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在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中国有哪些不同之处?
在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中国有哪些不同之处?在全球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的情况下,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必需,尤其是对于跨国企业和国际商务人士来说。
英国和中国是全球两个重要经济体,其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下面将介绍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
一、民法制度与英美法系英国采用的是英美法系,是以公法为主导的为主的英美法系,而中国则是以民法为主导的综合法系。
英美法系更加注重于判例法的使用,强调案例约束力的重要性以及法官对案例的个人解释。
相反地,综合法系强调的是法典和法律文本,注重法律的正式编撰和具体化,强调国家对于法律的规范性控制。
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强调判例的共通性。
具体来说,判例对后面的案件的解决与判决具有指引作用。
英美法系中,案例直接指导法官如何裁决,对后来的解释和调查也有重要的影响。
2.综合法系综合法系更倾向于使用法典和法规来制定法律。
在综合法系内,事件的处理是以国家的法律和正式程序来实现的,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显著性。
因此,对于国际商务人士来说,预测综合法系下法律的结果更加确定,而英美法系下法律更加不确定。
二、司法体系和程序不同1.司法程序英国的司法程序更强调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
它采用口头审判和书面审判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问题。
法院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案件。
当然,案件的决定也受到其他法院拥有的权利和法律传统的指导。
相比之下,中国的司法程序更加复杂,法律程序也更为庞大。
中国司法体系的重心在于公开听证和调查,以及对事件进行全面的调查,以确保公正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2.提起诉讼的方式在英国提起诉讼有较低的门槛,法院制度也较为完善。
通过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人们可以获得法院的解决方案。
尽管中国的法院制度也十分完善,但它的立案方式十分繁琐,经常要求提交大量的案件材料,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三、犯罪责任、刑罚机制的区别英国和中国在犯罪责任和刑罚机制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
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引言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该制度通过对诉讼费用的设定和征收,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决策,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本文将全面介绍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内容和规则,并探讨其特点和作用,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提供借鉴和启示。
制度概述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主要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其中,诉讼费是当事人向法院支付的费用,用于弥补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所支出的费用;律师费是指当事人向律师支付的费用,涵盖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报酬;鉴定费和评估费则是根据案件需要,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或评估机构支付的费用。
诉讼流程在英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支付相关费用:1、起诉环节:原告需要向法院支付起诉费,以启动诉讼程序。
2、答辩环节:被告在答辩时需要支付答辩费。
3、证据开示环节:当事人需要支付证据开示费用,用于保障庭审前的证据交换和披露。
4、审判环节:当事人需要支付庭审费用,包括法庭设施使用费、法官工资等。
费用承担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费用承担原则主要包括:1、当事人负担:原则上,当事人需要自行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
2、律师费:当事人可以与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3、鉴定费和评估费:根据案件需要,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和评估费。
4、法院负担: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经济困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事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回顾1、巴克莱资本诉荷兰银行案:该案涉及商业秘密泄露纠纷,因案件性质复杂,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了高昂的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裁定被告荷兰银行赔偿原告巴克莱资本200万英镑的诉讼费用。
这个案例说明了复杂案件的诉讼费用往往较高,也提醒当事人应对诉讼风险进行合理评估。
2、卡尔诉通用汽车案:此案涉及一起汽车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被告通用汽车拒绝承担责任,原告卡尔被迫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摘要】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中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本文首先介绍了ADR的定义和作用,包括调解、仲裁、和解等不同种类。
随后分析了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对ADR的重视,探讨了ADR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接着,文章剖析了ADR的优势和局限性,比如节省时间和成本,但也可能缺乏强制力。
结论部分讨论了ADR在英国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ADR在英国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未来有望进一步发展壮大。
【关键词】英国、民事司法、改革、ADR、定义、作用、种类、地位、优势、局限性、作用、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英国司法体系一直在不断推动ADR的发展,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为其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
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和当事人也开始意识到ADR的重要性,尝试在面临争议时选择和利用ADR来解决问题。
