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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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2]48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2]48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的《关于全面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4日关于全面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优化人居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网格化的城市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要求围绕建设和谐富裕文明新余的战略目标,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人为本,突出民生,整合资源、协同工作,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构建以街道办事处为基础、以网格化为依托、以定人定岗定责为主要形式、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和监督评价体系为保障的城市网格化管理与服务体系,通过实施分块管理、网格到人、责任到人的方式,进一步强化各级、各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强化一线执法管理人员的职责责任,强化市容环境、街道秩序、环卫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影响城市管理和群众利益的问题及时解决落实,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数字化和长效化。

二、主要内容㈠划分管理单元网格按照城市管理任务相当、日常维护监管方便、管理范围责任清晰的要求,依据行政区划和现行城市管理体制,划定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基础、以路网为边界的城市管理单元网格,形成职责明确、责任清晰、衔接有力、覆盖全面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最大限度地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余府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5〕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7日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推动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一)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二)土地与矿业权交易。

(三)建设工程交易。

(四)国有产权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前款规定的各项交易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范围采用动态目录管理制度。

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资、水务、交通运输、公路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21〕3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21〕3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2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建设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强化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投资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余府办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2〕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0日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余府发〔201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3•【字号】余府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3日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明确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实施接管单位为市政实施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接管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接管单位意见。

第七条全市性、系统性的项目,由市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养护管理;小街小巷、城中村等其他市政设施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养护管理。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不动产统一登
记工作领导小组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2.15
•【字号】余府办字〔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02.1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的的通知
余府办字〔2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新余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吴隽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王新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钟兆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敖新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小基市财政局局长
邱生平市农业局局长
彭水明市林业局局长
黎兵根市水务局局长
敖小忠市房管局局长
闵小姚市国税局局长
付小青市地税局局长
黄昶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钟兆辉任办公室主任。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1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1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㈠预算管理;㈡采购管理;㈢结算管理;㈣资产管理;㈤票据管理;㈥财务机构和财务监督等其他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㈠行政事业性收费;㈡罚款和罚没收入;㈢资产处置收入;㈣上级补助收入;㈤附属单位上缴收入;㈥捐赠;㈦其他应当列入收入预算的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应当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不得另设账户和“小金库”。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余府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1日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4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务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准确把握政务公开职责定位,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健全制度规范,优化渠道方式,提高公开质效,以高质量政务公开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聚焦助推重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一)持续推进重大战略部署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6313”行动计划、项目带动战略三年行动等“六大行动计划”工作推进情况。

做好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客入余”工程、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信息公开。

实时发布“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科技创新六大升级行动、电子商务“十百千万”行动、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和汽车、智能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等方面信息。

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措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余府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0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应对复杂的社会政治、治安形势,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快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和谐平安新余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分为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两部分。

报警系统是指采用探测器自动获取被保护区域的警情或通过紧急报警装置手动报告警情并将警情传送到接警中心的系统。

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在前端安置摄像头等手段,监控中心对一定范围区域的人和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控制的系统。

第三条报警系统按照应用目标的重要性分为报警一、二、三级系统。

报警一级系统所保护的对象为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点部门、要害部位;报警二级系统所保护的对象为易发生治安案件的公共场所;报警三级系统所保护的对象为单位内部、涉及个人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私人场所。

第四条监控系统按照覆盖目标的重要性分为监控一、二、三级系统。

监控一级系统所监控的目标是城区主干道、次干道、治安复杂地段、城区出入口;监控二级系统所监控的目标是易发生治安案件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复杂场所;监控三级系统所监控的目标是重点单位内部的治安关键部位、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

第二章建设范围与内容第五条报警一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党政机关机要部位、金融网点、金库、金店、危险物品仓库、枪械弹药库、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等要害部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2日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和监管,进一步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租赁的办公用房、店面、土地(场地)、开办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对外经营的食堂、车库等。

第三条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租赁和管理实施监督。

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除单位食堂、市军供站军产、市总工会、市政府驻外机构、市供销社、市属学校和医院经营性资产外)进行统一租赁,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市军供站军产、市总工会、市政府驻外机构、市供销社、市属学校和医院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监管。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新余市城市管理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新余市城市管理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14]71号【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4〕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4〕50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4〕24号)精神,将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新余市城市管理局牌子调整为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挂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落实工作,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划入的职责。

