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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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深圳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宇、工业园区、商务住宅等各类物业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其由业主自行组成,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提供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由业主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7人,任期为3年。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物业服务提供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2. 监督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合理使用;3. 维护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的日常维护和保养;4. 组织居民秩序、环境卫生等相关活动;5. 协商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并妥善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章物业服务提供方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提供方的职责主要包括:1.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2. 提供安全和便捷的小区出入管理服务,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3. 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权益;4. 组织和开展小区内的各类活动,促进邻里和谐;5. 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情况的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九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费用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

物业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绿化环境的保养、安全设备的更新等。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44页)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44页)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44页)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倩、陈海铭、曹阳、饶杰、冼峰、廖小斌、刘双乐。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活动中服务、维护、养护、于物业服务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物业产权人通过选聘物业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资质的从事物业活动的组织。

权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涉外物业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

物业企业应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严格按照进行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物业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承担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服务物业企业专业,对动态,对动态,对动态,对动态,对动态对共部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的共用部位使用功能和安全检修和保养记录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部位楼房单元门、门窗的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对完损程度符合避雷规范要求做出评价人为损坏的人负责会所日常对会所设施、设备检查保证经营时间按时开放会所的娱乐设施做好收款、工作登记娱乐.1 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电梯设备运行管理体系,通过评审,有效运行。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专业公司承担电梯维修、保养、大修、改造等工作。

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电梯使用证有效;8.4 .2 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轿厢内按钮、灯具、对讲电话(或报警警铃)、监控等设备和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8.4 . 3 电梯运行稳定,开关门灵活,运行舒适感好,平层准确,风机运行无异响,照明良好;0>. 可聘用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日、周、月、季、年度检查及保养,根据检查计划对电器控制箱、机房、轿厢、井道、底坑、层门等部位和设备,以及对电梯曳引主机、减速器等系统部、附件及厢门机构等各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 保持电梯轿厢门刀对厅门地坎间隙为5-8mm,轿厢地坎对门厅地坎间隙应为25mm,门厅锁啮合应不小于7mm,层门外面不允许能用手把门拨开;门扇下端距地坎应为5-8mm,门垂直误差不大于0.5mm;. 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突发故障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应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应急处理;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修理;单台电梯的年故障频率不超过1次。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保障社区安全和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宗旨是服务社区居民,管理物业财产,维护良好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的意愿,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促进社区自治,宏扬社区精神。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标准的宣传,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和管理;环境卫生的清洁与保洁;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维护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应当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物业服务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住户委员会的决定进行,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收费第十一条物业收费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依据,不得擅自提高或者乱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收费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住户委员会的决议进行,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收费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十四条物业收费的金额和方式应当合理合法,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充分讨论和决定。

第四章物业安全第十五条物业安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标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业主和住户。

第十七条物业安全工作应当从源头预防,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隐患。

第十八条物业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附件列表:1.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深圳市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细则》3. 《深圳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4. 《深圳市物业安全监管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基础,对物业管理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深圳)物业服务通用规范

(深圳)物业服务通用规范

SZDB/Z 42—2011 IICS 03.080A 10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42—2011物业服务通用规范201-07-27发布 2011-09-01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SZDB/Z 42—2011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服务基本要求 (2)5 综合服务 (3)6 建筑物维护管理 (4)7 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6)8 公共保洁服务 (9)9 园林绿化养护 (11)10 公共秩序维护 (11)11 服务检查 (13)12 专项服务 (14)13 特约服务 (14)ISZDB/Z 42—2011II前言为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通过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及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旨在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一个服务和消费的依据,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政府提供一个评价标准和纠纷处理的依据,并指导形成正常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起草。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安康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雷昭新、李倩、陈捷茂、裘颖颖、吴震、刘政、陈海铭、李辉、曹阳、鹿钦连、饶杰、潘世朋、廖小斌、刘双乐、邢晋。

SZDB/Z 42—2011物业服务通用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规范及要求。

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评定标准

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评定标准

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评定标准
1. 背景
为了提高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标准以评定物业服务的等级。

2. 评定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评定等级是依据物业服务的质量和综合能力进行评估。

3. 评定指标
以下是评定物业服务等级所考核的指标:
- 一级:物业管理公司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设备设施齐全,安全管理严格,服务态度热情周到,解决问题能力出色。

- 二级:物业管理公司具备较好的综合能力,设备设施完善,安全管理较严格,服务态度亲切,解决问题能力较强。

- 三级:物业管理公司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设备设施基本齐全,安全管理较为严格,服务态度较为热情,解决问题能力一般。

