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主义论文美国贸易法论文:浅议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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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法中“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中“301条款”

浅议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摘要: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是一种典型的单边主义贸易政策。

在欧盟香蕉案中,欧盟将”301条款”诉诸于wto,dsb专家组得出了”301条款”不违反wto的结论。

据此美国将可继续使用该条款维护其”国家利益”。

最后为中国应对该条款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301条款”;单边主义;对策美国”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

其内容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此后,《1974年贸易法》将第252节扩大、修订而成为著名的”301条款”。

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94年wto协定正式生效前国会修正案及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对”301条款”做了广泛的修订。

通常所说的”301条款”就指修改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第一章的全部内容(1301~1310节)。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它与美国签定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不公正,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直依照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一)从”欧盟香蕉案”分析”301条款”的法律本质欧盟每年在进口香蕉时对原殖民地国家的进口采取优惠政策,对此美国和中南美的香蕉生产国向wto提出了申诉并且胜诉,要求欧盟调整进口制度。

但美国认为调整力度不够,并执行了301条款,对从欧盟进口的17项商品加收100%制裁关税。

对此,欧盟根据gatt1994第22条第1款和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向美国提出要求,就美国301条款进行磋商。

在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

全面认识新一轮美国“301调查”

全面认识新一轮美国“301调查”

全面认识新一轮美国“301调查”笪姚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北京100028)眼摘要演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强劲增长,中国与美国的贸易摩擦纠纷也越来越多。

通过探讨美国“301调查”条款的内涵、中美贸易摩擦状况,进一步分析了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特别301调查”及其制裁历史,重点指出了针对中国和日本的“特别301调查”异同之处,进而提出对美国新一轮“301调查”的认识和应对。

眼关键词演“301调查”;贸易摩擦;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F7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8)07-0062-06据海关统计显示,2016年,我国的货物进出口为3.68万亿美元,虽然较2015年下降0.9%,但仍然不断创造着世界贸易发展历史的奇迹。

其中,出口为2.08万亿美元,连续稳居全球首位,进口1.6万亿美元,我国的外贸增长态势不仅促进了国内经济发展,也为全球经济贸易增长和经济复苏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对外贸易快速攀升的同时,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尤其是与美欧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并且愈演愈烈,给涉案的中国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在众多贸易摩擦纠纷中,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格外值得关注。

中美贸易额从1979年的24.5亿美元,攀升到2016年的6000多亿美元,对华贸易占到美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6%,中国已经成为美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两国的贸易摩擦日趋频繁,尤其是我国频频遭受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301调查”,“301调查”已经超过反倾销、反补贴成为中国出口美国市场的最大贸易壁垒。

一、“301调查”是什么“301调查”是美国于1974年制定的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贸易改革法》的部分内容,“301调查”专业性强,它的一些特殊条款比常规的反倾销壁垒措施具有更大的杀伤力。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301调查”知识产权保护壁垒最大的对象国之一,也是“301调查”最主要的调查对象和最大的受害国,如果违反“301条款”,被调查企业甚至所属行业的所有涉案产品都会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从而造成整个行业同类产品的惨重损失。

美国301条款对中国

美国301条款对中国

美国301条款对中国美国301条款对中国:影响与应对措施引言:美国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案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解决与其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争端。

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政府在多个贸易伙伴国家施加了301条款,其中对中国的影响最为显著。

本文将探讨美国301条款对中国的影响,并提出中国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美国301条款对中国的主要影响1. 关税上涨:301条款授权美国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以应对其认为损害其利益的贸易做法。

作为全球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中国自然成为美国301条款的目标。

随着301贸易争端的升级,美国已经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了大量关税,对中国的出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2. 技术转让:美国指责中国通过强制要求外国企业转让技术来进入中国市场,这也是美国301条款对中国的另一个主要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技术转让进行调查并采取行动,限制中国公司进一步获取美国技术。

3. 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表现一直备受争议,这也成为美国301条款对中国的一个关键方面。

美国在对中国展开301调查时,经常将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控对象,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促使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应对措施面对美国301条款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可以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来缓解负面影响。

1. 多边合作:中国可以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合作,推动建立多边贸易体系。

与其他国家密切合作可以帮助中国减少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同时扩大市场份额,减少对美国301条款的影响。

2. 内部改革:对中国来说,加强内部改革是解决美国301条款对中国影响的关键。

中国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开放,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完善,以减少美国对中国的指责和调查。

