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能否成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手段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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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探索》2000年第11期

对税收能否成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手段的探讨

吴建荣

分配理论普遍认为:初次分配,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指在与物质生产有直接联系的成员中进行的国民收入分配。即初次分配要求在物质生产领域内,根据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和价格,分配给生产要素所有者国民收入,如凭借投入生产的资本来取得相应的利润或股利,凭借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力来获得相应的工资等等,所以,初次分配也可以说成是在物质生产领域内部对国民收入进行的要素分配;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各种分配。再分配突破了物质生产领域这一范围的限制,它包括在物质生产领域同非物质生产域之间国民收入的各种分配,以及在非物质生产单位内部或非物质生产部门之间的国民收入分配。但在我国理论界却存在着税收被视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手段的做法,这一观点甚至被编进了教科书,造成理论上的混乱。我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一、我国税收被视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手段的主要原因及负面后果

1.在我国的分配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模糊利润上缴与纳税的区别的做法。

在理论上,国民收入分配作为一种分配关系,它的性质和形式是由社会生产方式,首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始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主体,由公有制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是我国国民收入的主要部分,国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实际上并不完全是),参与这部分国民收入分配,自然就成了他们内部的事情。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向国家纳税也就被看成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2.受极左思想的影响。

为了划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线,过去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我们习惯于社会主义的任何事物都要与资本主义不同,从而认为公有制条件下的税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是公有制内部的事情,属于初次分配。而主要维护少数人利益的资本主义国家,利用税收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则属于再分配的范畴。

3.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划分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是把财政收入看成初次分配,把财政支出作为再分配,从而税收作为国家分配国民收入,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自然就归属为初次分配;另一种观点认为,来源于国有经济的财政收入属于初次分配,来源于非国有经济的财政收入属于再分配。显然,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按照这种观点将会得出,税收既属于初次分配,又属于再分配的矛盾结果。

4.承认税收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势必导致我国分配理论的混乱及国有经济体制的改革成果前功尽弃。

“利改税”和“税利分流”等税制改革,是明确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分配关系,实行政企分开经营,减少国家对国有企业行政干预的重要举措,也是让国有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管理,适应市场经济,走出困境的政策基础。然而,如果承认国有企业向国家纳税属于初次分配,即属于凭借生产要素进行的收入分配,就是承认国家向企业征税是要素收入分配的一种延伸,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通过税收的形式向国有企业取得要素收入。这不仅会引起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混乱,甚至还将走回政府直接管理、经营国有企业,以及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从而,我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及所取得的成果,将会前功尽弃。

二、税收不属于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手段

初次分配,是一种凭借生产要素投入而进行的国民收入分配,这一说法,承认了投入生产要素应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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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高投入、高风险应该有高回报,充分显示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利益原则,按此定义,并不能得出税收是对公有制经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结论。

首先,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地分配国民收入的手段,它不要求要进行生产要素的投入,也不凭借生产要素的投入来参与生产收入的分配,而是凭国家政治权利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生产收入分配,这与初次分配是一种因生产要素投入而凭以进行的分配,显然相悖。而且,国家并不属于物质生产部门,至少它以税收形式参与物质生产单位收入分配时不属于物质生产单位,这与初次分配必须在物质生产领域内进行,也是矛盾的。

其次,从税收的分类来看,不仅直接税不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间接税也不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我国的直接税,如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通常被作为对要素收入的再分配,或者说作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对各种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则被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规定,视为对商品价格的追加,构成要素收入的一个项目,而成为初次分配。但是,上述各种间接税是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规定被视为商品价格的追加而成为“要素收入”的,并不是因为间接税本质上就是一种要素收入,就是凭生产要素投入来进行收入分配,也就是说,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将间接税看作财政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规定作出的,而不是因为间接税本身就是一种要素收入。

再次,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默认一种说法,即社会主义制度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些公有制企业向国家纳税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而资本主义制度下,税收不属于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手段,这显然是我国过去极左思想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家投资的国有企业,资本主义国有企业也向国家纳税,为什么资本主义国有企业向国家纳税就不属于初次分配呢?我认为,无论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还是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税收都不能成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手段,如果说国家向国有企业征税是一种凭生产要素进行的收入分配,又为何要采取强制无偿的税收方式呢?完全可以像过去一样,通过利润上缴方式即可,既不需要搞“利改税”,也不需要搞“税利分流”的改革。

国有企业向国家纳税不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和国家纳税就更不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集体企业的生产要素属于集体所有,个体经济的生产要素归个体所有,而非国家所有,国家根本就不可能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去参与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等非国有经济的收入分配,而只能凭国家政治权力,利用税收强制对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

三、税收只能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手段

我们承认,国有企业向国家支付利润,是国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应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但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而不是凭生产要素的投入进行的国民收入分配。国家凭借政权行使身份征税只能是在企业内部要素收入分配的基础上进行,这时国民收入在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分配超越了物质生产领域的范围,形成了国民收入在物质生产单位的企业与非物质生产单位的国家之间的分配,所以,这种分配不再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而应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仅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向国家纳税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全民所有制企业向国家纳税也是如此。

综上所述,我认为,税收不可能成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手段,而应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或者说凡是凭借政治权力向企业单位征收的任何税收都只能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问题。这一结论,不仅资本主义社会如此,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是如此;不仅私营经济、集体经济的纳税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国有企业缴纳税金也是如此;不仅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如此,只要利用税收进行分配,即使在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实行按需分配的未来社会也是如此;不仅理论上如此,现实实践也有这种需要,只有承认国家以税金形式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才能真正把国家的政治权力行使者身份和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区别开来,才能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奠定理论基础,才有利于明确和正确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过多干预才能排除,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才能保障,国有企业相对独立的财权和利益才能得以维护,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才能不断深入。

(作者单位:昆明市财经商贸学校)

(编辑校对:余朝锡)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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