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的费用承担问题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物权请求权,⼜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的可能性时,物权⼈为恢复到原来状态⽽让对⽅当事⼈做⼀定⾏为或不做⼀定⾏为的权利。
那么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内容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五条 ⽆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百三⼗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百三⼗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百三⼗⼋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案例
物权确认请求权案例
哎呀呀,今天来给大家讲个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案例。
说起来有这么一件事儿,小王和小李是好朋友,他们一起看中了一处房产。
于是呢,小王就拿出大部分钱,小李出了小部分钱,两人一起把这房子买下来了。
可后来啊,问题就来了。
小李非要说这房子全是他的,小王可不干了呀!这像话吗?这房子明明是两个人一起买的呀!这不就是赖皮嘛!
小王那个气呀,心想我出了那么多钱,怎么就成你的啦!他就去找小李理论:“这房子咋就成你一个人的啦?你讲讲道理好不好!”小李却狡辩说:“反正房子写我名字,就是我的。
”你听听,这多让人生气!
于是小王没办法,只能去寻求法律帮助啦。
这不就是物权确认请求权嘛。
他要通过法律来确定这房子到底有自己多少份额呀。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种了一棵树,结果一个人非要说是自己种的,那另一个人能答应?当然得要个说法呀!
在法庭上,小王拿出了各种证据,证明自己出了钱买房子。
法官也很公正认真地审理,最后判决这房子确实有小王的一份。
这多好呀,正义得到了伸张。
我觉得啊,物权确认请求权真的太重要啦!它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当遇到那种不讲理的人时,我们就可以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小王一样。
可不能让别人随便抢走属于我们的东西呀!大家说是不是呀!。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1)共有的话如何分配答《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花费如何分担答《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所以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
(3)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答《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丁有权要求赔偿。
(4)是否分割如何分割答《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耕种农田,甲全部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甲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2023-10-26CATALOGUE 目录•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协调•物上请求权的实现保障•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趋势01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定义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不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受物权效力的影响。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定义和性质1 2 3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遭受侵害,导致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权03节约社会资源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找回丢失的物品或者消除危险,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01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上请求权制度为物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能够及时恢复对物的支配和控制,维护了物权的圆满状态。
02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02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的所有权人。
无论是完全物权人还是定限物权人,均有权对侵害其物权的人主张物上请求权。
主体要件他物权人他物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他们也具有物上请求权。
此外,承租人、借用人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的保护对于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法律均赋予其保护自己占有物的权利,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客体的特定性物上请求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如果物已经灭失或者被侵害,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的关系如果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不同,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例如,如果土地已经经过多次买卖,则买受人不能对土地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被侵权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保护自己的物权权益时,向国家机关或法院提出请求的法律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对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并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两种。
法律途径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向国家机关或法院提出请求,包括起诉、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和调解等。
非法律途径则是指通过协商、调解和和解等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无论采用哪种途径,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请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物权请求权的保护规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等方面。
保护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享有合法的物权,就可以依法行使物权请求权。
保护范围主要涉及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既包括可属于个人财产的住房、土地等不动产,也包括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
保护方式则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等,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权益保护。
进一步地,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和规则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相协调。