- 四级:物业管理公司的综合能力较弱,设备设施有限,安全管理不够严格,服务态度较差,解决问题能力较弱。

- 五级:物业管理公司的综合能力非常差,设备设施不足,安全管理混乱,服务态度恶劣,解决问题能力非常薄弱。

4. 评定流程
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由专业的评定机构进行,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定指标进行量化评定,最终确定所属等级。

5. 实施要求
为了提高住宅物业服务的质量,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改进服务质量,提升综合能力,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和住户的期望。

6. 监督与考核
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司进行整改,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

7. 生效日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逐步在深圳市范围内推行。

以上是《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评定标准》的内容,旨在促进住宅物业服务的提升和规范化,确保住户的生活品质和权益。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五);(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 44页)

物业管理--《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 44页)

发布DB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物业服务规范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实施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倩、陈海铭、曹阳、饶杰、冼峰、廖小斌、刘双乐。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规范及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的普通住宅、写字楼、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标准GB19120-2003《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建设部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设部建住房[2006]3号《电梯应急指南》;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2004年132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建住房[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6]542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中物协[2003]1号《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57号令《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6]18号《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7]1号《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物业服务区域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工业厂房、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等及其建筑物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组成的统一物业服务区域。

深圳物业服务标准(doc 44页)

深圳物业服务标准(doc 44页)

深圳物业服务标准(doc 44页)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2008年4月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提纲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1 物业服务区3.2 物业管理3.3 物业服务企业3.4 物业服务合同3.5 业主3.6 物业使用人3.7 业主委员会4 总则5 服务基本要求5.1 组织要求5.2 资质要求5.3 财务管理5.4 收费公示5.5 专业企业服务5.6 服务质量管理6物业综合服务6.1 接待6.2 值守6.3 服务时限6.4 综合信息和档案资料6.5 服务交接管理6.6 与业主组织共事6.7服务区文化活动7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7.1 日常维护7.2 物业巡检7.3 共有部分维修7.4 专有部分维修7.5 装修管理7.6 标示管理8共用设施设备维护.8.1 道路、停车场2.7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8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07年9月25日通过)。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物业服务区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商务楼、工业厂房等及其建筑物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组成的统一物业服务区域。

3.2 物业管理物业产权人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3.3 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组织。

3.4 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人、业主及其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共同约定的书面协议。

3.5 业主房屋、物业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房、经营性物业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深圳物业管理制度

深圳物业管理制度

深圳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二、组织架构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总经理负责制,下设客服、维修、安全、环境等部门。

2. 每个部门应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三、服务内容1. 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的维护等。

2. 专项服务: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的个性化服务,如家政、代收快递等。

3. 安全管理:确保小区安全,包括门禁管理、监控系统维护、安全巡查等。

四、财务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用。

2. 定期向业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合同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

2. 合同变更或终止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

六、投诉与纠纷处理1. 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投诉及时响应并处理。

2. 对于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七、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 业主大会的决议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八、紧急事件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火灾、治安事件等。

2. 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业主和相关部门。

九、员工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2. 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深圳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物业公司和社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类物业区域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管理权限,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意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协调,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物业区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保洁、绿化、安全等;(二)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业主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三)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进行使用和报销;(四)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五)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修缮和更换;(六)应急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业主报告;(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制定服务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物业管理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二)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并要求物业公司及时反馈;(三)参与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改建;(四)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要求物业公司按规定使用和报销;(五)依法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拖欠或私自扣减;(三)保持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四)按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维修基金和物业公共服务费两部分。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每年制定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及《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依据《指导标准》。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考《指导标准》。

二、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五项;各项目的收费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

具体见《指导标准》(附件1)。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一个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在选择服务项目等级时,综合管理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清洁卫生项目及公共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指导标准》中各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项目管理成本、税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或利润构成。

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住宅物业(不含别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建设单位与其所选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指导标准》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如提供《指导标准》中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收费标准需突破《指导标准》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高层3.9元/m2.月,多层1.3元/m2.月),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3个月,向市物价局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市物价局审核论证后核定该物业的收费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2023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促进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所有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和物业管理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定义1. 物业管理: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为业主提供保洁、保安、绿化、设备设施维护和相关调解等服务的行为。

2. 物业服务企业:指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公司、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形式的组织或个人。

3. 业主委员会:指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的自愿性组织,代表业主的权益,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

4. 共管物业:指业主拥有专有部分,同时共同共有公共设施、公共部分的住宅小区。

5. 物业费:指业主按照规定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

第四条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任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和查询相关信息。

2. 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对待业主应当公平公正,不能歧视任何业主。

3. 合理收费原则: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基本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以下基本服务:1. 日常保洁:包括公共区域保洁、除草、垃圾清运等。

2. 设备设施维护:负责物业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3. 保安服务: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绿化养护:负责小区绿化的养护和维护。

