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一点思考浅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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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一点思考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出现背景
债权人并不知道股东出资存在瑕疵而与其签订合同最终遭受利益损失,而股东依据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对抗债权人,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完全受股东意志控制甚至成为股东追求非法利益的工具,股东凭借“股东有限责任”的屏障肆无忌惮。
公司和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交易,难道要要求相对人区分?交易安全如何保障?
“聪明”的股东将子公司盈利转移给母公司,负债留存于子公司,债权人只能束手无策吗?
……
我国公司的实践不久,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公司虽然有健全的组织结构但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公司营利性的本质加上商业诚信的缺失,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侵占公司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影响了经济秩序。于是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这个制度。
众所周知,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而踏着这块坚固的基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被最大投资风险的可预见性和经营盈利的无限性激起,现代公司越来越多且逐渐成为社会的重要主体。公司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力使得现代公司制度得到广泛认可与追捧。但褒扬与掌声并不能掩盖随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一味强调股东利益保护而忽略债权人利益,这难道不是一种失衡吗?如何公平公正地对待股东与债权人?我认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会给出一个很好的说法。
依靠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股东抵制无限风险与无限责任的面纱,成为保护股东权益的屏障。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股东滥用股东权力逃避债务、规避法律是这制度难以克服的弊端。“任何一种制度皆有其存在的合理限度,超过合理范围的制度必要表现为非法或者不合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为了防止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超出合理范围而存在的。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此外,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六条、六十四条、八十四条、九十二条等相关条文中也有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规定。这实际上是将“揭开公司面面纱制度”写进了公司法。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指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
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从其内涵便可明晰其意义所在——为实现公平与正义,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而诞生。具体而言:第一,规定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督促股东合法行使股东权力,有利于交易诚信和交易安全。第二,股东不得援引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第三,当股东滥用股东权力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法院和仲裁机构给予债权人司法救济。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平衡了各方利益主体,两者的结合也使得现代公司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能发挥其制度价值。
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制度建立不是最终目的,关键在于有良好的执行。公司法实施七年以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案子十分稀少,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并没有达到立法者的期望。原因来自各方面但主要是以下两方面:只原则性的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而没有配备具体的规定,因缺乏可操作性而被搁置;作为一项例外制度,其实施有严格的限制。考虑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只是对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以及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宗旨,我们应该尊重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严格限制。
结合司法实践,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价值就需要从其相关制度以及具体配套措施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及相关制度的研究,为立法者制定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坚固制度的理论基础。
其次,在成文法制度不可能快速立法的情况下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揭开公司面纱”缺乏具体规定的问题。而相应的司法解释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明确揭开面纱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利害关系人知晓哪些情形可寻求“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保护。而适用范围包括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公司与股东混同等情形。
第二,要更合理地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在揭开公司面纱诉讼中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并非那么公正,因为主张揭开公司面纱的是公司之外的债权人,其对公司内部所知无几。要求债权人举证无疑加大债权人败诉的风险,这将违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初衷,因此要更合理的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为制度的实施解除障碍。
第三,应明确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性质为一般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公司面纱”损害债权人利益,就应该赔偿损害并接受惩罚。如果不明确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性质并允许股东承担补充连带责任,难防恶意股东再次利用公司承担责任而自己逍遥法外,实则架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综上,我认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一项好制度并且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我们应该更多的挖掘这制度的内涵更好的发挥这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