ADR的逐渐普及和应用,不仅可以缓解司法体系的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解决方案,真正实现了法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 正文2.1 ADR的定义和作用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一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
ADR主要包括调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协商和裁决(adjudication)等形式。
其作用在于帮助当事人在非诉讼环境中解决争议,避免漫长的法律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
ADR的定义与传统的法院诉讼不同,它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和自愿参与,以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
ADR强调通过沟通、协商和合作来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对抗和竞争。
在英国,ADR被广泛应用于民事纠纷解决领域,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案件,如商业纠纷、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等。
ADR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DR可以更快速、更经济地解决纠纷。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1)论文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1)论文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泛而言之,它是一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的总称。
当今世界,众多西方国家正在进行民事司法改革,这些改革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ADR受到了普遍关注,并在不同程度上被纳入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架构。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因其改革理念先进、制度设计精巧而广受重视,对ADR的吸纳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尽管迄今为止的民事司法改革主战场在于诉讼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ADR方法,相反,我国的调解、国际商事仲裁等ADR实践还相当成功,享有较高的国际声誉。
特别是,新近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推进中国的ADR实践方面有了重大举措,前者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后者通过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特别是调解组织、调解程序问题作了规定,这表明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ADR实践方面的态度有了重大变化,必将把ADR实践推向一个全新的阶段。
一、英国民事司法改革英国启动民事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因是现行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
根据欧文勋爵的介绍,英国民事司法制度存在五个主要缺陷:案件审理过分拖延;诉讼成本过高;不适当的复杂性;诉讼中对可能花费的时间与金钱的不确定性;不公正性,即财力强的当事人可利用制度的所有短处击败对手。
据此,对民事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
一项针对1000家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的调查表明,98%的受访者表示支持进行民事司法改革。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关于英格兰及威尔士民事司法制度的两份调查报告的相继公布为标志性事件,英国启动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司法改革。
以上述两份报告为基础并作为其法律化形式,英国于1998年10月公布了《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 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法官等级森严, 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 7类,即: 类 治安法官(业余法官); 领薪治安法官; );② ①治安法官(业余法官);②领薪治安法官; 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 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 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 上诉法官; 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最 高法院法官。 高法院法官。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高 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2、刑事法院(皇家法院) 、刑事法院(皇家法院) 根据《 年法院法》 根据《1971年法院法》设立; 年法院法 设立; 拥有上诉管辖权和原始管辖权; 拥有上诉管辖权和原始管辖权; 是被告首次有权要求有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法 院; 刑事法院可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任何地方 开庭; 开庭; 刑事法院的法官由高等法院法官、 刑事法院的法官由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 和首席司法官组成; 和首席司法官组成;
?历史悠久的自治组织起源于爱德华一世年代17271307?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inns1422?格雷律师学院graysinns1569?内殿律师学院innertemple1505?中殿律师学院middletemple1501林肯律师学院林肯律师学院?二法学教育和律师资格考试?1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法学教育在律师学院由辩护律师监督培训?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对学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并且满足晚餐期diningterms要求后可向资格会申请辩护律师资格?辩护律师总委员会负责辩护律师的一系列事务?2事务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程序十分严格
英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英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英国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作为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源头,它开创了许多制度先例;受其影响,不少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制度中至今还留有“日不落帝国”的烙印。
英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和最早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其力量曾扩张到全球,其司法制度包括诉讼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造就“日不落”帝国的同时,也造就了以英国法为范本的普通法系。
