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铜政办函〔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0号)精神和全省政务公开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开标准,丰富公开内容(一)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按照“一级编制一级目录,一级做好一级公开”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职责调整情况,对照国务院下发的基层政务公开目录指引及省级部门工作指南,8月底前,做好原26个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统计、广播电视、旅游等新增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的编制完善、查漏补缺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要对照各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以基层群众实际需求导向及时调整完善,增强操作性、实效性;要加强指导下辖乡镇(街道)对26个领域及交通运输、统计、广播电视、旅游等新增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调整与发布工作。
10月份,市政府办公室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二)加强政务公开线上平台标准化建设。
基层政府要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进一步优化栏目设置,保障政务信息质量。
区县政府要根据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调整情况,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优化信息检索功能,完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查询。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铜政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1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九章公文审批第十章工作纪律第十一章公务活动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8〕2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8〕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在市委领导下,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铜政办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部署,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27号)和《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铜办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管,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推动国有资本做大做强做优,促进我市公共事业协同健康发展。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铜政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铜政发〔201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铜川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3日铜川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效率,根据法律、法规及《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事项。
下列事项不作为行政决策事项:(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突发事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政府法制等部门,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
目录有调整的,应及时公布。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铜政办函〔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8日铜川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为切实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基本原则(一)遵循技术规范原则:声环境功能区划应严格遵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的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
(二)区划范围全覆盖原则:本次区划的对象为铜川市中心城区规划区,涵盖铜川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三)规划与现状相结合原则:声环境功能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结合规划范围内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现状确定区划单元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中心城区以城市用地现状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外围区域按土地使用现状,结合未来1-2年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主要依据,并征求各区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区划方案。
(四)重要区域优先原则:首先考虑城市环境噪声管理要求高的0、1、3类区所在区域用地性质及声环境功能要求,对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区域,优先将其单独划分为单元,尽量维护其完整性,使其整体不受周边影响。
其次考虑此类区域与周边区域区划单元间的关系,根据具体情况与周边区域合为区划单元。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及年限(一)区划范围铜川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包含新区建成区、铜川新材料产业园区、耀州区城区、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王益区城区、王益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堡工业园区、耀州窑文化基地以及印台区城区,城市总体规划面积157km2,覆盖总人口39.21万人。
铜川市王益区依法行政知识竞赛试题
铜川市王益区依法行政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1.下列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是:()A.知识产权局授予某发明人专利权 B.产品质量认证C.发给采矿证 D.授予荣誉称号2.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不正确的是:()A.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B.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D.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3.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正确的说法是:()A.凡是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B.行政机关具有的行政许可权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C.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D.行政机关可以将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4.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是:()A.进出口食品检验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进出口食品贴上检疫标签B.行政机关根据某化肥厂的申请,发给其生产许可证C.北京市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审批D.老王下岗后自谋出路,想自己开一个小饭馆,于是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工商局经审查,发给老王营业执照5.某市政府为了加强管理,经常制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这些规范性文件:()A.对于某些不是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B.经法律的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C.经国务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D.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6.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不正确的是:()A.销售某种商品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但赵某不知,仍然向工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工商局应即时告知王某不受理B.张某向民政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于是民政局即时作出了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C.马某向工商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工商局于是允许马某当场更正D.田某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的说明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规定,但是专利局并未当场告知也未在5日内告知王某需要补正的内容,则赵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7.张某家住闹市区,人口密集交通便利,于是打算在自家的小平房开一个小卖部,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则营业许可属于何性质的行政许可?()A.一般许可 B.排他性许可 C.特殊许可 D.非排他性许可8.赵某想要在一条河的附近开办一家化肥厂,向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铜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是指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的庄严承诺。
现将《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予以分解,请各责任单位抓好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年度目标1. 生产总值增长7.5%左右。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2.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左右。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3. 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左右。
(市工信局负责)4.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左右。
(市商务局负责)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5%左右。
(市人社局负责)6.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5%左右。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7. 地方财政收入增长4%左右。
(市财政局负责)8.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3%左右。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9. 单位GDP能耗完成省级下达指标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完成省级下达指标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二、年度重点工作(一)突出稳增长固根基,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
11. 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扎紧疫情输入的每一个“漏风口”,从严从紧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
(市卫健委负责)12. 超前补齐核酸检测、“三公(工)”融合流调平台、隔离管控场所、综合服务等短板弱项,全面夯实疫情防控基础。
(市卫健委负责)13. 加快建设传染病院、医疗物资储备中心、市疾控应急指挥中心和实验中心。
(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负责)14. 耀州区和宜君县疾控中心开工建设。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政务信箱”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政务信箱”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铜政办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政务信箱”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7〕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拓宽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新渠道,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树立政府为民、务实、清廉和可亲、可敬、可信的新形象,市政府决定开通政府门户同站“市长信箱”和“政务信箱”(政府各部门信箱)。
现就认真办理群众通过“市长信箱”和“政务信箱”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办理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要性设立并开通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和“政务信箱”,是新形势下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举措,是对群众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传统渠道的延伸和拓展。
