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察权力伦理与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在不同学术语境,权力的内涵是复杂而多元的。
但不管怎么变换视角解读,在权力是一种“力量”这一基本特性上还是能达成共识的。
借助权力这种“力量”,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即可以或可能产生。
监狱警察权力属于这样的“力量”,是监狱警察为实现国家意志,组织管理囚犯在实现刑罚执行目标过程中对囚犯理念、行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或者说监狱警察权力是监狱警察凭借一定的政治(法律)强制手段,在监狱有序的结构中,对监狱刑罚权力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
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一项重要的权力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
这就使得监狱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拥有了改造话语权。
问题在于改造话语的一元独霸态势对监狱警察权力行使的实质形成了遮蔽。
第一,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不断扩张的问题。
“监狱是权力最赤裸裸地、最肆无忌弹地表现出来的地方。
”当下没有人否定监狱警察改造权力的合法性、权威性,但在监狱的安全和稳定是改造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的共识下,“安全为天”同样成了监狱的权威话语。
在维护监狱秩序稳定的“金钟罩”下,公权力场域掺杂进私权力场域的利益考量,便使监狱警察权力的这种持续扩张失去了正当性,暴露出更多的“肆意”与“恶”。
第二,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私人化的问题。
监狱警察权力实际上是由若干自然个体生命具体行使的,所拥有的一切合法权力和权威也就与掌权者的自身利益及其相关集团的利益混在一起,即“政府本身不应有自己的私利,但操作并组成政府的人却有自身的利益。
而且他们会借助政府的强制力来实现自身的利益”。
借助改造话语的权威,监狱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被异化为私人权力,这就是“权力寻租”。
监狱行刑实践中的调换工种、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权力领域就存在这样的“权力寻租”问题,后果是警察滥权渎职,走向腐败,侵犯囚犯合法权益,消解刑罚的权威。
监狱警察权力的遮蔽问题带来诸多悖论,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为监狱安全和稳定而一味持续扩张的监狱警察权力,因为警察权力的过度行使,最终引起的可能是囚犯的强力反弹,诱发重特大案件,破坏监狱的安全和稳定这样的改造罪犯的基础和前提。
论监狱警察权与罪犯权利冲突的行政调适
论监狱 监狱警察权与罪犯权利冲突的行政调适 监狱作者:佚名监狱学人来源:中国监狱 监狱学刊 监狱 监狱更新时间:2007-11-16一、冲突的表现及其调适途径“监狱 监狱警察权是指监狱 监狱民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权力。
”“罪犯权利是指罪犯作为‘特殊公民’享有的作出某种行 监狱 监狱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是法律对罪犯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权利冲突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
通常来讲,权利冲突应该发生于两者或两者以上之间,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权利主体之间。
”在基层执法实践当中,监狱 监狱警察权与罪犯 监狱权利之间,存在着诸多的“权利冲突”现象。
主要表现在:第一,监狱 监狱保障罪犯人身安全的法定责任与罪犯人身安全不可控性之间 监狱的冲突;第二,监狱 监狱保障罪犯健康权资源的有限性与罪犯遇重病超额治疗之间的矛盾;第三,罪犯因生理自然规律导致的疾病、伤 监狱残、死亡与刑罚执行规律之间的冲突;第四,监狱 监狱现有的狱政管理制度与罪犯会见权、通信权、带入物品权等受限制之间的冲突; 监狱第五,监狱 监狱警察权与罪犯其他未被法律剥夺或推定享有权利的冲突。
如罪犯的被选举权如何行使,结婚权与生育权如何保障等。
上 监狱述权利冲突的存在引起了诸多的执法困惑,直接影响到刑罚执行的有序开展,同时也为寻求权利冲突的调适途径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理论探讨空间。
目前,理论界在研究解决监狱 监狱警察权与罪犯权利冲突的调适途径上主要集中在立法途径和司法途径两个方面。
立法途径是指通 监狱过制定和修改法律,从法理上明确警察权与罪犯权利的属性和界限,从而解决引起权利冲突重点环节的法律问题。
司法途径主要是通过建立行政诉讼的解决争端机制,起到及时排解矛盾,息诉止争的作用。
笔者认为,这两种调适途径在解决权利冲突的过程中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立法途径的优点在于能从根本上解决一部分权利界限的问题,缺陷在于受到立法技术和程序的限制,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司法途径的优点在于具有“中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五,但往往要牵涉监狱 监狱大量的人力、时间、精力,同时司法途径本身又受到法律不健全的制约。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利益、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影响,社会公众和媒体特别关注罪犯、劳教人员等被监管者的权利,对监狱民警的权益关注却明显不够。
一、什么是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监狱及其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在监管改造中得到充分行使。
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就是指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正当权利,包括执行公务时民警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人身不容伤害、名誉不容损害、执法活动不容阻挠,事后不容诬告、陷害、侵扰、报复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具体来说,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包括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正当防卫权、特别保障权、接受教育培训权、装备保障权、本人及家属不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权、伤亡抚恤权、获得工资报酬权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等。
