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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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衡政字[2016]11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8
【实施日期】2016.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字〔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
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衡水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含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完成初始登记前进行预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设计费、监理费、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偿还本工程开发贷款及支付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监管部门下设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商
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选择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第八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金融服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按本办法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与监管机构的监管系统数据进行对接,实现有关监管信息的即时传递与数据交换,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衡水市支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账户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全程监控、重点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该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第十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对用于支付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代征代建等相关建设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应优
先保障工程建设。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指预售项目重点监管的资金总额。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