3. 外交斡旋:中国可以通过外交渠道与美国进行对话和磋商,以寻求贸易和经济方面的合作。

通过外交努力,可以减少贸易摩擦和不必要的贸易争端,为解决双方的分歧创造良好的合作氛围。

4. 多元化市场:中国可以通过多元化市场的策略来缓解美国301条款的影响。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修订及其启示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修订及其启示

第 301 条 第 302 条
扩大了 301 条款的适用范围,并使
第 303 条
301 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 《1984 年贸易关税法》中,针对服务 业新设调查措施的追加,将服务业 纳入 301 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 将外国直接投资也纳入贸易范围
第 304 条 第 305 条 第 306 条 第 307 条 第 308 条 第 309 条
美国贸易法 301 条款的修订及其启示
刘卫锋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摘 要:美国贸易法 301 条款是一项可以单方启动调查并认定他国法律、政策、行为违反协定或者不公平继而
实施报复制裁的对外贸易措施,分为普通 301 条款、特别 301 条款与超级 301 条款。301 条款最初简明规定了总统
的贸易保护行为,对该条款的适用更加频繁,甚至 扩大了 301 条款的适用范围并将适用范围具体 化。另外,根据《2015 年贸易便捷和贸易促进法》 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 301 条款适用范围涵盖了 WTO 体系尚未涵盖但最近已纳入自贸协定的新领 域。这些针对外国贸易活动的单边决定和措施至 今 备 受 争 议 ,且 已 对 强 调 多 边 贸 易 争 端 解 决 的 WTO 体系构成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形下,持续对 美国贸易存在顺差的中国受影响尤为显著。2017 年,美国针对中国再次启动 301 条款适用。2018 年 3 月,美国针对中国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发
自多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申诉和指 责美国贸易法 301 条款违反多边贸易体系争端解 决机制以来,美国基本上未启动过 301 条款的调 查。相比于单边措施,美国在灵活运用 WTO 争端 解决机制时,一般不适用于 301 条款。然而,根据 美国前总统奥巴马签署的《2015 年贸易便捷和贸 易 促 进 法》(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 ment Act of 2015),301 条款被修订,301 条款的调 查再次被启动。2016 年末,美国针对欧盟牛肉的 报复措施是否执行启动了相关调查。特朗普执政 后,为减少美国的贸易逆差和贸易相对国所实施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审视_0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审视_0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审视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 的法律审视------以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为视角张传明①,曹培忠②,周艳波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山东泰安 271000摘要: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

其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

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政策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为了美国的利益恶意运用权利,达到美国的贸易目的行为。

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应当以中国最大的潜在市场为前提,借入世机遇,调整和完善中国的公平法律体系,保持对外威慑力和制裁性。

关键词: 301 条款制裁贸易政策The Legal Review of the ‘Trade Law of 301 Terms----Insight of lesson for China LawsCao Peizhong,Zhou Yanbo(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Abstract:The system of the ‘s 301 terms is a kind of way that ‘ trade delegation promote their value ideas via the way of trad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erms of 301 is not only the self of terms but also the possibility of the sanction and punished. The core of 301 terms is to force the other states to accept the principles of and protect ‘ benefit via the ‘ market. In fact, the ‘ trade policy are a kind of attack mono-action and the power management to protect ‘ benefit via the opening the foreign trade market. The issue of China laws construction and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e foreign culture shall regulate and improve the China Fair Lawssystem and insist the foreign sanc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China Sustainable Market on the basis for China Government to access to WTO. Key works: 301 terms sanction trade policies一、引言第二次世界打战以来,美国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

301条款基本内容.

301条款基本内容.
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 ITC将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 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 庭审理,同时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如果ITC 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 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 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 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 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301条款基本内容 301条款与337条款区别
337条款调查程序
301条款基本内容
• “301条款”原指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具体内 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即当其他国家 有美国认为的“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 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 “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目前的“301条款”是以《年 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为基础制定的。该法授权美国单方面向其他违反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劳务或坚持不合 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及行为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其内容包括:“ 一般301”、“特别301”、“超级301”和配套措施。而“特别301” 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确定“重点国家”的标准有三个方面: 一是该国采取的法律、政策与做法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 的”保护,拒绝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商号或个人给予“公平的市场 准入”; 二是该国的上述法律、政策和做法对美国有关知识产权产品造成了最不利的 现实或潜在的影响; 三是该国尚未就上述问题与美国进行谈判,或者在双边、多边谈判中未取得 重大进展。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历史演变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历史演变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历史演变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一项“报复性”的法律。

