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可以随时予以撤销。该 方法对发盘人片面有利,受到英美法国家的责难。
观点2: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发盘人应受发盘约束, 不得随意撤销发盘。如德国法律规定发盘在有效期内 不得撤销
还盘
Counter offer
接受 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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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5-41
4
Question
发盘可以撤回和撤销,接受只能撤回不 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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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盘: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 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
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内容:商品品质、数量、规格、价格、包装、交货周期等, 或索取样品
1)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发盘只有送达受 盘人时方生效。
2)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或修改发盘内容。
注意: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只要 在送达受盘人之前,即生效之前,便可撤 回或修改。撤回或修改通知须在发盘生效 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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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形式:口头和书面
口头形式: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 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 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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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邀请发盘:当表达的是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意,希望对方接 到询盘后及时作出发盘,则称为邀请发盘
注意:询盘并非交易过程必经的程序,当交易双方彼此了解 ,有过往业务往来时,则不必询盘,可直接向对方作 出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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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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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
定义 构成要件
有效期 撤回 撤销
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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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定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 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 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 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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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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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采取折中办法,第16条规定: 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 但受盘人未作出接受之前,只要发盘人 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 发盘撤销。然而,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 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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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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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撤销的例外
《公约》对发盘撤销规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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