比如,在与合同法关联的物权纠纷中,应当考虑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情况。
在与刑法关联的物权侵权中,应当考虑刑事责任和处罚。
此外,还应当考虑到民事过错行为、合同法制度以及侵权行为构成的证明等问题。
通过结合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可以使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总之,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而其保护规则主要涉及保护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等方面。
此外,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和规则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相协调,以达到更好的物权维护效果。
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的探讨和分析,可以为公众提供更深入的了解和参考,并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指引。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规范——以《物权法》第37条为例
物权损 害赔偿请求权 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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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物权法》 第3 7 条为例
蔡 雨 安
(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 , 福建莆田, 3 5 1 1 0 0 ) 摘 要: 我 国《 物权法》 第3 7 条规定的侵 害物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一般称为物权损害赔偿请求 权, 它不是 物权请 求权 , 是侵 权请 求权 , 其应 适 用侵 权行 为 法规 则 。 关键词 : 物 权损 害赔偿 请 求权 ; 侵 权请 求权 ; 无权 占有
损害 赔偿请求权, 它与物 权请 求权、 债权请求权之间在功能、 目的及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因此, 对于物权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性质认定差异必须重视。 我国物权法草案学者 建议设计物权保护制度时规定 : “ 物权人受有损害时可以继 续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 该建议草案对该条的说明为: 侵 害物权所产生的“ 损害赔偿在物权保护中的应用 , 目的是为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0 1
因此, 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物 权保护的一种法律手
段, 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人依据本条向侵害人请求 损害赔偿, 只须符合第 5 8 条或者第 5 9 条的要件 , 及本条规 定的‘ 受有损害’ 要件, 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此与侵权行 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区别的。 ” 据此理解 , 可得m《 物权法》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M o f T i a  ̄ i n M a n a g e r C o l l e g e
Au g u s t 2 0 1 3
No . 2( J a n No . 4 6 )
相发挥各 自的优势共同维护物权。 物权请求权侧重于使被侵 害的物权回复到圆满状态, 损害赔偿请求权侧重在无法恢复 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填补物权缺损利益。第 3 7 条规定的损害 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功能和目的恰是如此。 尽管第 3 7 条没有出现“ 过错” 的字样, 与《 民法通则》 明确要求“ 过错” 有所不同, 乃因《 物权法》 第3 7 条的规定既适用于侵害物权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费请求权探析
业服务 合 同 中存 在两 重法律 关系 , 即物业 服务企 业与 对其进 行选 聘和 与之 签订 物业 服务合 同的业 主大 会 及业主 委 员会基 于 物业 服务 合 同 而产 生法律 关 系 , 之 为外部 关 系; 称 业主 之 间 因管理 规约 而产生 的 法律 关系 , 称之 为 内部 关 系。 主 与物业 服 务企 业之 间 并非直 接产 生联 系 , 是 经 由业 主大 会和 业主 业 而 委员 会而 发生 权利 义务 关系 , 即业主 并非 物业 服务 合 同的 当事 人 , 者说 至 少不 是 物业 服务合 同形 式 或
物业 费是业 主在 物业 服务 企业 按 照合 同约定履 行物 业管理 服务 后 , 应当给 付 的对 价 , 是维护 业主
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建筑物公共部分的费用。 当前物业管理关系中, 物业费收费难 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
题。 实践 中 , 业主 动辄 以拒 交物 业费 的形 式表达对 物业 服务 的不满 , 物业服 务企 业则 常 以欠费 业主 而 为被告 进行物 业费 追索诉 讼 , 因对 物业 费请 求权 的理 解难 言统 一 , 判 活动 中对 同类案件 的裁判 多有 审 分歧 。 所 以会产生 这个 问题 , 之 源于 物业 服务 合同本 身的特 殊性 。 物业 服务 合 同是物 业服务企 业与全 体 业主 “ 对一 ”签订 的合 同 , 物业费 收费 却是物 业服务 企业 与众 多业 主之 间 “ 一 但 一对 多”的收交关 系, 因此 , 梳理 物业服 务企 业在 物 业服务 合 同 中物 业费请 求权 的性质 、 使及 支付 义务 人对该请 求权 行 的抗辩权 等诸 问题实有 必 要 。
物权的关系本质
物权的关系本质引言物权,作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拥有和控制物质财富的基础。
物权关系着每个人的利益,也是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关键。
本文将深入探讨物权的关系本质,以及如何保护物权,物权变化的相关问题。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等。
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
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类型。
物权的关系物权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其他物权均源自于所有权。
在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让渡或分割所有权,产生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区别。
用益物权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即通过使用他人之物来获得收益;而担保物权则注重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以物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实现。
3、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和债权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利,但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物权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以债权为基础,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也离不开物权的支持。