从贸易法的报复性看,早在1794年,美国国会就授权总统,当外国不公平地歧视美国的时候,可以对该国实行贸易禁运或限制从该国的进口。

后来的法律也赋予了总统这种报复的权力。

《1930年关税法》规定,当外国的进口限制不适当地给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负担时,总统有权宣布修改现行的进口税或实施其他的进口限制。

自从《1930年关税法》以后,美国就开始强烈地主张自由主义的自由贸易体制。

美国那时候的贸易政策可以说是支持多边主义及创立一套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美国就鼓励消除贸易障碍,摒弃“使邻居沦为乞丐”beggar2thy2neighbor的贸易做法。

当然,在这种政策的背后,是经济上的私利及对地理政治的考虑。

一、《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节在美国人看来,美国当时的自由贸易观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

美国的公众和国会普遍认为,单方面的自由化会对美国的公司有害。

谈判者作出大体相等的减让和获得大体相同的贸易利益,是美国支持贸易自由化的前提。

〔1〕因此,实现减让的对等,是美国在关贸总协定gatt谈判中的基本目标。

不仅如此,国会支持gatt体制的关键性原因也正是从外国的贸易承诺中实现互惠。

然而,到了60年代,国会逐渐开始怀疑,其他gatt缔约方并没有遵守他们的义务,而善于讨好卖乖的行政当局也没有使用美国的法律权利去打击违法者。

这就导致了一个普遍的想法:总统和行政部门没有重视美国的经济利益。

由于在贸易问题上美国国会对gatt体制和美国行政部门的不充分信任,所以国会就制定了美国第一个报复法,即《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节。

从外部看,第252节的出台,与欧洲经济一体化有着直接的关系。

1958年,欧洲共同市场开始形成。

美国担心,美国货物将因此而被排斥在欧共体市场之外。

而随后由英国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组成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更加剧了美国的这种担心,因为这一组织也有可能造成对美国货物的歧视。

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

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

美国的“301条款”“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

广义的“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关于知识产权)、“超级301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

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又称其为301条款制度。

一般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

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而且其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

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

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

“301条款”是美国政府针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报复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质是美国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做法在外贸领域的体现,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强化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实施,扩大美国海外市场,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维护美国的利益。

《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研究》

《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研究》

《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研究》美国“301”条款是指《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其规定了美国政府对外国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的手段和措施。

该条款赋予了总统广泛的权力,以采取各种贸易报复措施以保护美国的贸易利益。

然而,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有人认为该条款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原则和规则,是一种单边主义行为,不符合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而其他人则认为该条款为美国政府确保公平贸易和消除不公平贸易行为提供了必要的工具。

首先,美国“301”条款的反对者认为该条款违反了WTO的规则。

根据WTO的原则,成员国应当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方面的行动。

然而,美国“301”条款使美国政府可以直接采取贸易报复措施,这一做法被认为严重违反了WTO的规则,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

然而,支持者认为,美国“301”条款为美国政府保护本国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根据该条款,美国政府可以对外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行动,例如征收关税、限制进口、制裁等。

这些举措可以促使其他国家遵守贸易规则,消除贸易壁垒,并维护美国的利益和竞争力。

此外,也有人认为美国“301”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经济和贸易利益。

美国“301”条款赋予了总统采取贸易报复措施的权力,但同时也要求总统在采取行动前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公平的程序,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透明披露。

综上所述,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反对者指出该条款违反了WTO的规则,是一种单边主义行为。

然而,支持者认为该条款为美国政府保护本国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并符合国际法的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背景下,对于“301”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的研究和探讨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301条款基本内容.

301条款基本内容.
301条款基本内容 301条款与337条款区别
337条款调查程序
301条款基本内容
• “301条款”原指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具体内 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即当其他国家 有美国认为的“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 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 “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目前的“301条款”是以《1988年 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为基础制定的。该法授权美国单方面向其他违反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劳务或坚持不合 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及行为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其内容包括:“ 一般301”、“特别301”、“超级301”和配套措施。而“特别301” 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特别301条款”的核心是以美国市场和经济制裁为武器,迫使其他国 家接受美国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以该标准保护进入其国内市场 的美国的知识产权。如果美国认为某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做 法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其知识产权的市场准入设置了障碍, 并且造成了美国公司和个人的损失,就会以征收高额关税和限制进口相 威胁,迫使有关贸易伙伴改变其法律、法规和贸易做法。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提交申请 委员会发起调查
行政法官设定调查结案的目标日期 行政法官主管案件的进展,对出现的实体或程序性问题作出裁决,
并组织庭审 行政法官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步裁决,包括事实和法律的结论
委员会决定是否复审初裁
委员会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裁决
委员会有关救济的命令成为终裁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 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Office of the Secretary)。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 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 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 益;诉讼请求。