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市政工程管理、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城市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是:(一)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的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区规划区内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区规划区内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区规划区内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1•【字号】余府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区规划区内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城区规划区内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1日新余市城区规划区内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为规范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保障人行道安全畅通和人行道设施及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城区规划区内人行道机动车辆违法停放管理制定如下方案: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二、工作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记录的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信息,借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系统平台,并设置相应的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理点(以下称“窗口”),按照各自独立法定主体的名义,及时向公众发布、通知和责令违法车辆接受处理。

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过户、年检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工作措施(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在市区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人行道违法停车信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和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执法部门要确保录入的信息的数据及时性、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应当及时清理本单位录入的废数据,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制度(试行)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制度(试行)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制度(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余府办字[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制度(试行)通知(余府办字〔201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新余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制度(试行)为切实做好市政府总值班工作,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规范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和政令畅通,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新余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总值班室)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和任务市政府总值班室承担市政府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负责保持与省政府办公厅及全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的政务工作联络。

(二)负责接收、汇总、分析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传达市领导的批示或指示,随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及时向市领导报告。

协助市领导处置较大级以上(含较大级,下同)突发公共事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

(三)负责保持与省政府值班信息管理系统24小时联络畅通。

(四)负责向省政府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五)负责接听和办理群众来电,能答复的当即答复,不能答复的依程序转有关单位处理。

(六)负责承办与值守应急工作相关的文电、会议等事项。

(七)负责双休日、非工作时间接收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机要件除外),并及时统一转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处理。

(八)负责《市应急委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常用电话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值班电话表》等的编制、修订和印发工作。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乡闲置及裸露土地绿化硬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乡闲置及裸露土地绿化硬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乡闲置及裸露土地绿化硬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余府办发〔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乡闲置及裸露土地绿化硬化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8〕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城乡闲置及裸露土地绿化硬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3日新余市城乡闲置及裸露土地绿化硬化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美化城乡环境,有效减少扬尘,改善空气质量,切实做好全市城乡裸露土地绿化、硬化工作,按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区闲置及裸露土地绿化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6〕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经济实用原则,大力加强全市城乡裸露土地绿化、硬化工作,争取在2018年年底前实现城乡裸露地面的绿化、硬化全覆盖,解决“因裸致脏、由露扬尘”的问题,为我市再铸新时代“工小美”新辉煌,建设“三区两典范”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按照“土地谁所有谁负责,公共地块市本级负责”和“谁裸露谁绿化(含硬化)谁管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裸露土地绿化、硬化工作,实现对庭院小区裸露地块、主次干道两侧裸露地块、临时闲置土地、施工工地、河道两侧土地、城乡结合部裸露地块实现绿化硬化全覆盖。

三、工作重点(一)城区、集镇公共部位裸露土地绿化硬化1.对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宾馆、文体中心、桥梁等大型公共建筑周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硬化,丰富绿化景观。

2.对城区、集镇主要广场硬铺装面积较大、绿地面积较小的地块,兼顾使用功能和景观效果,采取破硬造绿、见缝插绿等方式栽植乔木,为群众出行提供绿荫庇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8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8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6日新余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7〕32号)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为工作目标,以破解当前我市“放管服”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为着力点,注重把握好放权上的重点突破、协同配套,监管上的创新方式、科学有效,服务上的智能便捷、公平可及,在更大程度、更深层面激发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新余争创“三区两典范”、再铸“工小美”新辉煌提供有力的政务服务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1.进一步精简行政权力。

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要求,做好上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取消下放衔接,精准实施协同放权,清理或合并管理目的相同或类似的行政权力事项。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无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全覆盖过渡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无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全覆盖过渡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无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全覆盖过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余府办字〔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无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全覆盖过渡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字〔202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新余市无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全覆盖过渡工作方案》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0日新余市无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全覆盖过渡工作方案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市委确定的大变样之年。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促进城乡面貌大变样,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安排部署,推动落实全市无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全覆盖过渡工作(以下简称全覆盖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有效解决老百姓身边的急难事、麻烦事、烦心事,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通过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分类管理,不断提高业主的物业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力争在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全市无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全覆盖,确保居民小区保持文明、安全、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三、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2020年2月29日之前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

四、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以各县(区)政府为无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全覆盖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强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和管理区域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余府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的通知(余府发〔2010〕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章会议组成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

担任市政府党组成员的市监察局局长出席会议。

第五条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一名领导同志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六条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根据议题内容和决策事项需要,可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会议议题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㈢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㈣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㈤讨论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㈥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㈦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重要工作情况汇报;㈧讨论决定《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财物审批权限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5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㈨听取上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汇报;市政府副秘书长在每个月第一次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其上一个月重点工作推进情况;㈩市长认为应由(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余府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