英国人中庸而不极端,主张改革反对革命,英国法以保守著称,但保守并非一成不变,事实上,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一直在进行着改革。
(齐树洁:《程序正义与司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页)在两套法院系统和法律制度——普通法语衡平法的规则下,英国的司法体制一度出现规则繁杂、效率低下、运行失调的局面。
不列颠人是由早期从欧洲大陆迁徙而来的伊比利亚人、克尔特人与盎格鲁——撒克逊人融合形成的。
公元11—14世纪,是英国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的普通法的形成时期,各种成文法的制定法在这一时期也开始零星出现。
亨利二世在位期间,通过1166年《克拉灵顿法律》和1176年《诺桑普顿法令》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如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和建立陪审制度等,这些改革直接促进了英国法律从习惯法道普通法的跃升,使英国的法律走上了与大陆国家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
19世纪是西方世界发生巨大变化的一个历史时期。
在欧洲大陆,尤其是西欧和中欧,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进行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各国纷纷掀起了法典编纂运动。
英国陈旧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革,最初表现在1834年英国由法官主导制定的哈里规则,随后英国又通过了《普通法诉讼程序法》、《衡平诉讼修正法》、《司法法》等一系列具有成文法性质的的法案。
这些先后出台的具有改革性质的法案,推动了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
囿于其强大的传统力量,其改革的成果是相当有限的。
20世纪的英国仍然进行着改革,随着20世纪社会经济的变化,英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弊端更加显露出来,诉讼程序的复杂、对抗制导致的迟延等等,这一时期的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大,已经出现了弱化当事人主义而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控制和强化法院的管理权趋势,这对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与公正性的改善等而言,无疑是积极的。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是英国民法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它为英国人提供了保持社会秩序,解决纠纷和争端的一种有效工具。
本文就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法律基础、立法基础、历史背景等方面,做一个全面的阐述和论证。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英国现代法典法》(Modern Law of England),《英国基本法》(Basic Laws of England),《英国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ct)以及《英国上诉法》(Appellate Rules of England)等等。
这些法律框架赋予了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合理的法律基础。
在立法方面,1941年以来,英国议会及其所属国家机关不断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发展的司法需求。
具体情况包括:1985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法》(Civil Procedure Rules)的颁布;1996年《英国普通民事诉讼条例》(The Unified Common Civil Procedure Regulation)的颁布;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实践指南》(Civil Procedure Practice Directions)的颁布;2004年《英国民事诉讼审裁指引》(Civil Procedure Rules on Assessment of Evidence)的颁布。
这些立法的通过,使得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法律基础得到进一步改善,司法机关也更加熟悉和掌握民事诉讼的规则,使得民事诉讼更加协调有序。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也有其历史基础,源自十六世纪初期的普通法,它延续了自古至今的法律传统。
它可以追溯到1576年《英国诉讼法》(The Act of England),它构成了英国司法系统的四个核心部分,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普通法等多种司法程序。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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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如何建立独立司法制度英国如何建立独立诺曼征服后,英国司法在两个层面展开了长期而激烈的变革。
首先,王国的法律四分五裂地运行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由此,以中央和地方司法管辖权之争为重心的法制的统一运动贯穿在英国的法律史中。
其次,司法的独立不断地受到国王和贵族的挑衅,由此,以各级法院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运动成为了英国法律史上蔚为壮观的景象。
历经长期的而又惊心动魄的司法改革史,普通法的精神和理念,奠定了英国法院的权威和地位,一个公正合理的司法制度由此开始和润地推动着国家的现代化。
家普遍认为,没有什么事件可以比诺曼征服那样深深地影响了英国的和法律制度。
公元1066年,盎格鲁-撒克逊王朝末代君主忏悔者爱本文由网收集整理德华逝世,由于他膝下无子,引发英格兰王位继承危机,当此之时,来自欧洲大陆的诺曼底公爵威廉率法国大军,横渡英吉利海峡,英国仓促应战,一溃千里。
威廉的军队长驱直入、直抵伦敦,是年圣诞节,诺曼底公爵在威斯敏斯特教堂成功加冕为英国国王。
诺曼征服后,包括“法官(:Judge/古法语:juge)”一词在内的许多英文法律词汇都深深地烙上了法兰西的色彩。
然而,历史颇为吊诡的就在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制度不但没有被法国人的铁蹄扫荡一空,相反,诺曼法并未取代英国法,英国法得以幸存并且在经历数个世纪后,成为了影响人类法律制度最宝贵的资源和遗产。
司法管辖权的竞争诺曼征服大约一百年后,英国的宪政迎来了对它具有历史深远影响的《大宪章》,宪章对于整个专制王国来说无疑是一个羁绊和铁笼:国王受到其承诺约束的原则慢慢被建立起来。
这个原则和传统为后来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和政治基础。
历史证明了那个承诺是真诚而奏效的一个根本规范,我们看到,从爱德华一世以降的国王都成为了“巴力门中的国王”(King in Parliament),国家可以指定效忠国王的法律。
就如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所认为的那样,法律的制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是另一回事。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论专家证人制度在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后的新发展_田天
中图分类号: D915