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对于维护财产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种主要的物权保护措施:1、传统法律保护:各国宪法和法律通常会对物权进行规定和保护。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明确规定了各种物权的类型、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2、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造性成果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通常也属于物权保护的范畴。
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创造性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发展。
3、财产保险:通过购买财产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物权。
当意外事件发生导致物权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经济赔偿,降低物权持有人的风险。
4、社会发展与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物权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论恶意占有人费用偿还请求权——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43条
占有人则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善意 占有人必要费
用 和有益 费用 请求 权 为 各 国法 律 所 承 认 , 关 论 著 相 亦 多如 牛毛 , 而恶 意 占有 人 的 费用 偿 还请 求 权 则 或
限制严格或法无规定 , 有漠视之嫌 , 不利于 当事人权 利的保护, 有违公平 。本文拟在立 法例 比较 的基础 上探讨恶意 占有人 费用偿还请求权 的实现 , 并就我 国《 物权法》 23条之不足加以论述 , 第 4 以求对恶意 占有人 利 益 的平衡 有 所裨益 。
利益 的情 形 , 不利 于平衡 无权 占有人与 回复人之 间的利益。在 费用偿还请 求权的 实现上 , 因不 区分主观 善恶 , 应得 依 不 "得 利之规定对无权 占有人加 以一体保护。 3 - 关键 词 :无权 占有人 ;恶意 ;善 意;费用偿 还请求权
中 图分 类 号 :D 2 . 93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6 2 (0 1 0 o 2 O 62— 1 x 2 1 )3一 O9一 5
李 兆 唐
( 厦门大学法学 院 , 福建厦 门 3 10 ) 6 0 5 摘 要 :传统理论依无权 占有人 主观 善恶的不 同对 费用偿还请 求权作 了区分 , 该设计 没有认识 到 费用偿 还请
求权之基 础为 占有物的保管和增益 事实 , 不涉及 无权 占有人的主观心理 。因而不可避免 的产 生漠视 恶意 占有人 并
偿还 请求 而 否定其 对 奢 侈 费 用 的 主张 , 种 规 定 意 这 在保 护 善意 占有 入 , 衡 当事 人 双 方 利 益 , 得 肯 平 值
定, 但各 国在恶意 占有人 费用偿还请求权 的设置上 则存在分歧 , 保护迥异。 《 国民法典》 9 4条第 二款规定 : 占有人 德 第 9 “ 在诉讼拘束发生后或者在第 90 9 条规定的责任开始
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问题研究
砸 碎 的 瓦 片 重新 盖 上 , 资 5 0 耗 0 0元 , 时 以无 过 错 而 无 责 任 同 为 由请 求 甲 返还 为 其 垫 付 的 费 用 , 则 以恢 复 原 状 请 求 权 的 甲 行 使无 需 以 过错 为构 成要 件 为 由 加 以拒 绝 , 双 方 抗 辩 是 否 问
者 之 间 的界 限 。任 何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 意味 着相 对人 义务 的 负担 。这 是 一 种 法定 的 义 务 , 论 相 对人 有 无 过 错 。 无 也 不 论 其 有 无 可 归 责 事 由 , 不 得 免 责 , 责 任 则 不 同 , 被 害方 的损 失 是 由不 可 抗 力 等 不 可 归 责 于 相 对 方 的原 因 所 均 而 在
( 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7 ) 中 北 行 使 费 用 负担 问题 上 , 在 学界提 出 了行 为 请 求说 、 有 人 责 任 说 、 忍 请 求说 、 同 负担 说 所 容 共
等 几 种 富 有代 表 性 的 学 说 。 些 学说 之 所 以 难 以 自圆其 说 , 源在 于 没 有 分 清 义 务 和 责 任 的 关 系 , 一 步 混 淆 了 两 这 根 进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种 观 点 进 一 步 混 淆 了义 务 和责 任 的 界 限 , 认 为 只 要 负 有 义 它 务 , 一定 要 负 担 因 该 义 务 之 履 行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实 则 义 务 就
的履 行 和 责 任 的负 担 是 两 个 完 全 不 同 的 问题 。第 二 , 权 请 物
物 权 请 求 权 的行 使 是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物 权 人 自 身 的 原 因 所致之时 , 倘仍 然要 求 相 对 人 负 担 费 用 , 显 然 不 合 理 。 很 因此
民法典关于“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权利人和相对人的范围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为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
请求人应享有对占有物的本权,构成请求人对物的本权基础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债权(租赁等)。
本权应含有对物占有的权能。
例如质权人有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占有物的返还,但是抵押权不含有对物占有的权能,故抵押权人不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占有物。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返还。
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相对人是无权占有人,不包括有权占有人。
在有权占有情形下,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占有所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
无权占有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
前者如拾得遗失物,后者如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二、原物和孳息返还请求权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全部返还。
占有返还的一般原则是原物返还,现时占有人应以物的原本形态和原来使用状态返还。
孳息是原物的衍生,权利人对原物的权利,自然扩及孳息。
孳息在返还原物时一并返还。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依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均应当返还给物权人。
恶意占有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自己无占有之权利,对占有物无收益的权利,故无收取孳息的权利。
各国和地区立法多认为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
《德国民法典》还规定,恶意占有人因过失应收取而怠于收取孳息,亦应向权利人返还价金。
善意占有人应否返还孳息,各国和地区立法存在差别。
一种立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原则上不负担从原物上获得收益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
物权请求权中的费用承担问题
物权请求权中的费用承担问题——法学1班 MY摘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对其物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妨害或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预防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双方行使请求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问题日益凸显。
关键词: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费用承担、孳息返还正文:民法上对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可见,侵害物权的纠纷,其中必然牵扯费用承担问题。
