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
11规则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 健康标准; 适任培训; 任职资历(任职时间+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适任考试; 液货船及客船关于资历和培训的特殊要求(第三节)。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二条 申请适任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船员服务簿;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身份证件; 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三条航程50海里以上轮机长和轮机员证 书申请条件。 在3000KW及以上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 在客船上见习3个月; 通过三管轮考试,在客船上见习18个月。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四条考试包括: 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大纲--统一制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考试申请: 向相应权限的海事机构提出; 提供相关信息:身份证件+申请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 务+照片。 第二十七条 准考证发放和告知:考试开始 5天前,告 知查询成绩途径。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持证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证书等级、编 号;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航区、 职务、职能;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 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 期;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规定需要载明的 其他内容。 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逐条说明: 第六条 航区: 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 无线电操作人员:A1、A2、A3、A4
相比《04规则》的主要调整
二、适用航区:除无线电人员外,分为无限和沿海两 个航区。 三、考试科目和项目:合并和调整(另行规定)。 四、证书再有效:合理调整,过期证书再有效规定更 加人性化。 五、增设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 级值班机工等证书种类与资格要求。 六、学生考证时间点:需在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
(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请。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2。
四、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污损、遗失补办者,应当向培训合格证书原签发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信息变更发证者,可按以下优先顺序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2〕170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解析四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已经由中国海事局颁布,为了更好地理解“11规则”,下面对规则和配套文件做一简单解析。
十六、“04规则”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由于“11规则”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调整为长期有效,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有效期可至65周岁。
十七、无限航区考试未通过申请转沿海航区: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里需要注意的仅可转成绩,不能转考,要求无限航区考生对应的沿海航区要求的所有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必须全部通过,方可以转沿海,特别注意驾驶专业按“04规则”考试的英语理论必须通过,驾驶专业按“11规则”考试的英语评估必须通过。
十八、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64学时,在校生74学时);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52学时,在校生66学时)。
十九、已经参加过的驾驶台资源管理(BRM)、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机舱资源管理(ERM)的认定: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BRM、ECDIS 和ERM培训的单位,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2004年10月0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运输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二 , 际公 约 的变 化 。“ 1规 则 ” 现 了于 国 1 体
21 0 2年 1月 1日生效 的 S C 公 约马 尼拉 修正 案 T W
的内容 , 适应 了保 持全面 、 有效履 约 的需要 。
第三 , 运发 展 的变化 。一 是 航运 技术 的 发展 航
任 证书 的条件 、 四章 特 殊种 类 船 舶 的适 任 证 书 、 第
治船舶 污染 等方面发 挥 了十分重 要 的作 用 , 为适应 航运产 业 和航 海 技 术 的不 断 发 展 , 以及 履 行 2 1 00
数量 。第 四 , 注重 船员实 际履 责能力 与 培训 规则 相 对接, 强化 职业培 训 , 供平 等就业 机 会 。第 五 , 提 关 于资历 。在完 全 满 足 公 约 要求 的基 础 上 , 学 、 科 合 理设 置船员 晋 升 资历 要 求 , 过 承 认 资历 等 政 策 , 通
六 , 于公 司 管理 。通 过 强 化 公 司 责任 , 关 引导 公 司
重 视船员 培养 和职业发 展 。
三 、 则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规国船 员条例》 生效 实施后 , 交通运 输部 颁 布 了《 员 船
培训规 则》 “ 规 则 ” 船 员 培训 规 则 》 ,儿 与《 以及 《 船 员值 班规则 》 同形 成 了完善 的船员 适 任管 理法 规 共
航 海 教 育研 究 2 1 . 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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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运 输部 解读《 通 巾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i 和 发 规 I) 式 正 U
一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交通运 输部
摘
要 : 21 年 1 对 01 2月 2 7日新颁 布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船 船 员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 修 订 背 景 、 从 主要 内容 、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机构 提 交补 发 申请 及 本 规 则第 十二 条第
( ) ( ) ( ) 要 求 的 材 料 外 , 应 当 一 、 四 、五 项 还 满足下列 要求 : ( ) 任 证 书 损 坏 的 , 当缴 回被 损 一 适 应 坏 的证 书 原 件 ; ( ) 任 证 书 遗 失 的 , 当 在 发 行 范 二 适 应 围 覆 盖 全 国 的 报 纸 上 登 载 适 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 者 提 交 原 证 书 签 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或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公 证 书 ; 载 适 任 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的 , 自公 告 之 日起 满 3 日 0 后 方 可 申请 。
( ) 五 电气 、 子 和 控 制 工 程 ; 电 ( ) 护 和修理 ; 六 维
于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 规定 的材 料 ; 七 项
( ) 七 无线 电通信 。
船员 职能根据 技术要 求分 为 : ( ) 理级 ; 一 管
初 次 申请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 于 免
( ) 备 本 规 则 附 件 规 定 的 海 上 任 四 具 职 资 历 , 且 任 职 表 现 和 安 全 记 录 良好 ; 并 ( ) 过 相应 的适任考试 。 五 通 拟 在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 液 化 气 船 、 客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海船船 员适 任考试 和发证 工作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对 试 和发 证工作 进行 统一管 理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所 属 的 各 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确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具 体 负 责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05•【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4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1997年10月30日经第1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我国政府加入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三)正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持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最低年龄要求:1、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2、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7-03-28【生效日期】2017-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解析四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已经由中国海事局颁布,为了更好地理解“11规则”,下面对规则和配套文件做一简单解析。
十六、“04规则”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由于“11规则”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调整为长期有效,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有效期可至65周岁。