二、治安警察的压力是一阵子过后再接一阵子,有一个空隙缓冲区,而监狱警察却是长期面对服刑人员,没有缓冲区和调整空隙,保障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就变得尤为有意义。
1.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国家是警察执法的第一“受益人”,警察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不仅使警察本人权益受损,同时也令国家利益受损,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被“蔑视”,国家“公序”尤其使政治公序受到挑战。
尤其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连监狱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都遭受侵犯,这将直接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那就是人民对国家法律信任的危机,法律威严将不复存在。
2.打击罪犯狱内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顺利执行近年来,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极大,暴力犯、“三涉”(涉黑、涉毒、涉枪)犯、“三假”犯、累犯、团伙犯、重大刑事犯罪等罪犯增多,他们往往具有极深的反改造心理和仇社会心理,敢于藐视甚至公然挑衅监规纪律,不服从民警的管教。
罪犯违规违纪手段主要有暴力袭警、行为对抗、辱骂诽谤、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不实投诉、拉拢腐蚀等。
罪犯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大大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只有保证民警的执法权不受侵犯,对胆敢挑衅民警执法权的罪犯处于严厉惩治,才能彻底打击和遏制狱内罪犯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的顺利执行。
监狱行刑与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
贾洛7 i f
青 少 年 犯 罪 问 题 2 0 1 3 年 第 1 期
监狱行刑 与青少 年罪犯尊严保 障
【 内容摘要】 监狱行刑与青少年 罪犯尊严保障是一个亟需关注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命题, 监 狱行刑在青少年罪犯尊严保 障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 青 少年 罪犯尊严保障是监狱行刑执法价值 的出发
罪犯 的主体 地位 。
【 关键词】 监狱行刑 罪犯尊严
保障 价值
路径
人的尊严 已成为当今构建和谐社会 , 实现人全面发展 的根本出发点 , 也是“ 现代国家” 的基石 。“ 一 切为了人 的尊严 , 让每一个 中国人的尊严得到充分的尊重” 已成为时代的最强音 , 并成为现代社会文明 的重要标志和时代进步的基本要求。而一提到青少年罪犯 , 人们则很难与尊严保障联系在一起 , 往往在 “ 青少年罪犯有尊严吗? ” 、 “ 还值得保障吗 ” 上打问号 , 但在 当今社会 “ 让每一个 中国人 的尊严得到充分 的尊重 ” 的语境下 , 探讨一下青少年罪犯尊严或者监狱行刑与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问题 , 也许是有一定
是个人在公众 中之声誉 , 系因个人为社会作出的贡献所获得。基督教将人的尊严理解为神的恩赐 , 因为 人系神造 , 因此 , 万民皆有 同等尊严 。德 国哲学家康德则对人的尊严进行 了较为深刻系统的表述 , 为尊 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奠定 了思想基础 。康德认为 , 人的尊严来 自人的理性 , 理性是人的尊严的基础 。人是 具有 心灵 和精 神 的理性 生 命 , 人 是 通过 理性 来规 定 自己 的 目的 , “ 每个 有 理性 的东西 都 必 须服从 这 样 的 规律 , 不 论 是谁 , 在 任 何 时候 都 不应 该 把 自己和 他 人仅 仅 当作 工 具 , 而应 该 永 远看 作 自身就 是 目的” 。 ②
论述罪犯的权利保障
论述罪犯的权利保障监狱学1021 张纹超10号摘要: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有的权利不仅要由法律确认设定,而且要由法律进行保障。
离开法律保障,权利同样不能实现。
实质上,依法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
我国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监狱作为国家的代表,与罪犯构成了以一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从罪犯方面讲,其作为这种法律关系的主题,自然享有法定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从国家和监狱方面来讲,只有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才能维护国家和监狱法制,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监。
关键词:权利保障罪犯一、立法保障首先为了确保罪犯享有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我国《监狱法》总则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须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监狱的财政保障体制和投资保障体制,为罪犯人权保障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物质条件。
其次,将罪犯的权利在法律中明文加以规定,这已在《监狱法》中作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使罪犯的权利成为成为法定的权利而不是任意的权利,从国家立法上保障罪犯的权利。
第三,为了保证罪犯权利的实施,《监狱法》和《刑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对滥用司法、执法或者其他行政权力非法侵犯罪犯正当权利的行为予以处罚。
对侵犯罪犯权利者构成犯罪的要予以法律追究,并以法律形式昭告于天下,不仅世人知道,而且罪犯本人也清楚。
这都为罪犯实现其应有的法定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司法保障在监狱行刑实践中,通过具体的执法监督工作和措施保障罪犯的权利。
