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法制史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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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法制史第二讲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思想的发展
(一)自然崇拜时期
在原始的氏族社会中,人普遍相信超自然力量的存在。此即天人感应之道。
禁忌是规范人行为的举措,可视作原始社会的法规范。
(二)天罚(道)秩序时期
社会的群体组织出现→氏族长→共主
受命于天,躬行天罚
(三)由天返人的时期
时间:770B.C-221B.C 周到秦
二、社会结构的变动
(一)生产力的提高
1.农耕铁器的普遍使用,以及灌溉施肥的技术使得耕地面积扩大。
(二)宗族土地所有制与家族共耕经营的转变
《詩‧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孟子的理想:
《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公田制崩溃,私田大举兴起。
(三)诸国的土地改革
田租
齐国:(685B.C.)管仲,相地而衰征(按土地的质量与产量来决定税额,收取多少地租)。
晋国:(645B.C.)爰田(赏田、轮田、易田)。
鲁国:(594B.C.)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有土地者,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十分之一。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
军赋
楚国:(548B.C.)书土田,定军赋,量入修赋。
郑国:(542B.C.)《左传·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杜预注:“丘,十六井,当出马一匹,牛三头。”
结果:宗法制度的破坏,各国实力的加强
三、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
(一)孔子(551-479B.C.)
儒家思想中对法的看法:
以仁为中心,讲求德治、人治
1.孔子的中心思想是“仁”。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仁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
2.德治
a.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b.“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c. 孔子强调五伦,即有身分等差。儒家赞成德治,但并非完全反法。
汉书:“列君臣父子之礼,序夫妇长幼之别”
3. 人治:贤人政治
《论语·颜渊》: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4. 孔子的无讼思想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做事谋始。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二)孟子(372-289B.C)
进一步发展儒家思想,其学说的根本在于“性善”。
《孟子》“人皆有不忍人之心”。
《孟子·尽心》第三十五章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三)荀子(313-238 B.C.)
进一步提出荀子的中心思想:“性恶”。
礼法的产生:
《荀子·礼论》:“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荀子·性恶》:“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
礼法的运用:有治人无治法
《荀子·君道》: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偏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因此,荀子认为礼应该作为法的准则,儒法并重。
四、法家(韩非)的法律思想
法家代表:慎到(395-315 B.C.)、申不害(385-337 B.C.)、韩非(280一233 B.C.)
(一)韩非思想的基础理论
1.人性论:趋利避害,人为性恶
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
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2.历史观:法与时移,重视当下
三代:“上古兢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反对儒家的崇古法先王: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3.价值观:功利时效
法设立之目的:国富兵强
韩非认为如者即为五蠹之一,认为礼治不可取,有效的治国方式为法治
“明主举实事,弃无用,不道仁义,不听学者之言(如孟子)”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基本原则:
→行法之力量为势
法(人君以法支配国家)→行法结果为强国
→行法之方法为术
1.以君王为本位的专制
君尊令行,一切政治揽于君王
云从龙,风从虎,法从君,势从王。
2.刑无贵贱等级:
汉书司马迁传:“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壹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踰越,虽百家不能改也。”
3.法令须由国家政府明文公布:
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
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五、春秋时期成文法典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