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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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我省资源税税率表见附件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l 资源税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可概括为四类,即原 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 级产品。
l 目前,多数金属矿的主要销售形态是精矿,故 一般按精矿作为征税对象;多数非金属矿和能 源矿主要销售形态是原矿,故多按原矿作为非 金属矿和能源矿的征税对象;金矿对外销售主 要是深加工产品——金锭,故金矿的征税对象 是金锭。
l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 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 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l 税率表见附件 l 注释: l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l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l 3.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以来,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试点具体
l 我省资源税税率
l 对国家在《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煤炭、铁矿、金矿、 铜矿、铝土矿、铅锌矿、石墨、石灰石、煤层(成)气、粘土、 砂石矿产品,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省人民政府提出具体适用税 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资源税立法草案 中已经有变化)
l 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锰矿、银矿、大理岩、花岗岩、芒硝、白云 岩、石膏、沸石等矿产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 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l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的资源税除了继续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征税外, 同时开始对金属矿产品和其它非金属矿产品征税,并 将盐也并入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l 从价计征改革历程
l 自2010年6月1日起,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将原油、天然 气资源税的征税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资源税税目税率
l 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税目分 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l 立法草案中的税目基本分类为能源矿、金属矿、 非金属矿、盐。
资源税税率
l 基本规定:资源税在从价计征改革之后,国家对《资 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各税目的税率规定了 上限和下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 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核准。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 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l 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 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资源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l 资源税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 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 源税的纳税人。
l 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 是指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l 2010年12月,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 省、区、市。
l 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l 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一是将原来从量定额的征税方式改为 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方式。二是将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扩 大到全国。三是将开采海陆油气的中外合作企业和中海油自营油 田由原来缴纳矿区使用费改为缴纳资源税。
l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矿产品和盐的征税对象归类如下:
适用税率为5%;自2011年11月1日起,国务院修订条例,规定原油、天 然气税率幅度为5%-10%,具体适用税率为5%;自2014年12月1日起提 至6%,同时将油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0。 l 4.煤炭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l 5.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l 6.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 l 7.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l 8.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 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l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外商投 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也是资源税的纳税人,应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l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l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 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 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 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 缴的征管方式。
资源税
202007
l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
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采资源
销售或自用以及因资源生成和开采条件的差异
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l 500 100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l 3.2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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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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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历程
l 国务院于1984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 (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资源税,对金属矿产 品和其它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对生产、经 营和进口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盐税。
l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 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首次对精矿(洗选煤)征税,首次设置折算率。
l 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 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并首次设置换算 比。
l 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对列 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 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 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 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 海盐)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实行从 价计征,同时在河北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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