一、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与专家证人制度 (一)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 英国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所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在西方 各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这不仅因为英国法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所 具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更重要的是, 英国的这次改革从一开始 就显出一种半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为了实现 “接近正义” 的改 革目标, 改革者甚至不惜抛弃在司法制度中沿袭几个世纪的原有 哲学基础, 而代之以新的诉讼哲学和司法理念——分配正义。 这 对深受英国法影响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产生巨大的冲 击。 (二) 专家证人制度 为弥补法官知识构成方面的缺陷,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 题, 英美法系创设了专家证人制度。可以说,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 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缩影。 这一诉讼模式认为, 诉讼事关当事人 切身利益, 当事人均抱有求胜的愿望, 这种心态必然驱使其尽全 力提出利己证据, 推动诉讼的发展。 其基本制度表现在如下几个 方面: 1. 专家证人的聘任 在英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中, 专家证人仅是证人之一种, 专家 证据与普通证人的证言一样, 均为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专家证人的职责范围、 义务所在以及专家证人的报酬也由当事人 与专家证人双方协商确定。 2. 专家证据所依据的事实 尽管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与普通证人无异, 但专家证据仍具 有毋庸置疑的独特之处。与普通证人仅可就直接来源于案件的 事实进行客观陈述不同, 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供的是一种 “加工产 品” , 是专家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对案件事实这种 “原材料” 加工 生成的意见。 3. 专家证据的证明力 专家证据不会因为是由一位专家提供的, 就具有比其他证据 更高的地位。 在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专家证据相互矛盾的案件中, 应当由法官决定如何解决冲突, 他可以从冲突意见中选择其一, 也可能对双方的意见均不予接受。 二、 专家证人制度的新发展 CPR 对专家证人的规定作了许多修改, 主要包括四方面: 进 一步强化专家的公正职责; 限制专家证据不必要的使用; 法院有 权强制运用单一的共同专家; 鼓励专家证人之间的合作。 总体上 看, 新民事诉讼规则对专家证据的规定体现了法院对专家证据的 限制。①具体而言 CPR 对专家证人规定了以下新的内容。 (一) 专家证人对法院的优先职责 新规则提出了保证专家证人公正性的新举措, 第 35.15 条规 (1)专家证人的职责在于就其专 定专家证人对法院承担优先职责: (2)这种职责优先于专家证人对委 业知识领域内的事项协助法院; 托或聘任他的当事人的职责。 (二) 专家报告 作为加快诉讼程序、 减少诉讼费用的另一项举措, 专家报告 被委以重任。CPR 第 35.5 条规定,专家证据须以书面报告形式 提交, 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在快捷审理程序中, 专家证据通常在 审理中以书面形式提供; 在多轨审理程序中, 法官对是否采用口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
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
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
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
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
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
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
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
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
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
2019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国司法制度
2019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国司法制度1.英国的法院组织(1)英国长期存有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低级法院;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
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部分。
依据2005年英国的宪制改革,英国将原终审机构——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出来,改为联合王国法院,该法院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
原法院一词所指的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皇家刑事法院改称高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2. 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使用。
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实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实行判决。
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有重大错误时,能够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3.辩护制度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
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4.律师制度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出庭律师能够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
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
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实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在分已不再泾谓分明。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概了解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理解⼀些法律英语和合同总总是有好处的,起码看起来不会觉得很陌⽣。
以下我根据《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书整理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概,其实就是按照根据英⽂概括成中⽂⽽已。
这是⼤概,具体的⼀些制度等有时间了慢慢整理出来。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1、民法与刑法英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只要是判例法。