对此,个人认为应该以过错认定责任承担费用,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无过错情况下,不能草率认定费用承担者,应该区分责任,就各方承担责任不同,逐一考虑费用承担问题。
例如:甲和乙是邻居,甲的院子里有棵大树,某天甲家的大树被一阵大风吹倒在乙家的庭院,由此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应如何考虑,牵扯的费用又该由谁承担呢?上述案例是关于物权请求权中的一个经典案例,它体现了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寻求对于物权的保护的过程中,其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尤其是在不同的物权请求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
物权请求权也称之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对其物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妨害或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预防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也就是说,物权人既有对物的支配的权利,有权向任何一个无权占有其物的第三人要求返还,又有排除第三人对其物的任何干扰的权利。
当物权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请求诉讼保护的直接依据不是其物权,而是一种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侵害物权的,物权人可以请求防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其中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民法典的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哪些规定现实社会中,公民的合法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侵害他⼈利益的事情是属于违法的,现实社会中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作为受害⼈可以要求赔偿。
那么关于民法典的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第三百⼀⼗⼆条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权利⼈向受让⼈⽀付所付费⽤后,有权向⽆处分权⼈追偿。
⼆、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应当赔偿因其加害⾏为给物权⼈造成的全部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A、如物权⼈因损害发⽣⽽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B、侵权⼈仅就⼆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的混合过错成⽴⽽减轻加害⼈责任的原则;A、过错⽐较:指通过⽐较加害⼈和受害⼈双⽅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双⽅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B、原因⼒⽐较:指通过⽐较引起损害发⽣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确定双⽅应承担责任的⼤⼩。
①当事⼈双⽅过错⽆法确定时:应以原因⼒⼤⼩确定责任⽐例;②当事⼈双⽅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对于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是有权追回遗失物的,如果⾃⾝遗失的物品被他⼈占有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的⼿段追回,诉讼时效⼀般是两年时间。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之间的区什么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1、二者产生的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是为了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存在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物权标的物尚存在时,物权请求权发生,请求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
而当权利人受到侵害、灭失、毁损时,物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无从恢复,权利无从实现,物权请求权亦无从行使,这时,受侵害人只能行使债权请求权即侵权请求权,侵权侵害人赔偿损失。
这一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以价值担保代替现状保护担保,使物权人获得适当的赔偿。
侵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
这样可以增加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
2、从权利的独立性来看。
物权请求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附从性权利而非独立性权利,这种权利是为了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保证物权的正常行使而存在的,因此其产生、变更、消灭均依附于物权。
而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完全独立于受侵害权利的财产权利,其可以独立地转让。
3、在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妨害与损害的区别是二者不同的一个根源。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发生的,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
而侵权请求权是权利人受到损害时发生的,侵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使损害得到填补,使权利人得到赔偿。
二、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可以同时进行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维护自己利益时,物权请求权和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是可以同时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浅议物权法上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论文(设计题)浅议物权法上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课题的根据:1)说明本本课题的理论、实际意义2)综述国内外有关本课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一、研究的目的及意义(一)研究的目的妨害排除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一种方法,妨害排除请求权已经成为各国物权立法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对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容忍义务的边界不明晰、妨害排除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无法合理负担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通过以楼山村村民委员会物权请求权纠纷为视角,针对动产被移至不动产而产生妨害之情形和不动产间的妨害排除请求权两种情形,对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定义、属性、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给予一定的立法建议。
