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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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及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共同简称为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权证的发行上市第六条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权证发行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刊登权证发行募集说明书,安排权证的发行。

第八条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

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约定权证类别、存续期间、行权价格、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三)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履约担保;(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结算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第三条权证发行人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权证由多个发行人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行人应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第四条本公司对权证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权证发行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第六条本公司为权证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证券的保管第七条本公司为权证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行权资金交收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资金的保管第八条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资金交收第九条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用于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保管第三章登记第十条权证发行前,发行人应在本公司办理履约担保证券或资金的保管,或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相关担保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权证发行结束,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权证的初始登记权证通过网上发行的,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通过网下发行的,本公司依据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第十二条投资者通过托管券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权证交易申报和行权申报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数据和交收结果进行变更登记第十三条权证行权期开始前,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应委托本公司办理权证行权业务第十四条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至本公司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到期未办理的,即视同权证发行人与本公司的委托登记和行权关系自动终止第十五条已上市交易的权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权证创设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第四章权证交易的清算交收第十六条对权证的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本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交记录为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第十七条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进行T日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当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数据,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第十八条本公司于T日日终依据清算结果,对T日权证净卖出方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权证作交收锁定处于交收锁定状态的权证不得卖出,本公司不办理对该部分权证的司法冻结、质押、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第十九条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第二十条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交收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检查T日权证交易净卖出权证的投资者证券账户,根据清算结果将净卖出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第二十二条 T+1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小于T 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第二十三条 T+1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不足金额为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未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在确定待处分权证时,如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证券及其孳生权益价值之和低于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按照相关顺序将其他待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的证券确定为待处分证券,其价值上限为: 待处分权证价值=(违约交收金额-专用清偿账户内待处分证券价值-T日质押式*回购净应付款),T日权证交易的净应付款如无其它规定,待处分证券价值按T+1日收盘价计算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第五章权证行权的清算交收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权申报记录,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依据”货银对付”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与权证发行人进行全额逐笔交收第二十七条标的证券若有分红派息、配股及其他涉及证券价格除权除息事宜的,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的行权申报,所得证券不含权本公司按照除权除息调整过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办理行权申报的清算交收第二十八条 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以及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T日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第二十九条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 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按照权证数量与行权比例乘积计得的行权所得证券数量取整数值,小数部分忽略不计现金结算方式下,对认沽权证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标的证券结算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现金结算方式下,对认购权证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行权资金=(标的证券结算价格-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行权相关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对于每笔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T日行权的资金交收,其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有足额标的证券和权证用于完成T日行权的证券交收对于每笔行权申报,发行人应保证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其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和标的证券用于完成T日行权交收第三十一条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给付方式又有现金方式结算的,本公司先办理现金方式结算业务,再办理证券给付方式结算业务证券给付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行权结算的,本公司先办理认沽权证行权结算业务,再办理认购权证行权结算业务第三十二条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标的证券,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上述证券和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相应行权资金划至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相应标的证券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再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将相应权证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予以注销第三十三条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其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可用标的证券是否足额上述证券和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相应行权资金划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证券划拨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予以注销第三十四条现金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或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行权申报顺序,在检查完申报方权证足额且发行人资金足额后,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第三十五条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的,本公司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到期日未行权的价内权证进行自动行权在权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检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是否足以支付当日所有自动行权交收应付资金如果足额,本公司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如果不足,我公司对当日该权证所涉的全部自动行权做交收失败处理,并转入下一日继续处理,直至自动行权交收成功或权证期满已达三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在进行资金和证券是否足额检查时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行权申报所含数量,对于资金或证券数量低于最小单位的,不办理部分交收第三十七条行权交收失败的,权证持有人欲行权需重新进行行权申报第三十八条由于发行人资金或证券不足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或因结算参与人原因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九条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制定结算参与人风险控制标准,与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完成权证交易和行权结算不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第四十条结算参与人必须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该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时的价差风险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低于最低限额的,本公司有权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划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应缴存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可以按照其与客户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缴存给本公司第四十一条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初始缴纳金额为万人民币本公司每月月初调整各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上月权证日均买入金额,上月权证单日最高净买入金额)×20% 除每月月初定期调整外,本公司在必要时也可以不定期地对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进行调整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未能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出现结算备付金透支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T+2日起限制相应的权证买入交易,并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的结算服务(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透支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而通知相应的证券公司停止受理相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委托);(二)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T+1日终的违约交收金额按千分之一的日利率收取违约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指南 2006.8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指南 2006.8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指南2006-8-27为帮助投资者了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权证的行权程序,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特编写、发布本操作指南,以方便权证投资者行权。