笼统的说英国法律分为私法(private law)与公法(public law),更明确来说,英国法律分为民法(civil law)与刑法(criminal law),民法是处理法⼈(legal person)和独⽴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之间的纠纷,⽽刑法则是国家对⼀些不法⾏为的惩罚。
在民法中,由民事主体提出诉讼请求(give rise to a claim),要求赔偿(compensation)或法院发放限制令(injunction),⽽在刑法中则是有国家就犯罪⾏为提起公诉(prosecute)。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关于各个法律领域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与实体法(procedural law)相⽐,程序法则是处理法律执⾏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
3、英国的宪法(constitution)英国是君主制(Monarchy)国家,元⾸是国王(the monarch),但是国王授权政府处理国家事务。
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parliament)有两个众议院(chamber):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与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
上议院与下议院由各⾃独⽴的原则设⽴的。
下议院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是选举产⽣的,⽽上议院议员(senate)则多数是指定(appointed)的,少数为替代世袭议员(the hereditary peers)⽽选举产⽣。
bbc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bbc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英国的司法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
以下是BBC整理的
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1. 12世纪:亨利二世引入了普通法,即由王室法庭根据既定
法律来裁决案件。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基础。
2. 13世纪:埃德华一世成立了国家法庭,负责处理重大刑事
案件和争议。
3. 14世纪:国家法庭发展为法官团,这是英国法官的起源。
法官团由专业律师组成,负责进行审判。
4. 17世纪:英国开始实行民事和刑事审判的分离,引入了陪
审团制度。
陪审团由普通人组成,负责听取证据并作出裁决。
5. 18世纪:英国实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即被告在未被证
明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
6. 19世纪:英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推动司法改革,使刑事
审判过程更加公正和透明。
7. 20世纪:英国建立了英国最高法院,取代了英国上诉法院,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顶级审判机构。
8. 当代:英国司法制度不断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社会变革和挑战。
总体而言,英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数百年的演变和改革,从王室法庭到国家法庭,再到如今的法官团和陪审团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和公平,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律制度英国的法律制度扎根于英格兰的传统法律,并逐渐发展为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介绍英国法律制度的概况。
首先,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源于法官制定的判例法,即根据过去类似案件的裁决创立的法律原则,被称为“先例”。
这些先例通过国家的上级法院的裁决成为法律准则,逐渐形成一个可预测、一致和发展性的法律框架。
其次,英国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主要领域。
公法主要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和刑法等。
私法则处理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和侵权法等。
这些法律形成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并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行为。
第三,英国拥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最高级别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下一级别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系统,最终级别是地方法院和犯罪法庭。
另外,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自拥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和部分独立司法权力。
第四,英国的法律体系被高度尊重和维护。
在宪法基础上,英国政府、公民和组织都有责任遵守法律。
法律是平等和普遍适用的,任何人都可以依靠法律寻求公正。
此外,英国法律允许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例如起诉、上诉和仲裁等。
最后,英国的法律体系也具有改革和发展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新的法律挑战的出现,英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不断努力更新和改进法律制度,以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
这种法律体系的灵活性和容错性使得英国的法律制度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总之,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作为一个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国家,英国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通过判例法和法律程序来确保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发展。
第12讲英国的司法制度
无偿提供法律志愿,被视为“社会的公仆”
常常是社会的领导人物。
• 全国性的法律职业组织:
美国律师协会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会员还包括法官、具有律师资格的公务员、公司职员、 大学教授等。
共十六页
美国的法律(fǎlǜ)职业--法官和检察官
• 联邦(liánbāng)法官由美国总统从律师、政治家霍法律教师中 任命,但须经参议院批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 院的法官实行终身任命制,专门法院的法官实行任期制。
House of Lords 上议院
Court of Appeal
(Division Division) 上诉法院(fǎyuàn)刑事分庭
Crown Court 皇家刑事法院
Coroner’s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治安(zhì ān)法院
共十六页
美国(měi ɡuó)的法院系统
共十六页
• 独立检察官 -美国独具特色的制度。 -从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中
的人选任。 -享有较大(jiào dà)的独立权:组织人事权、
调查 权、传讯权、汇报权、起诉权。 -任期与案件审结一致。
共十六页
英国的法律(fǎlǜ)教育