(二)研究的意义1.理论意义:我国《物权法》第三章题为“物权的保护”,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此条规定的是所谓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民法通则》在责任方式的规定中虽然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表述,但从责任方式层面所作的列举显然有别于从请求权规范这一视角所作的规定,这两种责任方式究竟对应于何种请求权,保护对象和范围是什么,其性质如何等问题并不明确。
此次物权法明确在“物权保护”中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是一个重大进步。
2.实践意义:虽然物权法对排除妨害请求权做出了相关规定,可以说是很大的进步,但并未对其构成要件做明确的规定,从客观要件看,妨害排除请求权要求妨害的持续:在法律效果上,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效果被严格限定在妨害源之排除上。
排除妨害请求权应当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被妨害的一方向侵害人请求排除妨害时,一定要证明此妨害确实已经在他的容忍限度之外,很多学者认为,容忍义务是对违法性条件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以证明该妨害是违法的,否则无法证明妨害的存在,此处的违法性应被理解成妨害结果是违法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提出强化了对物权的保护、使物权请求权制度更加饱满,完善了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使相邻关系更为和谐,使社会财产运行更有序,但是,毕竟物权法颁布仅短短几年,这一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均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立法层面上,物权法应更加明确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概念,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中的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其既非物权,也不同于债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故不适用时效消灭的原则。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物权保护成为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
物权保护涉及到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保障,保护了个人和社会成员的财产权益,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介绍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一、物权的概念和分类民法典对物权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收益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核心是对物的支配权,即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物的使用、处分和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8条的规定,物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物权的依法取得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
依法取得的物权是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物权,如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的特定权利,如地下水权、抵押权、担保权等。
二、物权保护原则在物权保护中,民法典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民法典强调物权的平等原则,即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合法、公平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其次,民法典强调保护法定权益的原则,即法律保护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权益,限制他人对物权的干涉和侵害。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即物权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权利人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有权进行限制或者排除。
这些原则为物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三、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为了保障物权的有效行使和防止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了多种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所有权的保护,即权利人对所拥有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
在物权保护中,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要求他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对物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制止侵权行为的防衡权利,即当他人侵犯权利人的物权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侵害。
物权请求权中的费用承担问题
物权请求权中的费用承担问题第一篇:物权请求权中的费用承担问题物权请求权中的费用承担问题——法学1班 MY摘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对其物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妨害或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预防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双方行使请求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问题日益凸显。
关键词: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费用承担、孳息返还正文:民法上对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可见,侵害物权的纠纷,其中必然牵扯费用承担问题。
对此,个人认为应该以过错认定责任承担费用,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无过错情况下,不能草率认定费用承担者,应该区分责任,就各方承担责任不同,逐一考虑费用承担问题。
例如:甲和乙是邻居,甲的院子里有棵大树,某天甲家的大树被一阵大风吹倒在乙家的庭院,由此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应如何考虑,牵扯的费用又该由谁承担呢?上述案例是关于物权请求权中的一个经典案例,它体现了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寻求对于物权的保护的过程中,其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尤其是在不同的物权请求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
物权请求权也称之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对其物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妨害或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预防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也就是说,物权人既有对物的支配的权利,有权向任何一个无权占有其物的第三人要求返还,又有排除第三人对其物的任何干扰的权利。
什么是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涉及范围
