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继承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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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继承开始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决定遗产的范围 决定继承人的范围
(2)转移的是公民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2、 被继承人 死亡时留下遗产的人。是自然人。
3、 继承人 特点:(1)是自然人。
(2)与被继承人有婚பைடு நூலகம்或血缘关系。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2)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顺序继 承人继承。
第二,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第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 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一弟,乙有一妹。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 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 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人的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 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3、转继承 (1)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本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
由其继承人取得的一项继承制度。
(2)条件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 承人 。
— 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 享有转继承权的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四、 继承权的行使
(1)继承的开始 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地点:一般应当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 作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如果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 没有重要遗产,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作 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 一日,夫妻甲、乙 • 问:遗产如何分割? 煤气中毒,送往医 • 答:甲弟、乙妹1/2 院抢救,最终抢救 • 全部归甲弟 无效双亡。甲乙留 • 全部归乙妹 有遗产“1”,甲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二、 法定继承
1、 基本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 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方式。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2、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 (2)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赠;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6)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第四讲 婚姻法
二、继承法——(二)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 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 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 扶养人的协议。 (1)是双方的民事行为
第四讲 婚姻法
二、继承法——(二)遗嘱继承
(2)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3)是双务、有偿行为 (4)扶养人须无法定抚养义务。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3、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 配偶: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 子女: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养子女只能是养父母的 法定继承人;继子女是继父母和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 父母 —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三、遗嘱继承
1、 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 嘱将其遗产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2、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 遗嘱的行为不能代理。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4)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及未出生胎儿的应继份额。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3、 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只有通过公证的 形式才能变更和解除。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 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 人签名。 4、录音遗嘱: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主持制作,应当有两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亲口录下姓名、制作录 音和见证录音的年、月、日。 5、口头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 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三讲 继承法
谁继承?
特别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 婿;胎儿
继承谁?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死者。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一、 几个基本概念
1、继承
继承是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合法转移的法律制度。 特点:(1)以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为前提。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法死 律亡 意的 义
4、 遗产 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1)含义:
— 死亡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 — 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 — 既有财产权利也有义务。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 2)应注意的问题 — 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关系,继承前应分割 共有财产。 — 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 — 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 未指定收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2、 代位继承 (1)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的,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法律制 度。
(2)条件 :— 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该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 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第四讲 婚姻法
二、继承法——(二)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
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于其 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1)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2)受遗赠人是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第四讲 婚姻法
二、继承法——(二)遗嘱继承
(3)遗赠是无偿给与受遗赠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4)受遗赠人是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5)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接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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