认真办理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快建设服务型、落实型政府的高度,主动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充分认识办理“市长信箱”“政务信箱”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重要性,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能观念,认真办理每一条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把“市长信箱”和“政务信箱”办成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
二、专人负责,及时阅读,全面领会群众反映问题的真切要求和愿望市信息办负责,安排专人,每天及时阅读群众通过“市长信箱”提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于翌日上午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类呈相关领导阅示。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铜政发[2014]3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铜政发〔20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3〕58号)要求,2013年11月以来,我市对2008年10月1日以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于2008年10月1日以前(含10月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外,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使用或修改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1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铜川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2008.1.222铜川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2008.1.22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铜政发〔2008〕8号2008.2.3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水煤浆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08〕24号2008.6.27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发〔2008〕25号2008.6.30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09〕55号2009.11.6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实施校方责任险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27号2008.3.11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30号2008.3.21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67号2008.6.301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71号2008.7.41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92号2009.10.281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96号2009.11.121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0〕1号2010.1.121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0〕142号2010.12.17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70号2011.7.221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75号2011.8.161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迎接国家评估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2〕7号2012.2.61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57号2012.5.311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91号2012.9.11附件2需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1〕13号2011.3.7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1铜川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999.12.13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铜政发〔2008〕37号2008.9.10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09〕7号2009.4.1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09〕34号2009.6.16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09〕35号2009.6.26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09〕57号2009.11.147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铜政发〔2009〕59号2009.11.208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集雨节灌工程的决定铜政发〔2010〕26号2010.5.259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0〕29号2010.6.2210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铜政发〔2010〕32号2010.7.161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铜政发〔2010〕34号2010.7.161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0〕56号2010.11.91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0〕58号2010.11.25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0〕63号2010.12.301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发〔2011〕17号2011.4.81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发〔2011〕27号2011.6.1717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28号2011.6.2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铜政发〔2011〕29号2011.6.2719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30号2011.6.3020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1〕38号2011.8.122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45号2011.10.142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57号2011.12.72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27号2012.4.1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2〕44号2012.7.1625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号2012.7.202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发〔2012〕47号2012.7.2327铜川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2012.7.2328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乡特困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49号2012.8.729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51号2012.8.1430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52号2012.8.16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3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59号2012.10.83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64号2012.11.123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65号2012.11.123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66号2012.11.283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72号2012.12.73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74号2012.12.737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75号2012.12.1038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铜政发〔2012〕76号2012.12.1139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82号2012.12.3140铜川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2013.5.104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34号4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38号2013.7.94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3〕45号2013.8.144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46号2013.8.204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52号2013.9.64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59号2013.11.2647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铜政发〔2013〕69号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4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91号2008.10.284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105号2008.12.85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1号2009.2.95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35号2009.5.45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36号2009.5.55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的通知〔2009〕43号2009.5.155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44号2009.5.185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09〕51号2009.6.205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和铜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71号2009.8.55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已婚育龄妇女孕产妇健康检查及免费住院分娩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74号2009.8.125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09〕78号2009.8.195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82号6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83号2009.9.116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87号2009.10.10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6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铜政办发〔2009〕93号2009.10.286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95号2009.11.106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实行安全等级评定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02号6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04号2009.12.96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等各项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铜政办发〔2009〕105号2009.12.96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意见铜政办发〔2009〕108号2009.12.156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种粮农民四项补贴资金管理的意见铜政办发〔2009〕109号2009.12.156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11号2009.12.187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13号2009.12.217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铜政办发〔2010〕4号2010.1.217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10号2010.2.117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0〕29号2010.4.67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铜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28号2010.4