什么是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涉及范围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那么你对物上请求权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物上请求权的简介物上请求权为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
日本民法虽仅规定了占有诉权制度,但经判例解释与学说的协力,现今也已构筑起了完善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体系。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人对其物的各种妨害,以维护物权人对其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依妨害形态之不同为标准,物上请求权可区分为三类:一是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之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三是物权于将来有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确立时间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制度最早确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专门规定了“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并具体规定了请求权实现的种类,其中包括第862条和1004条的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请求权;第985条和1861条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第989条的财产损害请求权。
此后,物上请求权制度相继在大陆法系的瑞士、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等地确立。
尽管中国民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但《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几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物上请求权的种类极近相似。
因此可以说中国民法从传统理论上仍然认知了它的存在,并且随着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对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之一的物上请求权问题也必然提到日程上来。
物上请求权也被称为物权请求权,或物权保全请求权、物上关系请求权,但无论何种称呼,都不会离开物,因此,“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当物权人在其支配权的行使受到阻碍时行使的权利。
司法卷三:物权概述题库考点(三)
司法卷三:物权概述题库考点(三)1、单选甲从乙处租赁了一辆奥迪车,租期2年。
甲向丙借款10万元,与丙签订质押合同但由甲代位占有,甲向丁借款10万元并与丁签订质押合同,将该汽车出质于丁并交付,丁因车位紧张又将车返还(江南博哥)于甲。
甲又向戊借款10万元并与戊签订质押合同,将该车交付于戊。
因租赁期已过,甲不能向乙返还车辆且不能向丙、丁、戊返还借款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对该车享有质权,丙的质权不能对抗戊的质权和乙的所有权B.丁对该车享有质权,丁的质权可以对抗丙的质权C.戊对该车享有质权,戊的质权可以对抗丙、丁的质权D.乙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但所有权不能对抗戊的质权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丙对该车不享有质权,因为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设立要件。
丁对该车享有质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戊对该车享有质权,该质权为善意取得。
租赁合同期满后乙作为该车的所有权人不受合同约束,可行使返还请求权,但该权利不能对抗戊的质权。
本题正确选项为D。
2、多选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
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
关于此案。
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涉及交付时间的确定问题。
依《合同法》第140条之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本题中,刘某已经占有了易某的耕牛。
5月10日双方达成买卖协议,该时间即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再依《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刘某和易某对风险负担未有约定,耕牛已经交付与刘某,故刘某应承担该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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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的费用承担问题
法学院2010级1班---冯金金---学号2104061240
序:现实生活当中越来越多关于物权请求权方面的案例的增加,引导着我们去思考和探讨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寻求对于物权的保护当中,行使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尤其是在不同的物权请求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个问题将显得更加突出。
摘要: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绝对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其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更有利于及时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从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关于物权保全请求权的规定有自己的特色,逐渐通过公平合理的费用承担,以达到保护当事人共同的利益。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民事责任;费用承担,公平信用原则。
正文:一.问题的提出:
1.概念: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是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
2.内容与性质:中国民法有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若干规定。
在中国民法之上,强调了物权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即中国《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同其他责任形式集中作了规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在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中国民法上的物权请求权包括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中国法律关于这一问题的现状以及思考:
不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都存在和承认实质上的物权保全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相邻关系特别作出规定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相关规定。
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
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水流,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99条第2款规定“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解决此问题的方法、过程(结合中国法律):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有制裁和补救是不够的,制裁与补救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弥补受害人受到的侵害,也就体现了金钱补偿救济在受害人救济之中的局限性。