市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各项规定,为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作出表率。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市政府机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现就市政府机关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如下规定:一、落实分工负责制度1.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负其责,及时处置。

分管领导能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自行决定并对决定事项负责。

分管领导召开专题协调会能解决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确定,并抓好落实。

2.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对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必向市政府请示。

需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单位)应直接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文,不需向市政府行文。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

二、简化工作办理程序㈠上级来文办理1.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下发、不需贯彻落实的告知性综合类文件,由办公室秘书科收文,送办公室分管领导阅批,呈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阅。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余府办字〔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的通知余府办字〔2020〕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根据2020年市委大变样工作要求和《新余市完善民生保障体系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继续实行对外开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放范围涵盖市本级及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等内部停车场。

二、实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停车场。

三、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制定或修改本单位对社会开放停车场方案,并报送至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参照市里做法,制定本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开放的实施意见。

四、市本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县区应将开放的时间、地点、车位数等信息报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五、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社团组织停车场对外免费开放的,属于公益性停车场地,仅提供场地免费使用,不负责财物保管,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遗失、车辆刮擦损毁等所致法律责任。

外来停泊车辆应服从单位管理人员指挥,停在规定车位。

应遵守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六、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放内部停车场应加强管理,注重发挥停车场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停车泊位不足,解决交通拥堵,改善市民交通出行环境。

七、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停车场工作进行专项协调、督导,对拒绝开放、延迟开放、部分开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督导情况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公务用车管理体制和明确车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余府办字〔2018〕40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公务用车管理体制和明确车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余府办字〔2018〕40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公务用车管理体制和明确车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公务用车管理体制和明确车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余府办字〔2018〕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并送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为更加有效地衔接好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8年9月1日起,将公务用车管理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室调整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将新余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余市公务用车定编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公务用车管理职责;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继续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2019年1月1日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出重新组建市本级公务用车保障平台工作方案,并与省公车服务平台有效衔接,车辆使用单位采取租赁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三、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1至2家有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

各单位公务出行主要从招标产生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保障,大巴车、中巴车根据工作需要可租用任何有资质的公司车辆。

在汽车租赁公司招标产生之前,各单位公务出行从2018年9月1日起可租用社会车辆保障。

四、各县(区)公务用车管理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执行,不再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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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
车场对外开放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6
【实施日期】2016.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6〕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停车场资源新的合理利用,改善我市主城区内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现状,解决群众“停车难”这一民生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进行对外开放。

为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外开放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切实提高我市主城区内现有停车场资源的使用效率,逐步解决我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

建立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设置、规范管理的停车场管理新格局。

二、组织领导
成立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组长:董晓健市长
副组长:黄文辉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林愚副市长
成员:傅水珠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新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姚中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熊涛市发改委副主任
邹程市房管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邓黎明市城管局副局长
黄传胜市规划局副局长
程文辉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副局长
吴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孙昕晖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
李碧海分宜县政府副县长
简艳兵渝水区政府副区长
刘小君仙女湖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傅水珠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吴刚、邓黎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

三、实施步骤
对外开放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工作按照“提高效率、循序渐进”的办法,采取有条件的单位先行开放,条件暂不成熟的单位创造条件开放的办法,分期分批对外开放。

(一)准备筹划、宣传试点阶段(2016年4月1日-5月25日)。

各单位在2016年5月20日前将本单位小区停车场开放的具体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2016年5月25日前完成备案。

2016年5月25日前,各单位按照停车场开放的工作要求,完成交通标志、收费公开等相关准备工作。

市房管局、市审计局、市中级法院已于2016年5月4日对外试点开放。

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市人民了解对外开放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的重大意义,了解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前,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6年5月26日至6月30日)。

各单位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实施方案,按计划推进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工作。

第一批单位于2016年6月1日前正式对外开放,第二批单位于2016年6月15日前实现对外开放,第三批单位于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对外开放(分批单位名单附后)。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6月30日至9月30日)。

各单位根据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各自单
位的实施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重新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各县区制定出本辖区内单位小区停车场开放的实施意见,按计划开放各县区、乡镇单位小区停车场。

四、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开放对外停车场工作的专项协调、督导,拒绝开放、延迟开放、部分开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督导情况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二)市发改委。

负责审批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停车场的具体收费标准,监制明码标价牌,核发《收费员证》,同时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房管局。

负责指导小区物业管理,加强小区停车管理,指导物业管理人员依法收取车辆停车保管费用。

(四)市城管局。

负责对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划、住建等城市管理有关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负责对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停车场的经营行为进行依法监管。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负责推进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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