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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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森林防火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3]1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汕尾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责任到位、因患设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责任
第五条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监督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加强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规划和建设,督促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开展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重要责任人,森林经营单位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所划分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解决实际问题。发生森林火灾,责任区成员要及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七条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一)县(市、区)防火办要配备若干专职干部,市、县国有林场要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林业站负责,行使本级森林防火工作监督管理职能。各县(市、区)必须按要求把年富力强、德才兼备、身体健康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森林防火办公室工作;
(二)森林防火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制定森林防火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方案与措施;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策,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各项工作;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汇报制度。保障通信联络畅通,确保各种信息、指令及时准确传递。在重点森林防火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并做好记录和上报。
第八条县(市、区)要建立森林防火工作联防制度,协调各方,共同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实行机关及干部包镇、村、山头地块的森林防火帮扶制度。
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九条要通过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火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