如为保证罪犯的合法权利以及人格最严不受侵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他们听取被监督人员的意见,受理他们的控告,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为了便于罪犯反映情况,人民检察院在直接设立检举控告箱,定期开箱,收取检举控告材料,并将查证情况,明确答复检举控告人。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热爱祖国,对党忠诚执法公正,管理文明教育为本、安全为先廉洁守纪,敬业奉献1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第三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四条忠于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第五条忠于祖国。
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忠于人民。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忠于法律。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第八条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第九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收监、收容(治)、(加)减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准假放假、释放(解教)。
第十条严格狱(所)政管理,做到严格、公正、科学、文明管理,坚持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将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改造(转化)成守法公民。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劳动工时、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制度,合理组织罪4犯劳教(戒毒)人员劳动,矫正其恶习,培养其劳动习惯。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监狱是国家权力的实现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力量。
在监狱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自由受到限制,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权利的剥夺。
为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管理的正常秩序,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许多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在监狱中,作为罪犯,他们的各项权利受到了限制。
但是,他们依然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如人权、公民权、权利法律上地位平等、思想信仰自由、自我保护等。
其次,罪犯的权利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监狱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在接受监管的过程中应当获得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虐待和刑讯逼供,收到或发表文化、宗教、教育和政治看法的任何干扰。
此外,监狱也应当确保罪犯受到最佳的生活环境条件,即提供充足、清洁、卫生的住所和饮食,服装足够、适宜气候类型,并维持适当的空气、光、热和声音的水平等等。
二、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为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1.督察机制监狱督察机制是监督监狱管理工作的重要机制,监狱督察员所属地位独立,奉行法律精神,对监狱实行严格审查。
监狱督察员可自由进入监狱,会见任何罪犯或监狱工作人员,并检查监狱的建筑、设备和生活条件等。
一旦实行暴行、虐待等违反罪犯权利的现象,监狱督察员将立即采取行动,确保罪犯的权利得到保护。
2.内部监督机制为了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设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监督监狱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
在监狱的内部,罪犯有权对监狱工作人员的过失或错误进行申诉。
监狱官员必须对申诉进行调查,并给出答复。
3.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主要由公检法机构负责,其目的是监督监狱的法制性和正当性。
公检法机构可以对监狱工作人员和罪犯进行犯罪侦查和起诉,掌握督察监狱的权力,并能够检查监狱工作人员的行为和监狱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媒体监督机制现代社会中,媒体对当下的监狱管理有着深度的关注和调查。
如何限制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2
如何限制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一.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要权力:1.日常监管权,是指罪犯在监狱中所有的衣食住,劳动学习等所有日常行为都必须在监狱警察的监督下进行。
2.对罪犯的基本规范方面,生活,劳动,学习方面,文明礼貌方面等进行考核的权力。
考核是监狱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的综合考查和评定。
其中考核的主体是监狱,但是具体形式考核权的是广大的监狱人民警察。
3.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提请审批上报权力。
根据罪犯的日常表现,结合考核成绩,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进行的刑务活动。
4.对罪犯处遇的评定和实施权。
在特定服刑期后,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按照监狱的处遇评定要求,对罪犯的处遇情况,包括每月可购买物品金额,数量,每月会见与亲情电话的使用等进行变更和实施。
二.监狱人民警察可能出现的权利滥用情况对应权力可能会出现权力的滥用。
例如在日常监管中,个别民警打骂、体罚罪犯的情形仍然可能发生。
在对罪犯考核中也可能出现徇私舞弊现象。
在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基层民警的建议权很重要,上级机关的审批权很关键,都有可能对罪犯的服刑时间产生影响。