第六条增值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额外的增值服务,如报修服务、家政服务、社区活动组织等,但不得强制性购买。

第七条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安全设施、服务态度等。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八条物业费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确定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并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下执行。

第九条物业费的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费按照约定用于服务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等服务项目上,并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

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

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深圳市的物业服务标准制定者,我们深知物业服务对于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包括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良好的住宅环境,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内的绿化、清洁、照明等工作得到有效的保障。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加强对小区内的安全管理,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其次,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还包括物业服务的质量要求。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定期进行小区巡查和维护、组织开展小区文化活动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业主的需求,为业主营造一个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另外,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还包括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并且要公开透明地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合法地使用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修缮和改造,确保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最后,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还包括物业服务的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业服务评估机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业绩进行定期评估,激励优秀的物业管理公司,促使其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也对服务不达标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总之,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城市社区的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将继续不断完善和提升物业服务标准,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为城市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促进城市发展和居民福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构等。

第三条物业服务评价是指通过对物业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评估和监管。

第四条物业服务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进行,保障居民、物业服务提供商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服务评价的结果将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资质评定、信用评级、绩效考核等方面,以及居民对物业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和监督。

第二章评价主体第六条评价主体包括物业服务提供商、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和居民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提供商应当依法提供物业服务,履行管理责任,接受评价机构的评价,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依法履行职责,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发布和通报。

第九条评价机构应当具有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能力,遵守评价规范和保密制度,开展物业服务评价工作。

第十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物业服务评价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评价内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评价内容包括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投诉处理、维修及建设工程等方面。

第十二条评价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制定,涵盖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评价指标应当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的定性和定量指标,并设置相应的权重,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评价结果应当以图表、文字等形式进行呈现,便于居民和管理部门理解和使用。

第四章评价程序第十五条评价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参与性,并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提供商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评价机构的评估和现场检查。

深圳市物业管理制度

深圳市物业管理制度

深圳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保障物业的安全、舒适和环境的整洁。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2.1 物业管理区域应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布局和产权归属等因素合理划分。

2.2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3.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3.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4.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5.1 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物业结构安全和公共利益。

5.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6.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6.2 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2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物业管理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

物业管理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

物业管理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1. 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一个建筑或小区的维护、运营和服务进行管理的过程。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特区,物业管理在这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深圳市物业服务的质量和规范,制定了一套全面的物业服务规范。

本文将介绍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的全套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

2. 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管理是一个建筑或小区内物业服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以下是物业服务管理的主要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要求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物业服务公司应遵循诚实、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业主的额外费用;•物业服务公司应制定并公示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保证管理工作的透明性和规范性;•物业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及时响应并解决业主的报修需求;•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安全管理。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对物业安全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物业服务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对建筑物的消防设备维护和检查,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物业服务公司应制定并贯彻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对小区或建筑物的安全巡逻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

4. 环境管理为了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必须注重环境管理。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对物业环境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对小区或建筑物的绿化和卫生管理,确保环境的整洁和清新;•物业服务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的垃圾收集和处理;•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小区或建筑物的害虫防治工作,保证居民的健康和安全;•物业服务公司应注重节能和环保,在维护物业设施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物业服务公司应鼓励居民参与环境管理,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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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DB 物业服务规范 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 xxxxxxxxxxx 发布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xxxxxxxxx。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xxxxx。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过程中得到了xxxxxxxxxxxxx的大力支持。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规范及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的普通住宅、写字楼、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标准GB50365-200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建设部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设部建住房[2006]3号《电梯应急指南》;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2004年132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建住房[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6]542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中物协[2004]1号《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57号令《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39号令《深圳市排水条例》;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6]18号《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7]1号《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物业服务区域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工业厂房、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等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组成的统一物业区域。

3.2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3.3 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组织。

3.4 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人、业主及其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共同约定的书面协议。

3.5 业主房屋、物业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房、经营性物业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6 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未取得产权的物业使用自然人或组织,非业主使用人仅具有物业的使用、租赁权。

3.7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维护业主权利的业主自治组织,其职责是接受业主大会授权,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一方的义务和权利。

3.8 急修对严重影响物业服务区域正常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修复。

3.9 业主满意率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持满意和满意态度的人数占征询人数的比例。

4 总则本规范通过对物业服务内容的分类、分项、分级,具体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及规范,尽量体现服务和消费的公平性,为物业管理的双方根据物业类别选择分类、分项、分级的服务内容作参考,为不断提高深圳市物业服务水平提供规范指导。

5 服务基本要求5.1 资质要求5.1.1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质证书,同时在物业服务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5.1.2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健全的物业服务规程和人员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各种措施和规定;5.1.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操作上岗证;5.1.4 涉外物业服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涉外服务常识和外语会话能力等。