301条款: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

301条款: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

301条款: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11期美国时间2018年4月3日,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中国对美出口。

4月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301调查”,考虑对从中国进口的额外1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

除了对中国实施“301调查”,美国其他贸易伙伴如俄罗斯、伊朗、欧盟也未能幸免。

那么,“301条款”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说“301条款”是美国人专为自己定制的“法外神器”?“301条款”到底是什么“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简称。

这一条款规定,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确认某贸易伙伴的某项政策违反贸易协定,或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即可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

一般而言,“301条款” 是一个超越世贸协定和任何第三方规则,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当美国启用“301条款”时,一般的流程要经过发起调查、双方谈判、施加惩罚措施等环节,报复手段包括中止贸易协定、关税等进口限制、取消免税待遇和强迫签订协议等,直到被调查方消除对美国有害的行为。

由于其威力巨大,“301条款”被认为是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

20世纪60年代末,西欧、日本经济实力高速增长,特别是在贸易方面,至1969年欧共体的出口量已经是美国的2倍。

日本的电子产品也在迅速吞噬着美国的国际市场。

这一时期,美国的进口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增长速度。

在这个大背景下,《1974年贸易法》横空出世。

该法律要求在白宫设立总统下属的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直接负责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处理与他国的谈判与协议。

随着近年来美国对《1974年贸易法》的不断修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权力越来越大。

资料显示,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法》,对“301条款”修改后,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中美贸易争端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中美贸易争端

平”或“不合理”,USTR即可建议总统实施制裁[1]。毋庸 置疑,USTR进行调查时的标准掌握在美国手中,并没有 其他统一的国际标准。美国适用“301条款”的流程一般 是发起调查、双方谈判、施加惩罚措施等,直到被调查方 消除对美 国 有 害 的 行 为 为 止。谈 判 过 程 通 常 伴 随 着 制 裁,例如中止贸易协定,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取消免税或 优惠关税待遇等,以实现谈判目的。
【国际经贸】
2019年第 8期·总第 302期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中美贸易争端
梁若楠
(华侨大学法8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简称 USTR)宣布对中 国展开“301调查”至今,中美贸易争端历经缓和又走向极端,反反复复,摩擦持续升温。此次调查成为 2010 年之后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展开的第六次调查,势必会对中美贸易产生重大影响。虽然“301条款”被 国际社会诟病,但美国依然热衷于此,是“美国优先”以及逐渐凸显的单边主义思想所致。因此,为了保护我 国国民利益,同时维护现有的良好国际经济秩序,对美国“301调查”制裁措施我国不能妥协也不能让步。中 美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中国在采取反制措施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国内的人民币汇率等金融领域,企业更要有 所准备,做好全面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301条款;中美贸易争端;单边主义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9)08-0012-05
[作者简介]梁若楠(1994-),汉族,甘肃张掖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70130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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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01条款

美国301条款

一、美国301条款的产生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美国依靠其雄厚的国内经济实力,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与此相应,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也积极奉行自由主义的贸易政策,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努力推动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谈判、降低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共进行了8个回合的谈判,其中第五轮谈判通称为“迪龙回合”(美国谈判代表的名字),第六轮谈判通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谈判又称“尼克松回合”(时任美国总统的名字),这些反映了美国在这些谈判中的重大作用。

此外,为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美国还以“普惠制”和“最惠国”等贸易优惠政策为基点,为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再加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的出现,美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开始逐渐下降。

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美国的对外出口额迅速下降,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外国商品涌入美国市场。

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赤字不断扩大,美国的国际贸易收支也不断恶化。

此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与此相应,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美国为例,其经济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技术、信息、服务等产业,而不是依赖于农业和制造业等传统产业。

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成了重要的财产形式,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了重要的社会财富。

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体现知识产权产品的复制极为简单、快捷,而且成本很低。

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偷窃自己的财富,就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贸易自由主义转变为贸易保护主义或贸易对等主义。

1974年,美国修订其《贸易法》,制定了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就是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

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

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

一、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历史演变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

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国内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法律上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在该法中,总统被授权对外国歧视美国的出口的做法进行报复。