一、权证行权应关注的要点每只权证的行权方式不同,在权证发行公告中均有约定,因此,投资者应当关注权证发行公告及行权提示性公告中的内容,主要包括:权证类别、行权日期、行权方式、行权价格等。

证券给付型权证进入行权期后如果为价外权证的,投资者应审慎做出是否行权的决策,以避免因盲目行权带来损失。

例如,投资者A持有以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万科认沽权证1000份,同时持有“G万科A”1000股,“万科HRP1”的行权价为3.638元,行权比例为1,假设“G万科A”到期行权时股价为6.28元,若投资者A对1000份“万科HRP1”权证行权,则相当于以3.638元卖出万科股票,仅获得行权收益3638元;而如果投资者A此时从二级市场以6.28元卖出1000股标的证券,可以获得6280元。

投资者A实际每股行权亏损为2.642元,行权共计亏损2642元。

因此,投资者进行权证行权一是要认真计算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关系,判断持有的权证是价内权证还是价外权证,以合理决策是否应当行权;二是要关注行权日期,避免错过行权日期带来的损失;三是要注意行权操作细节,确保正确发出行权指令。

二、权证行权方式分类1、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与现金结算方式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也就是说,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即权证持有人同时须持有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目前深市挂牌的因股改发行的权证均为证券给付结算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新《办法》施行前买入的债券。

二、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17年7月施行202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的技术指南(交易所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的技术指南(交易所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的技术指南(交易所部分)(2005-7-15,供参考)特别提示:为配合股权分臵改革试点,规范权证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已推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权证业务管理办法‛)。

为便于券商等市场参与者和相应IT提供商更好地理确权证业务,尽快做好券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我所编写了该指南。

该指南只包括深交所提供的业务服务,供有关单位参考。

一、权证产品基本信息1、权证代码证券代码【030000,032999】是认购权证代码区间;【038000,039999】是认沽权证代码区间;【033000,037999】为权证业务预留的代码区间。

我所权证产品的发行、交易、行权等业务将使用同一个证券代码。

2、权证简称一般情况下,权证简称为‚XYBbKs‛,其中:XY为标的股票的两汉字简称;Bb为发行人编码;K为权证类别:C—认购权证;P—认沽权证;s: 同一发行人对同一标的证券发行权证的发行批次,取值为[0,9],[A,Z],[a,z]。

例:国信证券基于万科A发行的认购权证的简称可能为‚万科GXC1‛。

注:该简称主要是方便投资者较直观地了解权证的部分信息,不建议系统使用其中包含的信息。

3、权证类别有两类权证:C (Call warrant:认购权证);P (Put warrant:认沽权证)。

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4、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精确到0.001元。

在发行时约定,一般为一固定值,需在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时调整,调整公式为: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5、行权比例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ⅤC.Ⅰ、Ⅲ、Ⅳ、ⅤD.Ⅰ、Ⅱ、Ⅲ、ⅤE.Ⅱ、Ⅲ、Ⅳ、Ⅴ【答案】 B2、下列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Ⅰ、ⅣB.Ⅰ、Ⅲ、ⅤC.Ⅱ、Ⅲ、ⅣD.Ⅱ、Ⅳ、ⅤE.Ⅲ、Ⅳ、Ⅴ【答案】 A3、下列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的表述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是()。

A.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B.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3%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C.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D.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答案】 D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存在(),应当重点说明其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

A.Ⅰ、Ⅱ、Ⅲ、Ⅳ、ⅤB.Ⅱ、Ⅲ、ⅣC.Ⅲ、ⅤD.Ⅰ、Ⅲ、ⅤE.Ⅲ【答案】 A5、某公司可转换债券的面值为1000元,当前可转债的市场价格为1200元,转换价格为25元,则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平价为()元。

A.10B.20C.30D.40【答案】 C6、以下属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有()。

A.Ⅰ、ⅢB.Ⅱ、Ⅲ、ⅣC.Ⅰ、Ⅲ、ⅤD.Ⅱ、Ⅳ、ⅤE.Ⅲ、Ⅳ、Ⅴ【答案】 A7、以下关于或有事项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ⅢB.Ⅰ、ⅣC.Ⅱ、ⅢD.Ⅱ、ⅣE.Ⅰ、Ⅱ【答案】 B8、以下情形中,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有()。