罪犯处遇,包括罪犯在监内的日常待遇,包括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会见亲属,通讯以及收发信件。
三. 限制监狱人民警察的滥用权利的意义罪犯由于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惩罚,而监狱既要行使对罪犯人身自由剥夺的权利,并要对罪犯的部分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也要对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人权进行保障。
《监狱法》也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以及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四.用什么样的制度以及措施来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和行为进行规范,如何在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同时,使权力的行驶透明规范。
主要有三部分限制的力量。
1.是内部的力量,也就是监狱以及监狱管理局对其自身权力的限制和规定。
(1)所有的权利都是由各级刑罚执行机关的民警来施行的,加强对人的思想教育,警示教育,经常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的培训,是限制或者说规范权力行驶的根本途径。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11〕194 号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热爱祖国,对党忠诚执法公正,管理文明教育为本,安全为先廉洁守纪,敬业奉献监狱劳教人民弊察职业行为规范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舫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第三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四条忠于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第五条忠于祖国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忠于人民。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忠于法律。
坚持依法治国墓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第八条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第九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收监、收容(治)、(加)减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准假放假、释放(解教)第十条严格狱(所)政管理,做到严格、公正、科学、文明管理,坚持直接管理。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职业道德准则 职业行为规范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发布时间:2011-10-24 阅读:1114次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1〕 19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热爱祖国,对党忠诚执法公正,管理文明教育为本,安全为先廉洁守纪,敬业奉献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第三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四条忠于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第五条忠于祖国。
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忠于人民。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忠于法律。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第八条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监狱人性化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_张发昌
第2卷 第1期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3月 Vol.2No 11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Mar.2004收稿日期:2003-10-18作者简介:11张发昌(1962-),男,河南禹州人,司法部燕城监狱综合研究部主任,主要从事监狱学、罪犯教育学研究;21姜良纲(1963-),男,山东临沂人,山东省鲁西监狱党办主任,主要从事监狱学研究;31牛汉珍(1963-),河南项城人,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监狱人性化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张发昌1,姜良纲2,牛汉珍3(11司法部燕城监狱综合研究部,北京101601;21山东省鲁西监狱,山东济宁273571;31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河南郑州450003)摘要:人性化管理是目前监狱行刑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
它以符合和满足罪犯的基本需要为出发点,以保障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为价值取向。
关键词:人性化管理;罪犯权利;价值取向;治监方略;行刑理念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04)01-0015-05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监狱行刑文明的应有之义。
而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作为体现当代行刑文明和保障罪犯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不少监狱甚至某些省市监狱管理部门,已被作为工作要求明确提了出来。
那么,监狱人性化管理的涵义究竟是什么?人性化管理和罪犯的权利保障是什么关系?如何在监狱正确实行人性化管理并籍此促进罪犯的权利保障?我们拟就这些在监狱工作中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问题一陈管见,就教于各位。
一、权利背景下人性化管理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并且迈出了很大的步伐。
