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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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李某若向孙某追索,孙某应否承担票据 义务? 孙某承担票据义务后,是否可向钱某和赵 某再追索? 如果钱某单独向孙某偿付了有关金额, 是否可以向赵某再追索?
2006年12月25日星期一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书面格式。 中票 109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 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 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 9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 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 的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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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120: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 (2)签章 中票7: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 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 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 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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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越权代理
越权票据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 的票据行为。 中票5-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 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 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而凭 票据所享有的权利。
案例
富人赵某被钱某绑架,勒索钱财。赵某 无奈,签发价值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交给钱 某 , 支票符合形式要求。钱某正在装修房子, 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孙某( 17 岁, 独自带领某装修 队承揽业务,并以此收入独立生活),作为付 款。孙某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在向 银行出示票据时,银行以钱某已被公安机关抓 获、此支票系被胁迫签发为理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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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票 13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 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 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 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 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解释 14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理由,对业经背书转让 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是指因出票行为的取得。 (2)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权利 人处以法定流通方式所获得的票据。 (3)由其他法定原因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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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 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狭义的票据权利行使,指请求付款(行使付 款请求权)、进行追索(行使迫索权)。广义 的票据权利行使,还包括请求承兑、请求 定期付款。 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 利丧失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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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丧失及补救概述
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 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 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 法定款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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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持票人取得票据须给付对价及其例外 中票10-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 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 价。 中票11: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 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 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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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式 1. 提示票据 2. 请求做成有关证书 中票62-2: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 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 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 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 的民事责任。 中票 63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 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 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法与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 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 杖”,赞誉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 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 (空气、阳光、水、生命),强调“商事之 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马克思把票据 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揭示 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真 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 票据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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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任意记载事项。该事项记载与否,由 当事人自行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 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不具有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 该事项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记载,但记 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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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无效记载事项。事项虽经当事人记载 于票据之上,但不生任何效力。 中票4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 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⑤有害记载事项 。 该事项一经记载,将 使票据无效。 (4)票据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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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应合法 中票1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 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知悉或不能知悉 票据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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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和特征 1.狭义票据行为和广义票据行为 (1) 狭义票据行为: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的行为。包括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参加承兑、保付 (2) 广义票据行为:所有以票据关系的产 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行为 。 如付款、涂销、更改(改写)参加付款、见 票、划线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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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 7.票据是债权证券
(二)票据的作用
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 4.替代货币作用 5.信用作用

二、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 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3)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
(二)我国票据法的历史沿革
1.票据在中国的发展 (1)古代中国的票据雏形 唐:帖子、 飞钱 宋:交子 益州 “交子务”、 便钱 “便钱务” 明清:钱庄、银号、票号 票据名称:汇券、庄票、期票、 凭贴、对贴、期贴、 汇票等
票据解释4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 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 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 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 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 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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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记载事项 ①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明文规定票 据上必须记载,如不记载,票 据即无效的事 项。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票据金额、出票 年月日、无条件支付的文字、付款人、收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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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定义:流通中的票据上存在多个票据行为, 每一票据行为独立存在,互不干涉,某一 票据行为的无效,并不当然引起后续票据 行为的无效。
典型表现 中票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中票14-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 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清代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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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世纪初-1949年中国票据的发展 (3)1949-1980年中国票据的发展 (4)1980年至今中国票据的发展 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银行本票 (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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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定义: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 各项文字记载为准,即使该记载内容与 实际不符,也不能否定票据记载的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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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抽象性原则(德国)
定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完备的法定形式要件 即可生效,而不论其实质关系如何,即票据 行为和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律上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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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代理概念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 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 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 的行为。
2.无权代理 无权票据代理:行为人缺乏代理权,而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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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连带性。 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有票据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3)票据行为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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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当然应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同时,作为一种特别商行为,它又有 一些自己独有的特征。
1.要式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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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义性 5.连带性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1)定义 :通过票据行为设立、变更和消 灭票据关系的方式是由票据法明确规定、 限制的。 (2)表现 : 书面行为、 签章 (3)格式 中票9-1: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 的规定。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上应记载此事项,若不记载,法律另 有补充规定,并不因此而使票据无效。 中票 8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 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1987 四大银行联合发布的《华东三省一市票 汇结算试行办法》 1988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 198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 3、1995年至今的发展 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7.8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9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200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中国票据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1、 1949年以前的发展 1911《大清票据法草案》 志田钾太郎 1913 “志田案” 1922 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 “共同案” 一至 五稿 1929《中华民国票据法》 百度文库1930《票据法施行法》 2、1949年-1995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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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票据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 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 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提货单、 车船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由 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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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票64: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 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 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 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 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3.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与地点 中票16: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 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 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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