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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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政字[2014]3号
【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3
【实施日期】2014.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政字〔2014〕3号)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原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
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