.77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30号2010.4.87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32号2010.4.9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7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33号2010.4.97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42号2010.4.307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43号2010.5.58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71号2010.7.218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72号2010.7.218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安全督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75号2010.8.98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意见铜政办发〔2010〕79号2010.8.178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81号2010.8.268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84号2010.8.318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6号2011.1.268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铜政办发〔2011〕13号2011.2.188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48号2011.5.168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54号2011.5.249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58号2011.6.29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铜政办发〔2011〕61号2011.6.89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66号2011.7.149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88号2011.9.6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107号2011.10.289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配售)资格轮候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123号2011.12.129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号2012.1.99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25号2012.3.169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38号2012.4.299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39号2012.4.2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54号2012.5.1610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56号2012.5.3110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铜川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62号2012.6.1910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77号2012.7.3010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加快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78号2012.8.710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11号2012.12.1010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16号2012.12.2810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02号2012.12.3010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铜政办发〔2013〕25号2013.5.3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0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37号2013.6.111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规定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39号2013.6.111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6.111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44号2013.6.911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50号2013.6.2111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58号2013.7.3011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3〕64号2013.9.411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80号2013.11.2611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实施《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11.26 ——结束——。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规定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01•【字号】铜政办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铜川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规定》已经第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日铜川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和决策民主的有序性,提高市政府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事项公开决策的启动、草案起草、审议、公布、实施及评估,适用本规定,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市政府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决策公开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组织实施行政决策公开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参与市政府行政决策,拥有意见表达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参与市政府行政决策公开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决策过程中表达的意见和建议,应得到充分尊重并合理吸纳。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整理公众参与情况,包括公众参与范围、意见收集及采纳、相关记录和报告等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政府实施决策公开的重大行政事项包括:(一)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二)编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重大专项规划,以及制定相关重大政策;(三)市政府或者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公共政策,以及公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重大调整;(五)涉及公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项目、重大公共活动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事项;(七)需要实施开放式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4〕65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4〕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巩固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4〕6号)要求,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工作的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巩固改革成果。
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职能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的转变;加快以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科学管用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监管原则(一)依法监管。
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规范标准、程序要求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监分离。
行政部门内部要分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将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整合,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其他相关内设机构主要从事监管工作。
(三)权责一致。
行政部门被赋予法定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监管职能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监管内容明确监管内容,是提高行政审批质量的前提,各部门应当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强化行政审批监管工作。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铜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规范管理、又保持活力;按照中、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国家严控投资盲目过快增长、实现“双防”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
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单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的发展思路,更加重视消费和出口的作用,促进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
要对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负面影响和危险性有清醒地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工作,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八项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铜政办函〔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的通知》(铜政办函〔2023〕61号),对各区县、各部门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考核情况本次考核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共50个单位。
考核数据采集时间为2023年年底。
考核结果显示,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积极提升政务公开质效,在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5个受评单位中,90分以上的单位有2个,占比40%;85-90分的单位有2个,占比40%;80分以下的单位有1个,占比20%。
市级45个受评单位中,90分以上的单位5个,占比11.11%;80-90分的单位有10个,占比22.22%,70-80分的单位有25个,占比55.56%;70分以下的单位有5个,占比11.11%。
区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总体较好的有:印台区政府、宜君县政府。
市级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总体较好的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医保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金融办、市林业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市司法局。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组织工作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组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铜政办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组织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为了切实精简会议,规范办会程序,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实施意见及《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会议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会议观念会议是贯彻政策、实行决策、布置任务、沟通信息、协调行动的重要行政手段。
办会能力体现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会风体现作风,反映党风、政风,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各区县、各部门要增强会议观念,提高对会议重要性的认识,深入查找办会和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具体整改措施,推进会议规范和会风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二、精简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能在现场协调或电话沟通解决的问题,一律不召开会议。