七十年代早期,给予总统更大的自由以打击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在1974年贸易法案中,第301节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广泛的报复措施,以对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进口限制的国家,或者对付那些导致美国商品在国外销售减少的出口补贴措施。

这扩大了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定义,也扩大了可以实施报复措施的种类。

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做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

1985年由于出于对美国极大贸易赤字和逐渐增加的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1986年开始起草这个法案。

尤其是重写第301节,来寻求补救措施。

很多人主张,应该把该法变成一个令人恐惧的武器,以便用他来削减贸易障碍。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超级301”终于在1988年变成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一部分。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407节对《1974年贸易法》306节的修正。

世界贸易组织“301条款”案评析——1998年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的争端案

世界贸易组织“301条款”案评析——1998年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的争端案
专 家 组报 告 , 出结论 : 国 贸易 法 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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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 能达 成 一 致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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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制 的建 立和 运行 的 同时 , 面 临着 诸 多挑 战 。 也 而 美 国 “0 条 款”所表 现 出 的经 济霸 权 和 强权 政 治 31 与 WT O树 立 的权 威 的矛 盾 不会 在 短 时 间 内消失 。 包 括欧 共体 在 内的贸 易伙 伴 , 始终 对 “0 条 款” 31 耿 耿 于 怀 , 力 以 WT 努 O争端 解 决机 制为 依 托 , 现 表 出强硬 的立场 。 19 年 欧 共体 与美 国关 于美 国 而 98 《 9 4 贸易 法 》 3 130节 的争 端案 的发 生 , 17 年 第 0 .1 既 是 这 种 抗 争 的 结果 , 也在 一定 程度 上反 映 出 WT O 机 制下 “0 条 款” 31 的命 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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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而不往非礼也”——浅谈美国301调查与反制

“来而不往非礼也”——浅谈美国301调查与反制

诺 ,复 苏美 国经 济 ,让 生 产 制造 业 回 归 谈 ,但 是谁 更 强 硬 就 会 取 得 谈 判 的主 动 和谷物 (S75M1
美 国 ,特 召 开会 议 就 中 国 问题 展 开 讨 论 。 权 , 将 会 从中 获 利 , 当年 美 国 对 日本 发
俄 可 拉 荷 马州 :含 油种 子和 谷 物
301条款发起后美国各个层面的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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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 大 拿 州 :含 油 种 子 和 谷 物
事 实 上 ,USTR是 有 针 对 性 的 对 中
盖洛普 民调 2018年1月显示 ,美国 (SZlOM);基 本 化 工 (¥34M);工 业机 械
-法LA律W在ON线L IN却E艮追踪
“来而不往4 1E ̄L也"
浅 谈美 国 301调查 与反制
文 I唐永昶 刘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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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不予实 施 的可能性 ,在 听 证会上我 们 可 出 口中 国 榜 首,出口 金额 以美 元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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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税清 单 以回怼美 国对 钢 铁和 铝的 制 的,涵盖了太多的主观因素。另外,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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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主义论文美国贸易法论文:浅议美国贸易法中的“301
条款”
摘要: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是一种典型的单边主义贸易政策。

在欧盟香蕉案中,欧盟将"301条款"诉诸于wto,dsb专家组得出了"301条款"不违反wto的结论。

据此美国将可继续使用该条款维护其"国家利益"。

最后为中国应对该条款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301条款";单边主义;对策
美国"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

其内容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此后,《1974年贸易法》将第252节扩大、修订而成为著名的"301条款"。

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94年wto协定正式生效前国会修正案及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对"301条款"做了广泛的修订。

通常所说的"301条款"就指修改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第一章的全部内容(1301~1310节)。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它与美国签定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不公正,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直依照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职权和程
序,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一)从"欧盟香蕉案"分析"301条款"的法律本质
欧盟每年在进口香蕉时对原殖民地国家的进口采取优惠政策,对此美国和中南美的香蕉生产国向wto提出了申诉并且胜诉,要求欧盟调整进口制度。

但美国认为调整力度不够,并执行了301条款,对从欧盟进口的17项商品加收100%制裁关税。

对此,欧盟根据gatt1994第22条第1款和dsu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向美国提出要求,就美国301条款进行磋商。

在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

dsb(争端解决机构)同意了该请求。

专家组争议的焦点在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否违反wto的有关规则,削弱了其承担的多边协定义务。

专家组经过九个月漫长的审理,终于2000年1月27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得出结论:美国贸易法 301条款与美国据dsu的义务并非不一致。