监狱系统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尤其是继5中国改造罪犯状况6白皮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6出台之后,人们对罪犯权利保障的研究和关注也越来越多,并由此有力地推动了监狱工作的执法创新、管理创新和改造创新。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行使惩罚和改造罪犯职权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监狱人民警察职责的主要内容有:1.亲自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监管罪犯的职权只能由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这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的特殊职权。
根据《监狱法》第1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任何监狱人民警察均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由他人行使,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的处罚。
2.依法执行刑罚依法执行刑罚是国家法治的根本要求与体现,监狱人民警察的所有行刑活动均须符合国家法律。
依法执行刑罚对监狱法律秩序以及基本的监管改造环境的确立,都起着决定性作用。
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罪犯的收押、释放、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
对罪犯的申诉、控告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3.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罪犯也是国家公民,其合法权利应予保障。
因此,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必须认真做好对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保障供给,不得克扣、挪用、侵吞罪犯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注意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不得搞超体力劳动等。
4.清正廉洁这一职责,本是对所有国家公务员的要求,但监狱人民警察这一职业是一种极其特殊的职业,因而这一职责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而言,显得尤其重要。
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要自觉做到为警清廉,不准利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和离监探亲等手续,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和馈赠;不准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不准使用罪犯干私活等。
5.严守纪律监狱人民警察这一执法者的职业性质,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有铁一般的纪律。
根据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禁止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监狱管理法与矫正制度囚犯权益保障与管理原则
现代矫正制度起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欧洲,随着人权 观念的普及和刑罚人道化运动的兴起,矫正制度逐渐从以 惩罚为主转向以教育、改造为主。
矫正制度的基本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矫正制度既要体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又要 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使其重新回
归社会。
人道主义原则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犯罪分子,应采 取个别化的矫正措施,以达到最佳的矫正效
具备与囚犯、同事、上级等相关人员有效沟通的能力, 能够妥善处理各种复杂情况。
4 健康的心理素质
具备稳定的心理状态和应对压力的能力,能够应对监狱 管理工作中的各种挑战。
监狱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岗前培训
对新入职的监狱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和 实践操作,确保其具备基本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国家建立健全囚犯法律援助制度 ,为经济困难或者因其他原因没 有委托辩护人的囚犯提供法律援
助。
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监狱内设立工 作站,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囚犯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服务 。
法律援助程序
需要法律援助的囚犯可以向监狱管 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 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规定了监狱管理法的执行机构、监督 机制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确 保监狱管理法的有效实施。
监狱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监狱的设立与分类、囚犯的权利 与义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 改造、生活卫生、医疗救治、假释与 减刑等方面的规定。
监狱管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宪法的关系
监狱管理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保障囚犯的宪法权利,如人身自由、人格 尊严等。
01
02
