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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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6、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人民调解现场纪律
一、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调解现场:
1、酗酒的人;
2、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3、患有精神病等行为举止失常的人;
4、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秩序的人;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随意走动;
2、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调解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6、对于违反调解现场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现场。
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每月一次,尤其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社会敏感时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2、对排查出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对排查中揭发出来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3、对排查中发现的苗头性纠纷或纠纷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
4、排查结束后,及时上报《纠纷排查工作统计表》和纠纷排查报告。
人民调解服务承诺
三公:公平、公开、公正
三依:依法、依规、依德
三免:免咨询费、免受理费、免调解费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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