[2015年11月真题]A.Ⅰ、ⅡB.Ⅰ、ⅢC.Ⅱ、Ⅲ、ⅣD.Ⅱ、Ⅲ、ⅤE.Ⅰ、Ⅲ、Ⅴ【答案】 B9、甲公司近年来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同意其破产,并成立了清算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发布部门:中国⼈民银⾏⼴东省深圳分⾏发布⽂号: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市股票发⾏与交易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暂⾏办法》)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第⼆条除本规则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1)证券,是指下列有价证券:国家发⾏的各类债券。

地⽅⼈民政府发⾏的各类债券。

⾦融机构发⾏的各类⾦融债券。

全国各地公开发⾏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其相关联的各种权利受益凭证。

中国⼈民银⾏批准发⾏的其他有价证券。

(2)上市,是指证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3)上市公告书,是指有关上市申请获准后需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告⽂件、协议计划及任何同等⽂件的汇编⽂件。

(4)发⾏⼈,是指依法发⾏有价证券法⼈。

(5)最近时期,是指以有关证券的上市公告书刊发⽇期为计算基点,发⾏⼈设⽴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度,发⾏⼈设⽴不到三年的为⾃设⽴以来的时期。

(6)最近期间,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结束以来的期间。

(7)主要业务,是指就⼀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其所运⽤的资产、或其产⽣的营业额、或其形成的损益占该公司上述相应项⽬总额的10%及10%以上的业务。

(8)股份,是指普通股及优先股份额。

(9)可转让股本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份凭证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凭证。

(10)股本证券,是指股份、可转换股本证券及可认购或购买股份或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证书。

(11)可转换债务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的债务证券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12)专家,是指注册会计师、⼯程师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

(13)专业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

(14)注册会计师,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

(15)集中交易,是指在本所设⽴的集中交易市场内,采⽤公开竞价⽅式进⾏的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深证会〔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深证会〔2017〕205号各会员单位:2017年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中文全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ENZHEN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ZSE。

第三条本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在深圳市。

第六条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二章职能第七条本所业务范围及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决定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五)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创新;(六)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八)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权证业务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权证业务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权证业务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7.15•【文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权证业务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规范权证业务运作,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进行了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交易数据接口规范约定了权证类证券产品的基本信息,增加了有关权证行权的申报及其撤单业务指令,相应的接口规范定义如下:1、证券信息库SJSXX.dbf对于权证类证券,新增如下约定:XXZQDM(证券代码)区间【030000,032999】是A股认购权证代码;区间【038000,039999】是A股认沽权证代码区间。

XXYWJC (英文简称)字段长20个字符,格式为“NNNNNNSYYMMDDE YYMMDD”,其中最左边的六位为标的证券代码,中间的六位YYMMDD表示行权起始日,最右边的六位YYMMDD表示行权截止日。

标的证券代码、行权起始日之间以“S”为间隔符,如果间隔符“S”后面为六位空格字符串,表示对应权证的行权起始日尚未确定或尚未被触发;行权起始日、行权截止日之间以“E”为间隔符,如果间隔符“E”后面为六位空格字符串,表示对应权证的行权截止日尚未确定或尚未被触发。

例如英文简称“000001S050628E050828”表示权证的标的证券代码是000001,行权起始日是2005年6月28日,行权截止日是2005年8月28日。

XXHYZL(行业种类)字段长3个字符,最左边的第1位字符代表权证类别,“C”表示认购权证,“P”表示认沽权证;中间1位字符代表权证行权方式,“A”表示美式权证行权、“E”表示欧式权证行权、“B”表示百慕大式权证行权;最后1位字符代表权证结算方式,“C”表示现金结算方式、“S”表示证券给付结算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交所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其管理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地从事基金业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第四条:深交所将建立健全跨市场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交易所的合作,推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审批与监管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与条件。

申请上市的基金应当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深交所提供相关经营信息和业务报告,并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深交所将对上市的基金进行监管,并定期对其进行跟踪审核和评估。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基金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基金,深交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提示。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净值、基金分红、基金投资组合、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等。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按照规定的披露频率和格式,向公众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职责及责任人。

第十一条: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当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充分了解基金的特点、风险和收益预期。

第四章原则与义务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秉持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基金投资行为的公平性,严禁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深圳地区证券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

第四条深交所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第六条深交所的交易规则适用于深交所的会员、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会员第七条深交所的交易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交易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并符合深交所的会员资格要求。

第九条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并定期向深交所报送相关的财务和业务信息。

第十条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申报,并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撮合。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交易结算和交割的义务。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公开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深交所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深交所有权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处罚。

