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廊坊市预约无偿献血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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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160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11月19日市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2号)精神,设立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除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它均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实行投资主体“零限制”,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落实国家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

2.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依法负责全市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文件;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措施办法;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二)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廊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15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11月19日市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2号)精神,设立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将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3.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拟订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拟订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廊政办〔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7日关于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切实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把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市场机制作用和政策叠加效应,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二)主要目标。

2015年,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人事薪酬和医保支付等为重点,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到2017年,基本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明显提升看大病、解难症水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常见病就地就近就医的目标。

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廊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办发〔2019〕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直驻廊各单位:《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3日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9〕19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深入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完善科技评价体系,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实施意见》要求,以改革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为关键,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按照“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的原则,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精简“三评”项目数量,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建设,着力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环境。

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机制,形成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分类评价体系,科技资源配置更加高效,为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潜能、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咨询组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咨询组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
专家咨询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咨
询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扎实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咨询组。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冬梅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王迎东市保密局副局长
王振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章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李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王忠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
张振强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
孙海军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文法系副主任
王东坡廊坊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律师
李鹏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负责为全市行政机关就国家、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意见、要求进行政策解答;负责全市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负责为全市行政机关重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负责为依法妥善处理行政机关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负责为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9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4日廊坊市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发展中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按照《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廊坊市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人民至上,以增进民生福祉为发展的根本目的,聚焦住房、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就业、社保等重点领域,有效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2024年任务目标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12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二、主要任务(一)棚户区改造工程。

建成棚改安置房2104套。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改造城镇老旧小区49个。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三)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新建口袋公园6个。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四)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程。

完成8245户灾后农房恢复重建任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五)“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

建设改造农村公路395公里。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六)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提质工程。

全市新建、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12所,校舍面积8.16万平方米。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廊政办〔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调整后的《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2日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级党委、政府(包括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14〕12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14〕12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14〕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7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和意义开展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有助于查清2010年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本次调查在我市抽取约220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抽中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口),共约5.5万人。

调查数据对市级具有代表性。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为更好回应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与过去的人口调查相比,此次调查将适当增加一些反映城镇化质量、反映生育意愿的指标。

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调查方式本次调查以调查员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PDA)直接入户问询的方式进行。

五、组织实施本次调查是一次大规模的人口调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廊政办字〔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办字〔2018〕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6月14日七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9日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服务热线电话(12345市长专线和961890群众服务热线)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廊坊市人民政府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8日廊坊市人民政府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政府热线电话职能,确保政府热线电话规范有序运行,使政府热线电话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廊坊市人民政府热线电话包括12345市长专线电话和961890群众服务热线电话(含电子邮件,以下同),全天候不间断运行。

第三条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简称热线办),负责12345和961890两条热线的维护和运行。

第四条廊坊市人民政府热线电话承担的职能为倾听公众呼声,答复公众询问,服务社会公众,服务科学决策。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政府热线电话受理公众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咨询、建议、意见、投诉和求助,根据工作授权,方便快捷地满足公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解决公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条负责将社会公众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负责办理市政府领导对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所作批示的交办、催办、督办和办结后向领导的反馈。

第八条受理范围(一)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对市政府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二)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社会公共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四)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通过电话提出的应由市政府及政府各工作部门解决的其它问题。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廊坊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廊坊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廊坊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廊坊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电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廊坊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冯韶慧市长副组长:李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曦副市长成员:邢华金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学军市政府副秘书长王一平市发改委主任许伯市规划局局长王小卫市建设局局长李营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建新市物价局局长郭峰市房管局局长于慈远市工信局局长张振芳市林业局局长王秀富市水务局局长张矛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周文臻市综合执法局局长魏建市政府督查办主任侯树青市公安局副局长谷正海三河市市长吴文凯大厂县县长李桂强香河县县长周春生广阳区代区长许春声安次区区长张兵永清县县长杨培苏固安县县长赵普霸州市市长刘桂龙文安县县长侯贵松大城县县长黎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杨秀岐廊坊供电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研究制定支持电网科学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以及供电用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王一平同志兼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电网建设工作的日常督导和协调,定期组织开展电网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研究制定鼓励性电价政策,提供建设、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市规划局:对规划期内建设的电力工程输、配电线路走廊和变、配电站站址给予预留和保护,在审批其它建设规划和项目规划时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和走廊;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走廊的审批,及时核发电网建设项目规划相关许可文书。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8日廊坊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和《河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民动员、科学施策、依法推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联防联控。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格局。

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跨部门协作,完善防治策略、制度安排和保障政策。

调动个人和社会积极性,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协同推进残疾预防的合力。

共建共享,全民参与。

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让残疾预防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养和能力。