5.2 财务管理5.2.1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深圳市相关政策法规;5.2.2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的收支应严格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5.2.3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实行酬金制或者包干制计费方式。

5.3 收费公示5.3.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5.3.2 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布收支帐目情况;5.3.3 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5.4 专业服务5.4.1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己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承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秩序维护等的专业服务;5.4.2 物业服务企业不允许将全部服务项目聘请专业组织服务。

5.5 服务质量5.5.1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组织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和政府颁发的服务规范、有关规定等进行服务质量管理;5.5.2 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服务情况,接受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纠正服务行为;5.5.3 每年服务质量定期检查至少2次,并在服务区域公示。

6 综合服务6.1 接待6.1.1 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企业标志;6.1.2 接待人员应服务主动,用语礼貌,仪表端庄,行为规范;6.1.3 管理处应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和制度;在受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报修、求助、咨询、投诉时,记录要清晰,并尽快处理,应填写相关记录表格存档。

6.2 值守6.2.1 管理处建立每天24小时接待值班制度,值班事项应有记录;6.2.2 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业主来电应100%给予答复;6.2.3 应有完善的值班工作程序和交接班管理制度。

6.3 服务时限要求分级标准如下:6.5 服务交接6.5.1 与业主委员会的交接6.5.1.1 成立三方(业主委员会、原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小组,制定移交清单,进行现场移交,明确物业资料、设施设备、房屋建筑、公共场所、车库和园林绿化地等现状,形成物业服务现状移交备忘录,三方共同签字确认;6.5.1.2 由双方(业主委员会、新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6.5.1.3 由双方(业主委员会、原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

6.5.2 与建筑发展商等委托方的交接6.5.2.1 成立由房屋开发商、物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接管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清单,进行现场验收,全面接管验收物业服务资料(包括给排水、燃气等工程竣工图纸及电子版等)、设施设备、房屋建筑、公共场所、车库和园林绿化地等;6.5.2.2 如物业存在缺陷,由几方签字确认,并跟综后续处理;6.5.2.3 双方应在物业开始发售前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6 与业主组织共事6.6.1 建立共事的议事制度,及时与业主委员会相互沟通物业服务情况,在市主管部门、街道办、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6.6.2 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首次选举、换届选举及其它需要协助的工作;6.6.3 依法与业主委员会保持平等、公正的沟通方式,及时解决服务区域内存在的各类问题,有意见分歧,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

6.7 服务区域文化活动6.7.1 基本要求6.7.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设立物业服务区域文化活动人员,有组织服务区域文化活动的制度和实施方案。

7 建筑物维护管理7.1 基本要求:7.1.1 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建筑许可证批复划分,共有部分的范围包括:建筑物楼内墙体、墙面、楼道、通道、走廊、大堂、屋顶、屋缘、管道、旋转门、自动门、推拉门、道路、井口、广场、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管道、排水沟及预处理设施)、停车场、车库、公共标志、公共卫生间、厅、堂、平台、避难层、绿化地、花坛等;7.1.2 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应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保证物业的共用部位使用功能完善、完好和安全,并尽量满足业主专有部分的有偿服务;7.1.3 应建立并保管建筑物共有部分检修和保养记录的服务资料,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完好程度应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7.1.4 服务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完好程度要求分级标准如下:7.2 物业巡检7.2.1 每日应至少1次巡视服务区楼房单元门、共用通道及门窗、玻璃、路灯等其它共用部位的设施;7.2.2 每周应检查1次物业楼宇顶部情况及卫生状况,墙体共用管道、公共部位给排水及预处理设施、楼宇各种附属固定设施等使用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填写检查表;7.2.3 每半年应检查巡视1次建筑物主体结构、共用部位、地下建筑部位,围墙设施以及共有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完好情况,填写检查表;7.2.4 每年应对服务区域的建筑物共有部分状况全面检查1次,对建筑物完损程度及对符合避雷规范要求做出评价;7.2.5 根据特殊情况(如异常危害性天气、特殊季节等)需要,临时安排对服务区重点建筑部位和重点设施设备进行针对性检查;7.2.6 应建立检查记录归档制度并对各项检查出现的缺陷及时组织修复。

7.3 共有部分维护7.3.1 基本要求7.3.1.1 根据建筑物实际使用年限和巡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损伤情况,属于日常维护的按规定时间给予维护,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及时编制计划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并组织维修;7.3.1.2 建筑物外墙出现安全隐患,违反改建、装修和使用功能等政府有关规定,出现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等情况时,应采取措施纠正,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7.3.1.3 建筑物共有部位或设施遭人为损坏的,应要求相关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7.3.1.4 重要维护项目要有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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