在这种情况下,物权请求权已经突破了物权的范围而扩大到了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保全性保护中。
因为物权请求权首先是作为物权的效力出现的,脱离作为物权效力一个部分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法是不完整的。
所以,物权保全请求权的提出不仅为法律制度体系上的完整和清晰所必要,同时也有其本身存在的制度价值。
物权请求权行使产生的费用的负担,物权侵害中承担的责任存在以下三种:
(1)当妨害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可以借鉴行为责任,即在妨害状态的形成产生于被告的情况下,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而需承担的责任;物权请求权实行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不要求对方有何过错,所以通常应该有对方承担费用返还所有物或排除妨害。
这种由对方来承担物权请求权行使的费用作法有违背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A和B是邻居,某天A家的大树被一阵大风吹倒在B家的庭院,此时A提起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B返还属于自己的大树,B则提起所有权的妨碍排除请求权,要求A排除妨害以恢复自己对房子的正常使用。
最后应该由谁来承担对于大树的搬运费用呢?此案例中对甲是否具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乙是否具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认定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那么,首先,刮大风把A庭院的大树半折到到邻居B的庭院里,此种妨害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此时也需要相对人来承担物权请求权行使产生的费用是违背公平的。
A 在经过B的许可后可以进入B的庭院,自己支付吊走折半的树的费用。
即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谁受益,谁负担”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法;
其次,B自己联系车将折半的大树吊走,但可以请求A与自己共同承担费用。
但具体的份额分配,则应当根据社会中的风俗习惯和生活观念,包括大树的价值、作用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大树对于乙的妨害程度等,在对甲、乙的利益与不利益进行衡量的基础下进行具体分
析后加以确定。
综上分析,甲有权提起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乙亦有权提起所有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两项请求权同时分属于当事人双方,出现了权利逆向并存、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
甲的权利与乙的权利的冲突是一种表面上的而非实质上的冲突,因为二者表面上看似相互排斥,但是探其实质,甲行使权利与乙行使权利的目的都是指向同一行为,即追求的都是同一效果——将大树搬离乙的庭院而归还给甲。
所以二者实质上是可以并存的,甲乙在理论上均可以提出相应的物权请求权,只是在搬运大树的费用负担方面会出现现实上的矛盾。
(2)所有人责任说,即费用应该由造成妨害的物的所有人承担。
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则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将其标的物拿走,费用由物的所有人负担。
例如,在上述的案例中,若树上结有果实,则B应容忍你果实的所有人A将果实拿走,同时移走折半的大树的费用也由大树的所有人A负担。
但是,果实自落于B院得,则属于B 所有。
而且按照《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从而避免矛盾激化,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利益,以实现法律调整相邻关系所追求的社会目的。
但这种做法在处理下列这种情况,显得不公平。
例如:B向A租了房子,又把向C借来的机器放在房间里进行生产。
租赁合同到期后,B把机器留在房中走了。
若此时A以机器是妨害物为由要求C排除妨害。
则无论C是否有责任或过错,都只能自己出费用把机器搬走,就算是C先提出返还原物请求,A也只要解除对机器的占有就没事了。
所以搬走机器的费用还是要由C来承担。
(3)请求权人承担费用说,即物权请求权的对方只有容忍相对方排除妨害的消极义务,而行使请求权所需要的劳务和费用,原则上应该为行使请求权人承担,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对方,则可以以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赔偿。
这种作法同样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例如A、B两地相邻,A超越了地界扩建房屋。
B要请求除去妨害的话,必须先自己支付费用排除妨害,然后对A的不法行为进行举证,才能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B获得了赔偿,结果似乎是公正的,但是要自己先拿出费用这一点以及A的过错进行举证。
增加了B的责任,对B 来说极不公平。
四.结论分析概括:
1. 遵循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的民法原则遵循着公平和效率两大价值的价值取向,尤以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为突出。
(1)公平原则。
公平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同时需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和利益,结合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或价值标准,予以判别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分派的要求。
(2)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公平交易,有相当对价。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然支付某种报酬,一方不能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侵害某种权益,必然赔偿某种损害,而偿付的标准是等价。
(3)其次,遵循民法中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力滥用的相关原则。
总之,进行费用负担的分配时,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遵循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2.权由物权人行使,而对方仅有容忍支配权人除去妨害的义务。
(1)至于责任问题,按照责任原理来处理,即侵权行为法及其相关的债法上的责任原则。
(2)若涉及相邻问题,应利用相邻关系的责任原理加以解决。
(3)若责任原理仍不能明确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费用,或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例如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应由请求人实行去除妨害的行为,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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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民法总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第57页,第305页—第320页“民事责任”。
[3]陈小燕《物权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6页—第72页,第122页。
[4]龙翼飞《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8年版,第56页—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