03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对社会公众依法公开的23项内容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三、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干部监督电话:************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治部邮编:530028四、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一)罪犯收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3.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监狱民警执法权保障问题研究
监狱民警执法权保障问题研究吴国余陈光明(浙江省第六监狱浙江杭州市310000)摘要:民警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主体,执行的是国家强制力所赋予的权力。
监狱民警的执法权是法律所确认和所规定的,是监狱民警依法对罪犯实施改造与教育的前提。
但是民警的执法权与执法要求不相对称、与罪犯的权利保障心理不相对应、与执法风险的防范不相对等等新的情况,已影响到民警执法权的有效行使,影响到监狱执法环境的建设。
因此,有必要对民警的执法杈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监狱民警执法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民警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主体,执行的是国家强制力所赋予的权力。
临狱民警的执法权是法律所确认和所规定的,是监狱民警依法对罪犯实施改造与教育的前提。
但是,随着押犯构成的变化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在监狱民警执法权的行使过程中,出现的监狱民警的执法权与执法要求不相对称、与罪犯的权利保障心理不相对应、与执法风险的防范不相对等新情况,使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得不到完善的法律支撑与有力的社会保护。
这已影响到民警执法权的有效行使,影响到监狱执法环境的建设。
因此,有必要对民警执法权进行探讨。
这有助于加强民警的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民警的执法水平,保护民警的执法权益,最终推进监狱法制化的建设。
一、监狱民警执法权的基本内涵和类型(一)监狱民警执法权的基本内涵从法律与实践来看,监狱民警执法权应涵盖如下内容:一是执法的主体。
根据《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和执行刑罚。
由此可见,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执法主体。
二是执法的对象。
《监狱法》同时规定,监狱“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
监狱民警的执法对象就是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投入监狱服刑的罪犯。
三是执法的依据。
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是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的根本性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是执法主体的资格法律依据,而《监狱法》则是监狱民警对罪犯具体进行行刑执法的准绳,主管监狱工作的司法部以及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法律规定而制定的配套性和规范性的规章制度则是监狱民警执法的行为要素。
监狱法治化进程中的罪犯权利保障工作
浅谈监狱法治化进程中的罪犯权利保障工作江西省温圳监狱熊根华摘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这是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入权入宪”的价值体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体现,是贯彻以改造人为宗旨的价值体现,是适应国际行刑文明的现实需要。
我们要以实现监狱工作的法治化为目标,着力构建罪犯权利的保障机制,通过提高监狱民警法治理念,公开透明执法,推行管理工作与执法环节适度分离,推行减刑计划逐月公示制度,建立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刑罚执行回避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来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
在加强罪犯权利保障的同时,要正确对待保障罪犯权利与惩罚改造罪犯的关系,宽严相济,严不过人,宽不过囚。
关键词:罪犯权利保障必然选择机制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护人权,首先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其次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①。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原则,表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就是要求我们以人为本,公正执法,尊重并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作为监狱管理者的监狱警察,应该充分认识到保护罪犯的权利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一样都是法律的要求,都是法治的最高价值,这是我们学习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
一、保障罪犯权利是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保障罪犯权利的问题,就不再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进入到监狱工作的实践,是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
1、保障罪犯权利是“入权入宪”的价值体现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
第一章监狱人民警察职权为了保证监狱人民警察合法、有效、顺利地执行公务,实现监狱行刑的目的,国家依法赋予了监狱人民警察相应的职权。
这些职权既是监狱人民警察职务上的权利,又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和权力,这些职权既是监狱人民警察有效履行职务的前提和保障,又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及完善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我国《监狱法>第5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的职权。