十七、无限航区考试未通过申请转沿海航区: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里需要注意的仅可转成绩,不能转考,要求无限航区考生对应的沿海航区要求的所有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必须全部通过,方可以转沿海,特别注意驾驶专业按“04规则”考试的英语理论必须通过,驾驶专业按“11规则”考试的英语评估必须通过。
十八、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64学时,在校生74学时);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52学时,在校生66学时)。
十九、已经参加过的驾驶台资源管理(BRM)、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机舱资源管理(ERM)的认定: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BRM、ECDIS 和ERM培训的单位,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解读“11规则”
解读“11规则”作者:李明阳来源:《学习导刊》2013年第09期“11规则”是相对“04规则”的一种叫法。
“11规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而“04规则”是指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
“11规则”的出台让很多船员在补差、考试及发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疑惑,对“11规则”相比“04规则”所发生的变化有必要做一详细的解读。
1“11规则”的出台背景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STCW公约的缔约国,原有的“04规则”不能全面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因此出台了“11规则”。
总的来说“11规则”是基于国际公约的变化、国内上位法的变化以及航运的变化修订而成的。
“11规则”是建国以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海员考试和发证的第7部规定,是船员考试和发证的纲领性文件,是对“04规则”的修订。
“11规则”相比“04规则”删除了“评估”的字样,“04规则”的考试和评估在“11规则”中统称为考试,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11规则””较“04规则”在学历要求、适任证书航区和等级、职务、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资历的调整,证书再有效的条件、证书补发条件、其他船员申请海员适任证书规定、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的条件、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考试科目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2对调整内容详细的解读2.1学历“04规则”对学历的要求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三副或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要求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或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要求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航海类中专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04规则”在涉及教育培训的适任条件时,只是原则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类教育培训,导致目前航海类教育培训机构大都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 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 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11 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 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 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11 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 (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 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 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表二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务
申考职
船长
大副
三副
值班水手
式 评估项目
申考形
职航
职航吨职航吨职航吨
吨
务区位务区位务区位务区 位
晋扩提晋扩提晋扩提晋扩 提
升大高升大高升大高
高
升大
航次计划 气象传真图分析
☆ ★
☆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 海图系统
航线设计
☆☆
☆☆ ☆★ ☆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 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 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器员
”、“电子技工”四个种类的船员岗位。(规则第七
、第八条)
2、减少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
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种类繁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难以区分等问题。考虑到
无限航区与近洋航区,沿海航区与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标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 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 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 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 才可以参加考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 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 证书。
素质相对较低等实际问题。
6、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
培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11规则”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 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地优化,内容上 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 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 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 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 的具体条件放在附则中统一规定。
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
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
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
航区。(第七条)
3、减少适任证书等级
“04规则”下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划分较多,根据调
整后的航区,“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6.08•【文号】海船员[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198号2005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依据所管辖水域内船舶通航条件、船员分布情况、船员管理机构资质条件及工作规范化程度向我局提出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授权申请,原则上各局所在省内授权开展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机关不超过4个。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进行预授权,经预授权的发证机关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的资质评审。
已建立《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质量体系》并通过审核的发证机关不再进行评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根据已具备的实际操作考试能力,对超出所管辖水域范围的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提出申请报我局,我局将统一进行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1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3•【文号】交海发[2001]199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1年4月23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从事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人员(以下称“验船人员”)的管理,提高验船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法定检验工作(包括现场检验和审图工作,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验船人员和从事验船人员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评估、发证、培训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验船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规定,取得相应类别、专业和等级的适任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范围内的船舶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二章专业、类别和等级第五条根据从事船舶检验业务范围不同,对验船人员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分为以下七类:(一)国际航行海船;(二)沿海航行海船;(三)内河船舶;(四)海上设施;(五)沿海小型船舶;(六)内河小型船舶;(七)船用产品、设备、集装箱(简称船用产品,下同)。
其中第(一)至(四)类分船体、轮机和电气三个专业,第(五)、(六)类不分专业,第(七)类分材料、船舶机械与设备、电气三个专业。
第六条验船人员职务分为助理验船师、验船师和高级验船师三个等级。
第七条助理验船师职责范围:(一)现场检验;(二)签发小型船舶检验报告。