第十七条深交所有权对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深交所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2.10•【文号】深证会〔2021〕75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750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和引导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1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规范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要目标,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建立完备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重大业务审核决策流程,增强风险自我防范和约束能力。

第二章增量规模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

第六条本所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对证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规模进行监测,其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分别计算: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规模≤违约率系数×持续合规系数×最近3年年末该证券公司存量合约融资余额平均值其中,违约率系数具体数值如下:(一)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2%以下的,系数为0.6;(二)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超过2%且低于10%的,系数为0.3;(三)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10%以上的,系数为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提供证券交易场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和交易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联系和组织会员共同创造上市公司的公平竞争环境,发挥证券市场融资及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第四条本所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证券交易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三)按照规定监督管理会员的交易行为;(四)按照规定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五)对会员及上市公司的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和培训;(六)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和修改章程;(八)审查、批准本所会员的会员资格;(九)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债券的上市交易;(十)按照规定组织、协调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的工作;(十一)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基金的上市交易;(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所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违反本章程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所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依不同的会员和上市公司类别适用不同自律监管要求。

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所会员分为会员和特别会员。

申请在本所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机构,为本所会员。

经本所同意的其他机构为本所特别会员。

第八条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组织机构健全,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备;(四)有符合本所要求的营业场所、交易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五)有合格的专业人员及风险管理人员;(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做好权证的发行、上市和交易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权证上市、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证发行上市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前向深交所申请权证代码与权证简称,经深交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深交所权证代码与简称编制规则如下:1、权证代码认购权证代码区间为【030001-032999】;认沽权证代码区间为【038001-039999】;权证业务预留的代码区间为【033000-038000】。

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分别按发行先后顺序编码。

深交所权证产品的发行、交易、行权等业务使用同一个证券代码。

2、权证简称一般情况下,权证简称应为“XYBbKs”,其中:XY为标的证券的两个汉字简称;Bb为两个拼音字母的发行人编码;K为权证类别,其中:C--认购权证,P--认沽权证;s为同一发行人对同一标的证券发行权证的发行批次,取值为[0,9],[A,Z],[a,z]。

例如: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新钢钒发行的认沽权证的代码为038001,简称为“钢钒PGP1”。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上市之前与深交所签订《权证上市协议书》(《权证上市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并严格执行权证上市协议的规定。

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5.15•【字号】银复[1991]154号文•【施行日期】199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1年4月1日银复(1991)154号文批准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体制改革,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开辟筹措资金的新渠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的股票发行、交易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股票发行与交易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深圳市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按本办法对股票发行和交易行使日常管理职能。

第二章股票第五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股票的票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注册地;(二)股票种类;(三)每股面值、股数;(四)股票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五)法定代表人签名、股份公司印鉴;(六)股份登记处名称、地址。

第七条股票票面格式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设计及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刷。

第八条股票原则上实行一手一票制,每股的面值为一元。

按不同的股票分别确定若干股为一手。

第九条股票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可以转让,但不得退股。

转让时必须通过合法的证券交易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十条股票可以抵押、继承。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股票均为记名股票,计值货币为人民币。

用外汇购买的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可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以及参加股份公司盈余或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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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及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共同简称为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权证发行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刊登权证发行募集说明书,安排权证的发行。

第八条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
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

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存续期间、行权价格、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板公司权证上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亿元;
(二)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
(三)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3000万份;
(四)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提供一项履约担保:
(一)在专用证券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作为履行权证义务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

(二)在专用资金帐户提供并维持足额现金作为履行权证义务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担保系数由交易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三)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保证人。

发行人应保证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或者履约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权证上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上市交易:
(一)权证存续期结束;
(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八条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履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权证的交易和行权
第一节交易
第十九条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或者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严重透支,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的,本所根据需要,可以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或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第二十条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一条权证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权证上市后存续期满前,流通数量低于1000万份的,只参加每日集合竞价。

第二十二条权证买卖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三条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四条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日收盘价×标的
证券价格涨跌幅比例×150%)×行权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跌幅价格取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五条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发行人计算后提交本所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一只权证可流通数量。

第二十七条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八条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创设方式和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行权
第二十九条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条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并不得撤消。

第三十二条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

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三条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第三十五条标的证券除息的,权证的行权比例保持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六条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投资者行权时,按行使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前款中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五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中位数。

第三十七条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使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使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第三十八条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在权证期满前的次一交易日自动获得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及时行权,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第三十九条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的日常监管,违反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作为发行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专职负责权证信息披露等事务。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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