实践中,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是比较广泛的,它涵盖了监狱行刑和监狱工作的全过程,实际上就是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
在法律与实践中,还存在着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发条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等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相关的规章制度,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下几个方面:(一)刑罚执行权(1)收监权,收监权是监狱人民警察独有的权力,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将罪犯收押、剥夺人身自由。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队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如符合收监的条件,法律文件齐全准确,即有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
(2)不予收监权。
没有法律文件或缺少记载有误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和怀孕、哺乳期妇女。
(3)身体检察权。
(4)人身和物品检查(5)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权(6)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权(7)减刑、假释建议权(8)释放权(二)依法管理监狱权(1)分押分管权(2)警戒权抓获罪犯权、戒具使用权、武器使用权、信件检查和扣留权、物品批准、检察权、考核权、奖励权、离监探亲批准权,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处罚权、狱内侦查权(二)教育改造权思想改造权、文化改造、职业技术教育权、劳动改造权、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权二、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完善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我国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护的立法初探
我国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护的立法初探【摘要】在诸多警种中,有一支鲜为人知的一个警种——监狱警察。
他与其他警种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由于社会地位缺失、内部管理缺位、各种待遇偏低、工作压力巨大、保障无法到位、学习培训缺乏、工作环境较差、警察职责不明等多种原因导致这支队伍的建设步入了空前的困境,对于监狱的长期安全稳定,更好地实现监狱的各种社会功能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本文从目前这支队伍状况出发,初步探讨了制定监狱人民警察法的必要性和初步立法构想。
【关键词】监狱警察保护立法【引言】在我国的诸多警种中,有一支鲜为人知的一个警种——监狱警察。
他与其他警种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司法行政力量。
五十多年来,监狱警察以惩罚和改造服刑人员为己任,曾在新中国监狱史上创造了光辉的业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改造成就。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700所监狱,约50余万名监狱警察,建国以来,成功改造了1200多万服刑人员,改造了末代皇帝溥仪以及许多战犯。
他们大都战斗在远离城市的艰苦环境中,用辛劳的血汗化腐朽为神奇,献了青春献终身,献了终身献子孙。
守卫着“炸药库”、“火山口”,用汗水、用鲜血、甚至用生命,维护着社会的稳定,保护着人民的安宁。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这就是监狱警察的写照。
监狱警察享有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具有不容挑战的执法权威,人们关注更多地是如何对监狱警察使用强制力进行严格的限制,而往往忽视了对其权益的保护。
实际上,“监督执法权力与保护执法者是法治社会中的辩证统一关系,二者不可偏废。
只有监督与保护并举,才能使监狱警察履行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职能充分发挥。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监狱警察权益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广大监狱警察献身于监狱事业,不惜流血、流汗,甚至献出宝贵生命,是难以用酬劳来衡量其价值的。
对保障罪犯权利实现在实践过程中的几点意见
【论文摘要】我国《监狱法》详细规定了罪犯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罪犯权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得到落实。
本文就罪犯权利实现的现状及其相关概念做了简单的介绍,并对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保障罪犯权利在监狱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取得了无可争辩的进步与发展。
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罪犯权利不仅凸现为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命题,而且在国际人权斗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障罪犯的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因而保护罪犯权利的实现,是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确保罪犯权利的实现。
从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角度看,除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一个人沦落为罪犯,被判刑入狱,无疑是悲惨境况中最悲惨的了。
