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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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征收其他土地的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确定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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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补助费
−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人均耕地)。
− 被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四至六倍(每人)。最高不超十五倍
−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有关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其总和不得超过
•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
• 国家实行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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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权 • 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 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 •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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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 •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监管工 作。
河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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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
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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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
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
务院确定。 •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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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外,属农民集体所
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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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百度文库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
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改变土地建设用途
• 临时使用土地
• 手续、付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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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应予适当补偿)
•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同上)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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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规概述
• 法规体系结构 • 立法目的 • 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
续发展
• 土地分类 •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5 •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基本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
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 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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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所有权种类
• 国家所有
• 城市市区的土地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
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
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规划部 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 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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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出让
• 拍卖出让
• 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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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
• 耕地保护 •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 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垦或赔,省、
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
产开发的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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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
•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除外
• 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
• 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应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 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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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1)居住用地70年;
• (2)工业用地50年; •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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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 协议出让
• 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
•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 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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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宅基地
•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且不得超标
• 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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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必经 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土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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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管理法
• 本章学习目标
• 掌握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 掌握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
• 熟悉土地管理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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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重点难点
•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
• 建设用地
• 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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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课程内容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土地管理法规概述
土地被征前三年年均产值的三十倍。
− 特殊情况下可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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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 划拨方式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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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方式 −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
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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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属和用途的改变
•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 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集体所有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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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验收)
•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 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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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 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 ,禁
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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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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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耕地的补偿
• 土地补偿费
− 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