• 英国宗教改革前一些最早的大学,如牛津大学等,在法律教育方面仅 学习罗马法和教会法,而不学习英国本国的法律(主要是普通法和衡 平法)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5)司法制度(1).doc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5)司法制度(1) -注释:[英]欧文勋爵,:《向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开战》(1997年12月3日在伦敦普通法和商法律师协会的演讲),蒋惠岭译,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期。
See Lord Chancellor, Emerging Findings: An Early Evaluation of the Civil Justice Reforms (March 2001), /emerge/emerge.htm.(下载日期:2001年7月8日)。
Access to Justice: Interim Report to the Lord Chancellor on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England and Wales(1995) and Access to Justice: Final Report to the Lord Chancellor on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England and Wales(1996).以下分别简称Interim Report或《中期报告》和Final Report或《最终报告》。
Final Report, SectionⅠ,para.9. 关于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参见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349页。
Karl Mackie and others, The ADR Practice Guide: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2nd edition, Butterworths, 2000, p.64. Karl Mackie and others, The ADR Practice Guide: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2nd edition, Butterworths, 2000, p.3. [英]施米托夫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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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司法制度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种律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不同。
英国律师的权利可分为基于当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与因律师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英国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机构是法律协会,由上诉法院院长领导。
事务律师自愿参加该协会。
四大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理事会作为新的中央管理机构,对出庭律师统一行使各种管理职能。
三、公证制度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1801、1833、1843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公证人。
根据三个公证法规的规定,公证业务主要包括:起草、证明或鉴别包括与动产和不动产的转移有关的合同和其他文件;行使位于英国国内其他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代理人的权力;通知或证明有关流通证券交易;协助设定遗嘱或其他文件;起草有关航行中船只海难或货物海损的证明。
英国《民事证据法》第11条规定:“法院、公证等部门证明的文件,除有相反的证明外,应视为该文件或该文件部分的真实副本。
”英国目前有五类公证人:即普通公证人、地区公证人、教会公证人、在威尔士开业的公证人、在英国海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公证人。
在英国,未取得公证人授权的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营利、收取的费用、领取酬金等而进行公证活动是违法的。
公证人如行为不轨,教区主事可将公证人除名。
四、监狱制度英国的监狱架构、体制较为健全。
英国内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监狱,其在管理监狱行政事务方面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国家监狱及设在郡市的监狱;执行监狱政策;按照议会的授权设置监狱和调整监狱布局;处理罪犯,负责缓刑和罪犯释放后的监督和其他不由法务大臣处理的部分监狱管理方面的职能。
在英国,罪犯入监后,根据所犯罪行、犯罪经历、有无危险和逃跑可能性、逃跑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估,按a、B、c、d四级进行管理。
相对应的,英国的监狱管理也是按押犯性质的不同分为a、B、c、d四种类型。
在英国为管理监狱与囚犯所需费用以及根据《监狱条例》所需的其他费用均由议会和财政部拨付,主要用于支付监狱工作人员经费、犯人生活、狱政设施、基建、犯人监狱和生产投资等费用。
囚犯的费用包括囚犯从入监开始直到死亡或释放这段期间的膳食、服装、监管以及转监等所有的必要开支。
囚犯没有支付被送进监狱所需费用的义务。
为实现最终将犯罪分子改造为新人的目的。
英国监狱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包括:1、通信会见制度。
2、教育制度。
每所监狱都必须制定囚犯晚上学习的课程计划,鼓励每个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囚犯参加学习。
3、劳动制度。
4、奖惩制度。
五、调解制度英国纠纷调解制度出现在80年代,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比较规范的调解制度。
英国把其纠纷调解制度称之为adR,即纠纷替代解决措施。
由于该制度处理纠纷快捷,成本低廉、便民而且尊重当事人的纠纷处置权,因而颇得英国公众的欢迎。
英国的调解活动属民间调解,这就决定了其调解组织的非政府性,调解效力的非司法性和调解活动的非政府性。
英国政府积极倡导通过adR解决民间纠纷,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发展adR制度。
1996年颁布的《新家庭法》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经过咨询。
该规定意味着相当一部分婚姻纠纷要通过调解制度解决。
在英国的调解制度中,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调解组织。
家庭纠纷调解组织、英国调解中心和纠纷调解中心。
六、法律援助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英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利用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委托律师,为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审的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
英国成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法律援助事务。
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
在《获得司法公正法》通过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别被两个新的计划所取代,即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
《获得司法公正法》对英国法律援助体系最大的影响是将全新的合约制度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