有学者称:301条款在该案中受到了限制。

表面上看专家组作出了有利于美国的裁决,但实际上以退为进,明确了美国301条款必须服从wto的承诺,限制其采取单方面报复措施的空间。

如果"301条款"受到投诉,而dsb有可能作出
不利于美国的裁定,则美国必须执行。

否则,美国将面临wto 授权的报复。

笔者认为301条款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约束。

在本案中,以欧共体诉请被驳回,本质还是委婉的保护了美国的单边主义。

专家组的裁断给人们留下了"左右逢源"的印象。

在审结报告中,专家们首先煞有介事的论述了301条款在其法律条文的措辞用语上,确实违反了wto明确规定的多边体制,美国确实违反了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但是紧接着"笔锋一转",硬说法律条文只是"初步证据",仍不能凭以最后认定该霸权立法确实违反了wto的国际法制和国际义务。

反而把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毫无法律强制约束力的《美国政府行政声明》,美化为美国的"承诺和保证",并鼓吹"可予以信赖"。

这种结果实际上也是由于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其本身不够强大,不是一个真正的世界贸易法院,它不具备国内法院的那样的强制力,也无权实施制裁;美国也不愿意用自己的"主权"去换取一个真正的世界贸易法院。

正是这种妥协性和让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美国使用301条款的决心。

通过分析"欧盟香蕉案"始末,再次印证美国向来奉行"实用主义"、"双重标准"原则,以其本国利益为核心。

一方面美国极力促成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目的也是借
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之名,以图继续保护其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当这种机制违背美国的"国家利益"时,美国就有权不遵守其义务,转而求诸301条款这样的自力救济。

凭借该条款巴西、韩国甚至日本、欧盟都迫于美国单方制裁下而作出较大让步,301条款展示了其强大的威力。

可见美国的贸易政策实质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301条款给贸易对手国家以及有关商家和商品,造成重大的歧视待遇,破坏和践踏了wto\gatt国际贸易体制中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而在程序上破坏了wto\dsu 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即争端解决的多边性审理裁定原则。

(二)中国应对"301条款"对策
中国加入wto后,虽然摆脱了美国在最惠国待遇审查上的刁难,但美国仍然会针对中国的市场准入、贸易壁垒等问题提起调查,依然有可能依据301条款作出贸易制裁。

因此,加强对美国贸易法301条款、wto及其相关规则的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适合中国实际的应对策略,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有现实意义。

1、坚持维护本国经济主权
在wto,近些年的"经济主权防攻战",国际社会中的强者一方面力图保住自己既得的经济霸权,另一方面不惜践踏弱者来之不易的经济主权。

国际霸权主义者在经济主权问题
上一贯奉行"双重标准",视自己的经济主权为神物,视其他弱国的经济主权为草芥。

任何时候,本国的经济主权都保持独立,不应该受到强国的干涉。

只有坚持经济主权这一有力武器,反击大国的经济霸权,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才是wto
成员应对301霸权立法的出路。

2、完善国内立法,并使之与wto规则相协调
完善国内立法是应对301条款标本兼治的方法。

中国必须尽快完善相关外贸立法应查查国内现有立法和规定有哪
些与wto规则冲突或不够协调的地方,并结合国情予以修改;同时适当、适时地加强贸易公平立法,比如在反倾销、反补贴等领域;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外贸立法,使之尽早与wto 规则衔接,切实减少给美国动用301条款的机会。

3、中国企业积极应诉
当美国贸易代表对我国动用301条款及其程序时,我国企业要沉着应对,并积极应诉,特别注意要对磋商迅速做出反应,变被动为主动,争取以最小的代价来解决争端。

301条款要求,调查一经发起,美国贸易代表就应立即发出磋商的请求;在涉及违反贸易协议的情况下,应该在5个月内通过磋商程序以解决争议。

因此我国企业一旦接到磋商的请求,就应迅速做出反应,否则就有可能错过通过比较非正式的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机会。

4、全面关注"301条款"
对301条款的研究不能局限于301条款本身,更应关注美国301条款及相关联贸易政策法规的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全面了解和分析美国最惠国待遇所列举的外国政府的做法及主要贸易障碍的做法,而不局限于对301条款调查对象的研究;保持信息高度敏感,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做好准备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此外根据美国贸易法关于贸易壁垒的实践,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有可能出现类似301条款的其他条款,必须予以重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刍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35-149.
[2]吴伟.世界贸易组织"301条款"案评析--1998年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的争端案[j].对外经贸实务.2008(1):34.
[3]刘巍.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研究[d].黑龙江大
学,2005: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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