这些罪犯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受到刑罚处罚,被判刑入狱,这是罪有应得,对这一点不应当有任何怀疑。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罪犯的社会地位,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伤害,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对他们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极其特殊的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只有罪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才有最终的切实的保障。
【关键词】罪犯权利保障实践一、罪犯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罪犯的概念在我国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
在我国宪法和刑法中,都把罪犯表述为犯罪分子,而没有使用罪犯一词。
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是犯罪分子名词在宪法和刑法中的首次出现。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此后的所有条款都把犯罪的人表述为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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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权力伦理与 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
贾洛 川
( 海 政 法 学 院 , 海 2 10 ) 上 上 0 7 1
— £i1 狱警察权力 — 摘 — 画 要 监 伦理, 权力行使就是要体现出监狱警 其 聂 出监狱警 察仃便杈力的苜 察行使权力的合理性即 合乎伦理道德。 吾 权 逝 皿 。 监狱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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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伦 理 在青 少 年 罪 犯 权 利 保 障 中 的作 用 主 要 表 现 为 , 狱 警 察 权 力伦 理 反 映 青少 年 罪 犯 权 利 保 障 的 内在 需 求 监 狱 警 察 行 使权 力保 障青 少 年 罪 犯 权 利 的 价 值 基 础 , 决 定 青少 年 罪 犯 权 利 是 否 切 实 得 以保 障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 是 素 有
提 与核 心 是 权 力 制 约 问题 。权 力 与伦 理 合 并 起 来 使 用 ,应 该 是 起 因于 权 力 制 约 问题 ,这 是 人 类
对权 力特 性 及 人 类 自身本 性 的深 刻 洞 察 而 做 出 的一 种 努 力 。 以伦 理 规 范规 约权 力 ,教 育权 力行 使者 ,从 而达 到 驯 化权 力 的致 思进 路 ,就 是 权 力伦 理 背 负 的 使命 。权 力 运行 需 要 伦 理 制 约 ,因 为权 力 既 具 有 公共 性又 具 有 私人 性 ,既 可 以是 为 民 谋 利 的工 具 ,又 可 能 成 为 追 逐 一 己 私 利 危 害 民 众 的手 段 。 当权 力 掌握 在 个 人或 者 是 由个 人 组 成 的小 集 体 手 中 ,权 力 持 有 人 具 有 双 重 角 色 , 既 是 公共 治理 的 主 体又 是 社 会 生 活 的个 体 ,既是 社 会 公 益 的 维 护 者又 是 自 身私 利 的 谋 划 者 ,其
两 者之 间 内在 联 系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自古 至 今 ,人 们 对 于 权 力 与伦 理 的联 系给 予 了极 大 的 关注 ,
就 古 代 而 言 ,从 古希 腊 政 治 到 中国 传 统 政 治 在 一 定 层 面 上 都表 现 为一 种 伦 理 政 治 。… ( 3 一 P 7) 部 人 类政 治 思 想 史就 是 一 部 如 何 培 养 好 公 民 、构 筑 好 政 府 的理 想 史 ,但 要 让理 想进 入 现 实 的 前
年 罪 犯 的 合 法权 益 得 到 切 实 有 效 保 护 伦理的提 出
在 论 及监 狱 警察 权 力伦 理 之 前 ,有 必 要对 权 力伦 理 问题 作 以简 要 梳理 。就 权 力 而 言 ,它 存
在 于 广泛 、复 杂 人 际 关 系 中 ,而 伦 理 则 是 人 类 社 会 中特 有 的协 调 人 与 人之 间关 系 的 行 为 准 则 ,
自身的 目的将 可 能 与公 众 目的 向左 ,甚 至 产 生 冲 突 ,极 有 可 能 损 害 其 “ 共 性 ” 的 道 德 价 值 , 公
出现 权 力 主 体 利 用 公共 权 力 谋取 私 利 、公 共权 力被 私 用 或滥 用等 现 象 。鉴 于 此 ,不 少 思 想 家 们 发 出了 警 示 :法 国 启蒙 思想 家孟 德 斯 鸠 说 过 : “ 切 有权 力 的 人 都 容 易 滥 用权 力 ,这 是 万 古 不 一 易 的 一 种 经 验 ,有 权 力 的人 们 使 用权 力 一 直 遇 到 界限 的地 方 才 休 止 。 ” 英 国 思想 家 阿 克 顿 也 指 出 : “ 力 产 生 腐 败 ,绝 对 的权 力 产 生 绝 对 的腐 败 。 ” 嘲于 是权 力 必 须 得 到 制 约 成 为 人 类 政 权 治 实 践 的 经验 总 结 和理 性 结 论 。而 制 约 或 规 约权 力存 在 着不 同 的视 角 和机 制 。根 据 现 代 民 主 的
甬 罪 权 的 体 障 合 权 选择 评 。 了 好 发 监 察 力 青 年 犯权 保 自 青 幸 犯 利 具 保 做出 理的 衡 和 判 为 更 地 挥 狱警 权 在 少 罪 利 障 , 少 j r
就 要注 重 监 狱 警 察 权 力伦 理 的培 育 , 一 步确 立 “ 人为 本 ”的 理 念 , 化 监 狱 警 察 权 力伦 理 的 制 度 保障 , 以德 进 以 强 把
理 论 ,从 权 力 来 源 、行 使 者 及 其 自身 的 力 量 性 来 看 ,权 力 制 约存 在 着 三 种 机 制 ,即 权 力 制 约
权 力机 制 、权 利 对 抗权 力 机 制 和 道 德 驯 化 机 制 。从 中 外 制 约权 力 的 实 践 来 看 ,三 种 机 制 各有 长
短 。其 中 。权 力制 约权 力以 及 权 利 对 抗 权 力 机 制 ,是 一 种 外 在 的 刚 性 的 、缺 乏 价 值 理 性 和 道 德
,
治警 与依 法治 警 有 机 结 合 , 视 监 狱 警 察 个 体 德 性 的 自塑 。 重
[ 键 词】 关 监狱 警察 权 力伦 理 ; 少 年罪 犯 权 利保 障 ; 青 作用 ; 育 培
【 图分 类号 】 中 D91 - 67 【 献标 识 码 】 文 A
本 文 试 图 通 过 对 监 狱 警 察 权 力伦理 、监 狱 警 察权 力 伦 理 在 青 少 年 罪 犯 权 利 保 障 巾的 作 用 以 及 监 狱 警 察权 力 伦理 的培 育 等 问题 的探 讨 ,以 帮 助监 狱 警 察 在 实 际 工 作 中从 伦 理 的 视 角 正 确 认 识 和 处 理 监 狱 警 察权 力 与 青 少 年 罪 犯权 利 之 间的 相 互 关 系 ,使 监 狱 警 察 合 理 行 使 权 力 ,使 青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