随着合约制的引入,英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只有那些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合约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才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
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来的事务律师外,许多非赢利机构也能承担这项工作,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法律服务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质量标准并获得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合约。
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务委员会虽与所有符合质量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约,但并不完全依赖律师事务所从事该项工作。
七、法学教育制度英国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应用和学术两种类型。
应用类主要包括法官、律师和公证人等,学术类人才主要由大学教师组成。
无论是应用类还是学术类法律人才,都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英国大学法律院(系)的生源主要来自应届高中毕业生,也招收一部分已取得非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者。
英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集中学习法学基础理论。
第二阶段的学习重点是进行职业培训。
第三阶段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主要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
为监督包括法律院(系)在内的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英国教育与就业部专门成立一个质量评估委员会,主要由大学专家,职业律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组成。
高校的经费划拨主要由国家高等教育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在英国,国立和公立大学法律院(系)不收学费。
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高的,可以获得政府补贴,低收入家庭还可以通过获得贷款得到资助。
八、法制宣传制度在英国,政府虽然没有统一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国的法律宣传工作,但英国政府对法制宣传工作非常重视,政府拨款是全国法制宣传工作的主要经济来源,而且经费的投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英国法制宣传工作的最大特点是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社会各部门在这项活动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在中央一级,上下两院、法务大臣办公室的法制宣传职能主要通过立法的公开化予以发挥。
法制宣传工作贯穿于法律制定、实施颁布的各个阶段。
法律草案提交后,将同时在社会上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对草案的意见。
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对公民进行教育。
此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也承担着法制宣传任务。
公民咨询局作为政府支持的部门,主要通过从事咨询方面的业务宣传法律知识。
非政府部门中,法律行动组、法律协会及其在全国的分支机构也是向公民提供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
九、司法鉴定制度英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完全独立的,不设在法院与检察系统内。
在英国一般警署虽有1-2名负责现场采证的鉴定管理人员,但警方也不设鉴定实验室。
英国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主要有两个国家级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和一些其他小规模的鉴定机构。
两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是鉴定科学服务局和鉴定同盟会。
鉴定科学服务局原隶属于内政部,1988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该局从内政部分离出来,独立于内政部,成为经营性的民间市场主体。
鉴定同盟会是一家民间性的私营公司,与政府无任何隶属关系,主要为警方提供鉴定服务,并经警察总长许可,可以使用国家数据库。
其他小规模的鉴定机构包括大学内设立的鉴定实验室和国防部门的鉴定有限公司等。
在英国,鉴定从业人员分为鉴定科学家与一般鉴定人两种。
目前,英国有1万人从事鉴定工作。
自2000年开始,内政部通过成立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使得对鉴定人的标准认证趋与统一。
十、民事执行制度英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一般都由法院法和法院规则专门给予规范。
一般来说,最高法院法和最高法院规则规定高等法院的执行程序,县法院法和县法院规则规定县法院的诉讼程序。
英国的民事执行机关分为发出执行命令的机关和实施执行命令的机关。
根据作出裁判法院的不同,执行高等法院的裁判,使用由高等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状即“菲发令状”,执行郡法院的裁判使用郡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状即执行令。
执行令状主要包括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占有令状、交付令状、暂时扣押令状及任何为协助任何上述令状的后续令状。
英国的民事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支付款项的判决的强制执行;占有土地的判决的强制执行;交付货物的判决的强制执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为的判决的强制执行。
“菲发令状”和执行令都由法院的办公室签发,而且除非裁判作出已经超过6年,或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郡法院发出的扣押收入命令已经生效,或者是由于部分合伙人的债务而执行合伙性公司的财产,签发令状不需经过法院许可:“菲法令状”由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郡司法行政长官执行,执行令由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区镇地方长官执行。
十一、审判制度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从法院的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若从审理案件的性质来看,则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
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则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
最高法院包括包括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组成部分。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受理来自这些法院以及英格兰、威尔士各个专门法院判决的上诉案,它是一个常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