系统推进,早期干预。

全面实施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三级防控策略,着力推进关口前移、早期干预。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主要指标处于全省中上水平。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廊坊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廊坊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廊坊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廊坊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对廊坊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吕爱英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邹冠通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庆华市卫生局局长成员:薛冀州市卫生局副调研员杨启荣市委外宣局局长万惠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凌晨市民宗局副局长苏志胜市发改委副主任陈宏信市财政局副局长许保东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明旺市民政局副局长李银增市司法局副局长付永波市人社局纪检组长郝艳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董继彬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安民市政府外事办副主任荣华磊市科技局副局长张永清市文广新局调研员王运其市工商局调研员孙丰年市旅游局副局长李联合廊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纪检组长蔡万斗市农业局副调研员张碧澄市商务局纪检组长解其胜市质监局副局长舒国卿市食药监局副局长王建华市教育局正处级督学田会兰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媛媛团市委副书记吴学红市妇联副主席吴春芳市红十字会秘书长宋树才廊坊军分区后勤部部长陈超武警支队后勤处处长郑良保廊坊海关关长廊坊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薛冀州同志兼任。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4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廊政办[2010]103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1【实施日期】201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0]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廊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1号)和市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98号)精神,设立廊坊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廊坊市扶贫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委农工部主管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民间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农村社区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统筹城乡社会救助。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廊坊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政策;负责驻廊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直及各县(区)转业士官的集中接收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廊政办〔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9日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县级以上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称决策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四)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六)决定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廊政〔2016〕7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廊政〔2016〕7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廊政〔201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59号)要求,我市对与《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相关的市政府文件进行了衔接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8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8件)廊坊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8件)1.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廊政办〔2011〕55号)2.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1〕57号)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廊政办〔2012〕59号)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廊政办〔2007〕84号)5.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2010〕21号)6.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1〕47号)7.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廊政办〔2005〕65号)8.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通知(廊政〔2002〕86号)——结束——。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廊坊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15〕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廊坊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15〕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廊坊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廊坊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建立廊坊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信访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银监局、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二、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协调工作。

研究分析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形势,制定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和部署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监督、指导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总结经验,表扬先进,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工作原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

联席会议需要讨论和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

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决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窗口单位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窗口单位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窗口单位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窗口单位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市各级窗口单位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服务群众、便企利民、优化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措施落实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等。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窗口单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窗口单位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窗口单位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员素质优劣、办事效率快慢、服务水平高低,直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体现着政府形象。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位全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按照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的要求,以便企利民为目标,强化对窗口的管理和规范,努力创造风气良好、服务一流、办事高效的窗口环境。

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窗口单位的工作汇报,解决好窗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工作精力向窗口单位倾斜,抓实抓细抓出亮点,真正把窗口单位建设成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窗口。

二、完善制度举措,规范服务行为各窗口单位要按照政府机关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完备服务设施,从小处着眼,细处入手,为群众提供耐心、周到、细致的服务。

要完善窗口服务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首办、限时办结、AB岗等服务措施,尽力缩短群众办事时间,减少办事成本。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关于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关于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关于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关于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做好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督查相关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廊坊市关于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李波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张矛市政府秘书长邢华金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清涛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孟繁祥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魏建市政府督查室主任纪连永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朱建强市发改委主任左德江市财政局局长韩少奇市审计局局长张维真市人社局局长高留勇市编委办主任李营华市国土局局长王小卫市建设局局长邳振一市交通局局长赵普市房管局局长张贵金市环保局局长杨中秋市科技局局长李柏林市教育局局长杨庆华市卫生局局长徐德宏市工商局局长刘海燕市国税局局长叶晓菊市地税局局长曹建强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长王东升廊坊银监分局局长杨德山市工信局副局长谷正海三河市人民政府市长吴文凯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李桂强香河县人民政府县长周春生广阳区人民政府区长张平安次区人民政府区长张兵永清县人民政府县长王辉云固安县人民政府县长房欣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刘桂龙文安县人民政府县长侯桂松大城县人民政府县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此次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督查相关工作,协调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自查、检查及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魏建同志兼任。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2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城市社区卫生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8.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8.1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全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吴立方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吕建成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玉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赵普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振辉市人事局副局长
张毅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洪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庚申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文隆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庆余市规划局副局长
郭淑凤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国生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永华市民政局副局长
宋建军市广电局副局长
董继彬市计生委副主任
王建华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兰忠市残联副理事长
李玉文广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许伯安次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我市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庚申同志兼任。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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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廊坊市预约无偿献血
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廊政办[2015]10号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3
【实施日期】2015.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廊坊市预约无偿献血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廊政办〔201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5年采供血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廊坊市预约无偿献血指导性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廊坊市2015年预约无偿献血指导性计划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全市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制定本指导性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积极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新模式,形成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廊部队和居(村)民委员会组织适龄公民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继续保持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供血总量达到1500万毫升,参加无偿献血达到75000人次。

二、工作内容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年内组织1次以上公益献血活动,按预约指导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织发动。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参加无偿献血人数按实有人数的20%计算;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按户籍人口数的1%计算。

(二)市域内各高校每学年组织在校学生率先开展公益献血活动,学生参加人数不低于在校生总数的10%,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约指导计划。

(三)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廊坊军分区统筹安排,积极组织各驻廊部队现役军人开展公益献血。

同时,要组织新入伍和转业、退伍军人支援全市冬、夏两季临床用血急缺时的应急无偿献血。

(四)全市卫生系统医务人员要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主动、定期参加无偿献血,报名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数的30%,名单于6月初报市卫生局血源办登记造册,在“6·14”世界献血者日启动“万人流动血库”活动。

(五)鼓励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公益募捐,采取捐款、捐物(车辆或设备)以及提供采血点所需业务用房或采血车停放场地等多种形式支持无偿公益献血,提高街头采血率。

三、工作计划
(一)全年采血工作实行以集体预约献血为主,街头自愿无偿献血为辅,应急献血为补充的“三位一体”格局,保障全市临床用血。

(二)无偿献血计划具体分四条主线:一是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集体预约献血;二是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集体预约献血;三是各高等院校集体预约献血;四是驻廊部队和卫生系统“万人流动血库”的应急献血。

(三)无偿献血指导计划指标为: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集体预约献血5000人次,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集体预约献血4万人次,各高校集体预约献血
1.2万人次,街头自愿无偿献血1.8万人次。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无偿献血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公民道德修养,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实事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落到实处。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发动健康适龄人员踊跃参加,建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落实无偿献血计划时,要及时上报献血人数和名单,提前向献血人员宣传无偿献血常识和注意事项。

具体时间由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附件1:
2015年无偿献血供血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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