第八条验船师职责范围:(一)同第七条;(二)签发除特种船舶以外的船舶(以下称一般船舶)、船用产品、集装箱检验报告;(三)审查小型船舶图纸资料或协助审查其它图纸资料;(四)指导助理验船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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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三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1)。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第四条船员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时应持有有效的船员培训证明。
船员培训证明过期的,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方能申请适任考试。
取得海船船员培训机构许可的全日制航海类院校,自取得海船船员培训许可之日起,其毕业学生5年内可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毕业5年后的,学生需具有12个月的相应海上服务资历方可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
本条前款所述全日制航海类学生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培训大纲覆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培训大纲内容经课程确认的,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第五条船员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录3)要求参加考试。
适任成绩有效期自最后一次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计算为5年。
参加“11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船长和驾驶员除“航海英语”考试科目、轮机长、轮机员除“轮机英语”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电子电气员除“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考试科目和“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
参加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除GMDSS英语阅读和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外,其他科目/项目均已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可申请转为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成绩。
申请适任考试成绩替代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电子技工适任考试成绩的,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科目或项目成绩应在初次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前取得,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船员申请取消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中特殊设备操作的,应参加相应内容的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七条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其中在两港间航程在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水产品运输船(鲜销)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非运输船”;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通过职务晋升考试并完成见习后,取消该限制。
非运输船上任职的轮机长和轮机员服务资历等同于运输船的服务资历。
第八条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第九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应或较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的职务。
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在高速船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等级适任证书。
第十条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1规则”适任证书。
按照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申请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其所在公司应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具备开展船上培训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名录。
第十一条海船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考试。
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或评估项目;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评估应向初次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考。
第十二条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2)。
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时,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的信息均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船员培训信息已报备并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确认,且成绩记录显示全部合格的船员,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时可免于提交培训证明和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补发或变更的,除提供“11规则”第十二条(一)、(四)、(五)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船员证书污损、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到原证书签发机关办理。
已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船员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替代“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
第十四条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
船员申请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所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应是申请岗位适任培训之日起前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
申请无限航区职务晋升适任证书所要求的“至少6个月的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应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余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为沿海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
“11规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其他无线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11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的无线电操作资历。
全日制航海院校毕业生,其适任考试全部通过后的见习资历可作为申请三(二)副、三(二)管轮或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资历,同时也可以作为申请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见习资历。
第十五条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
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在按照“11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11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发生“11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一)《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1号);(三)《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四)《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2〕458号);(五)《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2〕646号)(六)《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2〕699号);(七)《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八)《关于印发海船电子电气员过渡期综合业务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3〕327号);(九)《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4〕127号);(十)《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242号);(十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
附录1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NO :________________ 姓 名汉语拼音 性别 贴照片处 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联系电话 专业学历/适任培训院校名称: 专业: 学历: 毕业证/培训证明编号: 毕业/结业日期: 现 持适任证书航区: 等级: 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GMDSS 适任证书)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申考航区/等级/职务航区: 等级: 职务:申考类型 □初考 □补考 准考证号码:申考种类 □职务晋升 □学生考试 □航区扩大 □吨位或功率提高 □抽考 □内河船员转海船船员 □复转军人转海船船员 □渔船船员转海船船员 □非运输船转运输船船员□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转货船船员 □鲜销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转货船船员最近五年主要海上服务资历职 务船 名 船舶种类 航区/机种 总吨或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附送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2.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5.毕业证书或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考试申请)□已知晓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