具备条件的可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一般表彰性会议不开。
市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开会部署。
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的年会、联谊会、研讨会、纪念会等。
三、压缩会议规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只下开一级。
能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不邀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
市政府领导同时出席的,一般只安排1位领导讲话。
市政府常务会议除常任列席单位和与议题关系密切的单位外,一般不安排区县政府和其他单位列席。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活动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67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活动的通知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活动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近年来,市政府就规范政务活动发出多份文件,提出明确要求,总体执行情况较好,但一些单位违规行文、不遵程序、不重落实的问题依然突出。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增强政务活动效果,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实施意见及《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行文流程(一)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坚持“一个口进出”制度,一律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
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
一般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3个工作日。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沟通,特事特办。
(二)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企业(市政府直属企业除外)以及行业协会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
确需市政府审批或出面协调的事项,应先报请主管部门研究,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市政府的,以主管部门公文报市政府。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负责人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该机构办公室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自行发文;成员变动的,由继任者履行职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再发文。
(三)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报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铜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铜川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开设整合第四章功能建设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六章安全防护第七章集约化建设第八章考核培训第九章附则铜川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融合、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等法规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政府门户网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包括市级政府部门开设的网站。
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头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APP)等。
第三条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的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其建设应用管理水平是全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全年完成情况的通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全年完成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2.02
•【字号】铜政办函〔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
作任务全年完成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是指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全年确定重点工作任务129项,除政府自身建设4项外,125项工作已完成全年任务的115项,未完成的10项(其中涉及主要经济指标的有6项,具体为:生产总值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涉及具体工作的有4项,具体为:洗煤产量稳定在800万吨左右,发电量突破150亿度,水泥建材和陶瓷产业产业链产值突破150亿元,兴盛德三期、乐活康养智慧终端、飘安医疗器械等项目建设)。
市政府办公室决策督办科随机抽取36个事项、项目进行了现场督查,进展与报送情况均一致。
现将具体情况
予以通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入规纳统工作专班的通知-铜政办函〔2022〕19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入规纳统工作专班的通知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入规纳统工作专班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五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培育入规纳统和项目投资纳统工作,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入规纳统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班组成人员组长:黄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白永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何育宁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贾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姚红卫市工信局副局长郭小放市住建局副局长张铁成市住建局副局长符迅速市商务局副局长刘玉梅市统计局三级调研员田锋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高峰市税务局副局长冯保华耀州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焦耀奇王益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王九鸣印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王斌宜君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李辉市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曹永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杨军铜川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尚东伟耀州窑文化基地管委会副主任马啸铜川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专班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规上企业入规纳统、项目投资纳统工作,精准落实各项涉企帮扶措施,扎实做好要素服务保障,支持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全面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规上企业和项目投资应统尽统、能统尽统、颗粒归仓。
二、职责分工专班下设办公室和工业企业入规、限上商贸企业入规、服务业企业入规、房地产及建筑业企业入规、项目投资入统5个工作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2013年-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2013年-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铜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2013年-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川市2013年-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13年-2014年纳入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加油、会议及接待。
具体采购执行《铜川市市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四、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市政府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9日铜川市2013年-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采购目录(一)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1、货物类(未列入定点供货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
(1)交通工具。
轿车、面包车、客车、皮卡、卡车、越野车(吉普车)、专用汽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通讯和广播车、工程车、工具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等)、摩托车、电动车等。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铜政办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方案(2016-2018年)》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日铜川市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方案(2016-2018年)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城镇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的安排意见》(陕建发〔2015〕211号)精神,切实加强城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管理水平,治理“脏、乱、差”问题,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镇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清洁城市为人民”“三分建设、七分管理”为原则,大力开展“学习中卫经验,清洁城市环境”活动。
不断推进城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面貌。
二、整治目标(一)城镇容貌干净整洁。
从根本上治理群众关注的垃圾处理、扬尘控制、市容管理和城乡结合部脏乱差等问题,到2018年底,全面达到“以克论净”的中卫标准(每平方米灰尘不超过5克,垃圾不超过5分钟捡走),群众对城镇环境卫生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建立全覆盖的城镇道路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通过政府向企业购买服务的模式,积极推进城镇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到2016年底,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到2018年底,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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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铜政办发[2013]75号
【发布部门】铜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7
【实施日期】2013.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3〕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3〕5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2008年10月1日以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重点清理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违法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等问题,具体把握以下方面: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设定行政许可的;
3、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
4、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
5、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及违法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6、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清理工作必须于11月2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人员,落实责任,慎重研究,逐条对照,逐项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和理由。
各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市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同时
报送统计表excel格式电子文本,邮箱:tcszffzb@)。
各区县政府、各级部门和单位对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有废止或者修改建议的,可以一并提出;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全市各级政府要通过网络或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