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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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

违法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评办法为有效控制和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

展,根据《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咸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评组织。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成员从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抽调。考核评比结果报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和运用。

第二条考评内容及标准。

(一)考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控违组织机构设置;违法建设举报、投诉受理;违法建设巡查发现与制止;消化已建成违法建设存量;依法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拆除;安全和维护稳定工作;宣传工作。

(二)考评标准。依据咸政办发〔2011〕40号文件和《咸宁市中心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考评标准附后)。

第三条考评的对象。本办法的考评对象分为两类,按类别分别进行考核评比。第一类为咸安区、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对城市违法建设具有审批、查处职能的国土资源、住建、园林、房产、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公安、水务、林业等市直部门,对经营场所具有核发行政许可和执照职能的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等市直部门。第二类包括全部或部分区域纳入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的温泉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浮山办事处、马桥镇、官埠桥镇、向阳湖镇、横沟桥镇(以下简称“三办四镇”)。

第四条考评方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考评的原则。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做好日常检查台帐记载,作为考核评比依据。每个季度组织一次“三办四镇”考核评比,每半年组织一次咸安区、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评比,年底组织总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满分为100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奖惩办法。咸安区、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内容。“三办四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对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对年度总考核评比前三名的“三办四镇”,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元。对排名末位且得分在60分以下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有两次排名末位,或因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受到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取消年度目标考核评先资格。咸安区、咸宁经济开发区要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新的违法建设增量,积极消化违法建设存量。对现有已建成违法建设存量,每拆除1户奖励1万元。对增量全年控制零增长的“三办四镇”,奖励20万元。

第六条附则。本办法由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表一: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咸安区、咸宁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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